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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列維納斯為他倫理學之教育蘊義

第一節 師生關係

國內在探討師生關係時,大部分都會提到馬丁.布伯(Martin Buber,

1878-1965)的「我—汝關係」(I-Thou)做為理想的師生關係,闡述「視人如人」

以及「視學生為目的自身」的價值(歐陽教,2002:25、99、154)。但是列維納 斯曾對布伯的我—汝關係裡的互惠概念提出懷疑,因此本節將先行詮釋一種列維 納斯式的(Lévinasian approach)師生關係52;接著與布伯的「我—汝關係」進行 比較,藉此來重新描繪師生關係,豐富師生關係的意涵。

52 研究者認為傑德斯瑪按照列維納斯的觀點,中肯地描繪出以「他者」為思考點所處理的師生 關係,極具參考價值。此處對師與生彼此互為他者的列維納斯式的詮釋,請參見 Joldersma, C.

W. (2001). Pedagogy of the Other: A Levinasian approach to the teacher-student relationship.

Philosophy of Education, 181-188. 以及對 Joldersma 該文章評論的 Chinnery, A. (2001).

壹、列維納斯式的師生關係:師生不對稱之彼此互為他者的責任式關係

一、師生角色之外

林建福指出(1999:320),教師與學生兩者都是由「人」來扮演以及履行該 角色,因此師生關係更是一種人與人的關係。將人與人的關係視為是師生關係的 基礎隱含兩種意義:第一、除了追求「教師把學生當作學生看,學生把教師當作 教師看」之外,亦即是在彼此認同對方扮演的角色之外,師生更要把彼此當作「人」

來看;第二、在師生的角色期待或權利義務的關係中,人對待人應有的態度或原 則是否被忽略或違背了。換言之,在師生關係裡,除了認同對方扮演的角色—「視 師如師、視生如生」之外,還有本質上更為重要的「視人如人」。同時,更要謹 慎是否會產生「只見角色不見人」的情況—亦即是,產生忽略角色本身是由人來 扮演的這個事實。

然而,何謂「視人如人」?如何做才算是真正地「視人如人」?這些問題導 向一個終極問題:「人是什麼?」,這個終極問題與哲學上對「人」的基本假設緊 密相連,而列維納斯的為他倫理學背後正是一套對人是什麼的思考,對人生在世 的基本樣態的描繪。對列維納斯來說,他把人描繪成本質上即是為他者負責的 人,人即是為他者負責之人。因此就視人如人來說,研究者認為,就列維納斯的 觀點來看,是視人如「我對其有責任之人」,亦即是,把人看成是那個我對他有 無限責任的人,每個人對我來說都是絕對他者;而能夠對他者負責即是「視人如 人」的具體展現。再進一步思考可以發現,列維納斯式的視人如人不只是一種態 度上的表達,更是一種行動上的具體作為—負責。

二、建構列維納斯式師生關係

在上一段中,研究者藉由站在師生角色之外,直視扮演教師與學生角色的

「人」,依照列維納斯的觀點來詮釋之,發現人的本質即是對他者負責,因此人 與人的關係就是一種為他者負責的倫理關係。列維納斯的為他倫理學適合討論一

般人與人的關係,而師生關係的基礎也是一種人與人的關係,以列維納斯的為他 倫理學為基礎來討論師生關係,相信會有新的意義出現。在這個人與人的倫理關 係內,教師和學生要怎樣扮演他們的角色呢?研究者將回到師生角色之內,以列 維納斯的觀點來詮釋師生關係。

(一)我與他者的不對稱關係

列維納斯在描繪不對稱關係是利用第一人稱的觀點,第一人稱通常是「自我」

(ego)或者「主格我」(I),棲居在關係的近極(near pole),是世界的中心,而 所有其他的事物與人,佔據了關係的遠極(far pole),與世界中心的主格我相關。

第一人稱的範疇讓我們可以用來詮釋與操縱世界,並且使世界有意義,而以第一 人稱來詮釋世界(世界即是遠極)的方式,列維納斯以整體性、同者性、經濟來 命名之。以主格我或自我的第一人稱來詮釋世界具有一種整體化的功能:把世界 上的每件事物置入概念的整體性之內,因此每件事物都有某種同者性,世界的互 動因此是經濟的(economic);這些互動是可以被計算或以公平交換的媒介來實 現的交易(transactions),事物是可以交換的,而世界是一個「受經營的家」(a managed home—an oikonomos),主格我對世界的操縱就是一種經濟(Joldersma, 2001: 181-182)。

前述為「主格我」與世界的關係是一種操縱,一種經濟。而「主格我」與他 人的關係是透過第一人稱的稱號(designation)被理解,例如我們會說「我的」

媽媽、「我的」朋友等等,這些詞語標示出的是「主格我」與這些生活裡的人的 關係,沒有標示出這些人普遍客觀的特徵,大部分我們與其他人的互動與關係都 像是這樣,其他人只是我的整體性、我的同者性、我的經濟的一部份。對我們每 一個人來說,與他人的在世存有的原初方式(primary way)是相當自我中心主義 的(Joldersma, 2001: 182)。

但是列維納斯要求我們轉向另一個更加原初的倫理關係,在這個關係裡,近

極仍然保留了第一人稱的地位,但是這個我是「直接受格(動詞的直接對象)的 我」(me),而遠極是(絕對)他者。傑德斯瑪認為,「受格我」能夠使遠極的他 者逃離整體性,因為他者現在是在主格的位置裡。於是乎,「受格我」成為他者 的支持,建構的力量是在他者那一方,「受格我」是由他者所建構(Joldersma, 2001:

182-183)。換言之,在倫理關係裡,我是以受格方式出現,而他者處於主格位置,

建構的力量是來自於他者,並非由「主格我」採整體化的方式同化他者,我的主 體性即是藉由從屬他者、藉由對他者負責而獲得,這就形成了畢斯塔(Gert J. J.

Biesta)所說的「責任的倫理空間」(Biesta, 1999: 212),畢斯塔要強調的是,主 體臨現的空間是一種倫理的空間,而這個主體要透過從屬於他者並對他者負責來 獲得主體性。

(二)師生互為他者的不對稱關係

把列維納斯他者的概念、以及受格我與他者的倫理關係推衍至師生關係裡,

即會產生兩種情形:第一、教師即他者,學生為受格我;第二、學生即他者,教 師為受格我。研究者將於底下分述此二種情形。

1.教師即他者

世界上每一個人都是主格我,都是一個有意識的主體,但如果作為一個向教 師學習的學生,學生必然要成為「受格我」,把自己從主格位置轉為受格位置,

這即是師生之間的不對稱關係。但是為什麼人一定要把自己轉為受格位置才能成 功地向教師學習呢?這是因為我們假設一個學生在經過學習的過程之後,必然會 有所收穫,不管是新技能、新知識或者新的習慣,套句列維納斯式的用語,這代 表學生把某些事物加到自己的整體性裡,某些新的事物被學生主題化和整全化進 入他的整體性裡。然而,能獲得新事物的可能性來自於學生「歡迎陌生人」。根 據列維納斯的觀點,只有絕對外來的事物才可以教導我們(Lévinas, 1987: 54),

學習不是如同產婆術一般引出我們內在的回憶,因此學生如果要獲得新的事物,

就必然要處於受格我的位置。同時,作為受格我的學生除了要對新的學習內容保 持開放之外,還要則必須歡迎傳授者—教師。

但是,生師關係的另一方—教師,只能身為絕對他者,因為如果教師不能作 為絕對他者的話,則教師可能扮演兩種身份:第一,教師對學生來說只是「他人」, 是學生整體化經濟範圍之內的他人,學生視教師為無物,教師如同在教室裡缺席 一樣。例如有些學生喜歡動不動就拿出家長或法律來壓制教師,把「我要叫我媽 媽去告你」這句話放在嘴邊,完全無視教師權威,更遑論尊重教師以及專心於教 師傳授的學習內容;第二,教師在師生關係裡扮演主格我。當教師在師生關係裡 成為主格我,學生就變成教師擅自施加威權的對象,任意宰制,例如把學生當成 賺取補習費的來源,同事之間比較誰教書教得好的工具,甚至成為教師與學校行 政體系談判的籌碼。換言之,就是只把學生當作「物」來看待。故此,在生師關 係裡,教師必定要作為絕對他者,學生必須成為受格我,抱持開放性來歡迎教師 和學習內容。

列維納斯說:「關注(attention)是關注某物,因為它是關注某人」(Lévinas, 1979: 99),這句話乍看之下語意晦澀不明,但是可以看出列維納斯著重「關注」

在事物與人之間的連結,而傑德斯瑪將之稍微轉化應用到師生關係裡,他認為在 教學時,只有當學生關注到教師時,學生才有可能關注到學習的內容(Joldersma, 2001: 183-184),因此,教師作為教師的臨現是學生能夠吸收知識的可能性條件,

如同列維納斯所云:「教師最初的教導正是他作為教師的臨現」(Lévinas, 1979:

100)。故此,關注教師的臨現與學習內容是學習成功的條件之一。

此外,在現實生活裡教師不僅會透過臉龐來表意自己的價值與看法,教師還 會直接「說話」,直接口說出自己的意見,並且與學生展開對話。學生如果將教 師視為絕對他者的話,對教師即有回應之責,同樣地也對教師傳授的學習內容回 應與對話的責任。

綜上所述,生師關係裡,學生必然要成為受格我,而教師必然是絕對他者。

而為了學習成功,學生對學習材料與教師的開放與歡迎的態度是必要的,學生需 要關注教師的臨現以及教師傳授的學習內容。同時,學生對於教師和學習內容皆 有回應與對話的責任,在教學歷程中,教師不是獨自一人唱獨角戲,而是邀請學 生進入對話關係,學生有責任要回應教師;對於學習的內容學生也有回應與對話 的責任。總結來說,學生對於教師和學習內容有關注、開放歡迎、以及回應對話 的責任。

2.學生即他者

2.學生即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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