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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及管理 適用範圍及管理 適用範圍及管理 適用範圍及管理

附錄ㄧ 設計規範草案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適用範圍及管理 適用範圍及管理 適用範圍及管理 適用範圍及管理

101 101 101

101 目的及適用範圍目的及適用範圍目的及適用範圍 目的及適用範圍

101.1 目的:本設計規範之目的係為使行動不便者能獨立地進出並使用各基 地、建築物或建築環境等。

101.2 適用範圍:新建之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須為無障礙之基地、建 築物及建築環境等,皆應符合本設計規範之規定。

102 102 102

102 訂定依據訂定依據訂定依據 訂定依據

102.1 針對成人之規定:本規範中的各項規定皆係以成人之尺寸及人體尺度為 基礎。有關兒童之部分,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103 103 103

103 允許替代方案允許替代方案允許替代方案 允許替代方案

103.1 符合之替代方案:本規範中的任何規定皆可採用替代方案之設計、產品 或技術,如該設計、產品或技術可得到與本規範相同或更好的功能及效 果,並經主管機關核可。

1 11

104 04 04 04 一般事項一般事項一般事項 一般事項

104.1 尺寸:沒有註明“最大”或“最小”的尺寸值為絕對值,所有的尺寸都 符合一般的施工誤差。

104.2 圖表:本規範所有圖表,除非特別註明者,皆為規定之一部份。

105 105 105

105 用語定義用語定義用語定義 用語定義

105.1 通則:本規範之用語定義,依據 105.2 節規定,該節未規定者,則參照 相關建築法令規範之定義。

105.2 用語定義

105.2.1 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 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障礙 等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

105.2.2 老年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研訂之研究

105.2.3 行動不便者:個人身體因先天或後天受損、退化,如肢體障礙、視障、

聽障等,導致在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者。另因暫時性原因導致行動 受限者,如孕婦、持重物之人及骨折病患等,為「暫時性行動不便者者」 105.2.4 無障礙生活環境:包括無障礙建築環境、無障礙交通環境、無障礙都

市環境等,使個人可不受生理條件或能力之限制,而可以獨立到達、進 出及使用的人造物理環境。

105.2.5 無障礙建築環境:利用無障礙設施、設備及無障礙空間,建構出行動 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之建築物、基地及設施等。

105.2.6 無障礙設施:又稱為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 構件,使建築物、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無障礙 設施包括室外引導通路、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 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施、廁所盥洗室、浴室、觀眾席、停車位等。

105.2.7 無障礙設備:設置於建築物或設施中,使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 出及使用建築空間、建築物或環境。如昇降機之語音設備、廁所之扶手、

有拉桿之水龍頭等。

105.2.8 無障礙通路:符合本規範規定的室內或室外之連續通路,可使行動不 便者獨立進出及通行。

105.2.9 動力輔助門:使用動力機制來操作及控制的門。

105.2.10 點字系統:提供視覺障礙者辨識資訊之文字符號。

105.2.11 坡道:含有坡度大於 1:20 連續斜坡的路面。

105.2.12 路緣坡道:穿過路緣石或是建在其上的短坡道。

105.2.13 標誌:由陳列的文字、符號、觸覺裝置或是圖畫所組成的建築構件,

用以傳達資訊。

105.2.14 淨寬:指該空間上無任何障礙物之寬度,如出入口淨寬需扣除門框及 門扇開啟時突出之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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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基本尺寸 基本尺寸 基本尺寸 基本尺寸

201.

201.201.

201.通則通則通則 通則

201.1 範圍:本章適用於主管機關訂定之適用範圍及本標準第三章到第六章之 規定。

222

202020202 樓版或地面表面樓版或地面表面樓版或地面表面 樓版或地面表面

202.1 通則:樓地板或地面的表面應穩定、堅固、防滑,且應符合 303 樓版或 地面的高低差變化之規定。

202.2 地毯:地毯或是方塊地毯應牢固,若有緩衝墊、護墊亦須穩定平整,或 是不設緩衝墊、護墊。地毯或是方塊地毯應有等高環線、有紋路環線、

裁剪平整的地毯絨毛,或者是平整裁剪/或未裁剪的絨毛紋路。絨毛的高 度不可超過 1.3 公分。地毯外露的邊緣應黏固於樓版或地面上,且在整 個外露部份都應安裝飾條。地毯邊緣的飾條應符合 303 節之規定。

202.3 開口:在樓版或地板面上儘量不設置開口,若需設置開口,其開口之直 徑不得大於 1.5 公分,但 302 節溝蓋格柵開口例外。

2 22

203030303 高低差變化高低差變化高低差變化 高低差變化

203.1 通則:樓版或地面的高低差變化應符合本節規定。

203.2 垂直:高低差小於 0.5 分時,該高低差得不處理。

203.3 斜面:當高低差介於 0.5 公分至 3 公分時,此高低差應作坡度不超過 1:

2 的斜面處理。

203.4 坡道:高低差大於 3 公分時,則應設置坡道,且需符合 305 節之規定。

204 204 204 204 輪椅輪椅輪椅 輪椅

204.1 靜止尺寸:輪椅靜止時所需之 淨空間為 76 公分 x120 公分。

204.2 輪椅通行

204.2.1 單向通行:通路淨寬需 90 公 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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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2.2 輪椅和行人雙向通行:坐輪椅者 和其他行人雙向通行之通路淨寬需 120 公分以上。

204.2.3 雙向通行:供坐輪椅者雙向通行 之通路淨寬須 150 公分以上。

204.2.4 供坐輪椅與柱拐扙者 併行之通路淨寬度需 180 公分以上。

204.2.5 供坐輪椅者通行之通路長度在 122 公分以 上部分,通路淨寬至少 90 公分;通路長度 在 60 公分以下部分,其淨寬至少 80 公分。

204.2.6 坐輪椅者在通路走廊上轉彎時,其通路所 須最小寬度如圖 204.2.6。

通道淨寬 90 公分時,其轉彎處不得為 90∘

直角,須設置截角長度 30 公分之 45∘之斜 線;截角改為圓弧時,其截角線長度為圓弧 之切線長度。

圖 204.2.2 圖 204.2.3

圖 204.2.6

圖 204.2.5 圖 204.2.4

圖 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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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2.7 坐輪椅者作 360 度方向迴轉時,所須操作淨空間至少需直徑 150 公 分,或如圖 203.7,該空間內需平坦(坡度在 1:50 以下),以防止輪椅 滑動。

建議:為方便輪椅操作,若迴轉空 間尺寸達 155 公分 × 200 公 分以上更佳。

204.4 輪椅正向可及範圍

204.4.1 可及範圍:坐輪椅者正向 接近時,則其可及之最大高度 為 120 公分,最低高度為 40 公 分。

204.4.2 桌檯較小:坐輪椅者正向接近 時,如桌檯伸出小於 50 公分,則其 可及之最大高度為 120 公分。

圖 204.2.7

圖 204.1

圖 204.2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研訂之研究

204.4.3 桌檯較大:坐輪椅者正向接近時,

如桌檯伸出 50~60 公分,則其可及之 最大高度為 110 公分。

204.5 側向接近可及範圍

204.5.1 坐輪椅者側向接近時,其可 及之最大高度為 120 公分,最 低高度為 90 公分。

204.5.2 坐輪椅者側向接近時,如桌檯伸 出小於 25 公分,則其可及之最大高 度為 120 公分。

204.5.3 坐輪椅者正向接近時,如桌檯伸出 之深度大於 25 公分、小於 60 公分,

則其可及之最大高度為 115 公分。

圖 204.4.3

圖 204.5.2 圖 204.5.1

圖 2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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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6 操作淨空間

204.6.1 直行進入:如空間是位在一處凹 室內,或是其所鄰三邊全部或部 分受到限制,當凹室的深度超過 60 公分時,其最小寬度應為 90 公分﹙圖 204.6.1﹚

204.6.2 平行進入:如空間是位在一處凹 室內,或是其所鄰三邊全部或部 分受到限制,當凹室的深度超過 40 公分時時,其最小寬度應為 150 公分﹙圖 204.6.2﹚

204.7 膝蓋及腳趾淨容納空間

204.7.1 通則:設施需讓輪椅乘坐者可接近使用者,需考慮距地面上方 30 公 分至 68 公分間之空間為膝蓋與腳趾淨容納空間,應符合本節規定。

204.7.2 最大深度:在距樓版或地板上方 30 公分處,膝蓋淨容納空間應可允 許延伸入構件下方 60 公分﹙圖 204.7.2﹚。

圖 204.3.1

圖 204.3.2

圖 204.7.2

圖 204.6.1

圖 204.6.2

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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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7.3 最小深度:當輪以須靠近檯面式之設施時,必需考慮膝蓋淨容納空 間,其所需尺寸為在距樓版或地板上方 30 公分處之最小深度應為 28 公分,且在距樓版或地板上方 65 公分處之最小深度應為 20 公分﹙圖﹚

圖 204.7.3 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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