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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施 建築設施 建築設施 建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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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總則總則總則 總則

401.1 範圍:建築物依規定需設置無障礙停車 位、樓梯及扶手者,須符合本章規定。

402 停車空間停車空間停車空間停車空間 402.1 通則

402.1.1 位置:停車位應設於最靠近建築物主要 入口、無障礙入口或無障礙電梯處。

402.1.2 與通路關係:停車位之下車區應儘量與 與人行通道相連,且不得有高差﹙圖 402.1.2﹚

402.2 標示

402.2.1 入口標示:車道入口處及車道沿路須設 置明顯之連續性指引標示,引導無障礙停車 位之方向及位置。

402.2.2 車位豎立標示:應於車位旁設置具夜光 效果無障礙停車位之標示,標示尺寸應為 40 公分×40 公分以上,下缘高度 190-200 公分

﹙圖 402.2.2﹚。

402.2.3 車位地面標示:車位地面上應設置無障 礙停車位標示,標示圖尺寸不不得小於 90 公分×90 公分,停車格線之顏色應與一般停 車格不同,以利區別。﹙圖 402.2.3﹚

建議:標示圖及停車格線條皆為藍色。

402.2.4 下車區標示:下車區應以白色斜線明 顯標示。﹙圖 402.2.3﹚

圖 402.2.3 圖 402.2.2

圖 402.1.2

附錄ㄧ 設計規範草案

402.3 汽車停車位

402.3.1 單一停車位:長度不得小於 600 公 分、寬度不得小於 350 公分,包括寬 150 公分的下車區(圖 402.3.2)。

402.3.2 相鄰停車位:相鄰停車位得共用下車 區,長度不得小於 600 公分、寬度不得 小於 550 公分,包括寬 150 公分的下車 區(圖 402.3.2)。

402.3.3 下車區:地面須堅硬、平整、防滑,

表面不可使用鬆散性質的砂或石礫,高 低差不可超過 0.5 公分,坡度不得大於 1:50。

402.4 機車停車位

402.4.1 尺寸:機車位長度 220 公分,寬度 230 公分以上,包括下車區寬 100 公分(圖 402.4.1)

402.4.2 下車區:地面須堅硬、平整、防滑,

表面不可使用鬆散性質的砂或石礫,高 低差不可超過 0.5 公分。

圖 402.3.2

圖 402.4.1 最小 550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研訂之研究

403 樓梯樓梯樓梯樓梯 403.1 通則

403.1.1 涵括範圍:樓梯包含上下 2 平台及 平台間之梯級,且平台不得作為走道 使用。

03.1.2 樓梯形式:不得設置旋轉式及梯級 間無垂直板之露空式樓梯(圖

403.1.2)

403.1.3 地板表面:樓梯平台及梯級表面應 採用粗糙或防滑材料。

403.1.4 戶外樓梯:無頂蓋之戶外樓梯及樓 梯入口必須注意排水,避免行走表面 積水,且落水口不得設置於樓梯動線 上。

403.2 樓梯設計

403.2.1 寬度:樓梯淨寬不得小於 120 公分。

403.2.2 樓梯底版至其直下方樓版淨高未 達 1.9 公尺部份應加設防護設施。

403.3 梯級

403.3.1 級深及級高:樓梯上所有梯級之 級高及級深需統一,級高﹙R﹚需為 10-16 公分,級深﹙T﹚不得小於 26 公分﹙圖 403.2.1﹚,且 55 公分2 R┼T≦65 公分。

403.3.2 梯級鼻端:梯級突沿的彎曲半徑不 得大於 1.3 公分,且超出踏板的突沿 須將突沿下方作成斜面,且該突出 之 斜 面 不 得 大 於 2 公 分 ﹙ 圖 403.3.2﹚

圖 403.1.2

圖 403.2.4

R 最大 10-16 公分 T 最小 26 公分

R

T

圖 403.3.1

附錄ㄧ 設計規範草案

403.3.3 防滑條:梯級邊緣應作防滑處理,

且應與踏步平面順平。

建議:防滑條與梯級表面顏色對比。

403.3.4 梯級未鄰接牆壁部份,應設置高出 梯級 5 公分以上之防護緣﹙圖

403.3.4﹚ 403.4 扶手

403.4.1 扶手:樓梯兩側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 75 公分之扶手或雙道扶手﹙高 65 公分及 85 公分﹚,該扶手需連續不斷,並需注意 安全。

二平台﹙或樓板﹚間之高差在 20 公分 以下者,得不設扶手;另樓梯之平台外側 扶手得不連續。

403.4.2 水平延伸:樓梯兩端扶手須水平延伸 30 公分以上,並作端部防勾撞處理﹙圖 403.4.2﹚

403.5 警示設施

403.5.1 距梯級終端 30 公分處應設置深度不得小 於 60 公分 之警示設施(圖 403.5.1)。樓梯中間之平台不須設置警示標示。

圖 403.4.2 圖 403.3.4

圖 403.5.1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研訂之研究

404 扶手扶手扶手扶手 404.1 通則

404.1.1 通則:無障礙設施需設置扶手者,其扶手設計應符合本節規定。

建議:扶手材質如使用不鏽鋼,宜使用適當材料包護,以降低夏、冬天使 用之不適。

404.1.2 扶手形狀:可為圓形、橢圓形或方形,圓形直徑約為 2.8-4 公分,其他 形狀者,外緣周邊長 9-13 公分﹙圖 404.1.2﹚。

404.1.3 表面:扶手表面及靠近之牆壁須平整,不得有突出或勾狀物。

404.2 扶手設置

404.2.1 堅固:扶手必須設置堅固,除廁所 特別設計之活動扶手外,皆需穩固不 得搖晃,且扶手接頭處應該平整,不 可有銳利之突出物。

404.2.2 與壁面距離:扶手若鄰近牆壁,應 與壁面保留 3-5 公分之間隔。

404.2.3 高度:單層扶手之高度為 75±3 公 分,雙層扶手高度分別為 65±3 公分及 85±3 公分,並設置 90 公分高之欄杆。

若用於中、小學學校,高度則各降低 10 公分。

圖 404.1.2

圖 404.2.2

圖 404.2.3

附錄ㄧ 設計規範草案

404.3.4 端部處理:坡道或樓梯端部之扶手應水平延伸 30 公分以上,扶手 端部應作防勾撞處理(圖 404.3.4),並視需設置可供視障者辨識之資 訊或點字。

404.3.5 連續性:扶手需具連續性,不得中斷,但樓梯平台外圍部份得不受限 制﹙圖 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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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輪椅觀眾席位輪椅觀眾席位輪椅觀眾席位輪椅觀眾席位 405.1 通則

405.1.1 通則:設有固定座椅之禮堂及集會區域內之輪椅觀眾席位須符合本節 規定。

405.1.2 地面:輪椅觀眾席位的地面須堅硬平整、防滑,且坡度不可大於 1:

50。

405.1.3 數量:輪椅觀眾席位之數量不得小於表 405.1.3 規定。

圖 404.3.4

圖 404.3.5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研訂之研究

表 405.1.3 輪椅觀眾席位數量規定表 禮堂或集會場所總座位數 輪椅觀眾席位數 150 以下 2

151 – 300 3 301 – 1000 4

1001 以上 4 + 每 1000 人增加一個 405.2 空間尺寸

405.2.1 寬度:單一輪椅觀眾席位至少需 90 公分寬。有多個輪椅觀眾席位時,

每個空間寬度至少為 85 公分。(圖 405.2.1)

405.2.2 深度;可由前方或後方進入之輪椅觀眾席位時,空間深度不得小於 120 公分(圖 405.2.2.1),而輪椅觀眾席位僅可由側面進入者,則空間 深度不得小於 150 公分﹙圖 405.2.2.2﹚

圖 405.2.1

由前後方 圖 405.2.2.1 由左右側進入

圖 405.2.2.2

附錄ㄧ 設計規範草案

405.3 配置

405.3.1 位置:需設於鄰近避難逃生通道、易到達且有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且 若有 3 個以上之輪椅觀眾席位並排時,需可由前後或左右兩側進入該席 位。(圖 405.3.1)

405.3.2 視線:輪椅觀眾席位的視 線清晰度應和其他區域相同

﹙圖 405.3.2.1-2﹚

405.3.3 看護座椅:在輪椅觀眾席 位旁邊至少必須留有一個看 護座椅。

405.3.4 欄杆:座位前應設置欄杆,

欄杆高度 75 公分。

座椅未錯開之視線高度

前後排座椅錯開之視線高度 圖 405.3.2.1

圖 405.3.2.2 圖 405.3.1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研訂之研究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廁所及衛浴設施 廁所及衛浴設施 廁所及衛浴設施 廁所及衛浴設施

50 5050

501 1 1 1 通則通則通則 通則

501.1 適用範圍: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廁所及衛浴設施者,其設計應符 合本章規定。

501.2 設計考慮使用對象:包括行動不便者及生活不便者,如輪椅乘座者、使 用枴杖﹙助行器﹚者、視障及聽障等。

501.3 位置:廁所及衛浴設施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並為獨立設置,

除小便器外,避免設於一般廁所之內。

501.4 地面:廁所及衛浴設施之地面須堅 硬、平整、防滑,尤須注意地面潮濕 及有肥皂水時之防滑。

501.5 高差:由無障礙通路進入廁所及衛浴 設施不得有高差,止水宜採用截水 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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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廁所廁所廁所﹙廁所﹙ToToToToiletiletilet﹚ilet

502.1 淨空間:廁所及浴室空間內需有 直徑 150 公分以上之迴轉空間。﹙圖 502.1﹚

502.2 門:門淨寬不得小於 80 公分,並 儘量橫向採用推拉門。若採用推開 門,門扇開關時,不可進入 502.1 規定之淨空間,及任何固定裝置之 區域,且門鎖具緊急鬆開機制,在 緊急情況下,能從外面開啟,並朝 外打開;門扇若採外開式,應注意 開啟時,門扇勿影響通道﹙圖 502.2﹚。

建議:門淨寬 90 公分以上,且橫向推拉門設置於廁所之外側。

圖 502.2 圖 502.1

附錄ㄧ 設計規範草案

502.3 鏡子:鏡子之鏡面底端與地板面 距離不得大於 100 公分;或鏡面傾 斜 15°﹙圖 502.3﹚

502.4 衣物掛勾:廁所內的衣物掛勾距 地板面 80 公分至 120 公分處,前 面及側面之空間必須符合 208 手 可觸及範圍之規定。

502.5 置物架:應設置於距地板面 80 公分至 120 公分處,且其前面及側面之空 間必須符合 208 手可觸及範圍之規定。

502.6 求救鈴:廁所內應設置緊急求救鈴,其按鈕應設置兩處,一處在距地板 面 90-120 公分處,另一處距地板面 35-45 公分處,且按扭應明確標示。

502.7 緊急訊號:應於馬桶正前方牆壁上,距地板面 150±3 公分處,設置火警 燈號警示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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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馬馬桶及廁間桶及廁間桶及廁間桶及廁間

503.1 適用範圍:無障礙廁所設置馬 桶,須符合本節規定。

503.2 淨空間:馬桶周圍之淨空間,不 得小於寬 150 公分、長 142 公分﹙圖 503.2﹚

503.3 高度:馬桶應使用一般通用之形 式,座位之高度為 43±2 公分,馬 桶座不可自動掀起﹙圖 503.3﹚。

圖 503.3 圖 503.2 圖 502.3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研訂之研究

503.4 側邊 L 型扶手:馬桶側面牆壁需 裝置符合 405 節規定之 L 型扶手,

扶手水平與垂直長度皆不得小於 70 公分,垂直向之扶手中心線與 馬桶座位前端之距離為 25±1 公 分,水平向扶手上緣與地板面之距 離為 70±3 公分﹙圖 503.4﹚ 503.5 側邊水平扶手:扶手須為可動

﹙可為掀起式或水平移動式﹚,使 用狀態時,扶手中心線與馬桶中心 線之距離為 35±2 公分,扶手上緣 距地板面之高度應為 70±3 公分,

扶手長度與馬桶前端相等﹙圖 503.5﹚

503.6 沖水控制: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手動沖水控制應設置於側邊,不 可設置於後方或馬桶蓋之後。

建議:手動沖水控制儘量設置於側牆,或加長控制肘,以利使用。

503.7 衛生紙捲筒:廁紙捲筒應距馬桶 前端左右各 20 公分內,捲筒之出口 距地板面應為 55-110 公分。捲筒抽 取口若位於扶手下方應距扶手下緣 5 公分以上,若位於扶手上方,抽取 口須距扶手上緣 20 公分以上﹙圖 503.7﹚

圖 503.7 圖 503.4

圖 503.5

附錄ㄧ 設計規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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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小便器小便器小便器小便器

504.1 位置:小便器如設置於一般廁所內,須設置於廁所入口近便之處。

504.2 無障礙空間:小便器前方須設置符合 205 節規定之無障礙空間,且不得 有高差。

504.3 高度:小便器之突出端距地板面不得大於 38 公分。﹝圖 504.3﹞

504.4 扶手:小便器二側及前方需設置扶手,垂直牆面之扶手上緣距地板面 130

±3 公分;平行牆面之扶手上緣距地板面 120±3 公分;2 垂直牆面扶手之 距離為 60±2 公分;兩側垂直地面之扶手外緣距離小便器之突出端 5±2 公分﹝圖 504.4﹞。

504.5 沖水控制: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手動沖水控制必須符合 208 節手 可觸及範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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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洗面盆洗面盆洗面盆洗面盆

505 洗面盆洗面盆洗面盆洗面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