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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與人體尺寸鏈結

第四節 廁所

 

廁所類的 504.4.1 求助鈴位置14分成兩個高度,第一個為距地板高 35 公 分,主要是為跌倒至地板時的緊急情況下使用,第二個為馬桶座位上 60 公 分,主要是為坐在馬桶上發生緊急情況時使用的求助鈴;位於馬桶座位上 60 公分處的求助鈴其參考尺寸為坐面到坐姿肩高 P5

504.3 鏡子15則是以可照到胸部以上的範圍為主;鏡子高度期可參考的 尺寸為坐姿胸下點 P5、洗面臺高度、坐姿左眼外角。

503.3 馬桶高度16一般建議馬桶坐姿不宜太高腳會騰空,也不宜太低會 造成站立時不易,另外身心障礙者中的輪椅使用者從輪椅上平移至馬桶坐 上;其馬桶高度的建議參考尺寸為坐姿下大小腿交界處,即膝窩處 P5

       

1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504.4.1 求助鈴位置:一處在距離馬桶前緣往後 15 公分、馬桶座位上 60 公分處;

另一處在馬桶前緣往前 35 公分、高 35 公分處。 

15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504.3 鏡子:鏡子高度應在 90 公分以上。 

16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505.3 馬桶高度:馬桶座椅高度為 40-45 公分。 

505.4 沖水控制17目前多以設置於儲水槽上為多,建議設置於扶手之側 牆上;其沖水控制的參考尺寸為符合手部側邊活動作業域範圍即可。

506.3 小便器高度18為站姿使用,若配合扶手使用,應注意勿使便斗下 緣突出,勿造成身體過度前傾,失去重心;其小便器之突出最低點約於一般 人之膝蓋位置處,可以供一般人與較小男孩童使用。

507.3 洗臉盆高度19身心障礙者的輪椅使用者的使用情形為坐姿,雙手 捧水洗臉;洗臉盆上緣距地板高度的參考尺寸為坐姿肘高 P5,洗臉盆下面距 面盆邊緣長度可參考的尺寸為踝關節到膝蓋的深度 P95,由地板面量起的淨 空間高度的參考尺寸為膝蓋靜容空間 P95及坐姿膝高 P95

507.5 洗臉盆深度20目前台灣規範為<50 公分,建議仍應以深度上限規範 為主要考量,如深度太深,影響高齡者伸鉤長度,例如肥皂的取用等,其考 慮到的尺寸為手臂長度 P5及正常手部作業域範圍;廁所類的人體計測推薦參 考項目請詳見(表 4-4.1)。

ANSI 的馬桶高度建議為 43 公分~48.5 公分,台灣無障礙規範建議高度 為 40-45 公分,兩國馬桶高度最小規範值大約相差 3 公分,最高規範值大約 相差 3.5 公分,而根據本報告的 2.4.2 的美國與台灣人體計測尺寸比較中,

並未提及小腿膝蓋等相關高度,但專家們認為馬桶高度是與每個人每天生活 息息相關,建議需要進一步調查或是由實驗的方式來確認國人所需的尺寸。

       

17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505.4 沖水控制:馬桶前緣往前 10 公分及馬桶座面上約 40 公分處。 

18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506.3 小便器高度:手可觸範圍。 

19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507.3 洗臉盆高度:洗臉盆上緣距地板面不得大於 85 公分,洗臉盆下面距面盆邊 緣 20 公分之範圍,由地板面量啟 65 公分內應淨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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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4.1 規範與人體尺寸與使用行為的鍵結-廁所類 (PX:第 X 百分位數)

使用者 一般人 輪椅使用者

項目\ 描述 推薦計測項目 推薦計測項目

504.4.1 求助鈴位置 D=>坐姿肩高到坐面 P5 D=>坐姿肩高 P5

504.3 鏡子 A=>坐姿時胸部下點 P5 A=>坐姿胸下點 P5

505.3 馬桶高度 膝窩處 P5 膝窩處 P5

505.4 沖水控制 符合手部側邊活動作業域範圍即 可。

符合手部側邊活動作業域範圍即 可。

506.3 小便器高度

507.3 洗臉盆高度 A=>坐姿肘高 P5

B=>踝關節到膝蓋的深度 P95 C=>坐姿膝高 P95

507.5 洗臉盆深度 手臂長度 P5 手臂長度 P5

表來源: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