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住宅類建築物外牆飾材評估檢查申報數量

第二節 建議

建議一

採用二階段方式進行評估檢查: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

將外牆瓷磚評估檢查分為二階段(初步評估檢查、詳細評估檢查),較單一 階段(目視法)更能發現潛在公共安全威脅,且較三階段的評估檢查方式,節省 人力成本、時間成本,及經費成本。

前揭初步評估檢查可採用目視法進行,以快速掌握建築物外牆全面狀況,若 單處「剝落+隆起」面積達 2500cm2,即要求立即改善;若有瓷磚狀況未確定者(如 本研究所提建議,依初步評估檢查結果,若評估標的外牆立面之「瓷磚剝落+隆 起」總和面積為 2500cm2以上,或超過 5%評估標的外牆立面面積),則進入詳細 評估檢查階段,以目前普遍採用之「全面打診法」或「紅線熱顯像法+局部打診 法」進行詳細檢查。

建議二

培養專業評估檢查人力、培植評估檢查機構: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

執行首年,全國便有 85 萬宅以上之申報數量,新北市、臺北市、高雄市也 分別超過 10 萬宅(僅住宅類)。國內外牆飾材之評估檢查機構、評估檢查人員,

是否足夠支援?培養專業評估檢查人力、培植評估檢查機構,為當務之急。

建議三

提供優惠貸款、保險等措施: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資金充足與否,是修繕工作的成敗關鍵。目前常見建築物外牆剝落遲遲未見 改善之案件,其住戶對於出資意見難取共識而形成修繕資金籌措困難,為大部分 主因。建議建築主管機關協調金融主管機關,提出優惠貸款及保險,以提高民眾 改善意願,有效解決建築物外牆美觀及公共安全問題。

附錄一 地方政府訂定建築物外牆相關法規

臺北市

臺北市檢舉建築物外牆剝落案件獎勵要點

民國 103 年 9 月 17 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3)北市都建字第 10364353500 號令修正發布,

103 年 10 月 7 日起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之管理,獎 勵民眾檢舉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建築物外牆剝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建築物外牆剝落,指緊臨道路面之建築物外牆,其面飾(如屋瓦、

磁磚、石材、混凝土塊等材質)剝落情形有傷人之虞者。

前項所稱道路,依指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者。

三、檢舉人發現有建築物外牆剝落情形者,應於本市建築物外牆剝落通報系統(以 下簡稱通報系統)敘明外牆剝落事實提出檢舉,未敘明具體事實或提供之事 證不明確者,不予受理。

檢舉人應具名並載明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地址或電子郵件位址。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局對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

四、檢舉案件經依建築法裁處罰鍰且案情有致人員損傷者,檢舉人得於罰鍰全數 收繳確認後,領取實收罰鍰數額百分之五十,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於給付時按 獎金金額扣繳百分之二十稅款。

同一案件未改善經多次裁罰者,第二次以後之裁罰,不再發給獎金。

第一項罰鍰因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或受處分人尚未繳納全數罰 鍰,暫不發給獎金。

五、檢舉案件經查證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非以通報系統檢舉。

(二)檢舉人身分為公職人員、受行政機關委託從事稽查或巡查業務之人員 或同一建築基地區分所有權人。

(三)匿名檢舉者或所留姓名、地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有偽冒、虛

報或不實者。

(四)同一案件於通報系統已列管有案。

(五)本局已查知外牆剝落事實之案件。

六、檢舉人所提供事證,倘涉及偽造、變造或其他違法情事,應自負法律責任。

七、同一案件由二人以上共同具名檢舉者,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 別檢舉同一案件者,由最先檢舉者具領。

前項稱同一案件係以同棟建築物外牆剝落為認定基準。

八、依本要點核發之獎金,檢舉人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 為放棄。

九、檢舉獎金之發放,以每季辦理一次為原則,並逐案列冊備查。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申請修繕及補助費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7 月 29 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3)北市都建字第 10364619900 號令發布,

103 年 8 月 5 日起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本市建築物之公共安全,針對建築物面 臨道路之外牆飾面剝落執行緊急維護修繕,辦理補助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

三、補助對象:

(一)屋齡達十年以上領有使用執照、營造執照(以使用執照、營造執照發 照日期為準)或建物謄本之民間興建建築物。

(二)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由管委會提出申 請。

(三)未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得以棟為單元,經該棟建築物二分之一以上 之所有權人同意,推派一人提出申請。

(四)本補助以面臨道路或依法留設供公眾通行之無遮簷人行道之外牆飾面 剝落影響公共安全者為限;飾面剝落位置未面臨道路或無遮簷人行道 者不予補助。

(五)申請案為單一所有權人或已重新申請建造執照者,均不予補助。

(六)經本局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查處執行計畫強制施作臨時防護 措施之建築物不予補助。

(七)施作時應以該棟建築物面臨道路之外牆剝落飾面全面檢視,不得為特 定或局部之修繕。

四、補助標準:

(一)案件件數認定原則:

以棟為申請單元,同棟外牆飾面剝落之建築物視為一申請案。

(二)補助額度及施作內容:

1.外牆飾面剝落維護修繕補助費用分吊車費及外牆飾面施作費兩項費 用實支實付,每案補助以新臺幣四萬元為上限。

(1)吊車費:申請案建築物為五層樓以下,補助吊車費用新臺幣一萬 元為上限;建築物為六層樓以上,補助吊車費用新臺幣二萬元為上 限。如無法以吊車施作,得以其他工法為之,所需費用核實計價,

但施作費用若超過該案之吊車補助費用上限,以該案吊車補助費用 之上限計算。

(2)外牆飾面施作費:

A.施作內容應包含外牆剝落飾面之剔除、水泥砂漿粉刷及防水塗料 處理,不含外牆飾面磁磚材料及其施工,補助以單價新臺幣二千 元/平方公尺為上限。

B.外牆飾面施作面積未達二點五平方公尺者,考量施作人員出勤工 資,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2.施工期間應設置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五、案件申請流程: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附表一),檢附修繕前照片(含外牆剝 落現況及面臨道路相對位置照片)並標註修繕面積及外牆飾材尺寸(附表 二);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檢附組織報備 核准文件,未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檢附該棟建築物二分之一以上之所有權 人同意書(附表三),並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應立即進行修繕並於一 個月內完工並申請補助。

六、施工完竣申請補助費用應備下列文件:

(一)修繕完成補助費用申請書。(附表四)

(二)修繕照片,包含飾面剔除及修繕後照片並註記實際修繕面積及修繕尺 寸簡圖之照片(附表五)及提供電子檔光碟片。

(三)修繕廠商開立保固一年之保固書一式三份。

(四)修繕單位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收據應有免用統 一發票章)及詳列施作項目之計價單。

(五)申請人之領據。(附表六)

(六)申請人申請撥付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七、審查及核撥程序:申請人於修繕完成後填具申請書並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

局書面審查通過之補助案件,直接撥付至申請人之指定帳戶。

八、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 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九、本局有必要時得成立抽查小組執行抽查,申請人如有申請不實情形,得撤銷 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追繳已撥付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得依情 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 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十二、留存受補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 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 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 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 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十三、受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府預算支應,受理申請案件並依建管處收件時間排 序,若本府經費用罄者即停止受理申請。

十四、本要點受理補助期間,另由本局公告之。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及申報管理辦法(草案)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及申報管理辦法(草案)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