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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rican Hospital Association)及國家居家機構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Home Health Agencies)等組織,所界定之意義為:家庭健康服務是整體健康服 務的主體,所提供的專業服務型態是到病人與家屬的居住所在地。1984 年 Winslow 定義:居家照護是為不需繼續住院,但仍需接受醫療與護理的病人而設 的;某一個病人經過專家(指的是醫師或其他專業人員)評定之後,認為居家照 護對其健康的恢復及生活品質的提昇有幫助時,病人可以由醫院轉回家中,依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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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等。

居家照護是應用現代之醫療措施,在不需要一般醫院的全部設施與服務之情況,

家人可在專業人員的協助下,居家照顧病人,使病人能在其熟悉的環境下,家人 可在專業人員協助下,居家照顧病人,使病人能在熟悉的環境中得到身體上、社 會上及情緒上需要的滿足。

二、 居家照護的模式 (一)遠距居家照護

遠距照護是指醫院提供不需住院治療,但仍需持續性醫療照護病患,以保持 醫院與病患之間的連繫,減輕病患及家屬出院後的焦慮及往返醫院之不便,並可 避免病患因長期住院所引發之合併症,進而促進醫療資源的有效運用。

所謂遠距居家照護是指醫療院所提供危急程度較低的病患,但仍須與醫療院所維 持連續性醫療照護的病患,提供患者與醫療院所的聯繫,可減少病患以及病患家 屬進出醫療院所可能發生的院內感染,以及減少往返醫療院所的路程,協助病患 面對疾病重建生活,提升病患自我照顧的能力達到最佳適應,進而達到促進醫療 資源的應用。

(二)遠距居家照護系統

大部分的遠距居家照護系統給予受照護的病患量測生理資訊,上傳到提供所 屬服務機構的中央控制伺服器,使病患家屬或者看護者可以在網路上看到病患的 生理資訊,亦可讓醫師看診時可以讀取長期的生理資訊,以利精確的判讀和評估。

三、 我國居家照護之發展歷程

台灣居家服務發展分為三個階段(吳玉琴,2004;詹秀玲,2004),服務草 創期(1983-1996)、服務法制期(1997-2001)與服務擴展期(2002 至今),以 下針對下列三階段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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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服務草創期(1971-1987)

我國居家照護起源於 1971 年,是由彰化基督教醫院成立「社區健康部」提 供社區民眾以醫院為基礎的居家照護模式。而後在 1983 年時,高雄也開始辦理 居家老人的服務,同年度台北市社會局也逐步規劃「在宅服務」。在兩年後 1985 年衛生署成立群體醫療職業中心,讓居家照護更加深入偏遠地區,使其更趨於社 區化,隔一年衛生署分別補助台北市、高雄市護士護理師公會,以實驗計畫的模 式開辦居家護理業務。同年度 1986 年,在榮民總醫院、省立新竹醫院也開始提 供居家服務,此為公立醫院提供居家照護的開端。1987 年台灣省政府社會處頒 訂「台灣省推行居家老人服務實施要點」,積極推動老人居家服務。各縣市均有 推展居家服務的業務,也顯示出政府越來越重視居家服務這會領域。

(二) 服務法務期(1988-1997)

政府越來越重視居家照護這個議題,內政部社會司為落實社會福利社區化的 原則,於 1988 年 3 月擬定「加強推展居家服務實施方案暨教育訓練課程內 容」,且明定居家服務之實施對象、服務內容;照顧者角色及訓練內容等(林貞 慧,2003),該訓練課程讓居家服務員的培訓走向專業化。於 1989 年衛生署與 公保處共同辦理「居家照護納入公保給付試辦計畫」。同年度行政院經建會也委 託公共衛生學會研究「居家照護納入全民健康保險之可行性」,並於隔年 1990 年 衛生署推行「醫療保健計畫-建立全國醫療網第二期計畫」,積極擴展台灣居家照 護的服務範圍,以及行政院也提出「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計畫中提出 應當優先提供居家支持服務,並延長受照顧者居住在家裡的時間,可增進獨立自 主的生活品質(陳伶珠,2003)。且同一年公保處評估後,決定試辦一年「居家 照護納入保險給付試辦計畫」,而居家照護的相關服務機構在 1997 年,因為將 居家護理納入全民健保給付,因此相關機構如雨後般春筍蓬勃的發展。再加上老 人福利法的修訂案,法規中第 18 條明定「協助身心受損導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 人協助之老人,得到所需持續性照顧」,並提出政府應當結合民間資源給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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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居家服務:1.居家護理;2.居家照顧;3.家務服務;4.友善訪視;5.電話問安;

6.餐飲服務;7.居家環境改善;8.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此修正案也開啟了政府 與民間資源的整合運用,更擴展了居家服務的範圍,也使居家服務的基石更加穩 固。

(三) 服務擴展期(1998 至今)

陸續相關單位,如行政院也不斷提出計畫,像是 1998 年行政院提出「加強 老人安養計畫」,整合各部會的資源,以加強辦理老人福利相關的措施,而衛生 署也提出的「老人長期照護三年計畫」,以發展居家照護服務為計畫執行重心。

且隔年各縣市也積極成立相關單位,如高雄市、花蓮市、台東縣市成立「長期照 護示範管理中心」,以推動居家照護的工作,而在後來也將嘉義市及三鶯地區設 立為實驗社區,並建立了居家服務營運手冊,提供後續居家服務營運模式之參考。

此外在 2001 年時,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頒訂「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 方案」,其主要具體措施和內容包括:「適度補助非中低收入戶之失能老人或身心 障礙者,使用居家照顧服務」「統一訂定照顧服務人力訓練內容及標準」「商討建 立照顧服務丙級技能檢定制度」。近幾年政府也積極將居家照護推廣到其他的民 眾,像是 2002 年內政部推動的「非中低收入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 家服務試辦計畫」,及隔年的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將服務的對象大幅 推廣至一般失能民眾。2004 年內政部加重對極重度失能者的補助,提出「失能 者補助使用居家服務試辦計畫」,透過結合社會資源共同推動居家服務,來協助 家庭減輕照顧負擔,且達到促進就業的目的,2007 年政府開始實施「十年長期 照護計畫」,並預計於 2011 年推動長期照護保險法的訂立。

綜合上述,台灣居家服務的發展,於 1971 年由地方政府開始推動,逐漸透 過中央政府進行規劃及推展等計劃,並花了約 20 餘年的時間將居家服務推廣到 全國。透過志願服務的方式逐漸推展為領有證照的專業服務,希望透過居家服務 的方式,可以讓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得以留在熟悉的照顧環境中,希以居家的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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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輔助來減輕家屬及政府照顧的責任(詹秀玲等,2004)。 四、 居家照護資訊系統之發展

在 1998 年中華民國長期照護專業協會接受中央健保局之委託辦理,「建立標 準化、電腦化的居家照護服務與品質資料庫之研究」計畫,其目的在利用科技技 術,發展 PC(personal computer)版之居家照護記錄,並研發「居家照護記錄 PDA(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版軟體」協助居家護理人員,有效管理照護 記錄,甚至研議利用居家電子照護記錄與健保局共同開發線之可行性,以全面提 升居家照護記錄之品質。目前 PC 版之居家照護記錄計畫,是由中央健康保險局 補助,該局已同意釋出 PC 版之軟體使用權,並無償提供各相關居家護理機構使 用,並可直接利用此軟體向健保局進行媒體申報作業。而 PDA 是與行政院衛生署 簽約,版權為衛生署及長照協會共同擁有,目前並未提供 PDA 照護軟體使用(李、

李、陳、林、趙、葉等,2000)。現今居家護理機構並非完全使用此居家照護軟 體,有些醫院自行研發符合醫院照護需求之居家照護軟體,大部份居家照護機構 仍然使用紙本記錄個案相關照護資訊。目前國內居家照護機構體系中,對居家照 護資訊系統之研究尚不完善,故無法深入瞭解居家照護系統使用情形。老人的健 康安養照護問題,不僅是子女晚輩的負擔,對整體社會而言亦是相當重要的議 題,居家式照護之老人住宅,以及「在家養老」的觀念已漸漸成為新的趨勢,而 建構一個優質的老人居家照護環境亦是目前國家的重要政策,同時也是挹注了大 量資源的發展目標。

再觀現今居家照護資訊系統,皆需符合健保相關規定來進行 IC 卡註記登 錄,並於登錄以後 24 小時內上傳健保局。在申請相關文件,必須經由健保虛擬 專用網絡(virtual private network;VPN)上傳相關照護記錄做資料審核。所以 目前之長期照護資訊系統,已無法應付目前的居家健保申請,而居家照護記錄資 料重覆性高,且有些資料無法同步作業,更無法達到資訊簡化之目的。相對於國 內外相關研究顯出,健康資訊系統已經廣泛應用於醫院和醫療照護人員使用,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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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資訊系統應用在長期護理機構中,提供資訊照護服務仍然不常見的。相較於 其他醫療保健行業,在長期照護資訊系統創新醫護服務仍然是大幅落後的(Yua,

Li & Gagnon,2009)。

五、 整合型居家照護資訊作業系統介紹

有關創新醫護服務仍缺乏整合性長期照護資訊系統,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 會之研究計畫,將照護資訊系統導入平板電腦以達到居家護理人員行動式工作環 境,並利用雲端科技無線傳輸達到資料即時傳送之目的,其居家照護資訊系統在 於整合居家照護記錄、居家業務申請、居家健保刷卡系統、及電子申報系統,並

有關創新醫護服務仍缺乏整合性長期照護資訊系統,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 會之研究計畫,將照護資訊系統導入平板電腦以達到居家護理人員行動式工作環 境,並利用雲端科技無線傳輸達到資料即時傳送之目的,其居家照護資訊系統在 於整合居家照護記錄、居家業務申請、居家健保刷卡系統、及電子申報系統,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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