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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教師甄選實施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幼稚園教師甄選實施現況

4.公布訊息,明訂甄選流程。

甄選制度的設計應廣納所有符合資格的人才,提升職務的吸引力,吸收適當 的人才參與甄選。

綜合學者觀點,教師甄選原則,為應廣納所有符合資格的人才,透過公平、

公開、客觀、多元的方式,並重視方法的科學、公正、客觀與明確,考選人才任 用後應能善任之。

四、教師甄選方法

Jacobson (1989)提出教師甄選模式分為五大部分重點:第一、分析職務所 需:以界定工作性質,具體描述職務內容,分析人力資源;第二、組成聘任委員 會:建立申請教職模式,公佈聘任需求並策劃聘任過程;第三、審查教師:建立 審查標準,辦理書面資料審查,籌劃面試;第四、甄選活動:進行個人面試、教 學技巧及溝通答辯技巧的評量;第五、聘任:內容包括甄選結果確認及對甄選過 程的評估檢討。

蕭錦利 (2000) 認為:無論從廣義或狹義的選用方法來觀察均可發現,選用方 法本質上是十分多元多樣。因此,除一方面要視實際需要選擇適當的方法外,可 能進一步即要考慮能否同時兼用多元多樣的方法,以提昇選用的正確性與效率性 (李慶宗,2002,頁8)。

范熾文 (2008) 教師甄選的方法,基本上是多元的,沒有任何單一方法是絶對 正確有效的,除視實際需要選擇適當的方法外,應考量兼用其他的方法,以提升 甄選的正確與效率。

近年來,我國教師甄選採取的方式為資格審查、筆試、口試與試教方式進行。

第二節 幼稚園教師甄選實施現況

為瞭解目前幼稚園教師甄選現況,本研究整理 100 學年度全國各縣市辦理幼 稚園教師甄選簡章內容,由「甄選考試法規依據」、「甄選考試報考資格」、「甄選 考試方式」、「甄選考試比例」、「甄選考試試務流程」與「甄選考試配套措施」六 個構面分析其制度內容 (參考表 2-2-1)。

一、幼稚園教師甄選考試制度

全國各縣市辦理幼稚園教師甄選,大致上甄選考試的方式可分為三種,分別 為:筆試、口試與試教。「甄選試務流程」為各種教師甄選制度運作之標準程序,

教師甄選制度運作之核心作業程序,此構面可進一步細分為「筆試篩選制度」、

「複試人數和缺額比例」、「筆試成績併入總分」、「複試後總分相同之優先錄 取順序」、「特殊身份計分調整」等項目。「配套措施」指教師甄選制度核心作 業程序之外,在舉行考試之前與成績統計之後,配合處理教師甄選相關之作業流 程,其構面初步分為「初試與複試間隔日數」、「正式教師暨代理教師甄選合併 辦理」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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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1

幼稚園教師甄選考試制度

甄選考試法源依據 各縣市法源依據 甄選考試報考資格 各縣市報考資格

甄選考試主辦單位 委託各縣市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幼稚園正式教師甄選 不辦理幼稚園正式教師甄選

甄選考試比例 筆試/口試/試教 甄選考試試務流程 筆試篩選制度

複試人數與缺額比例 筆試成績是否併入總分

複試後總分相同之優先錄取順序 特殊身份調整計分

甄選考試配套措施 初試與複試間隔日數

正式教師甄選是否與代理教師甄選合併辦理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二、幼稚園教師甄選考試法源依據

根據教育部編訂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手冊 100 年 版規範,各縣市所採行的教師甄選主要法令包括:

(一)《教師法》及《教師法施行細則》

該法第 11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該條例第 26 條規定:「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 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 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該辦法第2條規定:「教評會辦理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 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辦理、聯 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四)《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該要點是由教育部93年1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30000757號函所訂定,其中 第12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受各級學校教評會委託辦理之教師聯合甄試,得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五) 各縣市自訂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要點

各縣市除了依據上列四項法源之外,臺北市、臺中市、彰化縣、屏東縣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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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更擬定出該縣市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辦理教師聯合甄選作業要點,此作 業要點是由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依各縣市情況,並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甄選作業要點》增修訂定而成。

除了上述法源外,桃園縣增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苗 栗縣增列原住民族教育法,彰化縣增列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 辦法,金門縣增列離島建設條例第12-1條。

(六) 離島建設條例第12-1條

為因應離島建設條例於100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其條文中第12-1條「為保障離 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四年以上,始得提 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之規定。

三、幼稚園教師甄選考試報考資格

根據 100 年度各縣市教師甄選簡章中可知,其甄選基本資格方面,依簡章歸 納大概可以分為基本條件和特殊條件兩種。

(一) 基本條件

在基本條件方面,各縣市規定大致相同,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能具有教 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規定之 情事者,並具有幼教教師合格證者且在有效期限內。

(二) 特殊條件

在規定具備中華民國國籍方面,都必須驗明國民身份證;另外新北市、金門 縣與臺南縣在簡章中註明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 籍 10 年以上,以至現場證件審查日止。

在具備合格幼教教師證書,屏東縣另註明且須修習特教 3 學分之學分證明或 經大專院校或政府機關核定辦理特殊教育專業知能 54 小時以上研習證明使得報 考。在非現職教師,未連續中斷教學工作達 10 年以上者使得報考;屏東縣訂定於 民國 82 年 7 月 31 日前取得教師證書者,需另檢具未連續中斷教學超過 10 年以上 之相關服務證明。臺北市與彰化縣訂定持有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者,且無 92 年 8 月 1 日前連續中斷教學超過 10 年以上者使得報考。臺南縣訂定若持自 90 年 7 月 31 日之前核發之合格證者,須檢具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

在特殊考生身份方面,僅有屏東縣要求原住民籍考生,需再檢附最近一個月 之戶籍謄本證明其原住民籍身份。

在年齡限制方面,僅有臺北市限制年齡超過 65 歲以上(民國 35 年 8 月 1 日 以前出生)者不得報考。

臺東縣在簡章中明定報考本縣公立幼稚園教師甄選,錄取為正式合格教師者 經介聘後,應具結自願於本縣實際服務滿三年,第四年起始可依規定介聘至他縣 市服務。並限制留職停薪中之教師與以不適任教師資遺或退休者不得報考。

在其他資格限制方面,彰化縣與臺南縣規定本縣現職教師不得報考。

四、幼稚園教師甄選考試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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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2

100 學年度各縣市教師甄選考試主辦單位表 甄選考試主辦單位 縣市名稱

委託各縣市地方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辦理幼稚園 正式教師甄選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苗栗縣、臺中市、彰化 縣、臺南市、屏東縣、臺東縣、金門縣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100學年度,委託各縣市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幼稚園正式教師甄選的縣 市有:臺北市 (47名)、新北市 (22名)、桃園縣 (30名)、苗栗縣 (8名)、臺中市 (20 名)、彰化縣 (7名)、臺南市 (22名)、屏東縣 (5名)、臺東縣 (10名) 、金門縣 (5 名),全臺共有缺額176名缺額;沒有辦理幼稚園正式教師甄選的縣市有:基隆市、

宜蘭縣、花蓮縣、新竹縣市、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市、高雄市、澎湖縣及連 江縣。

五、幼稚園教師甄選考試比例

目前我國幼稚教師甄選考試方式,包括「筆試」、「口試」和「試教」三項,

依據考試內容分別分析如下:

(一) 筆試

藉由整理全國各縣市甄選簡章得知,「筆試內容」和「筆試題型」來探討幼 稚園教師甄選筆試制度。

1.筆試內容

分析全國各縣市幼稚園教師甄選簡章得知(參考表 2-2-3),就筆試科目而言各 縣市有不同規定,筆試內容共有四種,分別為「教育專業知能+幼教專業知能」、

「教育綜合測驗」、「教育綜合測驗+國語文」、「幼稚園教育學科」、「教育 學科」、「幼教教育專業科目+國語文」、「幼教教育專業科目+國語文+地方 文史」,各縣市做法不一。

表 2-2-3

100 學年度各縣市教師甄選考試「筆試」內容表

筆試內容 縣市名稱 採用縣市總數

教育專業知能+幼教專業知能 臺北市 1

教育綜合測驗(含幼稚教育) 新北市 1

教育綜合測驗+國語文 桃園縣 1

幼稚園教育學科 苗栗縣、臺東縣 2

教育學科 臺中市 1

教育科目+國語文 彰化縣 1

幼教教育專業科目+國語文 臺南縣 1

(續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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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教育專業科目+國語文+地方文史 屏東縣、金門縣 2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表2-2-4

100學年度各縣市教師甄選考試「筆試」內容統計表

筆試內容 縣市名稱 採用縣市總數

教育專業知能 臺北市 1

教育綜合測驗(含幼稚教育) 新北市、桃園縣 1 幼稚園教育學科 臺北市、苗栗縣、臺東縣、屏東

縣、金門縣、臺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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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科 臺中市、彰化縣 2

國語文 彰化縣、桃園縣、臺南縣、屏東

縣、金門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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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文史 屏東縣、金門縣 2

地方文史 屏東縣、金門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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