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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操縱刑事法制作為一種象徵性刑法 市場操縱刑事法制作為一種象徵性刑法 市場操縱刑事法制作為一種象徵性刑法 市場操縱刑事法制作為一種象徵性刑法

在文檔中 從刑事政策論市場操縱法制 (頁 161-171)

關係關係

第二節 市場操縱刑事法制作為一種象徵性刑法 市場操縱刑事法制作為一種象徵性刑法 市場操縱刑事法制作為一種象徵性刑法 市場操縱刑事法制作為一種象徵性刑法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市場操縱刑事法制作為一種象徵性刑法 市場操縱刑事法制作為一種象徵性刑法 市場操縱刑事法制作為一種象徵性刑法 市場操縱刑事法制作為一種象徵性刑法

以下將論析美國、英國以及我國市場操縱法制所具有的象徵性刑法性格。

一一

一一、、、、法益概念的模糊性法益概念的模糊性法益概念的模糊性法益概念的模糊性

與歐陸法制相較,美國與英國的刑事政策制訂,雖然不一定有我們所熟知的

「法益」概念,但是無論如何,其刑事規範的建立必定有其保護之客體或立法之 目的,因此在這樣的理解下,我們以法益概念檢視美國與英國市場操縱法制並不 為過,合先說明之。

(一一一一))))超個人法益的保護超個人法益的保護超個人法益的保護超個人法益的保護

1.美國法制部分美國法制部分美國法制部分 美國法制部分

市場操縱法制所保護之對象究竟為何?有謂係保護自由而公開的市場免於 受到人為的干涉,進而能真實地反映有價證券之價值537,亦即避免市場價格受到 人為的扭曲538;另有學者提出「自由市場理論」539(freedom of the market theory),

認為市場有免於受到操縱者妨害其正常運作的自由540

2.英國法制部分英國法制部分英國法制部分 英國法制部分

英國金融法制係以所謂的「市場濫用」(market abuse)概念,涵蓋「市場操縱」

(market manipulation)、「內線交易」(insider dealing)與「其他任何妨礙金融市場公

537 See THOMAS LEE HAZEN,THE LAW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319 (4th ed. 2002).

538 See JAMES D.COX,ROBERT W.HILLMAN &DONALD C.LANGEVOORT,SECURITIES REGULATION: CASES AND MATERIALS 692 (3rd ed. 2001)

539 實際上是受到英國首宗市場操縱案件判決之影響,其提出自由公開市場之概念,並且認為操

縱行為所損害者係公眾利益。See Rex v. de Berenger, 3 Maule & S. 67, 74, 105 Eng. Rep. 536, 539 (K.B. 1814).

540 See Adolf A. Berle, Jr., Liability for Stock Market Manipulation, 31 COLUM.L.REV. 264, 267 (1931).

平性與運作效率之行為」541。因此我們可以瞭解,英國市場濫用法制之規範目的,

在於維護「金融市場之公平性與運作效率」。

3.我國法制部分我國法制部分我國法制部分 我國法制部分

論者有謂我國市場操縱法制所保護之法益係「證券市場機能之健全」542、「金 融市場的自然供需」543或「集中交易市場之公平性」544等。

總而言之,我們可以發現,市場操縱刑事法制所保護之法益,不外乎「有價 證券市場的價格機能」、「金融市場公平性」、「有價證券市場的正常供需」、「市場 的完整性」或「有價證券市場的功能或效率」等等超個人法益。

不過如前所述,市場操縱行為與美國、英國普通法概念下的「詐欺」概念息 息相關,而詐欺犯罪所侵害者,大抵上均係個人法益,那麼美國與英國市場操縱 刑事法制是不是也保護個人法益呢?而我國市場操縱刑事法制之情況又是如何 呢?詳待下述。

(二二二二))))是否也保護個人法益是否也保護個人法益是否也保護個人法益是否也保護個人法益??

1.美國法制部分美國法制部分美國法制部分 美國法制部分

關於市場操縱法制與個人法益之間的關係,在美國文獻的討論上少有直接著 墨,大多僅係在論述「整體有價證券市場規制之目的」時,方談到投資人的個別 保護,但也往往輕描淡寫一筆帶過,不過由於市場操縱刑事法制本屬整體金融法 制的一環,因此似乎也可以認為,美國市場操縱刑事法制之立法目的也涉及個人

541 See EDWARD J.SWAN,MARKET ABUSE REGULATION 3 (2006).

542王培秩,證券交易法上操縱行為之犯罪類型及其構成要件,刑事法雜誌,第五十卷第二期,頁 44;李開遠,從證券交易法之修正論第一五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處罰股價操縱行為---「沖洗買 賣」刑事責任之探討,銘傳大學法學論叢,第一期,九十二年十一月,頁 201。

543 廖大穎,論析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的構成要件與嘉義地院九二年金訴字第三

號判決,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九十二期,2007 年 3 月,頁 23。

544 吳克昌,證券交易法反操縱條款之研析(上),證交資料,483 期,九十一年七月,頁 39。

法益的保護。

受到美國有價證券市場法制影響的德國,可能基於其法學界對於法益理論的 重視,因此在學說上有較值得參考的論述:關於市場操縱刑事法制所保護的法 益,德國學說上認為係「交易制度的功能」545,但「個別投資人的保護」仍應屬 於附隨的規範目的546;亦有學者明確指出,資本市場功能性的保護,最終也將有 助於對個別投資人個人利益之保障,投資人保障與功能性保護處於相互緊密糾結 之關係:它們到頭來終究是一體的二面547

2.英國法制部分英國法制部分英國法制部分 英國法制部分

上開的「複合性保護目的」,也出現在美國彼岸的英國金融服務暨市場法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 Act 2000)所揭示的立法目的中,但是主要保護的利 益仍是「維持對市場的信心」,「一般投資人的保護」僅能算是輔助目的548。從而 既然市場濫用法制也是英國金融規制體系之一環,那麼對於「一般投資人的保 護」,似乎也就成了英國市場操縱刑事法制所要保護之目的之一。

3.我國法制部分我國法制部分我國法制部分 我國法制部分

我國證券交易法第一條明示證交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發展國民經濟」與「保 障投資」,其中所謂「保障投資」似可認定為是針對投資人的個別性保護549。我

545 Vgl. Dimitris Ziouvas, Das neue Kapitalmarktstrafrecht Europäisierung und Legitimation, 2005, S.

91f. 德國學說指出,德國交易所法第八十八條所規制的「行情詐欺」之保護法益,無疑係「交 易制度的功能」。就此,對證交法有關行情操縱的禁令也有所適用。有高度爭議的是:德國證券 交易法第 20c 條是否著眼於個別投資人的保護,從而是否能夠依據德國民法典八二三條第二項而 扮演保護規範的角色?與過去通說否認交易所法第八十八條具有保護規範性質一致,大部分的文 獻資料,對於證券交易法第 20c 條是否著眼於個別投資人的保護此一問題,均採否定之見解。

546 Vgl. Dimitris Ziouvas, aao. 認可個別性保護得以作為附帶的規範目的,並肯認德國證交法第 20c 條具有保護規範之資格,學者認為,這樣的見解並非只是因應潮流,它的存在更是為了符合 現代保護投資人之概念。

547 Vgl. Luigi Foffani, Schutz des Kredit-, Bösen- und Finanzwesens, in: Klaus Tiedmann (Hrsg.), Wirtschaftsstrafrecht in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2002, S.335 (342ff).

548 See EDWARD J.SWAN,MARKET ABUSE REGULATION 7 (2006). 包括市場信心、公眾認知、消費者 保護(內涵包括投資人)與減少金融犯罪,均為其規範目的。

549 林國全,證券交易法研究,元照,2000 年 9 月,頁 7。

國學者在提到市場操縱法制所保護之法益為上開「超個人法益之同時」,也往往 認為市場操縱刑事法制同時保護了個別投資人的利益550

4.小結小結小結 小結

綜上論述,美國、英國與我國市場操縱法制在保護超個人法益之同時,似乎 也保障了個人法益。如此一來,因為刑法原本即以保護「個人法益」作為原則,

從而在此脈絡下,將無庸透過證立上開「超個人法益」之正當性,即得以建立市 場操縱刑事法制的正當性。但是事實是否如此?詳待下述。

((

((三三三三))))市場操縱刑事法制僅保護超個人法益市場操縱刑事法制僅保護超個人法益市場操縱刑事法制僅保護超個人法益市場操縱刑事法制僅保護超個人法益

1.「「「超個人法益「超個人法益超個人法益」超個人法益」」」與與與與「「「「個人法益個人法益個人法益個人法益」」」」之關係之關係之關係之關係

上述認為市場操縱刑事法制在保護超個人法益之同時,也保障了個人法益之 說法,令人質疑之處在於,究竟前開論述係如何建立超個人法益與個人法益之間 的還原關係?上開立法目的之揭示或論者之論述,均欠缺進一步之說明,而只是 一味地將「超個人法益」與「個人法益」強押入洞房而已。

2.以整體金融法律之規範目的推論出市場操縱刑事法制也保護個人法益以整體金融法律之規範目的推論出市場操縱刑事法制也保護個人法益以整體金融法律之規範目的推論出市場操縱刑事法制也保護個人法益?以整體金融法律之規範目的推論出市場操縱刑事法制也保護個人法益??

前開提及,論者有謂美國 1934 年證券交易法、英國金融服務暨市場法及我 國證券交易法之立法目的,均對於「個別投資人」有所保護,從而推論市場操縱 刑事法制也具有保護個人法益之功能。

然而這樣的論點似是而非,蓋上開三部法律中之條文並非全然係刑事規範,

其中尚且混雜行政與民事法律機制,因此即便整體金融法律之規範目的包括「個

550 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自版,2006 年,頁 430;李開遠,從證券交

易法之修正論第一五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處罰股價操縱行為---「沖洗買賣」刑事責任之探討,

銘傳大學法學論叢,第一期,九十二年十一月,頁 201。

別投資人」之保護,也無法得出系爭市場操縱刑事法制也具有相同之功能。

3. 以民事求償基礎之存在推論市場操縱刑事法制也保護個人法益以民事求償基礎之存在推論市場操縱刑事法制也保護個人法益以民事求償基礎之存在推論市場操縱刑事法制也保護個人法益?以民事求償基礎之存在推論市場操縱刑事法制也保護個人法益??

此外,上開德國學說之所以認為市場操縱刑事法制也具有保護一般投資人之 功能,係因為渠等認為,該等市場操縱刑事法制具有保護規範之性質(亦即認為 德國證券交易法第 20c 條,係屬於德國民法典八二三條第二項所謂的保護規範), 進而賦予了投資人請求民事賠償的途徑。那麼相同的觀點,適用到同樣賦予受損 害之投資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權利的美國、英國與我國市場操縱法制,看似也 言之成理,但是讓人懷疑者在於,民事求償基礎的存在,能否推導出系爭刑事規

此外,上開德國學說之所以認為市場操縱刑事法制也具有保護一般投資人之 功能,係因為渠等認為,該等市場操縱刑事法制具有保護規範之性質(亦即認為 德國證券交易法第 20c 條,係屬於德國民法典八二三條第二項所謂的保護規範), 進而賦予了投資人請求民事賠償的途徑。那麼相同的觀點,適用到同樣賦予受損 害之投資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權利的美國、英國與我國市場操縱法制,看似也 言之成理,但是讓人懷疑者在於,民事求償基礎的存在,能否推導出系爭刑事規

在文檔中 從刑事政策論市場操縱法制 (頁 16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