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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停留簽證」使得外籍人士能合法在臺作有期限的停留,而停留目的主要有 團聚探親、工作商務、觀光消費、就學等活動。這些活動不但能促進國內經濟及 文化的發展,更能增加國家的活力與人口競爭力,而這些外籍人士在許可期限截 止後,未自行離境而仍在國內便構成所謂的「逾期停留」,這些隱性的流動人口 會造成臺灣在社會造成不穩定的變數及人口控制上的風險,目前國內法律上允許 逾期停留人士「自行到案」並離境 ,其本質即刑法中所謂的「自首」。自首是一 種犯罪行為產生後自動自發的投案並且供述其罪行的表現,而對於違反相關移民 行政法規者施以裁罰,除了對於犯罪行為產生補償外,並有嚇阻及懲罰之功能。

第一節 研究緣起及動機

美國國土安全部在今(105)年 1 月 19 日發佈一份外籍人士在美國逾期停居留 統計報告(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2016),報告中指出在西元 2015 年約有 50 萬名外籍人士逾期停留或居留在美國,此報告突顯了逾期停居留問題 的日漸重要性及管理移民人口的重要性。當一個外籍人士持合法簽證進入我國後 卻逾期非法停留的外籍人士,對國家治安、社會安定與管理上都形成一個隱憂。

因此,本研究旨在分析各國對於外籍人士逾期停留自行到案裁罰制度的比較,

透過瞭解各國在對外籍人士逾期停留自行到案的裁罰方式及裁罰力度、並深入去 了解兩個與我國相似發展程度及社會價值的國家:泰國和新加坡,以研究這兩個 具有代表性的國家在制訂裁罰制度的演變及作為,藉以評估臺灣入出國移民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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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分析法(Browen, 2009):根據一定的研究目的或是課題,透過蒐集有關 市場資訊、調查報告、產業動態等文獻資料,從而全面地、正確地掌握所要研究

深度訪談法(Leydon et al., 2000):深度訪談法是指由受訪者與施測者就工作 所需法規知能、工作職責、執行方式等進行面對面溝通討論的一種方法,以廣泛 的蒐集所需要的資料。通常使用此法時,施測者會儘可能使用最少的提示與引導 問題,而是鼓勵受訪者在一個沒有限制的環境裡,就主題自由的談論自己的意見,

因此深入訪談法除可增加資料蒐集的多元性外,更能藉此瞭解受訪者對問題的想 法與態度。本研究第二階段即是透過訪問與研究有關的單位,與該單位訪談者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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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研究法(Collier & Levitsky, 1997):比較研究法是社會科學經常運用研究 方法。比較是認識事物的基礎,是人類認知、區別和確定事物異同關係的最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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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為了避免本研究範圍過大,本研究以外籍人士持停留簽證入境後逾期停留自 行到案罰則做為主要研究範圍。因而研究內容也力求集中於各國與我國在對於上 述自行到案外籍人士之裁罰法令依據、近年的法令更迭、裁罰標準、裁罰金額、

裁罰除外適用規範及其他裁罰方式等,進行比較分析。礙於研究期限僅半年餘時 間及經費有限,本研究僅針對國情與法治規範與我國較類似四個鄰國進行研究比 較。上述各國僅能就概要做精簡說明,較難同時去觀察各國法規在實務執行上之 因應作為;此外,各國在匯率、對於人權維護程度、個人對未來發展偏好及對金 錢的價值觀、乃至於國與國之間特殊關係亦無法明確定義,亦難一言以蔽之。

未來若能再以實地研究法予以比較彙整,較能透過瞭解實際執行單位和研究 各國法規修的訂過程並進行系統性歸納,綜整各國與我國的制度內涵,作為擬定 最有利於我國入出國移民法相關裁罰制度修訂的參考方向。

第四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國際法近年來對移動人口人權的保護,不論是在本國內對於外籍人士的待遇,

或是各國對待在外國的本國人民,皆有權實施保護權,即本國公民在外國受到迫 害,或人身自由、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侵權國提出抗議,並透過各種途 徑、互惠原則或是國際慣例,要求合理解決或採相關的措施,即是達到讓每個人 都能享有國際法的人權保障(陳光輝, 2009)。

因此本研究目的即在對於外籍人士違反我國法律時,如何能夠降低人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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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設計一套兼顧人權維護與國家安全的裁罰制度。同時探討逾期停留與裁罰制度 之間的關係,藉由各國裁罰制度,從維護人權、降低非法人口移動的風險做目標,

從境外停留簽證的申請管制、國境線對持停留簽證入境之外籍人士身份資料的掌 握、境內對自行到案程序的宣導執行三個角度來探討裁罰方式與其力度的適切性。

並經由本研究的探討,期盼在有明確及合理的裁罰規範下能夠逐漸減少逾期停留 的人數,並對相關制度的未來發展提出建議。

在清楚陳述了以上研究目標後,本研究提出下列所有探討的待答問題:

研究問題一、各國對逾期停留外籍人士自行到案時的裁罰方式之現況為何?

研究問題二、各國對逾期停留外籍人士自行到案時的裁罰方式有何共通與差異?

研究問題三、各國對逾期停留外籍人士自行到案之裁罰內容,蘊含了什麼意義?

研究問題四、我國逾期停留自行到案裁罰制度是否能有效降低非法人流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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