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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金融海嘯過後,金融安定成為各國金融監理的新議題,金融主管機關除了傳 統上所強調的個體審慎監理原則(Mi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外,尚頇一併注 重 總 體 面 審 慎 監 理 ( 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 )。 個 體 審 慎 監 理 是 一 種 bottom-up 的監理方式,強調個別金融機構的穩健與健全;而總體審慎之監理方 式則是 top-down,關注於整體制度面、金融機構間相互影響及總體經濟情形。因 此國際清算銀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BIS)組織中的巴賽爾銀行 監管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BCBS)為了強化全球金 融體系,在 2009 年陸續發表了對重建國際金融市場秩序的提案,包括:

 提高資本的品質、強度及透明度;

 強化資本覆蓋風險的能力;

 引入槓桿比率以補強風險性資本的衡量;

 在適當時機逐步建立緩衝資本(buffers);

 推出全球最低流動性標準;

根據這些提案修訂舊有規範(Basel Ⅱ),而形成新版巴賽爾銀行資本適足 性規範(Basel Ⅲ)。整體而言,市場及監管單位對於銀行體系的資本及流動性 規範提高,也開始重視金融機構對總體經濟的交互影響。由於資本實力標示銀行 在惡劣經濟環境下承受損失的能力,提案內容不僅大幅提高第一類資本適足性比 率,更重視最能吸收損失之有形普通股權益資本(Tangible Common Equity;TCE);

此外,納入考量金融體系之順景氣循環特性,希望金融機構增提反景氣循環緩衝 資本—在景氣好時建立緩衝,俾於景氣反轉時得以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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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定出新的規範之前,巴賽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頇先瞭解新監理架構對各 國銀行業及總體經濟的衝擊影響。於是在 2010 年二月,巴賽爾銀行監管委員會 與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組成總體經濟評估團隊

(Macroeconomic Assessment Group;MAG),針對即將採取的更嚴格的資本及流 動性規範做出政策評估,藉由模擬在新資本規範下銀行之因應措施,進一步宏觀 地觀察整體銀行業乃至於總體經濟的變化。

因為新規範的總體審慎監理原則強調可因應各國體質、金融制度、與可用金 融工具的不同,應該進行差異化監理。臺灣的情形而言,根據金管會在 2010 年 9 月發布的新聞稿中表示,以 99 年 6 月臺灣之各銀行申報資料為基準初步估計,

整體銀行普通股權益資本比率帄均為 7.54%,第一類資本比率帄均為 7.8%,亦 即普通股權益比率已超越新版資本協定1要求 2019 年達到 7%之標準;第一類資 本比率今年就已超越 2017 年的 7.25%之標準,加以過去三年盈餘帄均每年達 500 億元以上,目前本國銀行資本結構已有穩定基礎,體質尚稱健全。

圖 1 近年臺灣銀行體系帄均自有資本適足率情形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本國銀行營運績效季報

1 Basel Ⅲ將普通股權益資本比率提高至 7% (包含留存緩衝資本),第一類資本比率提高至 8.5%,

總資本適足率提高至 10.5%。而反景氣緩衝資本比率為視景氣狀況另外加上 0~2.5%的資本比率。

分階段逐步實施的細節列於表 2 及表 3。

10.88 10.89 10.81 11.08

11.43 11.43 11.60 11.86 12.03

11.61 10.0

10.5 11.0 11.5 12.0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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