•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競爭法上價格擠壓之實務規範:美歐兩地之發展

2.1 美國法──以 linkLine 判決為中心

2009年的linkLine判決宣示價格擠壓並非獨立的競爭法違法類型,而僅 為上游市場的拒絕交易及下游市場的掠奪性定價之組合。因此在正式介紹 linkLine判決之前,本文將先簡介影響linkLine判決之拒絕交易前案及價格 擠壓案例,並簡述掠奪性定價之代表案例,以多線進行之方式,勾勒出理 解linkLine判決之完整背景。

2.1.1 拒絕交易的合法邊界──Aspen Skiing判決及Trinko判決 2.1.1.1 Aspen Skiing判決

拒絕交易合法性是競爭法上重要的爭論之一,在美國案例法中,Aspen Skiing判決是少數判處獨占事業不得任意拒絕交易之著名案例5

本案涉及美國Colorado州Aspen地區滑雪服務市場之競爭,該區域乃美 國著名滑雪勝地,而當地只有Aspen Skiing Co.(以下簡稱Skiing Co.)及 Aspen Highlands Skiing Corp.(以下簡稱Highlands)兩家滑雪服務公司,其 中Highlands的滑雪場地只占一個山頭,而Skiing Co.擁有三個山頭,享有穩 固的市場地位。在Highlands的積極推動下,此二公司合作推出「一票玩到 底」的「All Aspen」聯合滑雪套票,讓消費者得以選擇任意出入二家公司 所經營之滑雪場地,自由享受二家公司之服務,長期廣受消費者喜愛。該 合作關係終止於Skiing Co.拒絕繼續發行「All Aspen」套票,即使Highlands 願意支付Skiing Co.對一般消費者之定價,Skiing Co.仍拒絕對Highlands開 放其滑雪場地。於是Highlands提起訴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接受Highlands 之主張,判決Skiing Co.拒絕繼續合作係屬濫用市場獨占地位之行為6

由於Aspen Skiing之個案事實及Highlands的訴求重點在於請求被告

「繼續」聯合銷售滑雪套票之「合作關係」,亦即Skiing Co.與Highlands 曾有自願交易紀錄,而Highlands只是希望依照原有條件繼續維繫交易關 係,因此學者自Aspen Skiing判決理由歸納得出,強制獨占事業交易義務需

5 Aspen Skiing Co. v. Aspen Highlands Skiing Corp., 472 U.S. 585(1985). 對於 Aspen Skiing 判決之 評析,詳見 5.1 的論述。

6 Id. at 591-94.

5 電話服務9,Trinko等AT&T用戶控告Verizon以差別待遇的方式處理來自競 爭對手的用戶需求,使其無法得到與Verizon用戶相同品質的通話服務,違 反’96年電信法(The 1996 Telecommunication Act)第251條「公平、合理 且無差別待遇的提供細分化網絡元件給競爭者租用的義務」,且Verizon 第2條違法責任之邊界」12,因此在Trinko案中,AT&T與Verizon之交易義 務及交易事實是出於’96年電信法之強制規範,縱然兩者間曾有交易紀錄,

仍然與Aspen案例中經由自願協商而形成之交易關係有所不同,故不予援

7 Steven C. Salop, Refusals to Deal and Price Squeezes by an Unregulated, Vertically Integrated Monopolist, 76 ANTITRUST L.J. 709(2010).

8 HERBERT HOVENKAMP,FEDERAL ANTITRUST POLICY:THE LAW OF COMPETITION AND ITS PRACTICE

297 (3d ed. 2005)

9 Verizon Communication Inc. v. Law Offices of Curtis V. Trinko, LLP, 540 U.S. 398 (2004).

10 Id. at 402-05.

11 Id. at 412-16.

12 Trinko, 540 U.S. at 410 (“at or near the outer boundary of §2 liability”).

6

用Aspen判決「不得拒絕繼續交易」之標準13

2.1.1.3 小結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Trinko判決中排除Aspen Skiing判決之適用,這樣 的詮釋方式大幅限縮適用「不得拒絕繼續交易」標準之空間,也影響後續 判決之發展,使得「自願性交易紀錄」成為區分拒絕交易違法與否之重要 因素。換言之,違法拒絕交易之違法界限似乎被限縮為「雙方曾有『自願』

交易紀錄時,獨占事業不得任意拒絕繼續交易」。由於linkLine判決同樣涉 及電信產業,因此Trinko判決深深影響了linkLine判決最終的結果。

然而Aspen Skiing判決是否有意強調「自願性交易紀錄」的重要性?

Trinko判決的詮釋是否已重新改寫Aspen Skiing判決畫下合法邊界?Trinko 判決的標準是否將導致獨占事業為了確保未來拒絕交易的自由,反而必須 更謹慎的避免留下「自願性交易紀錄」?如此一來,獨占事業在面對第一 次交易之請求時,是否將更傾向拒絕交易,封殺所有潛在競爭者?這樣的 界線是否反而不利於以交易的方式將現有資源做更有效率的分配?這些 問題實在值得我們深思。

2.1.2 價格擠壓的案例法發展──Alcoa判決及Town of Concord判決 2.1.2.1 Alcoa判決

在美國法案例之發展中,價格擠壓首現於1945年Alcoa判決,Learned Hand法官認定為違反休曼法之行為14。「Alcoa」是由兩個專利權人合併成 立的公司。1889年Hall發明了把自然界鋁礦石中的鋁元素分離出來的方 法,以此得到專利。1892年Bradley發明一種不須以高溫提煉鋁元素的方 法,使提煉鋁元素的效率提升,成本大幅降低。煉鋁業因為這兩個專利技 術的發明,成為商業上可行的產業。1903年,Hall與Bradley決定交互授權,

成為純鋁錠市場的獨占者,也是煉鋁技術的獨占者。另一方面,由於煉鋁 需要大量電力,當時水力發電是最大宗的穩定電力來源,Alcoa公司從1895 年開始不斷與水力發電廠簽訂排他契約。同時間Alcoa公司亦開始與其他外 國競爭廠商進行聯合卡特爾(cartel)。直到1903年專利權屆期前夕,Alcoa

13 Id. at 408-12.

14 United States v. Aluminum Co. of America (Alcoa), 148 F.2d 416(2d, Cir. 1945).

7

及至1990年Town of Concord判決17,競爭法上價格擠壓之規範發展出 新的要件。本案發生背景為美國家用供電市場。家用供電必須經過三個階

Boston Edison的批發價格在當時受到FERC(the Federal Energy Regulatory Commission)的監控,而其下游39個子公司對消費者的零售價

justification)。林國彬,美國聯邦電力事業經濟管制之研究,公平交易季刊第九卷第一期,頁 55,

2001 年 1 月。

19 Town of Concord, 915 F.2d at 20-21.

8

格則受到DPU(Department of Public Utilities)的管制。至於Concord市及 Wellesley市之配電組織因為是非營利組織,故其零售價格不受DPU管制。

1984年至1987年,Boston Edison公司不斷調升電力的批發價格,在FERC 與地區法院確認批發價格的合法性後,Concord市及Wellesley市轉向聯邦地 方法院起訴,主張Boston Edison子公司的零售價格並未同幅度的漲價,因 此Boston Edison公司提高批發價格將構成對Concord市及Wellesley市的價 格擠壓20

本案主筆法官Breyer21在判決理由中將適用「價格擠壓」之前提區分為 一般產業與受到全面管制的產業。在一般產業中,適用Alcoa價格擠壓標準 才能確保下游市場的進入門檻不致阻斷新進事業之進入機會,且下游市場 的競爭亦能促使垂直整合事業的下游部門更有效率。然而在全面受到管制 的產業中,主管機關通常對價格已直接進行管制,由於生產成本必為規範 價格時重要的考量因素,因此發生限制競爭效果的機會已經大幅減少。同 時管制產業基於自然獨占的理由,在法律上經常透過證照制度在零售階層 形成分區獨占,在一區一家的產業結構之下,因為他區廠商所定的零售價 格較低廉而被逐出市場的可能性也明顯降低。故本案可說是在承認Alcoa 價格擠壓違法類型的前提下,將有自然獨占特色的全面管制產業例外排除 於Alcoa判決的適用範圍之外22

2.1.2.3 小結

Alcoa判決與Town of Concord判決均非聯邦最高法院之判決,因此在 價格擠壓的案例發展的影響性實不如2009年linkLine判決。然而linkLine判 決將價格擠壓視為上游拒絕交易及下游掠奪性定價兩種不同行為的綜合 體,並且否認獨占事業有保留對手利潤空間之競爭法上義務。Alcoa判決所 建立的價格擠壓理論是否至此畫下休止符?請見以下2.1.4 linkLine判決之 分析。

2.1.3 掠奪性定價案例及發展 2.1.3.1 Brooke Group案

20 Id.

21 其亦為 linkLine 協同意見的主筆法官。

22 Town of Concord, 915 F.2d at 26-29.

9

linkLine判決多數意見另外提到的Brooke Group案23,乃是美國聯邦最 高法院針對掠奪性定價所作的最近代表性判決。本案事實背景為美國香菸 市場,被告Brown & Williamson(以下簡稱BW)與另外五家香菸公司所推 出的品牌香菸長期寡占美國香菸市場,原告Liggett為了突破封鎖,於1980 功危險可能性(dangerous possibility),又稱為「補償檢試」(recoupment test)25

23 Brooke Group Ltd. v. Brown & Williamson Tobacco Corp., 509 U.S. 209 (1993).

24 Id. at 212-16

25 Id. at 222-27.

26 Id. at 228, 234. See id. at 230-243.

10

Areeda-Turner檢視法則(Areeda-Turner test)27,主張以會計上的「平均變 動成本」(average variable cost)取代經濟學上的邊際成本,作為理論及司 法實務的計算基礎。由於市場價格一旦低於每單位平均變動成本,事業繼 續經營只是徒增虧損,在沒有正當理由下,很難被視為合理價格競爭。

Areeda-Turner檢視法則在Barry Wright Corp. v. ITT Grinnell Corp.案28 後更廣為司法實務所接受。在第二個要件「補償檢試」方面,由於維持獨 占地位或以獨占價格回收損失之成功可能性均為對市場未來結構的預 測,具有相當高的不確定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此要件的認定深受芝加 哥學派之影響,從1986年的Matsushita案29起,大法官們在檢視如何成功制 定獨占價格、及防止其他競爭者破壞該獨占價格時,採取相當嚴格的態 度,從Brooke Group判決亦可觀察到這個趨勢。這樣的態度使得實務上違 法掠奪性定價的成立案例銳減,也因此讓「補償檢試」發揮避免濫訴的篩 選功能。

2.1.4 價格擠壓最新重要案例──linkLine

linkLine案涉及DSL(digital subscriber line)服務的競爭。DSL是一種 以電話線提供高速網路連結的服務。加州地區的電話線路長期集中在 的空間,該定價策略是為了維持AT&T在DSL服務市場之獨占地位31。聯邦

27 Phillip A. Areeda & Donald Tuner, Predatory Pricing and Related Practices Under Section 2 of the Sherman Act, 88 Harv. Rev. 697(1975).

28 Barry Wright Corp. v. ITT Grinnell Corp., 724 F.2d 227 (1st Cir. 1983). 本案承審法官亦為 linkLine 協同意見主筆法官 Steven Breyer。由 Breyer 法官在此判決對於 Areeda-Turner 檢視法則 之重視,再參照其於 linkLine 協同意見中,其不同意將價格擠壓以上游拒絕交易及下游掠奪性 定價結合規範之立場,價格擠壓作為美國競爭法上有別於掠奪性定價之獨立違法類型,實有學 術探討的空間。

29 Matsushita Electric Industrial Co. v. Zenith Radio Corp., 475 U.S. 574 (1986)

30 linkLine, 555 U.S. at 1116.

31 值得注意的是,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曾要求 AT&T 的定價不得使 DSL 批發價格比零售價格更高,因此本案原告的主張才變成:「AT&T 的 DSL 批

11

最高法院多數意見參考同樣發生在電信產業的Trinko案32,認為雖然Trinko 案之主要爭點集中在以服務品質為手段的拒絕交易合法性,然而就拒絕交

在協同意見書中,Breyer法官延續其在Town of Concor判決之見解,認為基

在協同意見書中,Breyer法官延續其在Town of Concor判決之見解,認為基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