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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建築物外牆檢查執行情形

第五章 住宅類建築物外牆飾材評估檢查申報數量

第三節 高雄市建築物外牆檢查執行情形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於民國 103 年間,委託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翁佳樑助理 教授團隊,進行大高雄市 6 樓以上建築物外牆劣化調查。調查對象是以可能造成 公安隱憂的私人公寓大樓為主,但建築物若屬於機關學校擁有,則不進行調查。

共調查 6 樓以上建築 4,256 件(另含 5 樓建築 2,744 棟。共 7,000 棟),並選擇人 口居住較多的行政區(如:三民區、苓雅區、新興區、前金區、鹽埕區、楠梓區……)

進行。

處理 4,256 件如此龐大數量的建築物外牆劣化調查工作,其相關作法可以提 供未來各地方政府在執行外牆飾材評估檢查申報時參考。

5.3.1 外牆危險等級標準

翁助理教授團隊執行此一調查案時,先制定一套可直接目視判斷的外牆 危險等級判斷制度。本套外牆危險等級判斷制度係依該案所施作之外牆劣化 情形之清查結果為依據所建議設置,惟受限於人力及設備,故採用目視法進 行外牆劣化現況作簡易判斷,其建議危險等級標準重點如下:

一、等級界定由剝落面積進行判定。

二、外牆危險等級:

(一)輕度危險:非範圍性剝落,瓷磚剝落範圍不超過兩塊(含)

(二)中度危險:

1.瓷磚剝落(隆起)範圍超過 3 塊(含),但面積小於 2500 平方公 分。

2.馬賽克磚剝落:此剝落情形少有單獨幾塊,多為多處小範圍剝落。

(三)重度危險:

1.單處剝落(隆起)面積大於 2500 平方公分。

2. 3 處以上中度危險範圍性剝落。

5.3.2 步驟規劃

本案將整體調查工作規劃為三步驟:預備調查、初步調查,及正式調查。

預備調查即為事前的準備,包括訂定調查表格、試行預備調查、檢討修正表 格等;初步調查為對外勤週查人員的教育訓練、進行初步調查。以上完備後 則正式開始調查工作。詳細規劃步驟如圖 5-3。

圖 5-3 高雄市建築物外牆劣化調查之規劃步驟

(資料來源:[10])

5.3.3 調查人員的安排

一、設置專責小組負責外勤行動,成立外勤調查隊,設置一名隊長(營建工 程背景)負責相關調查工作之規劃及執行。

二、外勤調查隊設置 32 名隊員並進行任務編組,分別就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建築管理處所提供之調查名單內的建築物,進行現況調查。

三、執行調查工作之前,由外勤調查隊隊長先進行調查工作之行前訓練,介

紹調查方式、標準作業流程、表格記錄方法等;並於結訓後由隊長陪同 各組隊員進行預備調查,確認各項調查步驟程序無誤後,再進行正式調 查工作。

四、於調查工作執行前,由隊長召集隊員舉行行前會議,目的在於使隊員清 楚瞭解當天欲執行調查之案例位置、數量、規模等相關資訊,以及行前 溝通及協調。

5.3.4 調查工作之外勤作業流程

因外業調查案件數量相當龐大,事前制定標準作業程序更顯重要。當外 勤調查人員出動,抵達調查標的後,依循標準作業程序展開工作,才能有效 率且無遺漏地完成任務。其程序如圖 5-4 所示。

圖 5-4 高雄市建築物外牆劣化調查之外勤作業程序

(資料來源:翁佳樑助理教授提供)

1.抵達所在位址

3.拍攝照片

5.健診建築外觀

劣化狀況

6.判斷劣化狀況 局部照片 4.基礎表格記錄

8.完整記錄表格與拍攝照片編碼 正面照 背面照 右向照 左向照

外牆有劣化 外牆無劣化

7.填表劣化狀況 2.拍攝門牌

5.3.5 工作時間

外勤作業以兩人為一組,採目視觀察,一組一天進行約 20 棟。由於外 勤調查員為大學學生,利用暑假及週末時間執行。全案 7,000 棟前後約 6~7 個月,調查時間約從 103 年 6 月開始,至 103 年 12 月結束。

第四節 小結

以上本研究假設將住宅類建築物依其不同屋齡及高度條件分為 4 批,自民國 108 年度至 111 年度,分批、分年開始施行建築物外牆飾材評估檢查申報作業,

且均每 3 年申報 1 次,則得到表 5-13 之民國 108 年至 115 年申報數量的推估結果。

執行首年(民國 108 年),全國便有 85 萬宅以上之申報數量,新北市、台北 市、高雄市也分別超過 10 萬宅。這僅是住宅類建築物的申報數量,尚不包括其 他類建築物。面對如此數量的申報案件,國內外牆飾材之評估檢查機構、評估檢 查人員,是否足夠支援?另參考高雄市之執行經驗,以最簡易的目視觀察方式進 行調查,一組一天大約是 20 件案件。若正式發布實施,除目視觀察之外,亦有 相當比率之案件需再進一步以全面打診或局部打診方式確認,所需時間將更久,

整體來看,是否足以在規定時間中消化該年度之應申報案件,亦是必須考量的問 題。

另外,以全國而言,每年申報數量約在五百多萬宅至八百多萬宅之間,但以 民國 111 年及 114 年特別多,正逢首年度之申報案件每 3 年 1 次之再度申報,高 達 120 萬宅以上。6 直轄市之各年度申報案件數量多寡,其差異可達 2 至 3 倍以 上,所以地方政府在執行此業務之人力因應,必須妥善規劃;若主管機關擬採取 費用補助,以減輕民眾財務負擔、提高民眾申報意願,其編列補助經費時需特別 留意,必須年年依建築物相關基本資料統計數字進行估算,以免造成預算嚴重不 足或過度浪費。

當務之急,政府必須加快腳步,培養專業評估檢查人力、培植評估檢查機構,

並為民眾設想財務支援(如補助、優惠貸款),以完成此新政策所交付之使命,

達到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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