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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國對逾期停留自行到案規範與執行之考察

第五節 小結

由上述各國在自行到案裁罰程序及制度之說明可得知,各國在違反入出國移 民法上之裁罰皆予以定義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因此大部份皆以罰鍰、拘 役、禁入國管制上面為普遍的裁罰方式,而裁罰制度的輕重權衡、審酌基準、推 廣方式、人權維護的合理性,皆會與各國的民族特性及歷史背景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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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國對於外籍人士逾期停留自行到案相關罰則探討

第一節 各國裁罰制度之比較分析

針對各國逾期停留制度中外籍人士自首後之處理及裁罰方式,整理如下表 1、

表 2、及表 3。根據表 1 顯示可得知,除日本對於逾期停留且自行到案者,強調 只要具有良好態度且具有出境動機者持寬容政策,但對於 2 次犯或曾經過日本法 律赦免後卻又從事同樣的違法行為者,等同於我們刑法第 47 條所定義之「累犯」, 其對於累犯態度則採強硬並予以嚴格管制。而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等國,則 皆以「日」為單位做為計算裁罰及管制力度及量度的基準,如馬來西亞及臺灣皆 將逾期停留 30 天即自行到案者視為輕度違法,在處罰量度及力度上較為和善,

泰國的裁罰基準嚴厲程序次之,新加坡則是在裁罰金額上較高的(SGD$6,000 約 為 NTD$138,000)。

另外,臺灣對於逾期停留自行到案外籍人士的罰鍰金額上,與日本、馬來西 亞、泰國及新加坡等國相比較下,日本提供到案人免予裁罰以及簡便的程序以鼓 勵其快速出境。其餘的國家則以新加坡的罰鍰金額為最嚴厲,新加坡認為罰鍰高 達新臺幣 13 萬餘元才能夠算是對於逾期停留且自行到案者始能夠產生有效的約 束違法行為,但基本上各國大都依循著一旦逾期停留,雖然有自願到案、亦表達 了自願出境的動機,仍然以逾期停留之日數長則裁罰的金額就高、逾期停留日數 短則裁罰金額就低的適當比例原則來做裁罰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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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 日以上 RM3000~10000

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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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影片在 YOUTUBE。發

放公文給各國外館處宣導、

資料來源:goo.gl/3xndza、goo.gl/YHByM8、goo.gl/Kej1ko、goo.gl/YLHy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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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可得知在本研究的五個國家中,除馬來西亞近年來尚未進行相關的研究 外,其他各國在逾期停留人數增減幅度上,以泰國的減少幅度為最大、臺灣的減 少幅度最小。逾期停留人數的降低除了代表一個國家隱性風險的減少外,亦是代 表各國在人口管制上成果的展現。因此我國在逾期停留人口管制的成績上仍有很 大進步的空間;由表 3 亦可得知各國目對於逾期停留自行到案的推廣方式,而泰 國除了推廣自行到案的方式,亦同時也說明裁罰的內容,也許是遏止其逾期停留 人數下降的原因之一。

第二節 各國裁罰制度及內涵對我國之啟示

經過比較上述資料後,發現出共通點為:

(1)各國普遍視持有外國護照入境者在根本上與本國人應享有不同的待遇及 權利,並且應立法進行更嚴格的入國管理,才可以在境線上即時的保障國家安全,

做好國家守門員的角色。(2)故逾期停留皆視為一種對於國家安全具有一定程度 的危險違法行為,因此都會將禁止一定期間內再入國之處分做為一部份的裁罰處 置。(3)在自行到案的裁罰程序上,也都會調查並確認逾期停留期間是否有造成 國家安全的隱憂,來做為考量將來禁入國裁罰管制的期間長短。

各國對於逾期停留自行到案的外籍人士的裁罰態度因其國情及社會發展,造 就了不同的法令與制度。並非都會對逾期停留者施予處罰。例如:(1)日本對逾 期停留自行到案的外籍人士的處理態度,即是以「越快出去越好,不要再犯就好」

為自行到案的執行核心,而泰國或新加坡則是全然不同的處理態度。(2)泰國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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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小結

由上述各國在自行到案裁罰程序及制度之說明可得知,各國在違反入出國移 民法上之裁罰皆予以定義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因此大部份皆以罰鍰、拘 役、禁入國管制上面為普遍的裁罰方式。而裁罰制度的輕重權衡、審酌基準、推 廣方式、人權維護的合理性,皆會與各國地理環境、國境安全管理方式、民族特 性、對於人口管制的重視程度、或歷史背景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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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藉著比較各國對於逾期停留自行到案之外籍人士裁罰方式與制度上的不同,

發現各國遏止逾期停留犯行之成效差異如下:一、日本對於逾期停留自行到案外 籍人士裁罰基準的設計皆有明確的預期政策目標,其中嚴懲再次違法的量度和力 度的制定能帶給執法者正面的影響;二、泰國對於逾期停留自行到案外籍人士裁 罰制度的推廣方式,及風行草偃的執行力值得我國借鏡;三、馬來西亞對於逾期 停留自行到案外籍人士,在裁罰後的態度能夠鼓勵合法行為的產生;四、新加坡 的鞭刑裁罰值得我國進一步衡量亂世用重典的執法態度和有效控制犯罪之間是 否能同時達到一個平衡。

另外,同時進一步了解各國對於逾期停留自行到案外籍人士的態度及採取各 項措施的核心動機,突顯出了本單位日後對於逾期停留自行到案者在裁罰力度及 量度上的評估,能夠在兼顧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人權維護、執法能量在裁罰制 度的取捨、推廣創新,提出實用的建議及參考。

第二節 建議

近年來,在世界各地不斷發生恐怖分子製造的各式恐怖事件,泰國四面佛爆 炸案、日本的赤軍團引爆中央大學恐嚇案,紛紛使得各國逐漸重視對於停留簽證 的人流管理、和停留在境內外籍人士的犯罪行為,移民署身為人流管理的第一線 執法人員,正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以效法他國的作法,衡量自身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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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延期停留或停留轉居留的條件

目前持短期簽證的外籍人士中,有部份外籍人士因在臺有國人親友而來臺從 事探病、侍親、奔喪等有助於本國社會公益之活動,逾期原因經常是忘記延期、

或是為處理親友事故無法脫身所致,此類因照護我國國人而來臺者,對臺灣無明 顯事證足證有犯罪動機,並有事實足認懷有善意來臺特徵者,若能夠為其制定類 似如泰國之延期通報制度、或適度放寬逾期停留之延期特別簽證,不但同時顧及 了情理法,也逐步落實了國際人權保障至社會各階層的理想。

六、裁罰制度再設計

裁罰制度的再設計除了能遏止逾期停留人數增加而造成社會不安定外,對公 部門而言亦能減少收容的風險及成本、降低取締非法停留人士的警力支出。裁罰 制度的對象大部份為財務上有困難、在臺無任何資產可供政府在其繳納不出罰鍰 的外籍人士,我國基於統治權,得以實施強制執行權,卻經常因其在臺無任何資 產而造成強制執行無效,長期下來對於國庫,其建議措施有二:

(一)得比照就業安定基金的模式,當外籍人士申請停留簽證時,即提前預收裁罰 費用,或是予以包含在簽證費用當中,並於出境時退還,不但能約束逾期停留的 動機,亦能減少強制執行的成本,降低逾期停留時對社會造成的無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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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0 裁罰制度再設計示意圖

(二)當逾期停留自行到案者無法繳納罰鍰時,能將罰鍰、回程機票及服役時生 活及管理成本得以易科勞役(或是以自願勞務處分稱之)強制其工作、服刑時逃跑 或累犯者強制增加役(處分)期 2 年,不但能降低其逾期停留自行到案後再度逃跑 的動機,同時能減少因臺灣人口老化而造成勞動力不足的問題(如圖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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