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結果與討論 結果與討論 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臺灣與美國視障教育師資培育制度面之比較 臺灣與美國視障教育師資培育制度面之比較 臺灣與美國視障教育師資培育制度面之比較 臺灣與美國視障教育師資培育制度面之比較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結果與討論 結果與討論 結果與討論
本章為第二、三章之現況說明比較,根據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本章 先於第一節針對兩國整體規劃、師資證照類別、實習與檢定及任用與進修 等層面進行進行平衡及闡明比較;第二節分別就臺灣臺南大學與美國德州 理工大學的培育模式、招生與學歷及職前課程設置內容深入探討;第三節 則針對兩個的差異面做深入探討與反思,以建構出美國視障教育師資值得 臺灣借鏡參考的著力點。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臺灣與美國視障教育師資培育制度面之比較 臺灣與美國視障教育師資培育制度面之比較 臺灣與美國視障教育師資培育制度面之比較 臺灣與美國視障教育師資培育制度面之比較
臺灣特殊教育一向師法美國,因此師資培育制度十分相似,然而在兩 國人文歷史、民俗風情的影響下,逐漸演變為各自相異卻極為雷同的師資 培育模式;本節即分別針對臺灣與美國視障教育師資整體規劃、師資證照 類別、實習與檢定及任用與進修等四個制度層面比較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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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壹、、、、臺灣與美國視障教育師資培育臺灣與美國視障教育師資培育臺灣與美國視障教育師資培育臺灣與美國視障教育師資培育整體規劃整體規劃整體規劃整體規劃
在師資培育整體規劃層面,臺灣視障教育師資培育制度從法令制定、
師資證照認證、課程規劃與制定、實習與檢定制定規劃到教師任用與在職 進修,以教育部為統一權責單位,並逐級分層負責,如教師任用與在職進 修以縣市教育局協助辦理;在課程執行、實習制度落實則由各師資培育單 位執行;由於臺灣在師資培育制度上,以中央部會為權責機關,故其效力 遍行全國。
而臺灣師資培育制度的焦點重視職前教育,早期師資培育僅限於四年 專業課程的訓練,現行制度則將教育實習納入職前教育;然而現實面則宥 於無完整制度以兼顧任教師資生涯整體歷程,雖然近年有越來越多針對教 師在職進修及教師證照等研究,給予臺灣師資培育制度有相當多的省思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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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但關注顯然不足。
美國視障教育師資培育從法令制定、實習與檢定制定規劃到教師任用 與在職進修,以各州教育局為統一權責單位;課程規畫則結合民間學術團 體協助制定標準;在課程執行、實習制度落實則由各師資培育單位執行;
由於美國在師資培育制度上,各州制度或有所不同,因此建立一套全國通 用認證制度,仍為美國師資培育努力之目標。
美國師資培育制度的焦點以兼顧整體歷程為主,藉由師資證照的認證 制度,根據檢定內容規劃課程及實習,並訂定專法要求教師的在職進修內 容,透過教師證書的發放,適度淘汰師資、加強教師的專業能力;這種以 師資證照為聯結,結合課程規劃、檢定制度、實習制度及在職進修,兼顧 師資培育整體歷程。
據上所述,研究者分別針對法令制定、師資證照、課程規劃、實習制 度、檢定制度、任用制度、在職進修制度及重視層面分析比較,結果如表
4-1。
表 4-1 臺灣與美國視障教育師資培育制度整體規劃之比較 臺灣
臺灣 臺灣
臺灣 美國美國 美國美國 法令制定 立法院、教育部制定 國會、州政府制定 師資證照規劃 教育部規劃 州政府教育局規劃 課程規劃 教育部制定標準,師資培
育單位根據標準規劃執行
依據 CEC 及德州教育局所 制定之標準,師資培育單位 根據標準規劃執行
實習制度 教育部制定,師資培育單 位輔導各國中、小
州政府教育局制定,師資培 育單位輔導各國中、小 檢定制度 教育部制定、執行 州政府教育局制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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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採行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兩大類師資證照;美國則採多元登記制,在登 記制度上採取初任教師證書與專業證書課程,其中專業證書可分為補充認 證(Supplemental Certificate)與專業認證(Professional Certificate)兩種。
據上所述,研究者分別針對分類方式及證照類別分析比較,結果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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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在實習制度上,以《師資培育法》及《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為 依規,明確規定實習學生、實習學校與師資培育單位等所應執行項目、內 容,以建立實習的支援體系,協助實習教師領取教師證書;實習結束後則 進行每年一次的教師檢定考試,國小特殊教育師資的筆試內容以「國語文 能力測驗」、「教育原理與制度」、「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與輔導」與「特殊教 育課程與教學」四科。
美國則是先進行檢定,一般檢定時間訂於學期課程修畢後,一年舉辦 多次檢定考試,筆試內容則因應課程則有所不同,如視障教育教師需通過
「視覺障礙」與「點字」兩科考科,而考科均依據教育局所訂定之教育標 準;無論學生是否通過檢定,均可參加針對師資培育畢業生設計的「導引 方案」,在實習內容、實習學生、實習學校、師資培育單位均有明確規定,
而建立完整的支援體系。
據上所述,研究者分別針對實習法規、實習內容、實習時間、檢定方 式、檢定時間及檢定內容分析比較,結果如表 4-3。
表 4-3 臺灣與美國視障教育師資實習與檢定制度之比較 臺灣
臺灣 臺灣
臺灣 美國美國美國美國 實習法規 師資培育法及施行細則 導引方案
實習內容 以教學實習、導師實習為主;
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
以教學實習、導師實習為主
實習時間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後,須 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成為初任教師,並需完成為期 一至二年的實習
檢定方式 以筆試為主;一年舉辦一次 以筆試為主;一年舉辦多次 檢定時間 實習結束後 學期課程修畢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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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近年因各校辦理教師甄選工作事雜爭議多,影響各校自辦教師甄試意 願,則改由各縣市教育局辦理教師甄試;通過教師甄試即可成為正式教 師;領有正式教師證書後,即可一證用終生,不須換證;在職進修訂有《教 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進修方式包括可分為國外進修、國內學分與學位 進修、短期研習、教學研討會、個案研討會和自我成長活動等類型;然而 臺灣雖有規定教師每年的研習時數,並未能強制執行。
美國在任用制度上則簡化流程,直接由教育局負責甄試,再將合格人 員薦請教育委員會核准任命;而美國教師在進職修亦訂有教師進修辦法,
明確規定教師進修內容,包含教學內容方面的知識和技能、職業道德和行 為準則、專業發展等各層面,並結合教師證照核發制度,如未達到法定的 進修時數,則不予核發續任教師證,以落實教師在職進修制度。
據上所述,研究者分別針對權責機關、進修方式及進修內容分析比 較,結果如表 4-4。
表 4-4 臺灣與美國視障教育師資任用與進修制度之比較 臺灣
臺灣 臺灣
臺灣 美國美國 美國美國 任用權責機關 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後由校長聘任
由教育局甄試,再將合格人 員薦請教育委員會任命 聘用任期 分初聘、續聘、長聘;領
有教師證書後可一證用終 生
根據其表現與成就來決定 是否續約;教師證書須定期 換證,以維持有效性 進修方式 短期進修及長期進修 短期進修及長期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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