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四、 、 、 、就學貸款的償還方式 就學貸款的償還方式 就學貸款的償還方式 就學貸款的償還方式

四 四

四、 、 、 、就學貸款的償還方式 就學貸款的償還方式 就學貸款的償還方式 就學貸款的償還方式

各國在實施就學貸款上已有一定的歷史,但基於現實面的考量以及政策的便利性,所採 行的償還方式並不盡相同,關於就學貸款的償還方式,國外有眾多文獻對此進行探討,常用 的字眼如”mortgage type”,即傳統的貸款模式,貸款者提供擔保標的後獲得銀行放款,於還款 期限內攤還本金與利息的一種方式;或者是”Income-contingent Loans”,即隨收入調整償還比 例的一種方式,以扣除部分年所得作為償還,就業收入越多償還越多,收入較少者相對償還 較少;最後就是”Graduate Tax”與”Employer Tax”,即畢業生稅與雇主稅,因為畢業生從高等 教育獲得實益,雇主則從勞工的人力資本獲利,所以由政府對這兩者進行課稅以回饋社會。

Albrecht & Ziderman(1991,1992)將上述所提及者歸納為「分期定額攤還」、「累進攤 還」、「依所得攤還」、「雇主稅」與「畢業生稅」五種方式;俞明德(1994)在其研究中將一 般的償還方式分成「定額分期攤還」、「累進攤還」、「依所得攤還」三種;趙中建(1997)則 是將其歸納成「分期償還的貸款」、「按收入比例償還的貸款」、「畢業生稅」三種方式;Oosterbeek

(1998)在其研究中指出最常運用的方式為「擔保貸款配合依所得給予獎助」、「畢業生稅」、

「隨收入調整的貸款」三種。茲整理所有償還方式如下:

(一一一一))))分期定額攤還分期定額攤還分期定額攤還分期定額攤還

目前大多數實施學生貸款的國家,均採用「分期定額攤還」為學生貸款的償還方式。此 方式為一般銀行的消費貸款所通用,優點是「計算簡便,各期攤還金額一目了然」,所以當前 大部分的國家、銀行均沿用此制實施學生貸款。

此種方式的主要特點有二:(一)還款期限固定,分期支付;(二)每期償還金額固定。

至於需要攤還的本金與利息如何計算,有本金定額攤還2與本息定額攤還3兩種算法,但以後 者為眾多銀行採用。目前我國就學貸款制度採用後者:「就學貸款之償還期間,係按每一學期 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借款人於償還期間,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二二二))))累進攤還累進攤還累進攤還累進攤還

過去以累進攤還方式來償還學生貸款的國家只有智利一國,現在美國學生貸款也將此種 方式納入。累進攤還與分期定額攤還的相同點是,均以分期支付,且還款期限固定,唯一的 不同是,每期償還金額不固定,即以「變額年金法」計算,每期償還金額會隨時間而遞增。

這種償還方式有兩項優點(俞明德,1983,頁 17):(一)能顧及通貨膨脹的影響;(二)能 配合學生償還能力隨時間遞增的事實。

((

((三三三三))))依所得攤還依所得攤還依所得攤還依所得攤還

瑞典、澳洲與迦納所採用的償還貸款方式稱為「依所得攤還」式,這種方式的特點,是 以扣除年所得的部分比例作為還款金額,但是瑞典與澳洲、迦納不同的地方是,澳洲與迦納 都是政府藉由課稅機構來收回還款。此方法的優點有下列幾項(Albrecht & Ziderman,

1991,P.14):(一)還款金額隨收入而變化,較具彈性(二)減輕低所得借款者的還款壓力,

間接的預防低所得借款者拖欠債務(三)可利用政府部門,透過課稅方式追回債款,節省收 款時間(四)對政府來說,這種方式是解決拖欠問題最有效的方法。

此外,Oosterbeek(1998)也指出此償還方式的優點如下:學生可以獲得貸款,償付額度

2 貸款期間內,每期均攤本金,而每期利息以剩餘本金計算。

3 一般通稱"年金法",就是在貸款期間內,月付金(本金+利息)每期均固定金額,但本金逐期遞增,利息則逐

乃依照他們薪資的百分比作為計算,該機制或許會同意對薪資水平較低者進行放款,故提供 的機會比傳統的償還方式提供更普及、更平均;其次,個人還款金額並不會超出貸款與利息 的總和;最後,因為此種方式並非課稅制度的一部份,故避免了經由移居國外避稅的可能性。

目前有許多經濟學者都支持與倡導此種方式,但美中不足的是,此方式無法避免勞力供給受 到抑制的問題,也就是借款者故意選擇薪資水平較低的工作,以躲避償還義務。

(四四四四))))雇主稅雇主稅雇主稅雇主稅

經濟學上的生產要素主要有四:即土地、勞動、資本、企業才能,雇主運用其企業才能 統籌運用其他要素以得到利潤,其中最重要的生產要素就是勞動,因為勞動力品質的高低將 大大影響企業的發展。學生投資高等教育以使自己的能力、技術提昇,然而最後享用此種高 品質勞動力的豐碩果實者,居然是雇主,雇主在高等教育的投資中並未出任何一分力,但是 卻可用一定的薪資購買到高品質勞動力以大賺其錢。

故從人力投資觀點出發的學者主張對雇主課稅,採行此法的國家有迦納、中國大陸

(Albrecht & Ziderman,1992,P.369)。此償還方式的立論基礎在於「受益者付費」,除了學 生之外,最大的受惠者是雇主,因此皆有義務負擔高等教育投資的費用。學者認為,高等教 育人才養成不易,雇主受惠於所雇用的高等教育人才以保業務正常營運,故應付出相對代價 幫助貸款員工負擔其部分還款。如此一來,員工方面會更努力工作,積極的提高生產力,雇 主方面也會於徵聘員工時更加謹慎,消極的減少不適任的情況產生。

((

((五五五五))))畢業生稅畢業生稅畢業生稅畢業生稅

一般認為來自低收入家庭的學生遭受到借款的阻礙,而使他們抑制自己接受高等教育的 慾望,因此有引進畢業生稅的主張來代替貸款機制。Oosterbeek(1998)指出這種償還方式有 兩個優點:(一)此機制並非提供學生一種必須償付的貸款,而是讓學生經由特別的稅收去償 還他們所接受到的補助;(二)來自高收入家庭的學生也能借款,因為在貸款機制系統中,來 自高收入家庭的學生因為接受雙親的資助而不能得到貸款,而畢業生稅的引進不論對高收入

甚至是低收入家庭都可提供公平的入學機會。

畢業生稅課徵的對象是所有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畢業生,學生在校期間不必繳學費,

但是畢業後要從收入中課徵 1%至 3%特殊的稅額給政府用來發展教育,其立論觀點是「受益 者付費」。學者認為,學生受國家栽培完成高等教育,能獲得更好的工作能力、能勝任更高報 酬的工作,因此回報社會亦屬當然。

然而 Oosterbeek(1998)也指出這種課徵方式有其缺點,首先,以總薪資作為稅率基礎 是不恰當的,因為畢業生稅真正的原則是「受惠最多者相對的也要償付最多」,換言之,不應 該從總薪資的百分比去課徵畢業生稅,而是應該以「因接受教育而獲得的額外薪資百分比」

來課徵。從總薪資來課稅,則其他對薪資有助益的因素也一併被課稅了(如才能與天賦),最 後將使得具有優秀能力的人為了避免內含的才能稅,決定不進入高等教育就讀。

其次,就大多數的貸款機制而言,人們的年薪萬一低於某個水平在當年就不用償付貸款,

那些仍負債的人可以選擇薪資低於該水平的工作,因此抑制了勞力供給,這效應可以與畢業 生稅相比擬,畢業生知道他們所獲得的額外收入將被課以一定的稅率,因此也影響工作選擇,

因此貸款機制與畢業生稅皆對勞力市場產生負面的動機。

最後。畢業生稅比起傳統的貸款機制而言,有躲避還款的問題,那些移居國外的人會被 逼著還清他們的欠債,但是卻不會被原來國家逼迫償付畢業生稅,使得移居國外的勞動力逐 漸增加。

此制與前面所提及的依所得攤還,皆以課稅方式來收回貸款,但其中差異是,畢業生稅 納稅期間延長從學生畢業開始工作到退休為止,因此政府所獲利益也就更多。這種方式雖有 學者倡導,但實際上並沒有任何國家採行過。(Albrecht & Ziderman,1992,pp.367-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