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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甄選制度之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教師甄選制度之相關研究

本節包含「教師甄選制度綜合研究」、「教師甄選筆試概況相關研究」、「教 師甄選口試概況相關研究」、「教師甄選試教概況相關研究」之探討,以瞭解教 師甄選相關研究之趨勢。

一、教師甄選制度相關研究

依研究年代依序整理研究者、研究題目、研究對象、研究方法等項目,歸納 如表2-3-1。

(一) 研究主題

從研究主題來看,可大致區分為國民小學教師甄選制度研究、國民中學教師 甄選制度研究,但針對幼稚園教師甄選制度相關研究卻付之闕如篇數為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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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研究建議,教師甄選方式應採取更多元的組合,目前幼稚園教師甄 選的考試組合仍採用「筆試/口試/試教」科考組合,此種考試組合是否何宜,是值 得去探討的。

3.甄選考試試務流程 (1)筆試篩選制度

吳福春 (2003) 指出,教師甄試應採取初、複試分開兩階段考試方式,初試時 錄取一定倍數名額參加複試。胡文仲 (2005) 指出,初試時錄取一定倍數名額參加 複試。李欣怡 (2008) 提出,應以筆試篩選確保教師的基本素質,選出錄取缺額倍 數的應試者參加複試,以提升複試(試教、口試)的鑑別度。

從以上相關研究論述發現,都傾向採取初、複試兩階段考試,並於初試時錄 取一定倍數名額參加複試。

(2)複試人數與缺額比例

李欣怡 (2008) 指出,複試人數與缺額比例以3倍為佳,簡章上公開筆試後錄 取之複試人數與缺額的比例,若採取5倍以上,應考人數過多,必須開設二個以上 的試場同步進行試教,不同組別的評審標準不一,轉換為常態化標準分數的歷程 也難免誤差,此將削弱複試之鑑別度。若採2倍應考人數,則應考人數過少,應考 者可能因通過其他縣市教師甄選、各縣市考期相衝突…等若干因素而放棄報到,

此將面對備取人數不足的困境。因此,以3倍人數錄取複試者,一方面可顧及複試

結果的鑑別度,另一方面,較可避免複試所錄取者未報到而浪費人事成本的情況。

整理幼稚園教師甄選簡章,採取複試人數與缺額比例共有「3倍」、「4倍」、「各 類科公告缺額未達10人時,該類科得參加複試人數為20 人;各類科公告缺額,該 類科得參加複試人數為公告缺額之2 倍。」三種方式進行,若採用2、4倍人數應 考,是否會面臨研究者提出的人數過多與過少問題,值得進行探討。

(3)筆試成績是否併入總分

李欣怡 (2008) 指出,筆試成績應併入教師甄選成績總分計算,確保甄選考試 之公平性,將最具無爭議性的筆試成績列入教師甄選總分計算,基本上可保障甄 選考試制度之公平性,限制人情關說影響教師甄選結果的範圍。整理幼稚園教師 甄選簡章發現,唯獨臺北市將筆試成績僅作為筆試篩選錄取門檻,不併入錄取總 成績計算之外,其餘縣市皆將筆試成績列入總成績計算之中。

(4)複試後總分相同之優先錄取順序

吳福春 (2003) 提出,教師甄試在同分情況下應以試教分數高者為優先錄取。

賴碧如 (2005) 提出,教師甄試在同分情況下應以試教分數高者為優先錄取。胡文 仲 (2005) 提出,教師甄選若遇同分時應加額全部錄取。李欣怡 (2008) 指出,教 師甄試在同分情況下應以試教分數高者為優先錄取。試教或口試成績未達規定分 數是減額錄取標準。

從以上相關研究論述指出,教師甄選在同分情況下應以試教分數高者為優先 錄取,筆試可測驗應試者之學識涵養,但成績高者不一定會教學,試教可測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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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者的教學能力,教師應以教學為重,甄選標準應回歸教師應有的教學專業。

綜合觀察幼稚園甄選簡章發現,除了臺北市、屏東縣及金門縣採取以試教分 數為優先第一錄取分數外,其他縣市如:桃園縣、臺中市、彰化縣、臺東縣採用 筆試為第一優先錄取分數;另外,新北市、苗栗縣與臺南縣採取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之人士為第一優先錄取者。優先順序比較後若條件仍然相同時,唯獨有臺北市 採用增額錄取方式,其他縣市傾向於由甄選委員會公開抽籤決定之,這些規定是 否客觀,是否保障學生之受教權,為值得討論的範圍。

(5)特殊身份調整計分

胡文仲 (2005) 對持殘障手冊應試者之處理方式認為應「不予優待以視公平」

和「同分時優先錄取」。李欣怡 (2008),以具志願服務僻地學校聘約切結者為調整 計分的依據,減緩僻地學校人事流動率。整理幼稚園教師甄選簡章發現,除了對 持身心障礙手冊者調整計分方式外,另外,臺東縣也對具原住民族籍者,初試原 始成績加 10%,以增額方式錄取參加複試。苗栗縣則對原住民籍考生於參加原住 民重點學校之教師甄選時,其成績以原始總成績加 10%計算。金門縣則是具結錄 取後志願連續四年接受教育主管機關介聘至本縣師資不足學校,願意者加總分 8%。這些方式是否合宜,值得探討。

綜合以上文獻探討中發現,其制度面與幼稚園教師甄選實施現況仍有其制度 面的差異性存在,因此參酌過去相關文獻研究的結論與建議,編成本問卷內容第 二部分「幼稚園教師甄選考試作業程序」。

三、教師甄選筆試概況相關研究

吳福春 (2003) 提出,甄試方式尚可,唯筆試之配分尚需再改進。胡文仲 (2005) 指出,認為教師甄試最需改進的項目以筆試居多,因為筆試獲得高分未必就是一 位優秀老師,專業的老師,宜取消加考地方文史內容,避免各縣市保護政策,讓 所有參加教師甄試者公平競爭。朱良光 (2005) 指出,教師甄選的「筆試」內容應 該包含的項目為「教育專業科目」與「專長項目測驗」。李欣怡 (2008) 指出,筆 試內容必須包括專門科目,並提高其配分比重,筆試成績應併入教師甄試成績總 分計算,確保甄選考試之公平性,以國語文為筆試內容之甄選教師鑑別度不佳,

宜取消之,都會地區毋須加考地方文史,筆試命題增加「教案設計」可更貼近實 務教學。

綜合研究者的發現,將就筆試內容進行分析,敘述如下:

李欣怡 (2008) 研究指出,以國語文為筆試內容之甄選教師鑑別度不佳,宜取 消之,整理 100 學年度幼稚園教師甄選簡章發現,加考國語文的縣市有,彰化縣、

桃園縣、臺南縣、屏東縣、金門縣等五個縣市,是否何宜,值得列入探討範圍。

另外,李欣怡 (2008) 也指出,都會地區毋須加考地方文史,發現加考地方文史的 縣市只有屏東縣與金門縣兩縣市,這兩個縣市都不屬於都會地區,都會地區的縣 市均沒有加考地方文史。

李欣怡 (2008) 研究指出,筆試命題增加「教案設計」可更貼近實務教學。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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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苗栗縣及臺東縣在進行試教前,必需當場完成設計教案並列入評比,其餘 縣市都沒有教案設計的考科,在未來考試時是否加入教案設計這項考科,是值得 討論的問題。

綜合以上文獻探討中發現,目前幼稚園教師甄選筆試實施現況在筆試考試科 目組合、筆試成績百分比與研究者之結論與建議仍有其差異,因此參酌過去相關 文獻研究的結論與建議,編成本問卷內容第三部分「幼稚園教師甄選考試筆試作 業程序」。

四、教師甄選口試概況相關研究

蘇鈺琦 (2004) 指出,提高口試評分客觀性應「由口試委員事先共同訂定評分 標準」,其次為「聘請具有專業背景人員擔任口試委員」。胡文仲 (2005) 提出,

口試題目應由口試委員事先設計題目,應試者抽籤,欲提升教師甄試口試之客觀 公平性以事前擬定共同的評分標準。朱良光 (2005) 提出,口試時間應該以「6-10 分鐘」較為適當,口試題目應該以「事先由口試委員共同設計」、「由主辦單位 製作題庫,再採抽題方式挑選題目」較為適當。胡悅倫、呂秋萍、陳世芬 (2007) 提出,為杜絕教師甄選口試的不公平,須「訂定標準透明化的口試流程」,其餘依 次為,宣導公平、公正的觀念、對口試委員予以標準化訓練及強制增聘外校口試 委員。呂秋萍、胡悅倫、邱皓政 (2007) 提出,口試委員的類我效應對口試評價結 果影響的總效果最強,甚至高出應試者教師專業許多,教師甄選口試的過程中,

應試者教師專業不是口試委員最重視的因素;反倒是應試者受喜愛程度對口試評 價結果影響最大。胡悅倫 (2008) 提出,面談委員認為口試成績佔總成績以 21-40%

較為適當,口試工作最困難的部份為「口試問題的應答評分」,另外「口試題目的 擬定」與「輔助資料的評分」(如自傳履歷、教學檔案、成長檔案)也是口試工作中 最困難的部份。

李欣怡 (2008) 提出,應明定口試檔案不列入計分考量,由題庫抽選口試題目為求 防弊而降低口試甄選的效能,公開口試評分項目可提示考生準備方向與規範口試 委員命題方向,面試(試教與口試)比例要高於筆試。

綜合研究者的發現,將就口試內容進行分析,敘述如下:

蘇鈺琦 (2004),提高口試評分客觀性的意見為「由口試委員事先共同訂定評 分標準」,胡文仲 (2005) 大多數填答者認為欲提升教師甄試口試之客觀公平性以 事前擬定共同的評分標準認同度最高。由 100 學年度的甄選中得知,唯獨新北市 在簡章中明訂評分標準,其餘各縣市皆未註明,這樣的口試方式真的達到公正原 則,值得探討。

胡文仲 (2005) 提出,口試題目應由口試委員事先設計題目,應試者抽籤。朱 良光 (2005) 由主辦單位製作題庫,再採抽題方式挑選題目較為適當。李欣怡 (2008),由題庫抽選口試題目為求防弊而降低口試甄選的效能。胡悅倫 (2008) 提 出,口試工作最需要加強的部份為口試問題的擬定。但反觀幼稚園教師甄選口試 方式,只有臺中市有事先進行口試試題題庫命題,採取抽題方式進行口試,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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