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師組、出組、歷組、花東子組 占辭文例研究
第一節 師組卜辭
二、 師賓間類
在黃天樹《殷墟王卜辭的分類與斷代》與李學勤、彭裕商(下文為書寫方 便僅稱彭裕商為代表)《殷墟甲骨分期研究》中,基本認為師賓間類不帶有占 辭。202然而在黃天樹〈黃天樹甲骨文第一人稱代詞綜述〉一文中指出《合集》
7020「己卯卜,王:咸翦敖?余曰:雀 (將)人伐 」之說解:「咸,副詞,完 畢。雀,人名。敖、 ,皆方國名。命辭貞問,是否已經翦滅敖方。「余曰」以下
200 裘錫圭:〈從殷墟卜辭的「王占曰」說到上古漢語的宵談對轉〉,《裘錫圭學術文集․甲骨文 卷》,485 頁。
201 前段文字為黃天樹〈甲骨文第一人稱代詞綜述〉相關討論的摘要,見黃天樹:〈甲骨文第一 人稱代詞綜述〉,《東海中文學報》第 28 期(2014 年 12 月)。
202 李學勤、彭裕商的師賓間類,大致相當於黃天樹的師賓間 A 類、師賓間 B 類、賓組 類。
是占辭。「余」是商王自稱。王看了卜兆以後說,應乘勝命雀率領其族人征伐 方」203,且將《合集》7440 反(《丙編》410)之占辭:「王占曰:『吉,帝其受余 祐。』」歸類為師賓間類,204則已轉而認為師賓間類中存在占辭。
韓勝偉《甲骨卜辭占辭研究》一文,依崎川隆《賓組甲骨文分類研究》的 字體劃分標準,認為師賓間類存在占辭,並舉《合集》5063、《合集》5064、
《合集》5414、《合集》6834、《合集》11702、《合集》15643、《合集》11799
《合集》、17710、《合集》17712 等為例。
黃天樹、彭裕商的師賓間類概念比較相近,205但是部分黃天樹、彭裕商判 斷為賓組的卜辭(大多是黃天樹的賓一類或李、彭的賓組一 A 類),在崎川隆的 字體分類概念中,歸屬於師賓間大類中的過渡一類。換言之,師賓間類是否有 占辭,與占辭內容的認定沒有關係,原則上是字體類組分判的課題。由於楊郁 彥的〈甲骨文合集分組分類總表〉基本上符合黃、彭的分類原則,以下便依楊 郁彥、崎川隆的研究成果,對這些卜辭進行驗證,並附上崎川隆所繪製的各家 賓組字體分類對應表以說明:
203 同前注。140 頁。
204 本片出自於「YH127 坑」,依綺川隆則分為典賓過度二類。
205 黃天樹、李學勤(彭裕商)之師賓間類雖然架構基本相同,但在黃天樹概念中傾向將字體特 徵介於師組、與賓組特色,但出現貞人與賓組相同的那些字體排出師賓間類之外,並且又再細 分師賓 B 類;李學勤、彭愈商基本將師賓間類看作賓一類的亞類,且底下不再細分。
片號 漢達 黃天樹 楊郁彥 崎川隆
《合集》11799 典賓 A 典賓 師賓間類(典型)
《合集》15643 典賓 B 典賓 B 師賓間(非典型 B)
《合集》17672 師賓間 賓三 賓三類(典型)
《合集》17710+
11702 典賓 典賓 師賓間(非典型 B)
《合集》17712 典賓 典賓 師賓間類(典型)
《合集》18910
師賓間—
典賓 A 師賓間 B 典賓類
《合集》5063 典賓 A 典賓 師賓間(非典型 D)
第二節 出組
黃天樹、彭裕商都大致將出組卜辭分為出組一類(賓出)、出組二類,並認 為出組帶有占辭。207出組的「占」字一般作 (《合集》24917)、 (《合集》
24117 反) (《合集》24118) (《合集》16350)等形。由於此字並無口 形,也不像《花東》卜辭、歷組、黃組卜辭一樣在「𡆥」形之下帶有區別性符 號,部分學者也將出組表示占斷的字釋為「𡆥」。宋華強〈釋甲骨文的「戾」和
「體」〉一文中引用沈培的看法,指出出組卜辭中表示災禍的「𡆥」,與表示占 斷的「𡆥」,寫法並不相同。在出組卜辭中,表示災禍的「𡆥」字一般作:(
《合補》7334)、208 (《合集》26479) (《合集》26480) (《合集》
26481),基本特徵為瘦小狹長,和賓三類表災禍義的「𡆥」( )字形相近,表 示占斷義的「𡆥」( )字特徵則為臼角處較為象形,或者肩胛骨作類似「 」 之形。至於為什麼出組的占字會與𡆥寫得那麼相似呢?裘錫圭的解釋為將𡆥看 成「兆」的表意初文,賓組的「 」、歷組的「 」、黃組的「 」都是𡆥(兆)
的派聲詞,都從兆得聲。從音理上,兆(宵部)與𡆥(繇)同為宵部、可與憂(幽 部)旁轉,也可與占(談部)對轉。209另一種觀點則以郭沫若早期將「𡆥」讀為冎
(禍)作為基礎。單育辰〈再談甲骨文中的「𡆥」〉認為甲骨文的「 」:「象在 有卜兆的骨頭上占斷之形,是一個會意字。他與『𡆥』不是一個字,也與
『兆』無關。甲骨文的『 』(或『 』)就是後世的占字,本形象在肩胛骨上
207 黃天樹將賓出卜辭中署賓組貞人名的稱作賓組賓出類(賓三類),署出組人名的稱作出組賓 出類(出組一類),並認為賓三類不見占辭,出一類則有占辭(《合集》24917、《合集》
23805)見黃天樹《殷墟王卜辭的分類與斷代》,65 頁。
208 即《合集》41249(僅有拓片)。
209 裘錫圭:〈從殷墟卜辭的「王占曰」說到上古漢語的宵談對轉〉,《裘錫圭學術文集․甲骨文 卷》,485 頁。
以『卜』以口作占問」,並認為「出組有時候把『王 曰』寫作『王曰』是非常
《合集》23652 的「占」作「 」,與其他出組常見構形不同,考量本條卜辭雖
為殘辭,但「王占」後還有驗辭常見的允字,且「 」所从的骨形也的確能和
「𡆥」所从的骨形產生區別,因此本條卜辭帶有占辭的可能性還是很高的。
部分卜辭中的「王曰」則當做敘辭或命辭用,而非占辭:
辛未卜,王曰:來[乙]亥六 《合集》24128 壬午卜,王曰:其弜先。 《合集》24121 己丑[卜],王曰:茲卜孚。 《合集》24122 戊子卜,疑貞:王曰:余其曰多尹,其□二侯上絲眔(暨) 侯,其
周。一 《合集》23560
□□[卜],貞:王曰多尹曰其于曰弗用,受 《合集》2335 上列卜辭中,前三條「王曰」當理解為「王貞」。既為王貞卜辭的標記,屬於敘 辭的一部分。後兩條卜辭雖有殘缺,但是根據「王曰」擺放的位置,顯然當看 作命辭看待。《合集》23560、《合集》2335 的「王曰」應當都是前一次王已作 的占斷,本次占卜的前提,命辭有殘缺,推想其大意應當是:「前一次王的占斷 為命令多尹……,現在應該如何…..」之類的意思。其中「曰」可能與「乎」、
「令」意思相近。早期釋文對於這類命辭的理解不夠,以為這一類卜辭省略命 辭,在敘辭後接續占辭,誤解這類「王曰」、「王占曰」放在命辭中的意義。
最後,部分出組卜辭中,在命辭之後、驗辭之前,帶有「吉」字。从格式 上來看可能是省略王占曰的占辭。如:
癸酉卜,王貞:旬亡 ?吉,告。在三月。 《合補》8170 丁未卜,王貞:今夕雨?吉,告。之夕允雨,至于戊申雨。
在二月。 《合集》24773
[甲]午卜,王貞曰:雨?吉,告。允雨。 《合集》22782 這一類帶有「吉」的卜辭,何組、無名組(董作賓所分第三期卜辭)中亦常見 有這類詞語。其具體差異在於,出組卜辭這種類似兆辭的「吉」往往包含在卜
辭中,行款相連,何組、無名組等卜辭則多刻於兆側,且「弘(引)吉」、「大
第三節 歷組
歷組卜辭中的表示占辭的字,主要有兩種字體,歷一類多作 (𡆥字作
),主要特徵為肩胛骨之骨首大略為「 」形;歷二類多作 (𡆥字作 ),主 要特徵為骨首處左右兩筆出頭。這些字形一般多隸作 (或 ),然而依據幾本 主要大型甲骨著錄書的釋文來看,各家理解並不一致,試舉以下幾例:
編號 合 34750 合 34890 屯南 2439 合補 10845
合集釋文 〔王 曰〕旬 有 自……
癸巳,貞旬 𡆥。王 曰囗
《摹釋》 …吉旬有祟自 癸巳貞旬𡆥王 占曰
癸酉貞旬無𡆥王 茲 王 曰于丙
《校釋》 〔王 曰〕: 旬又 自…
癸巳,貞旬 𡆥。王 曰□
癸酉,貞旬亡𡆥。王 曰:茲兕。
王 曰于丙
漢達文庫 〔王〕 :旬 又求自
王 曰 王 :茲廌。 王 :于丙
圖版剪影
215 如《合集》24118、《合集》24917。
216 裘錫圭:《裘錫圭學術文集․甲骨文卷》(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 年),471 頁。
217 同前註,485 頁。
218 同前註,85 頁。
少數刻寫情形類推歷組卜辭中,似乎也只能當做旁證。宋華強在〈釋甲骨文中
「 」為形聲兼會意字,从「𡆥」从口,「𡆥」亦聲。繇、兆、占三字可能是同
問句,占、驗辭都當看作肯定句。《說文》說「占,視兆問也」應當只言及占卜
《合集》16943+《英藏》1590227等。而在歷組的情形中,占辭都刻在正面,並 無刻在背面的。就筆者目前所檢閱,歷組帶有占辭的卜辭計有 11 例228,除了
《屯南》2384 刻於正面骨扇以外,其餘卜辭都刻在正面骨邊。由於骨面空邊狹 長,且卜旬卜辭多以畫界區隔,刻寫空間較為緊迫,可能因此才省作「王
(占)」。《合集》34750、《合集》34865、《合集》34890、《合集》35024、《屯 南》2439、《合補》10845 都是這樣的例子。
228 此 11 例為:《合集》34750、《合集》34865(兩例)、《合集》34890、《合集》35024(兩 例)、《屯南》930、《屯南》2384、《屯南》2439(兩例)、《合補》10845。
229 見姚孝遂:《摹釋》,260 頁。
230 胡厚宣主編:《甲骨文合集釋文》(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 年),601 頁。
231 白于藍:《殷墟甲骨刻辭摹釋總集校訂》,(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 年),100 頁。
「貞:王占〔曰〕: 」、232漢達文庫作:「貞:王占〔曰〕孚」,似乎仍以為王
見於《合集》902 正+《合集》12218:
己卯卜, 貞:雨?
己卯卜, 貞:不其雨?
王占:「其雨,唯壬。」
壬午允雨。 《合集》902 正+《合集》12218 本版出自於 YH127 坑236,為典賓類腹甲刻辭。本版占、驗辭與內容相應的正卜 前辭,皆刻於正面左前甲處,惟行款並不相連,顯然非一次刻成。此處出現
「王占」一辭,可能是因為「其」字的筆劃與「曰」形似,刻手不小心誤刻
「曰」為「其」,就順勢刻為「王占其雨……」,省略曰字而不致影響表意。
至於刻有「左卜 (占)曰」的《屯南》930,同樣刻在骨邊,卻沒有省略 曰。推測是受到其他組別慣用語「王占曰」的類化影響,所以不省略曰字。
總之,上引諸歷組卜辭中帶有占辭者,應統一將「王 」釋讀成王占,其 省略曰字,或由於節省刻寫的空間,或由於 (占)字从口,本身就隱含有
「說」意,即用口陳述占卜視兆之後的占斷,故從而省略曰字。
236 《合集》906 正、反即《丙編》235、236,《合集》12218 即《乙編》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