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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通路 無障礙通路 無障礙通路 無障礙通路

附錄ㄧ 設計規範草案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無障礙通路 無障礙通路 無障礙通路 無障礙通路

3 33

301010101 通則通則通則通則

301.1 適用範圍:新建之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通路者,其通路設計應符 合本章規定。

301.2 組成:無障礙通路應由以下符合本規範規定之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室 外通路、室內走廊、出入口及門、坡道、路緣坡道、昇降機及輪椅升降 台。

302 302 302

302 室外通路室外通路室外通路 室外通路 302.1

302.1 302.1 302.1 通則通則通則通則

302.1.1 通則:建築線(道路或人行道)至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或基地內各幢 建築物間之通路,作為無障礙通路之室外通路須符合本規定。通路設計 應以順平為原則,如非必要儘量不設置坡道。

302.1.2 地面:通路地面須堅硬、平整、防滑。

302.2 302.2 302.2

302.2 設計原則設計原則設計原則設計原則

302.2.1 坡度:地面坡度不得大於 1/20,超過者須依 305 規定設置坡道,且二 不同方向之坡道交會處需設置平台,該平台之坡度不得大於 1/50。

302.2.2 淨寬:通路淨寬須為 150 公分以上。

建議:通路寬度 180 公分以上。

302.2.3 排水:無遮蓋戶外通路需考慮排 水,最好是往路拱兩邊排水,洩水坡 度 1/100 - 2/100。

(圖 302.2.3)

圖 302.2.3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研訂之研究

302.2.4 開口:通路 150 公分範圍內,儘量 不設置水溝格柵或其他開口,如需設 置,其水溝格柵或其他開口在主要行 進之方向應小於 1.5 公分(圖

302.2.4)。

302.2.5 高低差:高低差在 0.5 公分至 3 公 分者,須作 1:2 之斜角處理,高低差 在 0.5 公分以下者得不受限制(圖 302.2.5);高低差大於 3 公分者,須 設置符合本規範之「坡道」、或「昇降 機」、或「輪椅升降台」

302.2.6 突出物限制:通路淨高不得小於 200 公分,地面起 60-190 公分之範圍,

不得有 10 公分以上之懸空凸出物,如 為必要設置之凸出物,須設置警示或其 他防撞設施。(圖 302.2.6)

建議:通路淨高 210 公分以上。

參考:通路地面材料防滑係數將影響地面之防滑程度,若以 James Machine 測試

﹙參考美國國家標準 ASTM D-2047﹚,則其靜態防滑係數宜為 0.5 以上,最 好水平之地板面靜態防滑係數為 0.6,坡道則為 0.8。若使用擺錘型測試儀 器﹙參考美國國家標準 ASTM E 303-93﹚,建議在水平通路上宜為 BPN 30 以 上,坡道則至少為 36 以上。

圖 302.2.4

圖 302.2.5

圖 302.2.6

附錄ㄧ 設計規範草案

303303303

303 室內走廊室內走廊室內走廊室內走廊 303.1

303.1303.1

303.1 通則通則通則通則

303.1.1 通則:無障礙通路之室內走廊,應符合本節規定。

303.1.2 地面:走廊地面之材料應穩固、平整、防滑。

303.2 303.2 303.2

303.2 室內走廊設計室內走廊設計室內走廊設計室內走廊設計

303.2.1 坡度:地面坡度不得大於 1/50,如 大於 1/50 須依 305 規定設置坡道。

303.2.2 高低差:高低差在 0.5 公分至 3 公 分者,須作 1:2 之斜角處理,高低差 在 0.5 公分以下者得不受限制﹙圖 302.2.5﹚;高低差大於 3 公分者須作 符合本規範規定之「坡道」「昇降機」

或「輪椅升降台」。如設置地毯者,地 毯與地面高低差需在 1 公分以下。

303.2.3 淨寬:走廊淨寬不得小於 120 公分,

走廊中如有開門,則去除門扇開啟之空 間後,其淨寬 應大 於 120 公分 (圖 303.2.3.1)

建議:走廊淨寬 150 公分以上,在直 角轉彎中,內角稍傾斜或作半徑至少 30 公分之圓角(圖 303.2.3.2) 303.2.4 迴轉空間:淨寬小於 150 公分之走

廊,每隔 10 公尺、走廊盡頭或距盡頭 3.5 公尺以內,須有一 150 公分×150 公分以上之迴轉空間。

圖 303.2.3.1

圖 3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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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2.5 突出限制:走廊淨高不得小於 190 公 分;兩邊之牆壁,由地面起 60 公分至 190 公分以內,不得有 10 公分以上之 懸空突出物,如為必要設置之凸出物,

須設置警示或其他防撞設施﹙圖 303.2.5﹚。

304 出入口及門出入口及門出入口及門出入口及門 304.1

304.1304.1

304.1 通則通則通則通則

304.1.1 通則:無障礙通路上之出入口及門之設計須符合本節規定。

304.2 304.2304.2

304.2 出入口出入口出入口出入口

避難層出入口:出入口前應設置平台,平台 淨寬與出入口同寬,且不得小於 150 公分,淨深 亦不得小於 150 公分,且坡度不得大於 1/50。

前項平台與道路應避免有高差;若有高低 差在 0.5 公分至 3 公分者,須作 1:2 之 斜角處理﹙圖 304.2.1﹚,高低差在 0.5 公分以下者得不受限制;高低差大於 3 公分者須作符合本規範規定之「坡道」 或「昇降機」、或「輪椅升降台」

304.2.2 門檻:地面順平避免設置門檻,外門可考慮設置溝槽防水。(惟蓋版開 口在主要行進方向之開口寬度須小於 1.5 公分,圖 302.2.4)

若設門檻時,須為 3 公分以下,且門檻高度在 0.5 公分至 3 公分者,須 作 1:2 之斜角處理,高度在 0.5 公分以下者得不受限制。

圖 303.2.5

圖 304.2.1

附錄ㄧ 設計規範草案

304.2.3 淨寬:門扇打開時,淨寬不得小於 80 公分(圖 304.2.3)

建議:出入口淨寬 90 公分以上。

304.2.4 操作空間:單扇門側邊須留設適 當之操作空間,其操作空間因門扇 開啟之方式及到達門之方向不同而 異,依門扇開啟之方式,分別標示 其所需之操作空間(圖 304.2.4.1-圖 304.2.4.3)

無障礙通路上之入口儘量不要設置風除室,如設置須留設足夠之操作空 間﹙圖 304.2.4.4﹚

圖 304.2.4.2 推拉門操作空間

圖 304.2.3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研訂之研究

圖 304.2.4.1 推開門之操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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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04.2.4.3 無門扇之開口所需之操作空間

圖 304.2.4.4 風除室所需之操作空間

304.3 304.3 304.3 304.3 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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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3.1 開門方式:不得使用旋轉門,若使用自動門,開關門之間隔時差應為 10 秒以上。

304.3.2 門扇:若門扇或牆版為整片透明玻 璃,應於地面 120 公分至 150 公分處 設置告知標示(如圖 304.3.2.1);若 門扇為不透明材質,應於地面 90 公分 至 160 公分處設置視窗(如圖

304.3.2.2)

建議:門扇設置約 35 公分高之防撞板

(圖 304.3.2.3)。

304.3.3 門把:應設置於地板上 75-85 公分處(圖 304.3.3.1),且門把應採用 容易操作之型式,不得使用喇叭鎖﹙圖 304.3.3.2﹚;推開門內側應設 置輔助門把。

建議:推開門關門側之輔助門把採用水平式拉桿,設置高度 75-85 公 分﹙圖 304.3.3.3﹚

圖 304.3.2.1

圖 304.3.2.2 圖 30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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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304.4.1 拉力限制:推門設置門弓器(彈簧自動回覆裝置)或地鉸鏈者,拉力 宜調整為 2-3 公斤。

圖 304.3.3.2

圖 304.3.3

圖 304.3.3.1 圖 3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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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305 305

305 坡道坡道坡道坡道 305.1

305.1305.1

305.1 通則通則通則通則

305.1.1 通則:在無障礙通路上,具有坡度超過 1:20 之連續斜坡步道即為坡 道,須符合本節規定。

305.1.2 限制:坡道上升之總高度大於 200 公分時,需有其他輪椅進出方式,

如昇降機;且坡道上升大於 30 公分時,需併設階梯。

305.1.3 地面:坡道地面須堅硬、平整、防滑。

305.2 305.2 305.2

305.2 坡道設計坡道設計坡道設計坡道設計

305.2.1 寬度:坡道淨寬不得小於 90 公分;若坡道為取代樓梯者﹙即未另設樓 梯﹚,則淨寬不得小於 150 公分。

建議:淨寬為 180 公分。

305.2.2 坡度:坡道之坡度﹙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不得大於 1:12;高低差 小於 20 公分者,其坡度得酌予放寬,惟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高低差 20 公分以下 5 公分以下 3 公分以下

坡度 1/10 1/5 1/2

305.3 305.3305.3

305.3 平台平台平台平台

305.3.1 端點平台:坡道起點及終點,須設置長、寬各 150 公分以上之平台,

且該平台之坡度不得大於 1:50﹙圖 305.3.1﹚

305.3.2 中間平台:坡道每高差 75 公分,須設置寬度與坡道最寬處相同,長度 至少 150 公分之平台(圖 305.3.1),平台之坡度不得大於 1:50。

圖 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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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3.3 轉彎平台:坡道方向變換處須設置長寬各 150 公分以上之平台,該平 台之坡度不得大於 1:50,坡道因轉彎角度不同其平台設置方式亦不同(圖 305.3.3.1-圖 305.3.3.3)

305.4 305.4 305.4

305.4 防護設施防護設施防護設施防護設施

305.4.1 坡道邊緣防護:坡道高差大於 3 公 分者,未鄰牆壁之一側或兩側須設置 高度 5 公分以上之防護緣(圖

305.4.1.1),該防護緣在坡道側不得 突出於扶手之垂直投影線外﹙圖

305.4.1.2﹚;;或坡道地面水平延伸 30 公分以上 (圖 305.4.1.3)。

圖 305.3.3.1 坡道 90゜轉彎 圖 305.3.3.2 坡道迴轉

圖 305.3.3.3 坡道轉彎角度大於 90゜

圖 30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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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4.2 護欄:坡道高於鄰近地面 75 公分時,未臨牆之一側或兩側需設置高度 110 公分之防護欄(圖 305.4.2)

305.5 305.5305.5

305.5 扶手扶手扶手扶手

305.5.1 設置規定:高低差大於 20 公分之坡道,兩側皆須設置符合本規範規定 之連續性扶手。

305.5.2 扶手高度:設單道扶手者,地面至扶 手上緣高度為 75±3 公分;設雙道扶手者,

高度分別為 85±3 公分、65±3 公分。(圖

305.5.2) 圖305.5.2

85

65

圖 305.4.1.3 圖 305.4.1.2

圖 305.4.2

圖 305.5.2

附錄ㄧ 設計規範草案

305.5.3 扶手端部須水平延伸 30 公分以 上,扶手端部須作防勾撞處理 (圖 305.5.3),且若本通路兼作為視障者 使用之引導通路,則需於扶手端部處 提供點字資訊。

305.5.4 水平延伸突出限制:扶手水平延伸不 得突出於通路上﹙圖 305.5.4﹚。

306 路緣坡道路緣坡道路緣坡道路緣坡道 306.1

306.1 306.1 306.1 通則通則通則通則

306.1.1 通則:路緣坡道係指穿過路緣石或是建在其上的短坡道,在無障礙通 路上的路緣坡道需符合本節之規定。

306.1.2 地面:路緣坡道的地面須平整、堅固、防滑。

306.1.3 鄰近之道路坡度:鄰接路緣坡道的道路表面,其坡度不應超過 1:20

﹙圖 306.1.3﹚

點字

圖305.5.3

視需要設置 30

1/20 1/12

圖 306.1.3

圖 305.5.3

圖 3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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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2 306.2 306.2

306.2 坡道設計坡道設計坡道設計坡道設計

306.2.1 步道中間之路緣坡道:路緣坡道設置於步道中間,有橫向之步道通過 者,應採扇形斜坡設計,扇形開口垂直步道﹙圖 306.2.1﹚。

306.2.2 轉角路緣坡道:位在道路相交處之轉角路緣坡道,宜採用扇形斜坡,

扇型開口面向道路交角﹙圖 306.2.2﹚。

306.2.3 端點之路緣坡道:道路端點之路緣坡道,宜採用扇形斜坡設計,扇型 開口面向接續之道路﹙圖 306.2.3﹚

306.2.4 寬度:路緣坡道之寬度不得小於 120 公分,且其人行道路面之平台深 度亦不得小於 125 公分﹙圖 306.2.4﹚。

圖 306.2.1

圖 306.2.3 圖 306.2.4

圖 3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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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06.2.1-4 來源:台北市工務局﹚

306.2.5 分隔島:在人行步道穿越高起的分隔島時,須以與街道面等高之路面 穿過,其寬度應與人行道之寬度相同﹙圖 306.2.5.1﹚;若因其他限制需 縮小時,其淨寬不得小於 120 公分,且須於兩側設置深度 60 公分、寬 度與人行通道相同,符合 603 之警示標誌﹙圖 306.2.5.2﹚。

圖 306.2.5.1 圖 306.2.5.2 A 剖面參考圖

﹙圖來源:台北市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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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3 306.3 306.3

306.3 防護措施防護措施防護措施防護措施

306.3.1 阻礙防制:路緣坡道應設置在不受車輛停放所阻礙之處,且應防止因 車輛停放所造成之阻礙。

306.3.2 扶手:路緣坡道高低差在 20 公分以下者得不設置扶手。

306.3.2 扶手:路緣坡道高低差在 20 公分以下者得不設置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