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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禁入決定和採取的監督管理措施(第 8 條第 5 項),需依法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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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交易所紀律處分之事件發生。本研究進一步的以卡方檢定檢測不同產業間公 司受交易所紀律處分的分布情形,檢定分析結果χ2=253.611(p=0.2324),未達顯 著水準,表示交易所監管紀律處分在各產業呈均勻分配。

表 1 的 Panel D 為對上市公司受到交易所處罰與處分並記錄於誠信檔案的

「對象」進行分析,本研究將處分的對象區分為三類,分別為「僅處罰法人」、「僅 處罰自然人」及「同時處罰法人及自然人」。其中,「僅處罰法人」包含上市公司 主體或是外部企業,外部企業主要含有股東或一致行動人所控制之企業。「僅處 罰自然人」則包含公司的董監與高管、外部股東、一致行動人及外部專業人士。

「同時處罰法人及自然人」則為處分對象包含前述之法人及自然人。分析結果顯 示,「僅處罰法人」共計 16 家(18 筆觀察值),其中包含僅處罰公司 4 家(4 筆觀察 值)及僅處罰外部企業 12 家(14 筆觀察值),約佔全部紀律處分事件家數百分比為 8.00%)、「僅處罰自然人」共計 51 家(51 筆觀察值),約佔全部紀律處分事件家百 分比為 25.50%,及「同時處罰法人及自然人」共計 133 家(140 筆觀察值),約佔 全部紀律處分事件家數百分比為 66.50%)。由此可知,上市公司的交易所紀律處 分事件對象大都為法人及自然人同時受到的處分。

表 1 的 Panel E 為對上市公司受到交易所紀律處分的處罰方式進行分析。本 文將處分的類型區分為三類,分別為「僅公開譴責」、「僅通報批評」及「同時公 開譴責及通報批評」。其中,「僅公開譴責」主要是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或採取 其他公開方式對當事人進行譴責,「僅通報批評」是在一定範圍內或公開地對當 事人進行批評的紀律處分。「同時公開譴責及通報批評」則為包含前述兩種處罰 方式於同一紀律處分事件之中。分析結果顯示,「僅公開譴責」共計 15 家(16 筆 觀察值),約佔全部紀律處分事件家數百分比為 7.50%)、「僅通報批評」共計 166 家(173 筆觀察值),約佔全部紀律處分事件家數百分比為 83.00%),及「同時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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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及通報批評」共計 19 家(20 筆觀察值),約佔全部紀律處分事件家數約 9.50%。

結果發現,上市公司受到交易所紀律處分的方式主要以通報批評為主。

表 1 的 Panel F 為交易所監管紀律處分事件原因之分析,本文將處分的原因 區分為四類,分別為「資訊揭露違規」、「證券交易違規」、「公司治理違規」及「其 他違規行為」。處分原因的分類主要架構於「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2 年度自律監管 工作報告」所列示的四大原因基礎上,再依據所蒐集樣本之事件,就個別事件特 性作更詳細的區分。其中,「資訊揭露違規」包含:資訊揭露不準確(錯誤/誤導/

誤差)、資訊揭露不完整(未履行揭露/遺漏)、資訊揭露不及時(揭露延遲/滯後)、

資訊揭露不真實(虛假揭露/未依規定修正)、資訊揭露不公平(未遵守公平揭露原 則);「證券交易違規」包含:敏感期/不當期間交易、短線/內幕交易、違規增減 持股票、新股申購超額;「公司治理違規」包含:關聯交易問題、違規使用募集 資金、違規資金往來或對外財務資助、資金佔用/往來/拆借、違規擔保/質押、董 事(獨立董事)/高管未恪守職責/出席會議、內控缺失、其他相關事項未達成/符合 (股東大會)審議程序;「其他違規行為」包含:違犯紀律/不配合監管工作、違反 承諾、保薦代表人失職、會計師/律師失職、關係人/股東違規行為(股權收購/變 動/買賣)。表中顯示,在交易所紀律處分的原因中,「僅資訊揭露違規」為公司 較容易發生的違規事件,共計 69 家(73 筆觀察值),約佔全部紀律處分事件家數 百分比為 34.50%。

然而,由於金融、保險產業上市公司(包含:銀行、保險、證券、信託及基 金等產業)的特性與一般產業不同,其主要以幣貨市場及信用交易為主要營運模 式。中國的金融、保險產業公司在不同的經營項目上,另外需受到中國銀行業監 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 相關治理措施及監理制度的監管,故本研究將刪除金融、保險產業之上市公司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