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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本研究對於凶宅之問題處理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對於凶宅有明確法定定義與遵循法治制度

「凶宅」一詞尚未有真正法律上法規定義,法院依據內政部函釋「凶宅」之認定 標準作為判定,然而在於此容易產生灰色地帶,政府應該立法明確,給予「凶 宅」更明確依法可循,故相關單位(行政部門及司法部門)是否可對其有統整之 規範管理亦有所討論空間。

二、政府應設置凶宅網站提供消費者查詢

政府應該設立「凶宅」網,提供購屋消費者查詢,將房屋資訊更透明化。台灣至 今尚未有公信力「凶宅」網,可供消費者於購屋時查詢。為保護消費者權利,防 止不肖投資客或房屋仲介人員,利用房屋資訊不透明化,漂白「凶宅」欺罔購屋 消費者,賺取不當價差利潤,致使消費者權利受損。

三、將「凶宅」註記載於房屋建物謄本內

當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非自然死亡事件),司法 警察人員為第一線處理人員,於處理完畢後,將處理結果函送地政登記,若確定 為凶宅應註記謄本內。該方式為最有效方法之一,避免日後買賣雙方產生糾紛時,

雙方各說各話無所憑據,造成日後雙方走向司法途徑長期訴訟,不僅浪費過多司 法資源,買賣雙方更是耗時耗力。

四、強化不動產經紀業者與從業人員應有之專業知識

政府應該加強訓練不動產經紀業者與從業人員對於不動產專業知識外,更應對

「凶宅」專業知識上認知與如何防範凶宅處理,應設立專業課程給予訓練。

五、提升經紀從業人員素質與道德倫理

提升不動產經紀業者與從業人員品德素質,對於從業人員應予定時宣導道德倫 理之重要,政府應設立評分標準,對於不良經紀業者與從業人員,採取違規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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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方式,若超過評分標準應予停業或取消從業人員資格,淘汰素質不良經紀業 者與從業人員。

六、加重不動產仲介人員之責任 不動產買賣金額龐大,不動產仲介服務費報酬收取更是可觀,若法令對於不肖業

者或從業人員罰則過輕,無法達到制裁效果。政府應該採取重罰方式,對於違法 人員在於賠償金額加倍,刑罰責任更應該加重,加重不動產仲介人員責任。

七、規範相關人應盡告知義務

在凶宅實務處理方面,政府應明確規範將告知義務擔負於出售者身上,不論售屋 者是否知悉交易標的物是否為凶宅,其均需擔負瑕疵擔保之責任,亦將資訊告知 之義務加附於售屋者,由其擔負標的物是否為凶宅此等資訊的搜尋與告知義務。

八、對於售屋者凶宅事實之隱匿虛假、欺詐之行為應加以嚴懲之

交易中之一方以虛假之資訊傳遞與相對人,會造成不公平之交易行為,此時會破 壞社會經濟秩序,所以政府對於虛假、欺詐之行為應該加以嚴懲處以重罰,以減 少欺騙行為。政府能以良善的規範促進交易相關人所傳達之不動產資訊為正確真 實,不僅可促進交易雙方合作,並增進社會整體福利,即政府應獎勵資訊發覺與 傳遞之行為,規範相關人並應盡告知義務,與嚴懲詐欺虛假訊息之傳遞,如此應 較符合整體經濟效益。

第三節 後續研究建議

在於日後對於凶宅買賣,對於後續研究提出以下 2 點建議︰

1.「凶宅」該名詞至今尚未法制化,如何實際對於「凶宅」之定義,及其法規研擬制

定,使其在於未來有法可循,可做為後續研究之。

2.如何將「凶宅」註記載於房屋建物謄本內,使房屋仲介人員及買賣雙方,有依法 可循之處,可減少司法資源浪費,可做為後續研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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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線)、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 施、垃圾場(掩埋場、焚化場)、顯見之私人墳墓、加油(氣)

站、瓦斯行(場)、葬儀社)。

2.本基地毗鄰範圍,有無已取得建造執照尚未開工或施工中之 建案,若有,應敘明其建案地點、總樓地板面積(㎡)、地上

(下)層數、樓層高度(m)、建物用途資料。

3.最近五年內基地周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有無申請水災淹水 救助紀錄,若有,應敘明。

4.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若否,主管機關是否已公告辦理?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以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不動產委託承購標的現況說明 書、要約書標的現況說明書或建物現況確認書,替代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

二、不得記載房價有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之情形。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