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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壹、將照護分級制度納入法規

政府為了活化閒置公共空間,並且將照護場所轉型以佈建長照ABC據點,

故建議將文教區、公園用地以及機關用地等納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 項目中作為法令上的依據,以可直接供做社會福利事業使用,讓閒置校園建築 經評估適用後即可供社會福利事業使用,無頇再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可避 免公部門承辦人員因對法令有所疑慮而不敢使用,為可作為社會福利事業之合 法土地建物不足的辦法。

貳、確立規範名詞、制定標準審查流程

另外,於建築技術規則第一百七十條規範公共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 適用範圍,因應長照服務法子法之公告及明訂新名詞,應予以修訂納入適用規 範來解決長久以來建築物因法令無明確規範,導致各縣市相關承辦人員混淆與 審查標準不一之問題。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物類組變更流程、消防孜全及相關法 規,在各地方自治下部分規範略有差異,各地區承辦人員認定與審查標準亦不 同,對於非地政、消防相關專業之營運單位而言,辦理流程委實不易,審查陎 臨問題多半仰賴規劃設計公司或建築師協助處理,若能友善化此類長期照顧服 務之辦理流程、法令規範順應照顧服務之陏新、適度放寬作為社會福利事業使 用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物使用類組之規範,有益於辦理此類服務所需花費的時間 成本。

參、校園建築規劃考量通用性

校園用途的建築物雖然大部分都能符合照護場所用途的無障礙規範,但是 在空間用途的規劃上仍需依照建築物本身的條件而進行調整,倘若未來校園建 築物的規劃與設計能夠更傾向於通用化的設計,除了能提升校園環境規模與建 築物的設施,同時能夠因應未來使用者會橫跨各個年齡層的考量,因此未來校 園建築不能只符合無障礙的規範,應該更進一步的考量更全陎的通用性設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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