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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比較分析 DOJ 與 FCC 處理本案的根本差異所在…

第三章 美國電信結合案例析

3.2 地區電話與長話公司結合案:SBC 與 AT&T

3.2.6 小結:比較分析 DOJ 與 FCC 處理本案的根本差異所在…

在競爭分析上面,DOJ 及 FCC 皆認為僅有特別接取「批發」有競爭上的疑慮。最 後,DOJ 以結構拆解出售部分建築物的設施使用權來矯正。FCC 除了附和 DOJ 的結構 拆解矯正特別接取「批發」不利益,FCC 亦訂定 SBC 自願附加的條件通過本案。即使 競爭損害已被衡平,FCC 仍舊會將「促進競爭」及「鼓勵創新」的條件加入,以確保該 結合案符合公共利益。

76 Id. Appendix F.

77 DS1 (Digital Signal 1):每個方向提供 1.544 Mbps 的傳輸能力,大部分住宅區使用。 DS3 (Digital Signal 3):每個方向提供 44.764 Mbps 的傳輸能力,相當於 28 倍 DS1 能力。兩者皆是高容量的特 別接取線路。

78 FCC 05-151, available at http://fjallfoss.fcc.gov/edocs_public/attachmatch/FCC-05-151A1.pdf.

79 指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對網際網路的流量和內容不應做選擇性的(或者歧視性的)控制。

3.3 案例三:無線電話公司結合案:Nextel 與 Sprint

3.3.1 本案背景事實

Sprint 以 CDMA(Cod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作為其無線通訊網路技術,經營個人 通訊服務(Personal Communications Service, PCS) ,在當時是全美第三大行動語音及數據 服務業者80

Nextel 以 IDEN(Integrated digital Enhanced Network) 為基礎提供語音及資料傳輸,

並經營專業用行動無線通訊服務(Specialized Mobile Radio Service, SMR)81,在當時是全 美第 5 大行動通訊業者。

FCC 於 2005 年 8 月同意了 Nextel 申請將其執照移轉給 Sprint,結合後的新公司改 名為 Sprint Nextel。Sprint Nextel 也成為全美僅次於 Cingular Wireless LLC 、 Verizon Wireless 的第三大行動通訊服務商。同時也是非 RBOC 體系的最大行動通訊廠商。

3.3.2 DOJ 之分析

DOJ 分析 Sprint 和 Nextel 無線通訊涵蓋區域的接近/重疊程度、服務型態,評估行 動語音通訊及資料傳輸可能的競爭損害。DOJ 審查當事人、競爭對手(無線行動業者、

無線行動設備供應商),消費者的相關資料,無法證明結合後的 Sprint Nextel 可以單邊 (unilaterally)使用市場力量、或以共謀行為導致競爭損害。DOJ 認為 Sprint 和 Nextel 結 合後,消費者在無線行動通訊服務上仍然有許多選擇。DOJ 以克萊頓法第 7 條為標準認 為,該結合案並沒有特別的競爭疑慮,因此在 2005 年 8 月直接核准該結合案82

該結合案同時也經由 FCC 審查,DOJ 特別在其新聞稿中說明該部在審查過程是與 FCC 相互協同83(coordinate) 。

3.3.3 FCC 對潛在公共利益損害之分析

Sprint 與 Nextel 分別為第 3 及第 5 大行動業者,結合後市場上之大型行動業者由 5 家減少為 4 家。但 FCC 認為此結合並不會導致結合公司濫用單邊市場力量、或是共謀 行為。此外,FCC 認為本案可以增進大眾利益,包括增加服務品質、更廣泛範圍的下一 代無線服務提供。因此,在檢視相關競爭分析及可增進的公共利益後,在 2005 年 8 月

80 See WT Docket No. 05-63, available at

http://hraunfoss.fcc.gov/edocs_public/attachmatch/FCC-05-148A1.pdf.

81 SMR 是 FCC 在 1970 年代末期所創造出來的頻道許可執照。它是一種利用 800 MHz 波段的雙 向 radio 系統作為商業用途。

82 Press Release, Department of Justice, Statement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ititrust Divison on the closing of the investigation of Sprint acquisition of Nextel (Aug. 3, 2005), available at

http://www.justice.gov/atr/public/press_releases/2005/210412.htm.

83 Id.

核准本結合案。以下就行動語音通訊市場競爭說明。

1.行動語音通訊市場競爭(Mobile Telephony Competition)

(1) 相關產品市場

FCC 在相關產品市場依照 Cingular-AT&T Wireless 案84之標準,將相關產品市場範 圍限定在行動語音通訊服務市場(mobile telephony services)。

(2) 相關地理市場

FCC 依最高法院對相關地理市場的定義85,當消費者面臨到價格上漲時,在不選擇 其他替代服務下,有可能及能力選擇到不同區域去購買行動通訊服務作為界定。FCC 認 為本案仍可依循 Cingular-AT&T Wireless 案,依實際商業競爭而界定的經濟區域,而非 以最小的郡(county)或最大的全國區域(nation)為相關地理市場86

(3) 水平效果競爭分析 A. 共謀行為

在一個市場中,只有少數公司可以提供類似規模的服務時,兩家公司結合為一 家時,容易有誘因及能力與市場上其他的競爭者間達成共謀行為87。除了市場事業 數目外,FCC 亦就可能影響共謀之各個因素加以檢驗,包括:資訊的透明、事業與產 品之同質性、不同意見公司的存在88、科技發展、競爭對手的回應。FCC 認為本結 合將不會產生共謀效應的風險。

B. 單邊效應

FCC 認為結合後的 Sprint Nextel 在全國大多數的經營區內皆非最大的行動通訊 事業,仍有許多其他行動電話事業可作為 Sprint Nextel 的競爭者,因此本案無此顧 慮89

3.3.4 FCC 對潛在公共利益增進之評估

如同第二個案例,雖然 FCC 無法精確審核當事人提出的公共利益數據,而且隨著 科技進展,FCC 無法預估這些利益何時可以具體實現,但 FCC 仍認為此結合案將能帶 來幾項重要的公共利益(merger-specific public interest)。同時,這些公共利益已經超過結 合所可能造成的公共利益損害。

84 Cingular-AT&T Wireless Order, 19 FCC Rcd at 21558, ¶74.

85 Tampa Electric Co. v. Nashville Coal Co., 365 U.S. 320,327 (1962)

86 Cingular-AT&T Wireless Order, 19 FCC Rcd at 20634, ¶90.

87 Nextel/Sprint Order, 21 FCC Rcd, ¶68.

88 所謂的不同意見公司係指該公司有較大的經濟規模使其可以不與其他競爭者共謀。故若結合

之對象包括了此種不同意見公司,將會使共謀行為更容易發生。檢視本案後,FCC 認為此結合 並不包括此種公司。

89 Nextel/Sprint Order, 21 FCC Rcd, ¶90.

1. 增加服務品質及涵蓋率

Sprint 預計建構新的 CDMA 通話點(cell sites) ,並且整合 Nextel 的 IDNT 及 Sprint 的 CDMA 網路,藉以增進通話覆蓋率品質、減少現有客戶通話阻塞或斷訊90

2. 提供先進下一代服務

Sprint Nextel 計劃在合併之後投入 3G 取代現有的 2G。在合併之前,Nextel 並未計 劃將其無線行動升級至 3G 系統,Nextel 的原本用戶將因此而受益。同時,SprintNextel 將升級整合其 IDEN/CDMA 網絡,提供更快速穩定的語音與資料傳輸91

3. 促進行動通訊與固網通訊的跨市場競爭(Intermodal Competition)

Sprint 與 Nextel 為獨立的行動通訊經營者92,FCC 認為獨立的行動通訊經營者在促 進行動通訊與固網通訊的跨平台競爭方面,會與擁有固網事業的行動通訊業者有顯著不 同93。例如在 Cingular-AT&T Wireless 案中,FCC 認為有固網設備的行動業者在跨平台 營運時會特別保護其固網用戶營收。另一方面,獨立的行動通訊業者,較有誘因向固網 用戶提出促銷方案,爭取固網用戶成為行動通訊用戶94

因此,雖然此結合將會使市場上減少一家獨立行動通訊業者,但 FCC 認為結合後 的公司會去爭取固網業者的客戶,進而增進行動通訊與固網通訊跨市場的競爭。

3.3.5 FCC 的矯正方式

FCC 認為此結合案確能創造幾項因結合而產生(merger-specific)的重要公共利益,雖 然無法精確量化,但其確實存在。因此 FCC 並沒有附加條件即通過本案。

3.3.6 小結:比較分析 DOJ 與 FCC 處理本案的根本差異所在

DOJ 依克萊頓法第七條「不得實質減少競爭」之規定,認定該案在無線行動的語音 或資料服務上,不會實質減少競爭。FCC 則以「符合公共利益」作為主要審查考量,確 認結合案符合公共利益,才會核准該案。雖然,DOJ 特別在其新聞稿中說明 DOJ 在審 查過程是與 FCC 相互協同。然而 DOJ 的檢視,侷限在該結合案是否有導致不利市場競 爭的影響,而沒有像 FCC 特別對公共利益做分析與考量。

90 Id. ¶132.

91 Id. ¶134.

92 指非由既有固網業者所控制或持有者,或雖由既有固網業者所持有或控制,但其固網業務遠

小於其行動通訊業務者。

93 Nextel/Sprint Order, 21 FCC Rcd, ¶141.

94 Cingular-AT&T wireless Order, 19 FCC Rcd at 21611, ¶237-242.

3.4 三個電信結合案之歸納與分析

3.4.1 FCC 與 DOJ 對結合案反競爭分析

如第二章之分析,DOJ 審酌結合案「不得實質減少市場上之競爭」,而不參酌其他 公共利益的因素。然而,FCC 基於 96 年電信法賦予創造更多競爭機會的法律角色定位,

因此比 DOJ 更積極提出結合案對促進競爭及鼓勵創新的影響。例如:在 SBC/Ameritech 結合案中,FCC 認為該結合案會使地區電話服務喪失最有潛力的競爭者(DOJ 並不如此 認為),因此 FCC 要求地區電話公司必須加入「原經營區以外」的市場競爭,該行為矯 正可能無法矯正「原地區」之競爭不利益,但可以促進美國整體之地區電話競爭,可見 FCC 對「促進競爭」之重視。在鼓勵創新方面,在 SBC/Ameritech 結合案中,FCC 指出

「就先進服務零售市場的特別疑慮是,競爭者需要網路互連來提供這些先進的服務,但 出「The Telecommunications Merger Review Act of 2000」來改革 FCC 對結合案的審查,

包括限制 FCC 在正式法規制定以外就結合案附加條件的權限、加速 FCC 審查的時程

96。雖然該草案最後並未通過,但 FCC 也藉著公聽會及結合案之審查,不斷地做體制內 改革,同時也與 DOJ 逐漸產生默契,兩機關會避免重複審查,並避免對申請者課與不 一致的要求97

比較 FCC 分析與處理 SBC/AT&T 案(2005)與 SBC/Ameritech(1999)方式,可以發現 FCC 不再採用比較分析的「管制阻礙損害分析」,(該比較分析在 1997 年的 Bell Atlantic/NYNEX 地區電話分析亦有採用98),並增列許多基於結合而生(merger-specific)

的公共利益,似乎代表 FCC 在競爭分析上態度的逐漸轉變。事實上,本文的三個案例 中,SBC/Ameritech 在無線行動通訊方面以及 SBC/AT&T 在特別接取批發方面,DOJ 與 FCC 對於兩案之競爭分析結果大致相同,只是 FCC 考慮的競爭影響範圍更廣。而 Nextel/Sprint 案中,DOJ 特別在其新聞稿中說明該部審查過程確實與 FCC 相互合作進行

99。由此可以看出在目前雙軌制之下,至少在 DOJ/FCC 皆有競爭疑慮的範圍內,兩機關 已經可以互相協同進行反競爭分析,FCC 對於 DOJ 達成的和解命令也大都表示支持態

95 SBC/Ameritech Order, 14 FCC Rcd at 14712, ¶61.

96 Issues Memorandum for March 1, 2000, Transactions Team Public Forum on Streamlining FCC Review of Applications Relating to Mergers, available at

http://www.fcc.gov/transaction/issuesmemo.html.

97 Id.

98 Bell Atlantic/NYNEX Order, 12 FCC Rcd at 19985, ¶7.

99 Supra note 82.

度,目前 FCC 通常會在 DOJ 發布其結合案審查結果之後才會公佈其自身的審查結果。

3.4.2 FCC 附加條件的類型

近年來,FCC 幾乎未禁止當事人之電信結合案,當 FCC 認為有公共利益的疑慮時,

大多是和當事人協調加入附加條件來同意結合案。附加條件大致上可分為三類 :

1. 分散市場結構

例如:拆解轉售當事人的無線通訊業務、IRU、或設立獨立子公司、維持廠商數達 到某種程度的公平提供服務,或維持表面的現有競爭狀況。這個部分乃是基於結合後可 能引發反競爭損害的疑慮,在救濟方法上也比較接近競爭法上的結構矯正,因此 FCC 在此部分大致上贊同 DOJ 的認定結果與矯正方式,少有意見出入之處。

2. 確保/促進電信市場競爭

基於防止反競爭損害的考量,FCC 往往認為結合之後業者更有能力影響特定電信市 場,因此必須在該相關市場加重管制力度,提供更特製化、更詳細的管制措施以確保市

基於防止反競爭損害的考量,FCC 往往認為結合之後業者更有能力影響特定電信市 場,因此必須在該相關市場加重管制力度,提供更特製化、更詳細的管制措施以確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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