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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級分析法之相關文獻整理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層級分析法之相關文獻整理

一、 層級分析法之簡介

分析層級程序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是由 Saaty 於 1980 年所提出,由於 AHP 的理論簡單且操作容易,同時能擷取多數專家與決 策者的意見,並將複雜的問題系統化,經由不同的層面給予層級分解,透 過量化的方式,決定各替代方案的優勢順位(Priority)(鄧振源、曾國雄,

1989)。該方法主要應用於不確定的情況下及具有多個評估準則的決策問 題上,利用兩兩相比較的方法,讓決策者在多個評估準則間作權衡,並經 由分析後,為所有的評估準則建立一個優先順序的排列,而達到決策的目 的。此部份探討 AHP 的適用範圍、基本假設,以及處理複雜問題應用的 程序等三方面。

AHP 主要應用於決策問題(Decision-making Problem),根據 Saaty

(1980)提出 AHP 可應用於下列十二種類型的問題上:

1.決定優先順序(Setting Priorities)

2.產生替代方案(Generating a Set of Alternative)

3.選擇最佳方案(Choosing a Best Policy Alternative)

4.決定需求(Determining Requirements)

5.資源分配(Allocating Resources)

6.預測結果與風險評估(Predicting Outcomes and Risk Assessment)

7.衡量績效(Measuring Performance)

8.系統設計(Designing Systems)

9.確保系統穩定(Ensuring System Stability)

10.最佳化(Optimizing)

11.規劃(Planning)

12.解決衝突(Conflict Resolution)

二、國內學者利用 AHP 法找尋關鍵因素的研究整理

(一) 王啟光(1998),對台灣生技製藥產業作分析,並歸納出產業關鍵成 功因素,以作為業者策略規劃與資源部署的方向。為達上述目的,其 研究以台灣地區 220 家 GMP 藥廠,13 家生物科技公司以及 45 所從 事生技製藥研究之研究所為對象,進行全面普查;以文獻探討與專家 訪談方式,擬定研究架構,羅列研究變數,將生技製藥產業成功因素 訂為企業外在環境、企業整體政策、財務管理政策、行銷管理政策、

研發人員政策以及研發技術設備六大類,共包含 27 個研究變數,並運 用分析層級程序法進行分析,再輔以集群分析萃取關鍵成功因素,歸 納並比較學界與業界專家對台灣生技製藥產業關鍵成功因素之意見。

(二) 蔡宗陽(2001)指出,租書業存在於國內存已久。由早期狹小、昏暗 的空間,演變至今明亮寬敞,營業項目也不僅侷限於漫畫、小說的出 租。消費族群也從過去的國中生、高中生擴大到現今多數的學生與上 班族。此外,就經營情況而言,租書業是個營業額穩定的行業。然而 近年來,競爭卻越來越激烈,使租書店的數目比起過去減少許多。該 研究目的在找出租書業「關鍵成功因素」,以做為業者經營策略佈局之 參考。該研究針對 53 家租書店進行分析比較,利用「分析層級程序 法」,找出租書業的六項關鍵成功因素:(1)店主用心投入程度;(2)

書籍數量與種類齊全;(3)立地位置;(4)會員制度及人數;(5)結 合異業發展;(6)進書技巧。

(三) 鄧孔彰(2001)指出,台灣唱片業由於盜版問題已嚴重影響合法唱片 公司之生計,唱片公司除了採取裁員、減薪或合併等方式以降低營運 成本,也積極思索其他方法開源節流,其中目前最常使用的策略就是 啟用新藝人。在模糊環境下,發展一套甄選新藝人之決策模式,以供 唱片公司甄選新藝人參考之依據。本文利用文獻整理歸納出三大構 面,分別為核心產品、實體產品、附加產品三個層面,並針對台灣五 大國際唱片公司及兩大本土唱片公司的高階主管,進行問卷訪談,從 資料中發現唱片公司主管甄選新藝人的準則共 17 個,分別為歌緣、人 緣、音質、歌聲、才藝、親和、創作、肢體等準則,進而建構出甄選 新藝人的層級結構。另外,再分別利用層級分析法決定關鍵因子權重,

並經由文中所提的模糊多評準演算法則:該演算法則是根據三角形模 糊數與語言變數兩個主要的觀念,作為評估準則之重要性與方案滿足 各準則之滿意度評估之用。

(四) 黃振廷(2001)指出,台灣在今年初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國內藥品市場將因開放而競爭激烈,為了 在高度競爭的產業環境下生存,掌握產業的關鍵成功因素將成為企業 所最為重視的要素。經由相關文獻的整理以及對產業現況的分析,並 利用分析層級程序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發展出其研究 之架構,以歸納出影響台灣中草藥製造業發展的關鍵成功因素,並歸 納出台灣中草藥製造業關鍵成功因素包括:智財權的保護、專利申請、

研發成果歸屬、技術的取得與移轉、消費者需求趨勢、研發人員的素 質、財務融通與規劃能力以及優秀生技人才的延攬等八項。

第三章 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現況

第一節 公共工程契約之法律性質

一、公共工程契約訂定之法律關係

「工程契約」係業主與廠商間就公共工程事項所為的意思一致,而「公 共工程契約」即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與民間廠商(以下簡 稱廠商)約定,由廠商為主辦機關完成一定工作,主辦機關俟廠商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我國民法第一五三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

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從此一觀點來看,合約之本質乃 為民法債編中之私法債權契約,對當事人間具有法律之拘束力。從民法的 角度來看,公共工程契約訂定雙方之法律關係,大致分為以下五類(陳國 書,2004):

1.承攬關係

民法第四九○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 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主辦機關與廠商訂 定之營建施工契約即屬承攬契約,雙方分別負有「給付報酬」與「完 成一定工作」之責任。

2.委任關係

民法第五二八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 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主辦機關與規劃、設計或監造廠商訂 定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即屬委任契約,雙方分別負有「委託他方處理」

及「允為處理」之責任。

3.買賣關係

民法第三四五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於他 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4.代理關係

民法第一○三條,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向 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其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 之行為,稱為代理;主辦機關委託廠商進行監造工作時,廠商即為主 辦機關之代理人,以代理人主辦機關行使監造之責。

5.侵權關係

民法第一八四條,所謂侵權行為乃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或利益,而應負損害賠償之行為。在施工期間,因主辦機關或 廠商之過失或故意,致侵害對方或第三人權益或利益時,即產生侵權 關係。

二、公共工程契約訂定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公共工程之營建施工契約屬承攬契約,依民法承攬之規定,公共工程 契約訂定當事人雙方之權利與義務包括下列幾點(陳國書,2004):

1.一定之工作與給付報酬

依民法第五○五條規定:「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 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即主辦機關對於廠商所完成之工作 有付款之義務,相對於主辦機關給付報酬,廠商之義務必然要為其完 成一定之工作,契約訂定雙方分別負有「給付報酬」與「完成一定工 作」之責任。所謂「一定之工作」不僅只是約定於工程契約中一定之 工作範圍,其意涵尚包括必須於一定期限內完成,且完成之工作務必 須具備約定之品質。當廠商之實際工作範圍超出契約工作,則衍生價

格變動之問題,當工作未能於約定之期限內完成,則衍生給付遲延之 問題;當完成之工作物未具備約定品之品質,則衍生瑕疵擔保責任問 題。

2.完成工作之交付與受領完成之工作

依民法第五○五條第二項:「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 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廠商於完成契 約所約定之工作後,須交付給主辦機關,此為承攬人交付完成工作之 義務。工作可部分交付,報酬亦可部分定之、部分給付,另承攬契約 之承攬人不得以定作人未給付報酬而拒絕交付

完成之工作,亦即廠商必須履行其完成工作之交付義務後,才有向主 辦機關請求給付報酬之權利。民法第五一二條第二項:「工作已完成 之部分,於定作人為有用者,定作人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之義務。」

不論廠商依工程契約完成其工作因故僅完成部分而須終止契約時,主 辦機關依契約相關程序完成驗收後,即應給付全部或部分之報酬並受 領之。

3.定作人應協助工作之完成

民法第五○七條規定:「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 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定作 人應協助之事項在工程契約上不一定十分明確,大體上應包括:土地 及工地之提供與障礙排除、業主供給材料之交付、關聯性廠商界面之 協調處理、施工問題或疑義之解釋及其他依契約約定業主應協助完成 之事項等。另同條第二項規定:「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

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顯見主 辦機關如果不能依契約行使其應協助之義務,對工程之遂行有其相當 程度之影響。

4.工作損失之風險承擔

民法第五○八條:「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

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定作人 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當 工程完成後,主辦機關即應依程序辦理驗收,如因主辦機關遲延,而 使工程已完成部分受損時,其損失即應由主辦機關負責;除此之外,

公共工程通常都訂有保險條款,目的係為將風險轉嫁給第三人,但工 程遇有保險範圍外之損失,或可歸責於主辦機關本身者,其損失亦將

公共工程通常都訂有保險條款,目的係為將風險轉嫁給第三人,但工 程遇有保險範圍外之損失,或可歸責於主辦機關本身者,其損失亦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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