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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列維納斯為他倫理學之教育蘊義

第二節 教師的責任

在本章第一節時,研究者試圖以列維納斯為他倫理學的角度來描繪師生關 係。首先從人與人的關係是師生關係的基礎,以及視人如人的角度出發,描繪出 的列維納斯式師生關係是一種師生互為他者的責任式倫理關係,這是一種不對稱 的師生關係,而在此關係裡,師生彼此都要視對方為(絕對)他者,如此真正的 教育才可以成立。此外,研究者分別從學生的角色和教師的角色略微談論過責 任:由學生看教育責任時,責任感是學生學習成功的要素之一;而由教師的角度 看列維納斯的責任所應該採取的態度為何,則是本節試圖要探討的範圍。

第三章第三節討論責任的時候,研究者發現,列維納斯其實並沒有告知我們 責任的具體內容,就如同列維納斯自己所云,他想要探討的是「倫理學的倫理 學」,想要探詢的是倫理學的意義,他並不認為所有的倫理學都是程序性的

(Lévinas, 1985:90),因此,列維納斯並沒有給予我們實際的具體規範。不過 列維納斯所說的倫理責任有幾項特點:一、我對他者不可逃避的應承之責是無限 的、不可化約的、甚至是要以身代之的責任;二、與臉龐面對面的邂逅是責任的 起源,是一個被動及他律的責任;三、我對他者有回應與對話的責任。前述第一 節時我們探討過師生關係是一種不對稱互為他者的責任式倫理關係,學生對教師 來說是絕對他者,故此,在以下要討論的是,當教師面對作為絕對他者的學生時,

教師該如何面對列維納斯所說的倫理責任?從「我有權利教嗎?」來思考自身是 否只將學生當成知識的對象;由感受性來思考自身對於學生的要求是否能夠感 悟;由一期一會的觀念來砥礪自己珍惜每一次與學生邂逅的時機;最後由接納完 成教師對學生的應盡之責。以下將分為四點來討論教師應該有的責任。

壹、我有權利教嗎?

沙斯壯(C. A. Säfström)教授認為:「教學即是一種對他者負責的行動,是 一種人們之間的特別關係。這種關係的倫理特性藉由『我有權利教嗎?』(Have

I the right to teach?)的問題揭露給教師」(Säfström, 2003: 19)。沙斯壯從批評現 代人文主義教育論述開始,他表示許多教育理論都帶著啟蒙的人性觀,這些論述 背後預設了一個實現啟蒙個人自由理想的理性主體,為了要使人性有價值,每個 人都必須被教導那些使個人自我實現成為可能的原則,教育者就成了基本的演員

(actor),他必須要扮演形塑個人能動性(individual agency)的角色:為了要變 成人性(humanity)的一部份,為了要變成一個自我實現的理性主體,人必須被 教導。透過教導必要的知識使主體成為更完滿(fully)的人,而透過知識主體可 以進入與彼此的倫理關係,因此每個倫理關係都是知識的結果。因此要成為教師 就要成為「知道者」(a knower of things),要知道學科和學習者的知識,知道越 多學習者如何經驗世界的方式,教師就越能調整被傳授的知識,教師透過為什麼 教、教什麼、如何教以及教給誰的知識,化約了存活在「存在的奧秘」裡的焦慮,

至此,教師進入一個安全的意義的世界。因此成為一個教師通常被視為在知識安 全的一方(Säfström, 2003: 19-22)。換言之,沙斯壯認為在人文主義教育的論述 下,使教師獲得了知識的合理性,教師居於知識「安全」的一方,扮演塑造學生 成為更加完美、理性自律的主體。

然而,沙斯壯認為,以教師的觀點來看,學生成了「為了要對他做某事」而 必須要「知道某些關於他的事情」的他者,而從學習者的觀點來看,學習者被化 約為概念,化約為「它」,是非人性的。教師是一個已個人化的理性主體,運用 他的自由要使學生變得與他們「相同」。沙斯壯認為,如果教學是透過知識和合 理性定義,而非透過與他者的關係的脈絡來理解,教學即成為一種鑄造學生學習 的工具(Säfström, 2003: 22-23),學生被視為強化教師自我的知識客體(Säfström, 2003: 19)。換言之,當教師越依照某種目標塑造學生的未來,知識就成為制約師 生關係的非人性要素,教師不是從與人的關係來理解學生,而是從知識關係來理 解被化約為概念的學生,教學反而成為鑄造學生學習的工具。在這個過程裡,以 列維納斯的術語來說,同者(即教師)主題化他者(即學生)以遂行將他者整全

的目的,在這個主題化的過程裡,同者的自我即受到他者的強化。

因此,沙斯壯主張教師要放棄處於安全知識的一方,要冒險去遇見真正的他 者,亦即是要與學生進行對話關係。列維納斯的對話包含言說,沙斯壯特別重視 言說是一種「接近他者的途徑、對話關係的即刻性、傾向他者是與他者的關係成 為可能、自身誠懇地冒險揭露以及向內性的中斷(the breaking up of inwardness)」

的特質(Säfström, 2003: 25),此向內性的中斷代表教師不再只是將學生內化為 概念知識,而是能夠透過對話與言說的過程,也誠懇地給予了學生一些自己的東 西,這即是對話與言說的功能。因此沙斯壯鼓勵教師冒險,與學生進行對話,雖 然冒險揭露了自身的不確定性和脆弱性,但是卻是與他者的倫理關係的必要條件

(Säfström, 2003: 26)。教學的倫理時刻發生於老師與學生的對話,沙斯壯認為 在對話時,教師自身是特殊的和特選的,以開放性來回應學生,而一連串的回應 即是一連串的為他責任,這正是要教師放棄在安全知識的一方。「我有權利教 嗎?」這個問題是持續在回應他者的對話裡被回答,這個答案只能由學生回答

(Säfström, 2003: 26-28)。

沙斯壯提出的「我有權利教嗎?」乍聽之下不禁讓人聯想到列維納斯說:「我 有權利生存嗎?」(Do I have the right to be?)(Lévinas, 1999: 179),列維納斯認 為「我有權利生存嗎?」最主要表達出人類對他者的關懷,這個問題是在反省自 己的存在空間是否佔據或篡奪了他人的空間,以及反思自己的空間是否是透過暴 力行動而獲得。因此,當教師問自己說:「我有權利教嗎?」,這正是代表教師對 同在教學歷程裡的另一方—學生的關懷,教師不再是抱持著自我中心主義的態度 或者擁抱各種權威55,自我鞏固在知識合理性的堡壘中,不把學生當成活生生的 人看待,學生為了要成為理性自律的主體,成為教師腦海中一段段的知識概念,

成為教師主題化的對象,而非生活脈絡裡的活生生的人。

因此,研究者認為,當教師開始質問自己「我有權利教嗎?」,這就代表是

55 歐陽教把教師權威分成五種,分別為:行政職階、學術認知、道德涵養、英雄崇拜、以及傳 統習俗的權威,這五種權威可以正用或誤用,端看教師個人的拿捏(歐陽教,1985:254-256)。

教師對學生負責的一種心態,教師開始冒險走出封閉的知識塔,願意與學生展開 對話與回應;這也是代表走出知識塔的教師將遇見真正的他者—學生,將與學生 建立真正的倫理關係。「我有權利教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正如同沙斯壯所說:

答案永遠在學生那裡(Säfström, 2003: 28),教師要冒險走出自己的知識堡壘與 學生展開對話關係,學生才能真正的出現,與教師展開對話與互動。研究者認為,

在每日與學生面對面邂逅之際,從學生望向教師的一瞥,教師便要開始反思自 己:「我有權利教嗎?」,這個問題始終沒有永遠的解答,因此教師將一直抱持著

「責任沒有完了的一日」的態度來回應每個學生,與學生對話。

貳、感受性

列維納斯的責任是起源於他者臉龐的顯靈,當臉龐顯靈的那一刻開始,臉龐 對我說話、召喚我,我對他者的責任於焉產生。因此,我對他者的責任並非我自 己決定的,而是來自於他者,這就是為什麼列維納斯會說倫理責任是一種他律的 責任,同時還一再強調責任的被動性。然而,在這個臉龐顯靈的過程中,個人對 他者的感受性(susceptibility)就顯得極為重要,因為列維納斯認為他者具有絕 對的他異性,是我們所不能了解的;同時,臉龐不是一個具體化的事物,更不是 一個可以實際碰觸到的外皮,他者自身只能藉由臉龐顯靈在我們面前,因此個人 需要保持「警覺」(Lévinas, 1999: 5),並且運用感受性去捕捉他者的真正需求。

張鍠焜認為,能夠對他者負責的前提是要能夠感受到他者的需求,因此感受 性在對他者負責上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張鍠焜,2007:88)。一般會認為無法 貫徹責任是因為個人意志力薄弱的原因,然而,就列維納斯來說,他會認為是對 他者的感受力變弱,以致於無法感受到他者需求,所以也就不能對他者負責了。

塔德(Sharon Todd)也提到這種對他異性的感受性(Todd, 2001: 69-70),她認為 要獲得新的知識必須要承認差異的存在,這即是對差異抱持開放性,因此能夠感 受到他異性的感受性就顯得更加重要了。但是這種感受性要如何一直保持警覺

呢?當我們每日與眾多張臉龐面對面邂逅,我們還能保有一開始敏銳的感受性 嗎?顯然這一部份是列維納斯沒有觸及的議題,除了不斷警勉自身要隨時留意他 者的訊息之外,研究者認為可以由日本茶道核心精神:「一期一會」來試圖為這 個問題開出一條路徑。

參、一期一會56

「一期一會」乃日本茶道用語,「一期」代表人的一生,「一會」代表僅有一 次的相會,日本茶道用這句話表示每次的茶聚都是獨一無二的。另外,有時候也 會用在武道,警惕學武之人不要以為還有「再來一次」的機會而掉以輕心或疏忽

「一期一會」乃日本茶道用語,「一期」代表人的一生,「一會」代表僅有一 次的相會,日本茶道用這句話表示每次的茶聚都是獨一無二的。另外,有時候也 會用在武道,警惕學武之人不要以為還有「再來一次」的機會而掉以輕心或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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