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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證照類別 師資證照類別 師資證照類別 師資證照類別

1988 年訂定了「特殊教育學生入學年齡修業年限及保送甄試升學辦法」等 相關子法,特殊教育乃邁向制度化的階段。

第二節 師資證照類別 師資證照類別 師資證照類別 師資證照類別

第二節 第二節 師資證照類別 師資證照類別 師資證照類別 師資證照類別

臺灣視障教育教師資格屬特殊教育師資資格體系之下一環,而早期臺 灣特殊教育師資多由普通教育師資選派,並經過專業訓練後擔任。因此,

早期特殊教育師資多領有普通教師證加上其受訓的結業證書;爾後經過多 年改制後,現今特殊教育師資受《師資培育法》及《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相關規定,則有大幅度改制。以下 針對特殊教育師資資格與證照類別,依培育模式分成「短期師資培育時期」

及「長期正規職前師資培育時期」兩個階段說明。

壹 壹 壹

壹、、、、短期師資培育時期之短期師資培育時期之短期師資培育時期之短期師資培育時期之證照類別證照類別證照類別證照類別

由於「臺灣省盲生就讀國校計畫師資訓練班」,其受訓人員為各縣市 政府遴選之現職合格教師,經訓練後成績考查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並儲 備為視障教育巡迴輔導教師,並無教師登記之問題,教師僅領有合格的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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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教師證及受訓之結業證書(李永昌,2005)。

貳 貳 貳

貳、、、、長期正規職前師資培育時期之證照類別長期正規職前師資培育時期之證照類別長期正規職前師資培育時期之證照類別長期正規職前師資培育時期之證照類別

在長期正規職前師資培育時期,臺灣所規定師資證照因應法令沿革而 大幅改制;在 1994 年《特殊教育法》公布前,教育部採用分科登記師資 證照類別;1995 年後則改採不分類方式登記師資證照;因此以下以 1994 年為分界點,分別說明兩種證照登記方式。

一、分科登記制(1970-1994)

臺灣特殊教育師資早期採分科登記制乃因 1979 年頒布之《特殊學校 教師登記辦法》第五條規定,登記特殊學校教師資格時,必須以現職聘書 審核,即登記者須具備普通教師資格;第六條提出特殊學校教師登記依教 學類別與級別辦理;另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國中小階段特殊學校師資採 學科別分科登記,僅國小階段特殊學校師資採不分科登記(林寶貴,1999;

教育部社會教育司,1976)。

由上述法令對特殊教育師資之規定,可知當時在特殊教育師資資格登 記類別中,國中與國小階段教師登記資格並不相同;國中階段教師登記資 格除智能不足組及資賦優異組之外,其它視覺障礙組、聽覺障礙組、肢體 傷殘組則需註記教師教授之學科,如國語科、數學科或藝能科等;國小階 段教師則不分科登記(林暐晨,2010);圖 2-4 為 1975 年臺灣國民中小學 特殊教育師資證照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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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4 1975 年臺灣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師資證照類別 二、不分類登記制(1994 年至今)

臺灣特殊教育師資改採不分類登記制,其主因在 1980 年至 1990 年 間,雖以區分障礙領域的師資培育制度不變,然而障礙領域隨著《特殊教 育法》修訂而持續增加,各校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分組培育逐漸多元;教育 部考量為使特教班教師有能力經營異質性班級,於是依據 1995 年所召開 的「全國身心障礙教育會議」之決議,將臺灣特殊教育師資以不分類的方 式培育,意即取消障礙類別、學科登記方式,僅採行身心障礙、資賦優異 兩大類師資證照(教育部,1996)。

現行特殊教育教師證照根據教育部 2003 年頒布《特殊教育教師師資 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規定,特殊教育教師職前教育課 程改為劃分教育階段別而未區分各障礙類別分類的做法,因此現今國中小 階段師資證照僅有資賦優異類及身心障礙類兩大類;如圖 2-5,在身心障 礙類分學前階段、國民小學階段及中等學校階段,而在資賦優異類則僅分 國民小學階段及中等學校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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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5 2011 年臺灣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師資證照類別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