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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無障礙設施設計相關規定 美國無障礙設施設計相關規定 美國無障礙設施設計相關規定 美國無障礙設施設計相關規定

美國為聯邦國家,除憲法規定之基本人權等有關事項,由聯邦政府制 定法律一體適用外,其餘係由州議會自行制定。在聯邦法律層次,與無障 礙建築環境有關者,包括美國身心障礙者法(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及公平住宅法 1988 年修正案(The Fair Housing Act Amendment, 1988 ),皆各有其設計指引。

在州政府之法令層次,與無障礙生活環境有關者,主要為州政府自行 訂定之建築法,由於目前多數州皆採用美國國際建築法規﹙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註 58,所以本研究以該法作為研究對象。綜合前述,美國無 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系統如圖 4-2.1,而各法令相關內容及設計指引或規 範比較如表 4-2.1。

圖 4444----2.1 2.1 2.1 2.1 美國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規定系統美國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規定系統美國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規定系統美國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規定系統

58:美國的建築法規並非由聯邦政府統一規定,而係由民間協會制定再由州政府依據當地之地理環境 等,全盤或選擇性地引用民間制定之模式法規,經立法通過後正式成為該州之建築法規,1997 年前,

美國民間制定之法規主要有三種,惟已於 1996 年整合為國際法規委員會,並在 2000 年第一次出版 美國國際建築法規(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IBC),並定期三年修正一次。

有關美國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及較詳細之內容介紹,詳上一期研究「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 法令規定之比較研究」第三章第三節。

圖來源:「我國與英美日建築環境法令規定之比較」p.41

設計規範

第肆章 國內外無障礙設施設計相關規定比較

(The Fair Housing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1992)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1994)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 Accessible and Usable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2003, ANSI A117.1

表 4444----2.1 2.1 2.1 2.1 美國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及設計標準美國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及設計標準美國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及設計標準美國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及設計標準ㄧㄧ覽表覽表覽表 覽表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研訂之研究

二二二

二、、、制定單位、制定單位制定單位 制定單位

本標準最早係由伊利諾大學之研究成果,經美國國家標準核定於 1961 年公佈,並於 1971 年由標準局之秘書處(Secretariat)修正。1974 年美國住宅及都市發展部加入秘書處,支援研究經費續做修正。1987 年 美國建管人員委員會(CABO)承接標準之祕書工作,因此改由該單位負 責研修。1998 年美國建管人員委員會與另二大法規制定委員會整合成為 國際建築法規委員會(ICC)註 61,而此規範之修正工作也由該委員會承接。

三三三

三、、、制定方式、制定方式制定方式 制定方式

此規範早期係由大學之研究成果經委員會討論修正後制定,目前則有 固定之修正方式,重點如下:

1. 制訂委員:由國際法規委員會邀請相關專家組成設計規範委員會。

2. 制訂方式:定期開會討論,同時每年皆進行討論會議,並定期將修正之 草案放置於網站上,徵詢修正意見。

3. 訂期更新:每 5 年整體修正更新一次,最近之出版時間為 2003 年。

四四四

四、、、規範內容、規範內容規範內容 規範內容

美國可及與可用之建築與設施設計標準之重點概要整理如下註 62: 1.訂定目的:主要為使行動、聽覺、視覺、

感知有障礙者、身體尺寸特別者、或無法 獨立行動的人等,可以進入及使用建築物 及公共設施等。

2.內容:主要適用之範圍分為二部份,一般 建築物須符合第三章至第九章,居住單元 則須符合第十章之規定。

3.特色:本標準最具特色之處為其具有

61:同註 58。

62:美國可及與可用之建築與設施設計標準之章節架構及範例詳附錄 3.1.2。

圖 4444----2.2 2.2 2.2 美國無障礙設計規範圖例2.2 美國無障礙設計規範圖例美國無障礙設計規範圖例美國無障礙設計規範圖例

圖來源:美國「可及與可用之建築及設施設計標準」

第肆章 國內外無障礙設施設計相關規定比較

清楚之圖例說明,可協助設計者清楚詮釋文字規定之意義。

4.訂定依據:本標準中的各項設計規範係基於成人的各項尺寸及人體尺度 為基礎,但在下列設施中亦考慮兒童之人體尺度,包括:飲水機、馬桶、

廁所設備、洗面盆、工作檯等註 63。 五五五

五、、、小結、小結小結 小結

綜合前述美國之設計規範,發現無論就法令定位、制定方式及內容 等,皆有值得我國參考之處,分別整理如下。

(一)法令定位

1.法令效力:設計規範為法令之ㄧ部分,但允許以同等或較好的設計 替代。

2.規範之範圍:設計規範為針對新建之建築物。

(二)法令制定

1.法令制定:具有深入廣泛之研究作為法令制定之基礎,可發現美國 在制定法令前,對障礙者需求已有廣泛而深入之研究調查,以作為 法令修正之依據。

2.法令修正:具有穩定長期的法令制定研究小組,技術標準係由長設 式之委員會長期而穩定的進行研究修正,並定期每五年更新一次,

以確保其法令可以適合時代之需求。

(三)實質內容

1.設計規範完整:美國國家標準設技規定周延詳盡,且輔以清楚之圖 例說明,值得參考引用。

2.住宅設計規範另訂專章:考慮住宅無障礙化之需求與一般供公眾使 用建築物未盡相同,針對住宅部份之設計標準另以專章規範之。

3.新舊建築物兼顧:法令皆明定其適用日期(通常皆為公佈後一定時 間),同時對舊有建築物提供改善彈性,非適用同一設計標準。

63:美國「可及與可用之建築及設施設計標準」 102 人體尺度依據﹙條文詳附錄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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