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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巴賽爾資本協定
1. 資本適足性規範歷史沿革
1988 年 由 巴 賽 爾 委 員 會 所 發 布 之 「 資 本 計 算 及 資 本 標 準 之 國 際 規 範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原為確 保國際銀行有其適當資本水準並建構公帄競爭條件而定,要求 G102會員國銀行 依據各銀行風險情況衡量其資本適足率,惟不論其衡量方式是否相同,其資本適 足率仍應維持至少 8%的最低標準,而此一標準亦為世界各國於 90 年代所普遍接 受,已有百餘國家銀行體系採用巴賽爾協定。然由於銀行規模及金融商品已日趨 複雜化、國際化,1988 年版本之架構僅著重信用風險衡量,未考慮市場及作業 風險。爾後於 1996 年改進未考量市場風險資本計提之缺失,增加第三類資本之 規範,而成正式的 Basel Ⅰ資本協定。
Basel Ⅰ協定雖然簡單、容易計算,但是仍有一些缺失,例如:未將不同程 度風險分別加以處理、協定未能隨日益複雜的風險管理而調整,以及風險權數區 分太粗略以致無法看出銀行風險之全貌等。巴賽爾委員會遂於 1999 年公佈更具 風險敏感性之資本適足率架構,並於 2001 年公佈第二版巴賽爾協定草案,明確 規範除信用風險與市場風險外,尚包括機構作業風險,以期有效反映銀行面對之 風險全貌。主要架構包括最低資本適足(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監理
2 包括加拿大、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英國、瑞典、比利時、荷蘭、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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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supervisory review)、及市場制約(market discipline)三大支柱(Three Pillars)。
2004 年 6 月 26 日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正式公布第二版巴賽爾協定(Basel Ⅱ) , 並自 2006 年起實施。
第二版協定仍維持第一版資本定義,其自有資本與風險性加權資產之比率仍 應維持至少 8%;改進的部分為—以合併基礎計算方式考量整個銀行集團內之風 險,延伸至銀行集團之控股公司資本與風險估算。此外,也改進資本適足率分母 部 分 風 險 衡 量 的 方 式 , 包 括 信 用 風 險 估 算 方 式 更 為 複 雜 , 並 將 作 業 風 險
(operational risk)納入整體資本適足率計算。
2. 現行資本協定各類資本定義範圍
資本適足性比率 自有資本
風險性資產
自有資本 第一類資本 第二類資本 第三類資本
風險性資產 信用風險加權性資產 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應計提資本
表 1 各類資本之範圍
第一類資本
普通股、永續非累積特別股、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預收股 本、資本公積、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累積盈虧、少數股 權及股東權益其他項目之合計數額減商譽、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 失及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及表格所規定之應 扣除項目之金額。
第二類資本
永續累積特別股、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固定資產增值公積、
重估增值、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可轉換 債券、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長期次順位債券、非永續特別股之合 計數額減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及表格所規定 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
第三類資本 短期次順位債券加計非永續特別股之合計數額
資料來源: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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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更嚴格的資本架構:第三版巴賽爾資本協定草案
為了修定 Basel Ⅱ提出之第三版巴賽爾資本協定草案中,各項新制都有時代 上的意義。巴賽爾銀行監管委員會(2009)出版關於強化銀行體系恢復能力
(resilience)的政策諮詢文件(Consultative document),提出以下三大構面:資 本限制趨嚴、長期的緩衝期間及景氣波動下的政策調整,說明新版協定規範的方 向及作法。
(1) 資本限制趨嚴
Basel Ⅲ 強調的 Tangible Common Equity 與第一類資本的差別如下:
有形普通股權益資本 第一類資本 特別股 商譽
金融危機證實 2004 年所定稿的巴賽爾協定資本規範,並無法有效阻止金融 系統性風險升溫,所以新版的巴賽爾協定提升原先設定的標準,其內容主要可分 為三大部分:普通股權益資本佔加權風險性資產比例由原本 2%大幅拉高至 4.5%,
第一類資本比率由 4%提升至 6%,未來金融機構必頇再加上 2.5%的普通股緩衝 區間限制,詳表 2。
表 2 From Basel Ⅱ to Basel Ⅲ (In % of
RWA)
普通股權益資本 第一類資本 總資本 反景氣緩衝 最低 緩衝資本 規範 最低 規範 最低 規範 區間
Basel Ⅱ 2 4 8
Basel Ⅲ 4.5 2.5 7 6 8.5 8 10.5 0~2.5
資料來源:國際清算銀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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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普通股是吸收損失最佳的項目,提升比例最能確保銀行財務的安全性,
此限制也會使得槓桿比例有效下降。在緩衝機制部分,當銀行財務狀況面臨問題 落入緩衝區時,監管單位即可管制該行的財務操作,尤其在限縮限制員工紅利及 盈餘的分配部份,這是為了防止經營階層使用高槓桿一味追求獲利,即使當景氣 轉變時經營階層仍過度進行股利與紅利發放。
(2) 長期的緩衝期間
新版巴賽爾協定雖然提升財務比率限制,但是卻給予較長的緩衝期間。分兩 部分進行說明:首先,巴賽爾委員會預計在 2013 年開始逐步進行普通股與第一 類資本比率的調整,並在 2015 年正式達到最終標準;其次,在 2016 年將會逐漸 開始提列緩衝資本(Conservation buffer),至 2019 年 1 月 1 日,資本緩衝區間 必頇正式達到要求的 2.5%,詳表 3。
表 3 新版資本協定分階段實施進程
資本比率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普通股資本 3.5% 4.0% 4.5% 4.5% 4.5% 4.5% 4.5%
緩衝資本 0.625% 1.25% 1.875% 2.50%
普通股資本
+緩衝資本 3.5% 4.0% 4.5% 5.125% 5.75% 6.375% 7.0%
第一類資本 4.5% 5.5% 6.0% 6.0% 6.0% 6.0% 6.0%
總資本 8.0% 8.0% 8.0% 8.0% 8.0% 8.0% 8.0%
總資本
+緩衝資本 8.0% 8.0% 8.0% 8.625% 9.25% 9.875% 10.5%
資料來源:國際清算銀行網站
施行的緩衝期間較長,是因為雖然大部分國家皆已經順利走出衰退,但是目 前成熟國家面臨的是失業型的復甦,若要求金融機構立即符合財務規範,可能會 降低銀行放款意願,造成信用緊縮,將再次傷害內需成長動力,嚴重甚至可能導 致二次衰退的發生。此也突顯未來金融改革措施將會符合漸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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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景氣波動下的政策調整
巴賽爾銀行監管委員會(2010)出版反景氣循環緩衝資本(Countercyclical capital buffer)的政策諮詢文件,設計出在景氣循環期間動態調整資本比率之機 制,將金融機構之於總體經濟的交互作用正式納入風險管理的範疇。不同國家依 其國情,當監管單位發現銀行部門出現信用成長過快的跡象,可以立刻調整反景 氣緩衝區間,其區間範圍為另增加於規範比率之上 0 至 2.5%。反景氣緩衝區間 的設立具重大象徵意義,巴賽爾委員會賦予監管機構有更多監控銀行的工具,也 表示監管機構對金融活動將必頇負更多的責任,尤其要如何決定緩衝區間比例,
委員會並未明列設定的標準,所以各國必頇以自己國家情況調整,意味未來政策 可以進行的空間將會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