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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近年來,在世界各地不斷發生恐怖分子製造的各式恐怖事件,泰國四面佛爆 炸案、日本的赤軍團引爆中央大學恐嚇案,紛紛使得各國逐漸重視對於停留簽證 的人流管理、和停留在境內外籍人士的犯罪行為,移民署身為人流管理的第一線 執法人員,正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以效法他國的作法,衡量自身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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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延期停留或停留轉居留的條件

目前持短期簽證的外籍人士中,有部份外籍人士因在臺有國人親友而來臺從 事探病、侍親、奔喪等有助於本國社會公益之活動,逾期原因經常是忘記延期、

或是為處理親友事故無法脫身所致,此類因照護我國國人而來臺者,對臺灣無明 顯事證足證有犯罪動機,並有事實足認懷有善意來臺特徵者,若能夠為其制定類 似如泰國之延期通報制度、或適度放寬逾期停留之延期特別簽證,不但同時顧及 了情理法,也逐步落實了國際人權保障至社會各階層的理想。

六、裁罰制度再設計

裁罰制度的再設計除了能遏止逾期停留人數增加而造成社會不安定外,對公 部門而言亦能減少收容的風險及成本、降低取締非法停留人士的警力支出。裁罰 制度的對象大部份為財務上有困難、在臺無任何資產可供政府在其繳納不出罰鍰 的外籍人士,我國基於統治權,得以實施強制執行權,卻經常因其在臺無任何資 產而造成強制執行無效,長期下來對於國庫,其建議措施有二:

(一)得比照就業安定基金的模式,當外籍人士申請停留簽證時,即提前預收裁罰 費用,或是予以包含在簽證費用當中,並於出境時退還,不但能約束逾期停留的 動機,亦能減少強制執行的成本,降低逾期停留時對社會造成的無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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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0 裁罰制度再設計示意圖

(二)當逾期停留自行到案者無法繳納罰鍰時,能將罰鍰、回程機票及服役時生 活及管理成本得以易科勞役(或是以自願勞務處分稱之)強制其工作、服刑時逃跑 或累犯者強制增加役(處分)期 2 年,不但能降低其逾期停留自行到案後再度逃跑 的動機,同時能減少因臺灣人口老化而造成勞動力不足的問題(如圖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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