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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一、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本規範於針對於新建增建與改建之建築基地,而就既有之建築 基地,尤其是公有建築基地建議:

1.既有公園、學校、公有土地等既有公有之建築基地,應評估設置較大規模的雨 水貯集滯洪設施,應列為重點,建議經過地方政府評估所轄各區特性(降雨、地 質、建蔽率等),訂定貯集滯洪之保水標準 45 mm~105 mm(45 mm 為依據建築 技術規則,105 mm 為參考水環境低衝擊開發設施操作手冊,達到所謂開發前 之降雨逕流情況)。

由於公園、學校及公有土地面積較一般建案基地面積大,如果有足夠的土 地空間,能設置較大的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採用比「建築技術規則」更高的標 準來設置,其效果以及經費將會較划算,同時也可以作為教育宣導,應強制去 執行。並建議優先以都市中易於積淹水或達不到淹水保護標準,而以其他工程 方法評估經費龐大或不易達成之排水分區優先推動。

2.建議縣市政府可設公共設施用地建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基金,作為前述公園、

學校及公有土地設置較大貯集量體之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使用

後續可以研究探討訂定相關法規,縣市政府設「基地開發建置維護雨水貯 集滯洪設施基金」,建議開發基地在一定面積值(初期建議採 300m2)以下或建商 不設置雨水流出抑制設施(初期建議開發基地面積 300m2~600m2)情況下,可以 經過申請審查通過後,繳納代金,而把零星的錢累積,用來做規劃設置規模較 大的公共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以及維護管理設施。

3.檢討目前都市中機關學校既有之雨水貯留利用或基地保水設施,以雨水貯集滯 洪觀點,建議應提出調整改建而擴充其雨水貯留滯洪功用:各都市過去設置許 多雨水貯留或基地保水設施時,主要以雨水貯留利用以及基地保水相關規範為 設計參考,建議縣市政府可以統一檢討所屬之公園機關學校或公共設施用地,

過去所設置之雨水貯留利用設施或基地保水設施,相對應於雨水貯集滯洪標準,

或如前述自訂較高之標準,探討:1.有多少設施適合於進行調整或改建,加強 其防滯洪效果;2.現有設施如果要保留其雨水利用功能,但要擴充使其具有雨 水貯集滯洪功能,那些合適進行?以及應該如何進行?3.現有基地內,還有多 少空間可以設置雨水流出抑制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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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於都市整區設置許多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之滯洪效益評估

由河流形態學的原理,從集水區面積、河道比降、河流形狀與疏密連通特性,分析 相同的降雨下,其出流逕流量,結果顯示:集水面積越大、比降越大、河系越圓(不狹 長)、河系越密,則出流逕流峰值越大。由此可知,要評估某一區設置許多雨水貯集滯 洪設施之效果,參如前述,與設施連接的雨水下水道系統需將前述因子考慮進去,由 於因子較多,其評估建議需另案研究,本計畫僅對單一設施之補強貯集滯洪效能作探 討。

三、對於私有的既有建築基地採政府貼補或租稅減免方式,獎勵既有的法定開放空間建置 達到建築技術規則中之雨水貯集滯洪標準之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建議給予地方政府所 收取相關稅的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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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本頁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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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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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最佳管理技術(Best Management Practices)

等降雨逕流控制措施,供開發單位於規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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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貯留量之動態監測 sensor,並連接至地方 政府統一判讀管制,配合雨水下水道之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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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2. 另外,文獻回顧部份請補充本所出版基地

防減洪手冊內容,除部分設計案例可供參 考外,亦請就其差異予以補充。

2. 已補上該手冊內容於第四節,並敘述與 本計畫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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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臺北市校園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設施現勘相關照片

教大附小

雨水儲水桶(仁棟) 輸送雨水的明管(仁棟) 三民國中

生態池(校園後方) 木製欄道(校門口附近) 新湖國小

輸送雨水的明管(和平樓) 雨水儲水槽(和平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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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池 貯集雨水補助生態池的管線與控制器

萬芳高中

雨水儲槽與雨水排水管(萬芳高中信義樓) 雨水進儲槽前濾網、初期雨水處理裝置與溢 流管(萬芳高中信義樓)

雨水再利用看板(萬芳高中信義樓) 雨水儲槽送水管

71 武功國小

武功國小原設雨水儲槽位置 武功國小原設雨水貯留設施之集水屋頂 三玉國小

架高的雨水儲槽(三玉國小) 雨水排水管流入沉澱過濾池(三玉國小)

雨水儲水槽與沉澱過濾之溢流管(三玉國小) 雨水儲槽(三玉國小 A 棟右面)

72 至善國中

集水設施為操場草地 屋頂的雨水儲水桶(活動中心) 三民國小

輸送雨水的明管(思恩樓) 生態池(思恩樓前) 景美女中

雨水儲水桶(信義樓頂樓) 輸送雨水的明管(自強、和平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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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池(藝能館前方) 地下雨水儲水槽與沉砂池(藝能館前方) 雙蓮國小

雨水儲水桶(第一棟大樓) 輸送雨水的明管(第一棟大樓)

雨水儲水桶與過濾槽(第一棟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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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相關法規

附錄三甲 臺北市相關法規

A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101.2.26 修正)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建設、改善維護及管理本市下水道,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雨水下水道之管理事項委任市政府工務 局水利工程處(以下簡稱水利處)執行,污水下水道之管理事項委任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 處(以下簡稱衛工處)執行。

下水道之建設、改善維護權責,由市政府定之。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雨水下水道:指專供處理雨水之下水道。

二、公共污水下水道:指供公共使用之污水下水道。

三、專用污水下水道:指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而設置尚未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之污水下水道。

四、污水下水道用戶:指接用污水下水道以排洩污水或廢水者。

五、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施工及維護管理空間:指因設置或維護用戶排水設備所需之空間。

五、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施工及維護管理空間:指因設置或維護用戶排水設備所需之空間。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