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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溫時期對人權之探討

一、少數民族

(一)少數民族衝突因素

緬甸人口現約為五千五百萬人,29緬族佔68%,其餘的少數民族 種類複雜,135 個族群,超過 100 種語言,而少數民族大多居住於 山岳邊境地帶,生活不易。30全國 80%以上的人信奉「上座部佛教」

31,約 8%的人信奉伊斯蘭教,然這些不同的少數民族由於緬甸地形

特殊,族與族之間聯絡不易,彼此間風俗習慣或傳統習俗都不盡相 同,易造成彼此間誤會進而演變成衝突事件。佔人口比例最高的緬

       

29  “Burma Population”, Indexmundi, http://www.indexmundi.com/burma/population.html, Visit Date: 

2012/4/3. 

30  “World Directory of Minorities and Indigenous Peoples - Myanmar/Burma : Overview”, UNHCR,  http://www.unhcr.org/refworld/country,,,COUNTRYPROF,MMR,,4954ce41c,0.html, Visit Date: 

2012/4/3. 

31  又稱作南傳佛教、巴利語系佛教、巴利佛教,與大乘佛教並列現存佛教最基本的兩大派別。

屬上座部分別說系大寺派傳承,流傳於斯里蘭卡、緬甸、泰國、柬埔寨、寮國等南亞和東南 亞國家和地區。「上座部」的意思是長老們的觀點、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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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其分布地點主要於伊洛瓦底江三角洲平原上,也是為最繁華與 生活最便利的地方。32

而緬甸族群間的衝突問題,可上推至封建時代,總體而言,雖 說緬甸是個多民族的國家,統治權長期皆以緬族為主體,相對於其 他民族來說,是屬於一種自然契約關係,而不是高度的封建中央集 權統治。33在這種狀態之下,很容易壯大緬族自身主義和各地方民族 主義-統治的緬族以自我為中心,對其他民族發展表現的漠不關心,

而其他民族亦無視緬族的統治與國家的存在,只關心地方和自身民 族利益。在雙方皆漠視國家發展的狀態下,長期制約緬甸社會的發 展,即使緬甸境內自然資源相當的豐富,但仍無法晉身為東南亞強 國家之一。34

英國統治緬甸後,大力推動「分而自治」與「以夷制夷」的殖民 政策,脅迫緬甸政府把一些民族劃分出來,由英國殖民官員管轄或 扶持各民族地方官員一起對抗緬政府統治的正當性,如在克倫尼族 (Karenni)、撣族(Shan)、欽族(Chin)等皆是。35英國殖民者利用分而        

32  「緬甸的民族」,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曼德勒總領事館經濟商務室(2003 年 7 月 8 日),

http://mandalay.mofcom.gov.cn/aarticle/ddgk/zwminzu/200307/20030700107116.html,瀏覽日期:

2012 年 4 月 6 日。 

33  鍾儱徽,「緬甸民族和解政策」,亞太研究通訊,第18 期(2002 年 12 月),頁 57‐58。 

34  洪智仁,緬甸的民主化發展分析 (台南: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頁86。 

35  李晨陽,「緬甸獨立後的民族政策演變」,

http://www.360doc.com/content/09/0729/20/80095_4537721.shtml,瀏覽日期:2012 年 4 月 5 日。 

第叁章 尼溫政府時期(1962~1988)

在著名的「彬龍協議」39(Panglong Agreement)中,也明白道出讓 各民族地區,充分享有自治權利,並且保留各民族地區領袖和「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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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台灣原住民族群的頭目之稱)」的特權翁山將軍以此為基礎,

對將要獨立的國家制定一套憲法基礎,並實施聯邦制,對聯邦內各民 族的權利和上層階級擁有的特權給予充分保證,且各民族自治邦享有 聯邦國家三權分立的權利。40

1948 年緬甸聯邦憲法中規定每一種族在民族院(Chamber of Nationalities)中皆有代表,當時憲法只承認五個民族成立邦,包括欽 邦(Chin State)、克倫邦(Karen State)、克倫尼邦(Karenni State)、克欽 邦(Kachin State)、撣邦(Shan State)五個邦,但只允許撣邦和克倫尼邦 於 10 年後有權利脫離緬甸聯邦體制,而事實上至今撣邦和克倫尼邦

第叁章 尼溫政府時期(1962~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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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因此各民族認為聯邦憲法並無給予相同的平等權利和代表權,

導致族群間的鬥爭與武裝衝突不斷。41

同時緬甸政府也從政治上、經濟上、軍事和文化上以緬族主義統 一全國,並未實行真正的民族平等。1962 年尼溫將軍發動軍事政變,

廢除聯邦憲法,終止當初憲法與各邦和各族群間的法律協議,身為 緬族的尼溫政府也就更光明正大的成為其他族群的侵略者。42然而少 數民族武裝團體與緬甸政府對抗時間持續已超過 50 年,在這期間,

反政府的少數民族武裝團體彼此之間分合不已,有些還曾有與尼溫 政府合作過,對抗其他少數民族團體,或彼此間相互爭奪地盤或其 他自然資源。但自尼溫接掌政權以來,一方面不僅取消少數民族邦 的自治權,另一方面又強調國家民族統一性,因此尼溫政府曾在1968 年設立一個由前國務活動家所組成的諮詢機構,欲利用此機構所具 有的威望名聲解決民族問題,但大多數的前國務活動家並未理會尼 溫政府,相反的,這些活動者於 1969 年逃亡至泰國,並公開成立反 對派的流亡者中心,明確地提出要求尼溫政府恢復國家聯邦體制,

實現議會民主要求。43

       

41  同註 9,頁 735。 

42  亞洲論壇,Http://www.asiantribune.com/show_article.php?id=1261,瀏覽日期:2012 年 3 月 22 日。 

43  同註 35,頁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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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後,緬族的反對派流亡者與泰緬邊界的克倫族、孟族(Mon state)武裝結合成聯盟,共同展開與推翻尼溫政府的武裝鬥爭。同時,

緬甸的主體武裝力量在緬甸中下部地區遭受挫折後轉移至上緬甸的 東北部中緬邊界的撣邦佤族地區,創立新的革命據點;44靠近孟加拉 地帶的若開邦(Rakhine State)伊斯蘭教徒也因宗教衝突,引發武裝暴 動,甚至分裂的情形;克欽邦和撣邦亦一直要求能脫離緬甸政府統 治成立自治邦。面對這些種種分裂情勢下,尼溫政府為鞏固政權,

在政治上,逮捕許多民族菁英分子,中止1947 年所立之憲法,取消 各民族邦擁有的憲法、立法機關和自治權之相關規定權利,也取消 國會民族院,以及社會主義綱領黨以外的其他政黨,實行一黨專制。

45

1974 年尼溫政府制定第二部憲法「緬甸社會主義聯邦憲法」,

在憲法裡承認各民族平等和尊重民族宗教文化原則,並把少數自治 邦從五個擴大為七個邦,增加孟邦(Mon State)和若開邦,但憲法裡 又規定全國必須實行統一管理,而尼溫政府仍片面地強調中央集權,

並且以人民議會為國家最高的權力機關,取消第一部憲法中關於民

       

44  同註 34,頁 59。 

45  「緬甸民族問題」,軒轅報(2003 年 6 月 7 日),

http://www.cn99.com/cgi-bin/getmsg/body?listname=xyge1&id=83#MAILLISTDOC3,瀏覽日期:

2012 年 4 月 5 日。 

第叁章 尼溫政府時期(1962~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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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自治邦權擁有的三權分立和民族邦自治權利,國家體制從民主議 會的聯邦制,成尼溫政府體制下的中央集權。46

尼溫政府的政策導致民族矛盾的進一步激化,少數民族組織反政 府武裝力量,其中克倫邦、撣邦武裝達 6,000 多人,克欽族武裝 4,000 人。47於 1962-1988 年尼溫執政的 26 年中,緬甸一直處於內戰不斷 之中。因此尼溫政府把平定國內少數民族戰亂視為最重要大事,不 斷地集中人力、物力圍剿少數民族反政府武裝力量。

(二)政府與少數民族間衝突

1988 年後緬甸政府更開始大肆擴充軍隊,增加軍費,加速軍備 的現代化以及提升兵力的能力。此時緬甸的軍力已增加到至少 200 個步兵營和 300 多個輕步兵營,由於軍隊無限的壯大與擴大,緬甸 政府才得以長期控制著全國大部分地區,以及進一步圍剿各邊境地 區的反政府武裝。48

       

46  同註 41。 

47「緬甸的民族問題」,戰略網(2011 年 1 月 11 日),

http://observe.chinaiiss.com/html/20111/11/a32178.html,瀏覽日期:2012 年 4 月 7 日。

48  尹鴻偉,「緬甸內戰:波濤洶湧難民潮」,時代周報,第173 期(2012 年 3 月 22 日),

http://time-weekly.com/story/2012-03-22/122948.html,瀏覽日期:2012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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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年,少數民族組成「全國民主陣線」(National Democratic Front, NDF)目的就在於尋求政治解決族群間的衝突問題和建立一個 聯邦制度,以及要求各邦和各民族能夠平等具有代表權。1987 年舉 行大會,揭示追求目的讓每個族群擁有充分的自治權利,而中央聯 邦政府僅能擁有國防、外交、財政、郵政電信、鐵路、水運、鐵路 運輸和聯邦司法等權利。49

然因緬甸境內頻繁的民族內戰,許多族群紛紛逃難至泰緬邊境地 帶,自 1980 年代以來,在泰國邊境安置大約 7 萬名的克倫族難民,

泰國政府卻沒收這些難民的攻擊武器,要求這些難民返回緬甸,並 拒絕數百名老幼婦孺於泰國邊境避難,此行為不僅違反聯合國「領 域庇護宣言」50(Declaration on Territorial Asylum)規定,同時也引起 美國強烈的譴責。51從1984 年接受第一批緬甸難民至 2010 年,泰緬 邊境的難民總數已達到 15 萬人。52根據聯合國難民高級專員總署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UNHCR)的估計,目 前馬來西亞境內約有8 萬難民,也包含許多沒有成人陪同並年齡處於 13 至 17 歲不等的未成年少年與兒童。53據欽族難民中心(Chin Refugee        

49  同註 4,頁 99。 

50  宣言規定:「人人為避免迫害,享有在他國尋求並享受庇護之權利,各國應尊重他國給予難民 之庇護。」 

51  南洋星洲聯合早報(新加坡),http://www.zaobao.com,1997 年 3 月 10 日,頁 25。 

52  Halim Berbar,張雅娟翻譯,「緬甸難民逃亡潮」,經典雜誌,第 112 期(2007 年 11 月)。 

53  “Helping refugees in Malaysia”, University of Delaware daily,

http://www.udel.edu/udaily/2013/oct/malaysia-refugees-101212.html, Visit Date: 2012/8/19.

第叁章 尼溫政府時期(1962~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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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ttee, CRC)估計,在馬來西亞的欽族人中,只有 3,000 人向聯 合國難民署申請過「政治難民」庇護。54

自從 1962 年尼溫政府上台後,極權專制的高壓統治,緬甸國內 經濟衰敗,民生低落,又加上尼溫政府持續的壓迫少數民族,強迫 勞務,遷村與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打壓各種族的文化與宗教信仰。

迫使數以萬計的難民逃至生活不易的泰緬邊境,尋求基本生存權的 庇護,尤以克倫族受迫害為甚。

克倫族在緬甸約佔總人口 7%,約 385 萬人,其中 40 萬居住於 泰國境內。原本期望脫離英國殖民統治後,能夠實行自治權,然而在 尼溫軍事政變後,克倫族與尼溫政府之間的武裝衝突就無限蔓延。

1984 年政府軍隊打破克倫族防禦線後,開始出現第一批為數約一萬 名的克倫族難民,翻山越嶺至泰國境內尋求生存安全的保障,至此後 緬甸境內少數民族難民潮與日遽增。55克倫青年組織(Karen Youth Organization, KYO)的主席提及自己父親的遭遇:「緬甸軍隊到我們村 莊強拉挑夫,我爸爸幫他們挑運東西,可是挑完後,他們卻沒有放他

1984 年政府軍隊打破克倫族防禦線後,開始出現第一批為數約一萬 名的克倫族難民,翻山越嶺至泰國境內尋求生存安全的保障,至此後 緬甸境內少數民族難民潮與日遽增。55克倫青年組織(Karen Youth Organization, KYO)的主席提及自己父親的遭遇:「緬甸軍隊到我們村 莊強拉挑夫,我爸爸幫他們挑運東西,可是挑完後,他們卻沒有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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