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既有建築物地下室拆除、結構審查相關規範
第一節 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
目前國內針對建築物拆除最主要之施工管理法規爲內政部規定:
申請拆除執照應檢附依內政部訂頒《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之規定配 合辦理之拆除施工計畫書。
內政部於民國107 年 12 月頒佈之《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主要 目的係規範建築物拆除工程業者落實對建築物拆除工程所產生之拆除 物進行分類處理,俾利後續再利用、使資源有效處理。《建築物拆除施 工規範》並對拆除施工計畫書之撰寫內容有所規範,其中與本研究相 關之條文包括:
四、本規範資料送審規定如下:
(一)施工計畫書:
施工前承攬營造業應分別依建築物拆除施工方式擬具拆除工程施工 計畫書,並經相關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可施工。施工計畫書內容應包含 下列項目:工程概述、準備工作、防護設備、拆除作業、拆除物源頭 分類、交通維持、安全衛生管理、環境保護、緊急應變等計畫,與需 留於原地之各項建築物或設施之保護及損傷修補措施及承攬契約所 規定之事項:
2. 準備工作計畫:包含申請書、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
工程圖樣、基地環境調查、拆除建築物本身及基地四周環境進行調 查,依據調查結果選定施工方法及機具。
3. 防護設備計畫:包含安全圍籬、臨時支撐、鷹架、防塵帆布網、安 全防護措施及設備。
4. 拆除作業計畫(包含地上及地下構造物之拆除作業):包含工法與 促使廢棄物減量及提升再利用價值之程序。
(三)有其他安全考量者,承攬營造業須應提交安全支撐或補強計畫;拆 除作業採爆破方式者,應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八、施工時應採取下列防護措施:
(二)施工期間,承攬營造業應隨時監測被拆除之構造物、鄰近建築物或
其他構造物之情況,有傾斜、隆起、沉陷、龜裂或其他不正常之危 險現象者,應立即停工、通知業主、疏散與隔離非工作人員,並儘 速加固、支撐、回填、灌漿或採取其他必要之因應措施。待構造物 情況穩定後,始得繼續施工。
九、拆除施工準備工作如下:
(一)建築物現場勘查:
1. 為了解建築物之現況及結構特性、建築變動等,據以擬訂符合現況 之拆除施工計畫。
2. 應參照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二二九一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 築物現況調查」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規定。
3. 現場勘查之前應詳細了解建築結構、建築、工程竣工及使用後之變 更等圖說資料。
4. 調查鄰近建築物與拆除建築物之位置關係,供未來施作防護措施參 考。
(三)構造物或設施僅需拆除一部分,而其他部分須予保留者,承攬營造 業應於拆除前,先研究其原有構造,並根據其構造擬訂拆除步驟及 必要之安全措施,避免於拆除時損及保留部分。拆除後,保留部分 之拆除面應予以適當之處理。
十二、施工過程之檢查及監督規定如下:
(一)承攬營造業或建築師應負責監督工程之進行,確保工程施工符合本 規範相關規定。
十四、拆除施工規定如下:
(一)於高水位地區拆除有地下層之建築物時,承攬營造業應採取防止上 舉之措施,避免損鄰事件。
(二)拆除後之地下室或坑洞應以符合規定之填築材料填築,並依有關規 定予以壓實。地下室或坑洞須經檢查後,始得進行回填。
(三)建物部分拆除時,未拆除結構部分應鑑定結構安全,並提供安全支 撐或補強計畫。
(四)每日工作結束後,應使未拆除完竣之建築物保持在安全及穩定狀態。
《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之特點分析如下:
1. 規範以環境保護及施工安全爲重
規範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拆除施工計畫書應包含防護設備計畫、
拆除物源頭分類計畫、環境保護計畫,且拆除作業計畫包含工法與促
第五章 既有建築物地下室拆除、結構審查相關規範
使廢棄物減量及提升再利用價值之程序;以使建築物拆除施工時,能 依適當的拆除程序,並進行現場分類與運送清理,以達成資源回收再 利用之永續環境目標。
2. 現場勘察之規定重點爲預防損鄰事件及做爲事後賠償之依據
規範第九條第(一)款第2 目規定現場勘察之規範以公共工程施 工綱要規範第02291 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爲主,其 重點在承包商對鄰近本工程範圍及可能因施工方法及作業而受損害之 建築物現況提供紀錄,可供日後業主遭遇索賠時作為施工前之狀況證 明。而《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之規定以基地地質構造及土壤性 質爲調查重點,對於基地內既有構造物之調查並無規定。
現場勘察其他條目雖規定應詳細了解建築結構、建築、工程竣工 及使用後之變更等圖說資料,據以擬訂符合現況之拆除施工計畫。但 規範並未明確要求拆除計畫對被拆除之構造物的結構系統及強度進行 評估。本研究建議拆除施工計畫應包含相關內容,以落實規範第四條 第(三)款「有其他安全考量者,承攬營造業須應提交安全支撐或補 強計畫」之規定。
3. 無安全監測計畫及災變處置之相關規定
規範第八條第(二)款雖規定承攬營造業應隨時監測被拆除之構 造物、鄰近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之情況,有不正常之危險現象時應立 即停工並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但施工過程之監測措施未列入防護設 備計畫之內容。本研究建議拆除施工計畫應包含鄰近建築物或其他構 造物之安全監測計畫,以預防可能發生之災變並能及時採取適當之應 變措施。
4. 無地下室回填之規範
規範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拆除後之地下室或坑洞應以符合規
定之填築材料填築,並依有關規定予以壓實。現今建築物拆除常態爲 僅拆除地面以上之構造,保留地下室構造不拆以回填方式處理。然而,
現有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係針對「未為 永久構造物所佔據,而形成之空間之回填」規範,對地下室空間之填 築材料及壓實未有明確規定。此外,規範規定「地下室或坑洞須經檢 查後,始得進行回填。」但檢查項目及標準並未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