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既有地下構造物之利用
(一) 既有地下室已有回填物之問題
此處理方式即爲吳銘剛等(2002)提出三種施工概念中的「回復素 地」:將基地恢復成原本無地下室基礎的素地。理論上需先行施作臨時 擋土及支撐結構以拆除舊地下構造物,並回填以適當材料。但爲節省 成本,地下構造經常未拆除完全,常見的遺留部分包括舊擋土構造或
地下室外牆、筏基底版及地梁;且回填之材料常爲上部構造拆除之營 建工程廢棄物,如拆屋之混凝土塊、磚石、再加以廢棄細砂填補空隙(倪 至寬,2014)。這種做法衍生之問題包括:
遺留部分若爲連續壁,若位置緊貼新連續壁,可做爲新連續壁 導溝之導牆。
舊地下室柱樑經常被拆除破壞,施作新連續壁深導溝時需設置 臨時擋土或支撐。
因營建廢棄物之間隙過大,無法充分壓實,可能無法承載重型 施工機械;且在挖掘時可能容易坍塌;
施作連續壁、反循環鑽掘樁時,穩定液容易從回填物空隙流失 (施志鴻等,2016),因而需要先行施作具水密性的擋土設施。
新作連續壁完成後,需要施打後續全面開挖擋土支撐系統之立 柱及構台樁時,填補材料的不均勻性、變異性,對於立柱施打 的準確位置會有影響。
回填填補材料需要再次的挖除,等於運棄兩次廢棄物;而這外 來的廢棄物與原地下構造物破除後的廢棄物材質不一樣,再分 離再利用比較困難,幫助解決環保問題意義不大。
(二) 保留既有地下構造物繼續使用
若能保留既有地下構造物於新建案中繼續使用,將可節省工期與 施工費用。常見的利用方式有兩種:(1)舊擋土措施爲新擋土措施的一 部分,仍發揮擋土功用;(2)利用舊連續壁做爲新導溝壁。
保留舊連續壁爲擋土措施須評估舊擋土措施的強度是否足夠,否 則須另行補強。常見狀況爲新地下室遠較舊地下室爲深,舊連續壁之 深度往往不足以承受新深度的土水壓力,因此需就深度不足部分於舊
連續壁外側或內側新築擋土措施,如案例11 於舊連續壁內側施作新連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續壁補足舊連續壁深度不足部分(何樹根等,民 96);案例 12 則於舊連 續壁外側施作鋼鈑樁壁補足舊連續壁深度不足部分(張瑞仁、洪慶章,
民96);案例 5 於舊連續壁內側以型鋼排樁補足舊連續壁深度不足部分 (郭晉榮等,2014)。
若新地下室深度與舊地下室相同,則可延用舊連續壁。案例13 即 是如此,但因新地下室範圍超出舊地下室,則於超出部分施作同樣深 度之新連續壁與舊連續壁連結(林培元等,2016)。
(三) 先利用再拆除
此即爲吳銘剛等(2002)提出三種施工概念中的「邊拆邊築」:檢討 新舊地下室構造的相對位置,設法利用原有的擋土設施或地下室結構 做爲施作新擋土措施的臨時擋土或臨時支撐,待替代擋土措施完成後 再拆除做爲臨時擋土或臨時支撐的舊結構。
林培元等(2016)提出舊地下構造物中個別構件的利用方式:
舊擋土措施的利用:延用爲擋土措施、新導溝外壁。
舊地下室外牆的利用:通常做爲新導溝外壁。
舊地下室梁柱構架的利用:做爲施作新擋土措施的臨時支撐。
此外,若舊地下室未拆除,一樓地板面經常做爲新擋土措施、基 礎結構的施工面。
無論做爲臨時水平支撐或施工面承載垂直荷重,均須先對舊地下 室之梁、柱強度進行評估,若強度不足須有足夠之補強。案例14 即於 原地下室增設部分梁柱補強以承受施工機具載重(呂芳熾等,2016)。
(四) 無法利用、直接拆除
舊地下構造物若無法利用,則需拆除。此即爲吳銘剛等(2002)提出 三種施工概念中的「直接破除」。
基地是否有足夠的空間可以設置擋土措施會影響既有地下構造物
的拆除工法(一般社団法人日本建設業連合会,2020)。若既有地下構 造與地界間有足夠的空間能夠設置臨時擋土措施及鄰房保護措施,則 可在設置相關措施後以一般破碎機具進行拆除。若既有地下構造與地 界間沒有足夠空間設置臨時擋土措施及鄰房保護措施,則須以特殊機 具,如全套管切削,破除既有地下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