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各國對逾期停留自行到案規範與執行之考察
第二節 馬來西亞
一、國家簡介
馬來西亞原本分成吉隆坡、布城與納閩 3 個聯邦直轄區、彭亨等 11 個州跟 新加坡、砂勞越和沙巴 3 個特別自治州,在新加坡於 1966 自特別自治州獨立後,
目前是 3 個聯邦直轄區、11 個州及砂勞越和沙巴 2 個特別自治州。馬來西亞的 法律制度主要承襲英美法系,與新加坡類似,乃是因在 19 世紀時英國殖民馬來 西亞部份區域所致。目前在國境及人流管理上,全國皆適用 1969 年制定的移民 法又稱移民法條例 1959/63,移民法雖適用於整個馬來西亞整個區域,但對於 11 個州的州民進入砂勞越和沙巴 2 個特別自治州時,在工作及居留上又另外適用特 別自治區的規定。
二、人流管理單位
馬來西亞移民局(Immigration Department Of Malaysia)是負責馬來西亞入出 境移民事務的機構,等同於本國內政部移民署。目前馬來西亞移民局的正式編制 為 1 萬 3 仟人,主要處理自行到案的單位為各州的簽證、通過及發證部。馬來西 亞政府為推廣觀光、活絡經濟活動及鼓勵企業入境發展,除了給予來馬來西亞設 廠的外國廠商一定的稅賦優惠,另大量給予免簽入境的待遇:免簽證停留簽證主 要分成給予法國等 58 個國家 30 天的短期停留免簽證、給予臺灣等 100 個國家 90 天的短期停留免簽證、給予伊朗等 4 個國家 15 天短期停留免簽證、給予中國 大陸 2 人以上團體 15 天短期停留免簽證及其他特殊人士專案短期停留免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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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行到案執行現況
當一個外籍人士持逾期停留簽證前來自首,馬來西亞移民官即會依據該外籍 人士的逾期停留天數及調查筆錄,以 30 日為基準,逾期停留 30 日以下在馬來西 亞無犯罪紀錄者即由檢察官辦公室審酌其情節輕重而給予有一定期限的特殊簽 證、如果逾期停留在 30 日以上者,在製作完調查筆錄後即將案件交由執行部查 處,執行部查處完後再交由檢察官辦公室來決定是否要入獄服刑或是予以裁罰或 是加上鞭刑混合裁罰,馬來西亞逾期停留外籍人士自行到案執行程序如下圖 5 所示,主要執法者亦是以各地移民分駐所為主。
四、現行裁罰制度
外籍人士在馬來西亞逾期停留自行到案的裁罰標準,依據馬來西亞移民法條 例 1959/63 第六章第 15 條、61 條及第 155 條規定:
(一)在罰緩的部份:
逾期 30 日以下者,每逾期 1 日處馬幣 30 元(1 元臺幣=0.125 馬幣)、逾期 31 日以上者 180 日以下,處馬幣 1 仟元;逾期 180 日以下者 1080 日以下,處馬幣 2 仟元、逾期 1080 日以上者,處馬幣 3 仟元,至多處馬幣 1 萬元,並應在裁罰 後 7 日內出境,或同時訂期限令其出國;
(二)禁入國的部份:
馬來西亞對於逾期停留禁入國年限的審核主要由法院來裁決,期限 1 年至 10 年不等,但該國政府對於逾期停留自行到案人士禁入國態度是較為寬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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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裁罰及最新作為部份:
依情節輕重處以 1-14 天拘留、或是至多 5 年以下刑期、或 6 下以內的鞭刑。
另外,從 2015 年 9 月開始任何外籍人士持停留簽證入國時必須有足夠的資金,
以停留在馬來西亞境內每日 100 美元以上為限。
圖 5 馬來西亞逾期停留外籍人士自行到案執行程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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