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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公有建築基地之補強貯集滯洪評估技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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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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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公有建築基地之補強貯集滯洪

評估技術研究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協同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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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iii

既有公有建築基地之補強貯集滯洪

評估技術研究

計畫主持人

:陳瑞玲

協同主持人

:陳明仁

員:陳柏端 、陳柏翰 、

賴深江、李方中

理:

陳鴻文 、陳以瑛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協同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 ,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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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i

目錄

圖錄 ... III 表錄 ... IV 摘要 ... V 第一章、前言 ... 1 第一節 計畫緣起與背景 ... 1 第二節 計畫目的 ... 2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 2 第四節 預期成果 ... 3 第二章、資料蒐集分析 ... 5 第一節 一般相關文獻 ... 5 第二節 貯集滯洪設施及相關法規 ... 6 第三節 臺北市相關資料 ... 22 第三章、貯集滯洪設施之排放量影響滯洪效能分析 ... 31 第一節 建立滯洪效能評估之量化標準 ... 31 第二節 滯洪效能之評估 ... 33 第三節 小結 ... 38 第四章、既有的基地保水或雨水貯留利用設施兼作貯集滯洪的效果評估 ... 41 第一節 基地保水設施設計的特性與模擬滯洪效能之處理 ... 41 第二節 雨水貯留利用設施設計的特性與模擬滯洪效能之處理 ... 41 第三節 小結 ... 41 第五章、既有的基地保水或雨水貯留利用設施加以擴充其貯集滯洪的效能 ... 43 第一節 既有的基地保水設施加以擴充其貯集滯洪的效能評估 ... 43 第二節 既有的雨水貯留利用設施加以擴充其貯集滯洪的效能評估 ... 43 第三節 既有的基地保水設施或雨水貯留利用設施加以擴充其貯集滯洪的效能之作法 建議及配套 ... 43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 ... 53 第一節 結論 ... 53 第二節 建議 ... 54 參考文獻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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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附錄 ... 59 附錄一 計畫審查意見回應 ... 60 附錄二 臺北市校園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設施現勘相關照片 ... 69 附錄三 相關法規 ... 74 附錄三甲 臺北市相關法規 ... 74 A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101.2.26 修正) ... 74 B 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102.10.8) ... 78 C 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95.7.21 修正) ... 79 D 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95.7.21 修正) ... 80 E 臺北市市有新建建築物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實施要點(94.10.11) ... 86 F 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102.5.9)... 87 附錄三乙 中央相關法規 ... 89 A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4.3 條(102.1.17 修正) ... 89 B 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101.6.27 修正) ... 90 C 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計技術規範(101.6.27 修正) ... 103 附錄三丙 其他縣市政府 ... 121 A 新北市都市計畫規定設置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申請作業規範 (101.3.16) ... 121 B 臺南市設置雨水回收系統之最小雨水貯留量評估標準(102.2.20) ... 121 C 臺南市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101.12.22)... 121 D 臺南市公告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應設置防洪或雨水貯留設施 之建築行為規模(102.6.24) ... 125 E 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102.1.7) ... 126 F 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101.5.16) ... 130 附錄三丁 其他相關法規相關條文 ... 130 附錄四 臺北市排水設施設計標準摘錄 ... 136 五、雨水下水道系統分析模式 ... 137 附錄五 朗吉-古達(Runge-Kutta)水庫演算法簡述 ... 140 附錄六 名詞解釋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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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圖錄

圖 1.3-1 建築基地開發造成逕流歷線的改變 ... 2 圖 2.3-1 臺北市內與最鄰近之水利署所屬雨量站 ... 23 圖 2.3-2 1958~2006 年侵台颱風路徑 ... 23 圖 3.1-1 貯集滯洪之滯洪效能指標示意圖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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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表錄

表2.2-1 現行雨水貯留滯洪設施之相關法規 ... 7 表2.2-2 臺灣現有技術規範、手冊中相關於雨水貯集滯洪設施 ... 12 表2.2-4 已經既有綠建築等技術規範之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簡要說明 ... 15 表2.2-5日本部分城市雨水流出抑制設施 ... 19 表 2.3-1 臺北氣象站水量統計 ... 22 表 2.3-2 臺北市各雨水下水道集水分區基本狀況 ... 24 表 2.3-4 臺北市各行政區不同土地利用分區面積 ... 27 表 2.3-5 臺北市各行政區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面積占全區面積比例 ... 28 表 2.3-6 臺北市各土地類型可利用潛能 ... 28 表 2.3-7 民國 94-100 年臺北市建築物使用執照總樓地板面積統計 ... 29 表 2.3-8 臺北市雨水貯留再利用相關案例 ... 29 表 2.4-1 臺北市與新北市規定兩項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之量體雨排放量比較 ... 30 表 3.1-1 貯留型設施之流入、貯留及排放之概念設計 ... 31 表 3.1-2 各項低衝擊開發設施滯洪效能比較 ... 33 表 3.1-3 貯集滯洪設施滯洪效能模擬目的與情境 ... 34 表 3.1-4 模擬暴雨歷線(臺北市 5 年ㄧ次延時 90 分鐘暴雨) ... 35 表 3.1-5 計算逕流歷線(臺北市 5 年重線期延時 90 分鐘暴雨) ... 36 表 3.1-6 貯集滯洪設施滯洪效能模擬組數 ... 37 表 5.1-1 既有公共設施或雨水貯集入滲相關設施補強雨水貯集滯洪效能方式 ... 46 表 5.1-2 誘因機制相關比較 ... 47 表 5.1-3 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三級維護管理 ... 49 表 5.1-4 建議基地開發設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之申請審查、完工查驗與後續查核基地面積 門檻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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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摘要

本計畫目的為分析貯集滯洪設施之排放量影響滯洪效能,及參考臺北市與新北 市對於排放量之規定,以及設計上使用自動排放與控制排放之不同滯洪效能等,還 有評估既有的基地保水或雨水貯留利用設施兼為貯集滯洪的效能、既有的基地保水 或雨水貯留利用設施加以擴充其貯集滯洪的效能、建立程序,以定量分析公有建築 基地的貯集滯洪潛能,以及未來若要補強其貯集滯洪功能時,在排放量之設計、結 合現有基地保水或雨水貯留利用設施之補強貯集滯洪方式,作為建立都市既有大型 公有建築基地之補強貯集滯洪評估規範之基礎。計畫預期目標為完成既有的基地保 水或雨水貯留利用設施兼為貯集滯洪的效能評估,既有的基地保水或雨水貯留利用 設施加以擴充其貯集滯洪的效能評估。本案可作為未來建立都市既有大型公有建築 基地之補強貯集滯洪評估手冊之基礎,得以有程序地定量分析公有建築基地的貯集 滯洪潛能,以及未來若要補強其貯集滯洪功能時,在排放量之設計、結合現有基地 保水或雨水貯留利用設施之補強貯集滯洪方式。本計畫工作項目包括:1.資料蒐集分 析;2.貯集滯洪設施排放量影響防洪效能分析;3.既有的基地保水或雨水貯留利用設 施兼作貯集滯洪的效能評估;4.既有的基地保水或雨水貯留利用設施加以擴充其貯集 滯洪功能的效能評估等四大項。經蒐集國內外文獻、相關法規、臺北市基本資料, 以及貯集滯洪評估;以水文方程式模擬貯集滯洪設施之排放量影響防洪效能分析, 以臺北市都市防洪設計之降雨逕流,演算臺北市及新北市對於排放量之規定,並以 設置設施前後逕流歷線差異,顯示有排放量控制之設施,在特定的控制下,可以達 到更佳的效果,但各別的小設施投入的經費成本可能相對太大。既有的基地保水或 雨水貯流利用設施兼作貯集滯洪,由於限制於原有設施的條件以及依設計目的能達 到的滯洪效能,因此兼作貯集滯洪的效能較差。既有的基地保水或雨水貯留利用設 施加以擴充其貯集滯洪功能的效能上,本研究提出既有相關設施之補強方式。由於 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本規範於針對於新建增建與改建之建築基地,而就既有之建築基 地,尤其是公有建築基地,本研究建議直轄市或各縣市政府訂定補強標準,至少貯 集水深 45mm 以上至 105mm 之間,而新建增建改建面積較小者,研訂面積門檻,若 以技術規則所訂門檻,低於 300 m2 以下者,不必設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但繳納代 金,將累積的代金應用於公有既有建築基地,例如公園、學校、公有土地,設較大 規模之雨水貯集滯洪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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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前言

第一節

計畫緣起與背景

全球暖化與氣候變遷帶來產生之極端天氣現象,近年對台灣都市內造成嚴重水患,為因 應此新型態威脅,以都市計畫的方式進行內水防治,透過修訂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技術 施工篇 4.3 條,新訂有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給予都市基地開發同時進行貯集滯洪有了法源依 據,該法規規定雨水貯集設計容量,以申請建築基地面積乘以 0.045(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以強化區域治水防洪功能。 為了新增雨水貯集設施因應急降雨造成之淹水,目前推動上面臨下列的問題: 1.目前新建、增建與改建的基地面積比起既有建築基地的面積比例甚低。因此貯集滯洪設施 的規定,短期的效能或許不能立竿見影。 2.既有建築基地中,許多如公有公園學校之大型基地,若運用前述貯集滯洪設施之貯集滯洪 設計容量標準,甚至更高的標準,在目前階段,其效能將比起針對新建增建與改建之基地 者為佳。因此以前述貯集滯洪的法規容量標準,運用於既有的公有大型建築基地,是立即 有效的方式。 3.既有之公有大型建築基地,許多已經依據過去綠建築之基地保水或雨水貯留利用作為設計 了,但絕大部分還沒有達到對應的貯集滯洪的貯集設計標準。因此,尚有評估改善空間, 但是需注意到與基地保水或雨水貯留利用等其他目的的整合,需要相關的評估技術及適當 的規範。 4.評估建築基地之貯集滯洪設施之施作,目前雖有貯集設計容量之定量數值,但並未有排放 量之規定,而排放量影響貯集滯洪的效能(例如洪峰前的小雨將貯集設施裝滿水後若不排 放,則洪峰期間將不能發揮關鍵時刻之效能),因此宜有排放量之定量評估規劃。又為了 達到較佳的貯集滯洪效能,因此應評估該基地之貯集滯洪潛能,而該貯集滯洪潛能,也受 到該基地相關的限制,例如原有基地使用的需要、現有基地保水或雨水貯留利用功能之維 持等等,但這些都是可以評估,而作為某個地區在整體規劃推動貯集滯洪時參考。 目前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在建築技術規則中,訂有貯集量體標準,但未訂定排放量要求, 在臺北市法規訂有排放量規定,而設計上有自動排放與控制排放方式,因此有必要蒐集資文 獻或分析貯集滯洪設施之排放量影響滯洪效能。又過去許多暨有公有建築基地,設有基地保 水與雨水貯留利用設施,其貯集滯洪效能應予以評估,並探討如何加強或擴充其效能。以上 若能研究較為清楚,則可以建立既有公有建築基地補強貯集滯洪評估程序與方式,讓公部門 可以評估,必要時予以擴充設施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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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節

計畫目的

1. 分析貯集滯洪設施之排放量影響滯洪效能:參考臺北市與新北市對於排放量之規定,以及設 計上使用自動排放與控制排放之不同滯洪效能等。 2. 評估既有的基地保水或雨水貯留利用設施兼為貯集滯洪的效能。 3. 評估既有的基地保水或雨水貯留利用設施加以擴充其貯集滯洪的效能。 4. 建立程序,以定量分析公有建築基地的貯集滯洪潛能,以及未來若要補強其貯集滯洪功能時, 在排放量之設計、結合現有基地保水或雨水貯留利用設施之補強貯集滯洪方式,作為建立都 市既有大型公有建築基地之補強貯集滯洪評估規範之基礎。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本研究步驟如下: 1. 資料蒐集分析:蒐集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相關之法規、設施、臺北市與主要城市之作法,以及 滯洪效能之文獻。 2. 貯集滯洪設施之排放量影響滯洪效能分析 計算分析包括降雨條件之率定,入滲損失計算,地表徑流分析,分別計算貯集滯洪設施 設置前與設置後的逕流歷線。 圖 1.2-1 為發前後逕流歷線之影響,造成洪峰時間的提前、洪峰量的增加。類似的道理, 反過來若設置貯集滯洪設施,理論上最理想的最大效能為恢復到開發前之歷線;因此,計 算模擬貯集滯洪效能,最嚴格之作法可以從設置設施前後之逕流歷線,以洪峰的降低量、 洪峰時間的延後,以及逕流蓄存體積作為效能的評量。簡單可以洪峰消減作衡量。 F lo w D isch a rg e Time 洪峰增加量 QP 洪峰提前 TP 開發前逕流歷線 開發後逕流歷線 A1 A2 圖 1.3-1 建築基地開發造成逕流歷線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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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計算可採用水文方程式,藉由進出水量與貯留量的關係,計算出流歷線: I – O = dS/Dt (1-1) 其中,I:入流量;O:出流量;S:貯留水量:t:時間。 3. 既有的基地保水或雨水貯留利用設施兼作貯集滯洪的效能評估 既有的基地保水設施主要藉由入滲來達到減緩出流量,雨水貯留設施則藉由設施的蓄存 空間來蓄存入流水體,達到減緩出流量的目的。前述「入滲」與「貯留」,都可以納入前述 (1-1)式中作計算。 4. 既有的基地保水或雨水貯留利用設施加以擴充其貯集滯洪功能的效能評估 既有的基地保水或雨水貯留利用設施,除了擴增設施本身量體規模之外,其出流量可以 在其排到都市排水系統之前,再經過另一個雨水貯集滯洪設施,達到擴充其貯集滯洪功能 的效能。且另一個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可以借用基地現有的土地利用加以變通,例如花園, 可以整修成更具有雨水貯集滯洪效能,而讓前一個設施(例如雨水貯留利用設施)的出流量排 到花園來。前述出流量、貯留量、入滲量、出流量都可以量化經(1-1)式作評估。

第四節

預期成果

1. 完成資料蒐集分析,而引述分析與本計畫相關之具體成果。 2. 完成貯集滯洪設施之排放量影響滯洪效能分析:參考臺北市與新北市對於排放量之規定,以 及設計上使用自動排放與控制排放之不同滯洪效能等。 3. 完成既有的基地保水或雨水貯留利用設施兼為貯集滯洪的效能評估。 4. 完成既有的基地保水或雨水貯留利用設施加以擴充其貯集滯洪的效能評估。 5. 本案可作為未來建立都市既有大型公有建築基地之補強貯集滯洪評估手冊之基礎,得以有程 序地定量分析公有建築基地的貯集滯洪潛能,以及未來若要補強其貯集滯洪功能時,在排放 量之設計、結合現有基地保水或雨水貯留利用設施之補強貯集滯洪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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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頁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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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資料蒐集分析

第一節 一般相關文獻

蒐集相關文獻,如本報告後面所列參考文獻,舉其一些代表性相關者,列如以下: 一、國內 1.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臺北市建築物雨水貯留設施技術規範之訂定」,103 年 5 月。該文獻內容主要相關於臺北市的雨水流出抑制設施技術規範,內亦蒐集其他縣市法規 2.內政部營建署,「水環境低衝擊開發設施操作手冊編製與案例評估計畫」,104 年 4 月。該 文獻列有許多較詳細之工法,另有評估滯洪效能。 3.新北市政府,「中和地區低衝擊開發導入規劃」,102 年。該文獻中對象為由都市區域中,找 到學校進行規劃施工 4.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臺北市總合治水總體目標與綱要計畫規劃及推廣業務,102 年。該文獻有多年報告,為臺北市歷年各局處執行分擔雨水逕流工作。 5.內政部建築研究所,101 年,綠建築評估手冊-基本型。該文獻內容包含基地保水雨水貯留 利用等評估。 6. 建 築 雨 水 及 生 活 雜 排 水 回 收 再 利 用 法 規 與 設 計 案 例 介 紹 。 http://www2.nuk.edu.tw/cee/Green%20buliding_water%20reused.doc 7.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基準。 8. 財團法人成大水利海洋研究發展文教基金會,101 年,排水審查委外評估及訂定設計規範 研究案報告稿,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處。  貯集滯洪量體與排放量體的估算決定 9.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95 年,滲透及貯留設施技術彙編成果報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水利處。 10.陳瑞鈴、蔡燿隆、廖朝軒、白櫻芳,99 年,社區或基地開發都市雨洪綜合管理策略,內政 部建築研究所。 11.陳瑞鈴、鄭政利、鄭安平,89 年,建築物雨水利用系統設計範例之研究,內政部建築研究 所。 12.廖朝軒、邱奕儒、黃偉民、黃恩浩,101 年,社區基地減洪防洪規劃手冊研擬,內政部建 築研究所。 二、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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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nd. Washington State University Pierce County Extension (2005)。為低衝擊(LID, Low Impact Development) 手冊。 2.寢屋川流域協議會,95 年,關於寢屋川流域抑制雨水流出設施技術規範。 3.名古屋市役所,95 年,名古屋市雨水流出抑制施設設計指針。 4.社團法人日本河川協會,82 年,流域貯留設施等技術指針(案)。 5.東京都總合治水對策協議會,98 年,東京都雨水貯留・浸透施設技術指針。 以上 4 項為日本設施相關技術,日本其他都市還有相當多,僅列代表性者。 前述文獻括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設施、雨水流出抑制設施設施、低衝擊開發設施單元, 以及其相關作法,由於均利用到「貯留」、「入滲」,因此廣義來說,其實都含括在所謂「貯集滯 洪」的作法中。

6. Slobodan P. Simonovic., Floods in Changing Cimate Risk Manage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由河流形態學的原理,從集水區面積、河道比降、河流形狀與疏密連通特性,分析相同的降 雨下,其出流逕流量,結果顯示:集水面積越大、比降越大、河系越圓(不狹長)、河系越密,則 出流逕流峰值越大。由此研究可知,要評估某一區設置許多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之效果,參如前 述,與設施連接的雨水下水道系統需將前述因子考慮進去,由於因子較多,其評估需另案處理。 本計畫僅對單一設施之貯集滯洪效能作敘述。

第二節 貯集滯洪設施及相關法規

一、相關法規與技術規範 貯集滯洪設施含括滯洪設施(貯留型、貯留滲透型、滯洪型、滯洪滲透型)與建築物雨水 貯留設施相關之法規與技術規範,如表 2.2-1。由臺北市法規可知,保水設計部份規定 800M2 以上需作雨水滲透、貯留,而建築物部份,目前訂有「臺北市市有新建建築物設置雨水回收 再利用實施要點」,其適用範圍為市府市有新建工程,其技術規範上,依從母法規範。 「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與「臺北市市有新建建物設置雨水回收再利 用實施要點」較偏重綠建築之基地保水及雨水貯留利用部分,目前本計畫的重點針對防洪、 滯洪成效。 另臺北市 101.2.26 新訂「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附錄三甲 A),其中第九條規定 「基地開發時,基地使用人應依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排放雨水逕流。前項標準由市 政府定之。基地使用人對依第一項規定而設置之相關流出抑制設施應負維護責任。」。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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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前述第九條,去(102 年)10 月 8 日市府令頒「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附 錄三甲 B)中,訂定「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最小保水量:0.078M3/M2,最大排放量: 0.0000173M3/S/M2。 綠建築,以維護生態環境為目標,具有六大目的及九大指標來評估,其中基地保水指標 (利用土地涵養水分,生態水循環)與水資源指標(減少及回收建築物用水),與本計畫相關, 惟其係以水資源為考量,且在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上要更可以降低成本,方能便於具有設置 誘因。其他水保、「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計技術規範」、「中央管區域排水計畫書審查作業 要點」等,各自針對其管轄範圍,訂有保水及排水相關規定。 表2.2-1 現行雨水貯留滯洪設施之相關法規 體 系 項 次 法規名稱(主管機關) 註 臺 北 市 府 1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 條例 如附錄三甲 A 2 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 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 如附錄三甲 B 3 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 發保水作業要點 如附錄三甲 E 4 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 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 如附錄三甲 F 5 臺北市市有新建建築物 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實 施要點 如附錄三甲 G 6 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 如附錄三甲 H 7 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 要點 附件:2…….開發完成後沈沙池(即永久性)容量以開發面積每年每 公頃五○立方公尺為標準值。沈沙池之沉沙,至少應於每年汛期前完 成清除一次,並於每次有大量沈沙流入後,隨即清除。 4.雨水逕流量採用合理化公式估算,逕流係數除另有分析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外,其標準值在未開發地區採用○.七○﹔在開發地區開發 後,不透水面積為百分之四十以下者採用○.八五﹔在不透水面積百 分之四十以上者採

.九

。 新 北 市 府 8 新北市都市計畫規定設 置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 再利用相關設施申請作 業規範(新北市政府) 如附錄三丙 A 水 土 保 持 體 系 9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行政院農委會) §8: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應減少對水文、環境不利 影響為原則。 §94:滯洪設施之功能種類。 都 市 10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 實施辦法 §6: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等情形,就…流域 型蓄洪及滯洪設施進行規劃及檢討。 §7、8:辦理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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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計 畫 體 系 (內政部營建署) 如都市水資源再利用…雨水下滲、貯留之規劃…。 §9.II.1.4:都市設計應表明公共空間之綠化保水事項、地下室開挖之 限制等事項。 11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多目標使用辦法 (內政部營建署) §2-1:增訂公共設施用地申請作多目標使用,如為新建案件者,其 興建後之排水逕流量不得超出興建前之排水逕流量。 §3.3: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 依附表之規定。但作下列各款使用者,不受附表之限制: 三、地下作自來水、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或滯洪設施使用。 §4:…應表明新建案件興建前之土地利用情形、興建後排水逕流處 理情形。 非 都 市 土 地 體 系 12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 業規範 (內政部營建署) §22.I:基地開發後,包含基地之各級集水區,指定重現期暴雨產生 對外排放逕流量總和,不得超出開發前者滯洪設施重現期設置標準。 §23:基地開發後,基地排水系統在平地之排水幹線、排水支線及排 水分線之設計重現期準則。 建 築 法 令 體 系 13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第十七章綠建築 基準(內政部營建署) …屬上開指標之適用範圍者,不論公、私有建築物,應依規定辦理 綠建築設計。 14 建築法(內政部營建署) §9:本法所稱「建造」之定義。 15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 (內政部營建署) §4.III:都市計畫地區新建、增建或 4-3 改建之建築物,除本編第十 三章山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劃設置滯洪設施、個別興 建農舍、建築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增加建築面積之增建 或改建部分者外,應依§4.II 之規定,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詳見附 錄三乙 A)。 §317:由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處理後之 用水,可使用於沖廁、景觀、澆灌、灑水、洗車、冷卻水、消防及 其他不與人體直接接觸之用水。 §318.II,III:二、雨水供水管路之外觀應為淺綠色,且每隔五公尺標 記雨水字樣。三、所有儲水槽之設計均須覆蓋以防止灰塵、昆蟲等 雜物進入;地面開挖貯水槽時,必須具備預防砂土流入及防止人畜 掉入之安全設計。 16 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 規範 基地保水設施計算,設計如附錄三乙 B。 17 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 計技術規範 建築物雨水貯留計算,設計如附錄三乙 C。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二、既有建築物雨水排水系統及中央與其他縣市推動情形等相關資料 蒐集資料如下,以下為簡述,詳細臺北市法規與蒐集資料之比較如第三節。 (一)中央 如前列法規,中央在基地保水、建築物雨水貯留訂有法規、技術規範,建築物雨水貯留 部份已經前面分析所訂「30,000M2」限制值已經修訂為「10,000M2」。在臺北市新建物僅有少 數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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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營建署自 101 年 2 月 15 日起針對雨水貯集及滯洪設施召開多次會議,102 年 1 月 17 日 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3 條中修訂「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授權地方政府可在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或都市計畫書中納入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設計,包括設施型式、規模設備, 在容量計算上併同綠建築之基地保水與與水貯留利用之儲水體積。 (二)其他縣市 1. 新北市:新北市都市計劃規定設置雨水貯留及涵養水份再利用相關設施申請作業規範 (101.3.16) 新北市產業人口環境與臺北市許多相近,其推動雨水貯留滯洪自民國 94 年至今已有相 當規模,可為參考。該法規之法源為都市計畫法,與臺北市雨水流出抑制者不同。該法規亦 類如本市下水道逕流量標準,訂定最小貯留量以建築申請基地面積乘以 0.05M3/M2 計算貯留 體積(本市為 0.078M3/M2),允許放流量以建築申請基地面積乘以係數 0.000019M3/S/M,設計 放流量範圍介於 0.85 倍允許放流量及允許放流量之間(本市為 0.0000173M3/S/M,設計放流量 範圍介於 0.85 倍允許放流量及允許放流量之間)。 前述法規在最小貯留體積以及允許放流量之計算係數不同,係因臺北市經過本市水文特 性的計算結果。而設計放流量介於 0.85 倍與 1 倍的允許放流量之間,係避免設計者採用抽 水量或者設計放流量太小,致使設施很快滿水,降低雨水流出抑制的效能。新北市政府之法 規尚未另訂技術規範。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 94 年配合林口特定區計畫之開發修訂「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之《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訂「為增加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避免開發行為造成下游衝擊,建築 開發行為應設置充足之雨水貯留滯洪及涵養水分相關設施,有關實施範圍、送審書件及設置 標準,由縣政府訂定之。」條文,並於民國 94 年 5 月 20 日起發布實施。依據「林口特定區 計畫」,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所提供之資料顯示,目前申請案件為 712 件,其中有 51 件屬於五 股、泰山及新莊等地區,實際位於林口區之申請案為 661 件。其運用的手法列舉如下︰ (1) 基地開發應盡量降低建蔽率,並且降低地下室開挖率。至少保有法定空地一半以上 未開挖地下室才容易達成基準要求。2.盡量將空地全面綠化,並盡量將車道、步道、 廣場等人工鋪面設計成透水鋪面,只要有法定空地之八成做成透水鋪面即可達成。 3.可利用裸露空地上之綠地造園融入「景觀貯留滲透水池」設計。4.大面積社區開發 時,可利用露天停車場、廣場、遊戲場、綠地設計成「貯留滲水低地」。5.對於屋頂、 陽臺、地下室之地面層,可盡量做成花園以涵養雨水。 99 年建築基地需設置雨水貯留滯洪設施之地區,擴大包括林口特定區、三重、板橋、 中和、新莊、永和、新店、蘆洲、土城(頂埔地區)、汐止、樹林、淡水、泰山、五股、 八里、瑞芳、八里(龍形地區)、澳底、淡水(竹圍地區)、樹林(三多里地區)及(三佳地 區)等 20 處都市計畫地區,均於各區都市計畫之土管要點中規定設置雨水貯留滯洪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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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施,其相關設置標準比照林口特地區。(就各地區之自然與社會人文發展差異條件, 研擬各別不同設置標準,並區別山坡地開發區、都市計劃等) (2)「新北市都市計畫規定設置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申請作業規範」為執 行都市計畫規定設置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申請及審查事宜,於該規 範訂定如下: a.適用範圍 (a)已完成水土保持計畫書審查核定之山坡地建築開發案件,已依規定檢討集水區面 積,並規劃設計滯洪沉沙池等滯洪設施者,得免重複再設置。 (b)依建築法第 9 條規定所稱之改建、修建及建築物增建行為,且不增加原建築基地 地表逕流量,得免設置。 (c)基地內已領有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除前款情形以外之增建及新建行為,以實際 增建及新建建築面積除以建蔽率為建築申請基地面積,計算雨水滯留量。 (d)其他新建行為應全部設置前開設施。(按:99 年規定建築基地面積達 1500m2以 上且建築面積達 150m2以上者,強制要求設置) b.申請書件及審查單位: 檢具雨水滯留設施檢核計算、簽證表、平面配置圖、昇位圖(示意)、管線配置 圖及其他必要文件向該府水利局提出申請。 c.設置標準: (a)最小貯留量以建築申請基地面積乘以係數 0.05 計算貯留體積。(按:不含基地保 水及雨水再利用設施所貯集滲透水量) (b)允許放流量以建築申請基地面積乘以系數 0.000019 計算之。設計放流量範圍應 介於 0.85 倍允許放流量及允許放流量之間。(按:允許放流量指開發地需降雨時, 以排水區下游出口之排水系統設計容量標準為依據,規劃放流量;放流類型包 含壓力流、重力溢流及機械抽樣) d.建照、使照二階段配合審查程序(本項限於篇幅略之) 前述新北市政府作法,歸納提供參考者: (a)對象與目的:新北市針對於林口特地區,著眼於山坡地解編。而以雨水貯留滯洪 方式處理,並因應區域發展造成鄰近如五股、泰山等逕流增加而致洪患。其作 法大部份並非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 (b)現況與問題:去年至今新北市重行調查前述設施,不乏廢棄未再使用,但若為筏 式基礎貯水者、有管理委員會或基金者,大都均還持續使用。 (c)維護管理法制化:過去並未由政府部門訂定法規,亦值得臺北市政府參考在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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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物雨水流出抑制作法時,搭配訂定維護管理機制。 (d)新北市政府係以都市計畫法的法源,訂定法規執行,與臺北市政府以下水道管理 自治條例者不同。目前營建署正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將雨水貯集滯洪納入,將 來不管公部門私部門,新建建築均能依此法源,要求設置雨水貯集設施。惟衡 量執行之時效與效率,目前臺北市政府仍應先依據「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 九條,先將雨水流出抑制相關法規訂定完備。 2. 臺南市 (1)臺南市設置雨水回收系統之最小雨水貯留量評估標準(102.2.20),該法規訂定最小雨 水貯留量(m3 )等於基地面積(m2)乘以 0.119(m),另外規定雨水回收儲水槽平時需為 空槽,不得以自來水滿補注,以備隨時儲存暴雨。 (2)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應設置防洪或雨水貯留設施之建築行為規 模(102.6.24) 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經本府公告指定一定規模之土地開發或建築行為,應設置防洪或雨水貯 留設施。 依第十八條內容,於 102.6.24 公告應設置防洪或雨水貯留設施之建築行為規模。依 不同的面積,有不同的「最小設計容量」,詳細分析說明見 3.2 節。 3.高雄市綠建築目治條例(102.1.7) 該條例區分五類建築類別,並規定與雨水流出抑制有相關者,如:總樓地板面積 1 萬平方公尺以上應設置雨水貯集設施、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 4.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101.5.16) 條例第 17 條:得指定地區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應設置水資源回收系統、滯洪池及 雨水貯留,其設置標準由桃園縣府另定之。 二、雨水貯留設施之種類 (一) 一般設施類型 本項檢討,目的為利用臺北市建築土地設施,達到降低洪患威脅。因此以下就建築 物、建築基地、各土地利用為考慮。設施功能上除了貯留型式外,還包含入滲、貯留入 滲型式。 (二) 相關工法之技術規範 前述設施類型各項工法,有部分已具有現成技術規範或手冊中有提及,列如表 2.2-2, 如表所示,包括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建築雨水貯留利用設計技術規範以及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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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再生設施施工規範,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等等。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其係以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生態環境考慮,實 際若為了應用於減洪滯洪,則其貯留雨水量體以及出流量,則仍依據臺北市雨水下水道 逕流量標準檢核,一般由於考慮基地保水以及雨水貯留利用之量體可能有限,實務上可 以將其量體併入主要之流出抑制設施量體計算。 茲簡述主要項目: 表2.2-2 臺灣現有技術規範、手冊中相關於雨水貯集滯洪設施 現有相關技術規範或手冊 提到的設施名稱 建 築 基 地 保 水 設 計 技 術 規 範 (內政部營建署、2012) 滲透排水管、滲透側溝、透水鋪面、滲透陰井、景觀貯集滲 透水池設計、地下貯集滲透設計、花園土壤雨水截留設計、 貯集滲透空地 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計技術 規範(內政部營建署、2012) 雨水貯留利用系統 農村再生設施施工規範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2012) 草溝 透水鋪面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2012) 滯洪設施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內政部營建署、2009) 雨水調節池 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2010) 沉砂池、雨水貯留池 滲透及貯留設施技術彙編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2006) 校園貯留、運動場貯留、公園、綠地貯留、停車場貯留、社 區公寓棟間貯留、廣場貯留、地下貯留、屋頂貯留、雨水貯 留再利用、調洪沉砂池、多目的游水池、雨水調節池、滲透 集水井、滲透管(溝) 、滲透邊溝 、透水鋪面 、草溝、綠地及 被覆地、空隙貯留滲透設施 社區及建築基地減洪防洪規劃 手冊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13) 滲透草溝草帶、滲透排水管、滲透井、滲透溝渠、透水性鋪 面、雨水貯留系統、綠屋頂、滯(蓄)洪設施、雨花園、可入 滲景觀設計 水土保持手冊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1992) 沉砂池、滯洪池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1、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 民國 101 年內政部營建署修訂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本規 範依據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307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主 要為降低區域洪峰與減少洪水發 生率,提供基地保水設計方法與施工 標準。該技術規範並針對人工地盤花園貯流設計、 綠被覆地、草溝、 塊狀透水舖面、整體性透水舖面、貯集滲透空地、滲透排水管、滲透 陰井、滲透側溝、景觀貯集滲透及地下貯集滲透等設施,建立之保水 量計算方法,如表 2.2-3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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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計技術規範

民國 101 年內政部營建署修訂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計技術規 範,本規範依據建 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 319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 主要為提供建築物全年雨水貯流利 用評估指標之統一計算方法及評估 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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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表 2.2-3 各類保水設計之保水量計算及變數 項 目 各類保水設計之 保水量 Qi(m3) 保水量 Qi 式 變數說明 常 用 保 水 設 計 綠地、被覆地、 草溝保水量 Q1 Q1=A1·f·t A1:綠地、被覆地、草溝面積(m2), 草溝面積可算入草溝立溝周邊面積 透水鋪面計保水 量 Q2 連鎖磚型 Q2=0.5·A2·f·t +0.05h·A2 通氣管結構型 Q2=0.5·A2·f·t +0.03h· A2 A2:透水鋪面面積(m2) h:透水鋪面基層厚度(m)≦0.25 (若基層為混凝土等不透水舖面,則 f=0) 花園土壤雨水截 留設計保水量 Q3 Q3=MIN(A3·f·t,0.42·A3) MIN:括弧內取小值 A3:人工地盤花園土壤面積(m2) V3:花園土壤體積(m3),最多計入深 度 1 公尺以內土壤 特 殊 保 水 設 計 貯集透空地或景 觀 貯集滲透水池 設計 保水量 Q4 Q4=A4·f·t +V4 A4:貯集滲透空地面積或景觀貯集滲透 水池可透水面積(m2) V4:貯集滲透空可貯集體積或或景觀貯 集滲透水池高低水位間之體積(m3) 地下貯集滲透保 水量 Q5 Q5=(A5·f·t)+ri·V5 A5:貯集設施地表面積(m2) V5:蓄水貯集空間體積(m3) ri:礫石貯集設施為 0.2,專用蓄水貯集 框架為 0.8,但礫石貯集最大只能計 入地表深度 1 公尺以內之體積 滲透排水管設計 保水量 Q6 Q6=(8·x0.2·k·L·t)+(0.1·L) L:滲透排水管總長度(m) x:開孔率,為滲透排水管之開孔面積與 其表面 積之比 k:基地土壤滲透係數(m/s) 滲透陰井設計保 水量 Q7 Q7=(3.0·f·n·t)+(0.015·n) n:滲透陰井個數 滲透側溝保水量 Q8 Q8=(a·k·L·t)+(0.1·L) L:滲透側溝總長度(m) a:側溝材質為透水磚或透水混凝土為 18.0,紅磚為 15.0 註解: 1.變數說明 f:基地最終入滲率(m/s)。 k:基地土遠滲透係數(m/s);係指土體完全飽和時,水在土體的流動 能力,應在現地進 行土壤滲透試驗求之,或以表層 2 公尺以內土壤認定。應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 編第 64 條的規定做 鑽探調查,將鑽探結果中表層 2 公尺以內土壤之「統一土壤分類」 取得 f 值,f 值介於 10-5~10-7。有多 孔鑽探資料不一致時,由技術或建築師之經驗依資 料分佈取其代表值。未符合規定條件而無需做鑽探調 查者,可由鄰地鑽探資料判斷, 或以其表土狀況依建築師經驗判斷之取得 f 值。 t:最大降雨延時(秒),取 86400 秒(24 小時) 2.上述「滲透排水管」Q6、「滲透陰井」Q7、「滲透側溝」Q8 公式標準均以一個標準尺寸來 做為設計與計算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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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其雨水儲水槽容積規劃 Wr 可表示如下式:Wr = Ns× R× Ar× P Wr:雨水儲水槽容 積規劃(公升/日); Ns:儲水倍數;R 為日平均降雨量(毫米/日);Ar:集雨 面積;P 為日降雨機率。 3、社區及建築基地減洪防洪規劃手冊 民國 101 年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完成社區及建築基地減洪防洪規劃 手冊,本手 冊旨在建構社區及建築基地減洪技術與防洪強化措施,希 冀可在社區或建築基地 之水患防治工作上,提供減洪措施規劃之參 考,並可進一步作為日後法規及規範 制定之重要參考依據。本手冊包 含:手冊導覽、簡述都市型洪災防治理念與內涵、 減洪技術與防洪設 施設計圖說說明、減洪設施選定配置、案例提供及簡易成效評 估等 6 章節。 該規劃手冊說明社區及建築基地減洪防洪規劃分別採用積點成效 評估及簡易 水文模式評估。積點成效評估係指,若基地面積為 100 平 方公尺且基地開發後之 地表為完全不滲透型態,則積點成效為 0 點, 而藉由評估個別雨水流出抑制積點, 使其減洪恢復成開發前型態,即 需滿足 100 積點成效。 五、既有綠建築等技術規範之設施簡要說明 設施中已經既有技術規範者,其設施簡列如下: 表2.2-4 已經既有綠建築等技術規範之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簡要說明 項 次 設施 雨水貯集 方式 說明 1 滲透草溝、草帶 入滲 草溝寬而淺。設置或能配合基地開發 型式與自然低漥地形,可將各基地低 漥地相連,可使其具有排水道的功 能;也可在都市開發地區的透水層部 分,以整地方式設置草溝儲存地表逕 流並排放至下水道。 西雅圖郊區旁草溝排水系統(Puget S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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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ction Team • Washington State University

Pierce County Extension,2005) 草帶為與不透水表面相鄰之草地,將不 透 水 面 之 地 表 逕 流 導 入 此 類 設 施,並在草地上形成薄層水流,藉由 植被之過濾與吸附,去除粒狀及部分 溶解污染物,同時有將逕流滲透達到 保水之效能,適用於小區域或不透水 區域周圍。 項 設施 雨水貯 集方式 說明 2 滲透排水管 入滲 將基地內無法由自然入滲排除之降 水設法集中於管內後,然後慢慢入滲 至地表中,達到其輔助入滲的效能。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03) 3 滲透井 入滲 屬於垂直式的輔助入滲設施,利用內 部的透水涵管來容納土壤中飽和的 雨水,待土壤中含水量降低時,再緩 緩排除,屬於垂直式的輔助入滲設 施,可以有較佳的滲透的效能。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03) 4 滲透溝渠 入滲 滲透溝屬於較大面積的排水區域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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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03) 緣,可容納較大之水量,因此,滲透 側溝的管涵斷面積也較大。在管涵材 料的選擇上,必須以多孔隙的透水混 凝土為材料,或是將混凝土管涵設計 為具有穿孔的型式,以利雨水入滲。 滲透渠為地面之溝渠,是在開挖凹面 之低窪壕溝進行滲透,壕溝上回填透 水性良好之土壤,經過濾的水再流入 壕溝,回填土則可植生使其土壤成 團,維持自然過濾。 項 設施 雨水貯 集方式 說明 5 透水性鋪面 入滲 透水性舖面主要包過由表層、路基(碎石), 以及過濾砂層所構成,並且底層等不灌注水 泥或設置其它粘 著性 材料等路面舖設技 術。雖然透水性舖設為了能確保支撐路基的 鞏固,相較前述其他滲透設施之滲透能力 小。 (三民國小校園中庭) 6 雨水貯留系統 貯留 係人工設施或天然地形收集雨季超量之雨 水,貯留供給乾季或平時使用,主要以屋頂 平面、貯水容器設施集流方式為主,除可作 為農業灌溉、工業及民生用水(如冷卻、消 防、景觀、馬桶沖水等)之替代補充水源, 都會區洪氾時期亦具有滯洪、蓄洪、分洪、 減洪之防災功效。 (雙蓮國小第一棟大樓) 7 調節池(生態池) 貯留 滯洪型-調節逕流機能係限定在一定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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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三民國小生態池) 入滲 的調節,以其設施容量暫時儲存上游來水, 並以滯洪口控制出流量使水慢慢排去,可延 遲洪水波到達下游時間並削減洪峰流量;一 般而言,滯洪設施僅為控制出流量之水工結 構物,在雨停後不久即將池中蓄水完全排 出,並無減少逕流體積的功能。 滯留型-滯留型之蓄水並不排放至下游,可 結合現有或人工的池塘、窪地予以儲存部分 洪水體積,具有減少逕流體積、尖峰流量及 延遲洪水波之功效。一般而言,除減洪功能 外尚可維持水生生態系統的穩定性。 項 設施 雨水貯 集方式 說明 8 花園土壤雨水截留滲透設計(雨花園) 貯留 入滲 雨花園之設計即是針對來自屋頂、 車道、道路、停車場等不滲透性的 表面之雨水抑制流出設計,在雨水 逕流通過雨花園使雨水貯留後入滲 到地下,可達到防止土壤侵蝕、水 質污濁、降低洪水侵入及補助地下 水等功效。 (維基百科 rain garden) 9 花園土壤雨水截留滲透設計 (可入滲的景觀) 貯留 入滲 藉由簡易的入流口、貯留、入滲, 以及出流口設計方式,將都市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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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雙蓮國小第一棟大樓前,2012) 收集在排放,此設計方式可在公共 區域裡很多環境設計施作,而且其 面積大小可以隨對象區域有多種變 化,可以為單一設計或者大區域規 模整體規劃。 10 地下(礫石)貯留滲透 貯留 入滲 在廣場、空地、停車場、學校、操 場等開闊區域或者具透水性道路鋪 面,其裸露土壤下方填入礫石材 料,讓雨水暫時貯集於礫石間的孔 隙之中,後再以自然滲透方式入滲 至土壤(新北市政府水利局,2012) (本研究繪製)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四、日本雨水流出抑制設施 另外,日本之部分城市雨水流出抑制設施如表 2.2-5,由表可知,設施分作貯留 型、滲透型,亦兼有貯留與滲透型,又分作現地設施與現地外設施,而實際設施也 利用到與國內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功能重疊之設施。 表2.2-5日本部分城市雨水流出抑制設施 第一階分類 第二階分類 設施 東 京 都 現地外設施 - 多目的游水池;游水池;調節池;雨水調整池 現地貯留 貯留設施 校庭、運動場貯留;公園、綠地貯留;停車場貯留;棟間 貯留;廣場貯留;地下貯留;空隙貯留;屋上貯留 浸透設施 浸透溝;浸透井;道路浸透井;浸透側溝;透水性鋪裝; 透水性平板鋪裝;浸透井、浸透池 寢 屋 川 雨水貯留型 離槽型 多功能遊憩地;防洪綠地;遊憩 地;防災調整池; (共同)調整池型貯留設 施;公園貯留設施;多 段式貯留設施;停車場 貯留設施 在槽型 建築物間貯留設施;基柱建築式貯 留設施;貯留設施;地下室貯留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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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施 雨水滲透型 - 各戶貯留設施;滲透井;地下盲溝;滲透池;透水性舗修; 滲透溝 名 古 屋 現地外設施 - (未列) 現地貯留 貯留設施 屋上貯留;公園貯留;校庭貯留;棟間貯留;停車場貯留; 空隙貯留 浸透設施 浸透溝;浸透雨水井;道路浸透井;透水性 U 型側溝;透 水性 L 型側溝;透水性舗裝;透水性磚舗裝 靜 岡 市 現地外設施 遊水機能 保全設施 游水池;多目的游水池;治水綠地; 保水機能 保全設施 防災調節池;防災調節池;雨水貯留設施;下水道雨水調 整池;大規模宅地開發調整池 現地貯留 流域貯留設施;公共、公益設施用地貯留(公園、道路、廣 場貯留等…);集合住宅用地貯留(集合住宅的棟間、駐車 場、地下貯留等…);單一戶建住宅貯留 六、國內都市暴雨管理現況 1、基地保水觀念進行降雨源頭處理 針對降雨源頭處理,內政部營建署依相關法規制訂「建築基地保 水設計技術 規範」、「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計技術規範」與「建築 物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設計技術規範」等行政規則。 「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規範」主要係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 篇第 307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目的係以改善土壤生態環 境、調節環境氣候、 降低區域洪峰、減少洪水發生率,提供建築基地 涵養雨水及貯留滲透雨水的設計 標準,並提供基地涵養水分及貯留滲 透雨水能力的基地保水指標 λ,以及提供基 地保水設計方法與施工標準等;適用範圍主要包括學校、高層建築物及實施都市計 畫地區建築 基地綜合設計之新建建築物等(內政部營建署,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 術規範,2011)。 「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計技術規範」與「建築物生活雜排水回 收再利用設 計技術規範」則係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7 章第 319 條第 2 項規定訂 定之。目的為促進水資源有效利用,提供建築物 雨水回收再利用之設計標準,且 手冊中提供建築物全年雨水貯留利用 評估指標之統一計算方法及評估基準;適用 範圍主要針對總樓地板面 積達 10,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為主(內政部營 建署,建築物 雨水貯留利用設計技術規範,2008)。 2、雨水下水道設施進行逕流處理 目前國內對於都市暴雨管理之解決辦法大致上仍然停留在大型滯 蓄洪設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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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雨水下水道排水的觀念,其中又以雨水下水道排水系統為 現行都市暴雨管理最常 使用的工程手段,原則上仍是企圖利用雨水下 水道系統將地表逕流快速傳導排入 下游排水設施,屬於都市暴雨管理 中水文循環末端的逕流處理。 內政部營建署編著「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原則檢討(2010)」以及「雨水下水 道設計指南(2010)」係提供營建署及縣市政府辦理各都市計畫區之雨水下水道系 統規劃之用,其中包含規劃作業流程、水 文分析原則、水力計算以及系統設施規 畫原則。目前國內都市雨水下水道排水系統依其都市規模及未來發展,因屬小尺度, 規劃採用短延 時的降雨強度設計(約 2 小時),設計降雨強度為 3~5 年 1 次頻 率降 雨強度,降雨強度約在 70~90 毫米/小時之間,因地區而有所不同。 自 1991 年起由中央政府分別研擬雨水下水道第 1、2 期建設計 畫,逐年 編列預算予以興建。2006 年 5 月開始執行「易淹水地區水患 治理計畫」,其中雨 水下水道經費為新臺幣 60 億元,計畫分 8 年(2006~2013 年)、3 個階段實施。 另配合行政院「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 投資計畫」研擬「加速都市雨水下水道建 設計畫」,特籌編列特別預 算 68 億元以加速建設雨水下水道設施,改善都市計 畫地區排水瓶頸 及容量不足問題。 臺灣地區雨水下水道歷經數十年的建設已具規模,經統計截至 2013 年底雨水 下水道幹支線已完成規劃長度為 6,785.02 公里,2013 年 累計已完成建設長度共 4,650.68 公里。其中,臺北市完成 522.15 公里、 新北市 628.74 公里、臺中市 564.27 公里、臺南市 574.45 公里、高雄 市完成 608.64 公里,其餘各縣市總計完 成 1,748.78 公里,雨水下水道 建設實施率則為 68.54%,其中以臺北市實施率 96.69%為最高。 3、區域排水規劃及審議控管逕流排放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於 2008 年 11 月為辦理排水管理辦 法第 11 條的規定,擬定「中央管區域排水計畫書審議技術規範」,並 於 2014 年 8 月完 成修訂。目的為實施中央管區域排水計畫書之審查制 度,提供中央管區域排水計畫書之通用性準則與設計參數,以建立其 調查、 規劃、設計及審查等技術準據。凡基地面積達 2 萬平方公尺以 上,以及基地排水 出口連接之水道尚未完成實施排水治理計畫等皆須 提送排水計劃書。受審之對象 包括基地開發之土地開發人、經營人、 使用人或所有人(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 試驗所,中央管區域排水排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2014)。 4、流域綜合治理落實流域內出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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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經濟部依據 95 年 1 月 27 日公布施行之「水患治理特別條例」, 編列特別 預算 1,160 億元辦理「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該條例 及該計畫分別於 103 年 1 月 28 日屆滿及 102 年年底執行完畢。惟因近 年來,極端降雨事件發生頻繁, 未治理完成地區仍受水患威脅,需長 期持續推動辦理相關治理工作,考量「易淹 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執 行 8 年期間各主要淹水地區均已完成流域綜合治水規劃, 可據以辦理 治理工程。為加速治理進度,經濟部乃於 103 年持續研擬下一階段流 域綜合治理計畫,並編列特別預算,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 行,且得委辦、 委託或補助地方或農田水利會執行,俾利能持續推動 治理,並於 103 年 1 月 14 日立法通過「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 其中第 9 條為落實流域內出流管制,加速達成符合綜合治水目標 之土地合理 利用,擴大治水效益,辦理土地開發或變更使用相關計畫 應進行流域出流管制。 明訂土地開發利用或變更使用計畫應以不增加 下游排水系統負擔為原則,並不得 妨礙原有水路之集、排水功能,且 不能阻礙其上游地區之地表逕流通過。

第三節 臺北市相關資料

由前節資料,由於五都中以臺北市都市發展最早,都市雨水下水道可再發展空間,茲, 因此以臺北市為模擬例,茲蒐集臺北市資料如下: 一、降雨 1.降雨概述 臺北市位於臺北盆地,屬亞熱帶氣候區,夏季受西南季風之影響,高溫重濕氣, 常悶熱多雲,且午後有雷陣雨;冬季則受大陸性氣團東北季風的影響,陰濕多雲,每 年之 6-11 月為颱風季,常有颱風豪雨。在本計畫臺北區內有中央氣象局所設立之臺北 氣象站,其年平均降雨約 2,405.1MM(如表 2.3-1),年降雨日數約 165 天,月平均降雨最 高 360.5MM(6 月),最低 73.3MM(12 月)。 表 2.3-1 臺北氣象站水量統計 氣象因子/時間 月平均最高 月平均最低 降雨量 2,405.1(mm) 九月 360.5(mm) 十二月 73.3(mm) 降雨日數 165 (day) 六月 16(day) 十二月 12(day)

資料來源:「吉美建設新北市永和區中信段 958 等 17 筆地號綜合大樓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101 年 5 月)」表 6.2.1-1,第 6-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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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圖 2.3-1 臺北市內與最鄰近之水利署所屬雨量站 臺北鄰近水利署所屬雨量站如圖 2.3-1,在臺北市有竹子湖、中正橋 2 站,位於新 北市而最為鄰近者有雙峻頭站 、社后橋站 、石碇站 。 資料來源:臺北市建築物雨水貯留設施技術規範之研究,民國 103 年。。 2.颱風雨 臺灣位處太平洋西側,為太平洋地區颱風行進路徑之要衝,侵臺通常最早時間在 6 月,最晚在 11 月,每年以 7 至 9 月最盛。颱風侵臺路徑分類(中央氣象局網頁),計分 10 類(如圖 2.3-2),統計民國 47 年至 95 年間侵襲臺灣地區之颱風記錄,侵臺颱風類型 中侵襲計畫區域範圍主要以第 1、2 及 6 類路徑之颱風對本計畫區威脅最大,過去以歷 史颱風有西北颱,或共伴東北季風如琳恩、納莉均為可資參考者。 資料來源:中央氣象局網頁 圖 2.3-2 1958~2006 年侵台颱風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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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二、排水系統 臺北市各雨水下水道集水分區(集水分區係將本市特性相近之鄰近集水區合併為之) 基本資料如表 2.3-2,詳述如下。 表 2.3-2 臺北市各雨水下水道集水分區基本狀況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水利工程處(102 年 1 月) (一)原市區集水區 1. 概況:行政區範圍為大安、中正、中山、大同、萬華及松山行政區。集水面積: 45.12km2。集水區狀況:屬臺北市舊市區範圍,區內街道住商林立,無河溪穿 越,集水區亦無上游山區逕流匯入。 2. 逕流量:五年重現期颱風雨和暴雨逕流量分別為 635cms 和 925cms,每 km2單 位面積流量比約為 14.1 和 20.5。 3. 排水系統現況:主要排水路有新生大排(特一號幹線)、承德路幹線(特二號幹線)、 特三號幹線、建國北路幹線和民族東路幹線,出口分別銜接新生抽水站及大龍、 圓山抽水站、雙園抽水站及建國、中山抽水站,由於區內排水系統係較早期完 成,故水路出口(排水基隆河及新店溪)較低,易受河川感潮迴水影響。 4. 抽水站概況:集水區內計有 24 座抽水站,總抽水容量需求約 777cms;其中新生 抽水站屬二次抽水性質,其沿線之錦州、舊民權、長春、長安、民生和林森等 六座抽水站在暴雨時即需啟動抽水排入新生大排;圓山、大龍、迪化、濱江、 中山和建國抽水站起抽水位較河川大潮高潮位為低。 雨水下 水道集 水分區 附近行政區 面積 (km2) 5 年重現期 逕流量(cms) 每 km2單位 面積流量比 (cms/km2) 抽水站 總抽水 量(cms) 抽水 站數 臨時 抽水 規劃 中的 抽水 颱風雨 暴雨 颱風雨 暴雨 1 原市區 大安、中正、 中山、大同、 萬華及松山 45.12 635 925 14.1 20.5 777 24 0 0 2 士林 北投 士林及北投 37.34 547 797 14.6 21.3 349 21 21 9 3 內湖 內湖及中山 30.39 446 649 14.7 21.4 470 11 0 0 4 信義 南港 信義及南港 23.35 318 463 13.6 19.8 312 11 0 0 5 文山 文山 15.14 264 384 17.4 25.4 188 11 1 0 合計 151.34 2210 3218 74.4 108.4 2096 78 2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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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二)士林北投集水區 1. 概況:行政區範圍為士林及北投行政區。集水面積:37.34km2。集水區狀況:位 於基隆河北側,區內中上游山區部分主要為貴子坑溪、磺港溪、雙溪和蘭雅溪集 水範圍,下游始穿越市區排入基隆河,除高部位壓力水路可藉重力排水外,上述 河溪沿線重要排水出口均設置有機械抽水設施;本區關渡平原和洲美地區尚有大 片待開發土地,目前已初步完成配合堤線變更之填土開發研究,另洲美地區之知 識經濟園區現正進行規劃作業中。 2. 逕流量:五年重現期颱風雨和暴雨逕流量分別為 547cms 和 797cms,每 km2單位 面積流量比約為 14.6 和 21.3。 3. 排水系統現況:北投區排水系統主要沿中央南北路、大業路及承德路西北側分佈, 由於下游端之關渡平原和洲美地區尚未開發,故現況區域排水均係直接銜接既有 灌排水路後再排入基隆河;士林區排水系統主要分布在雙溪兩側和基隆河沿線間 區域,現況基隆河兩岸之通河東、西街水路渠底較低,區域排水易受河川感潮迴 水影響。 4. 抽水站概況:集水區內現有 21 座抽水站,21 座臨時抽水站,另尚需配合區域開 發新設 9 座抽水站,總抽水容量需求約 349cms;其中劍潭、士林、社子和大南 抽水站起抽水站較河川大潮高潮位為低,劍潭、芝山、文昌、福林、福德和大南 抽水站現況裝置抽水容量尚不足。 (三)內湖集水區 1. 概況:行政區範圍為內湖及中山行政區。集水面積:30.39km2。集水區狀況: 位於基隆河北岸,區內內湖區及中山區北側多屬山地丘陵區,除內溝溪仍維持 明溝水路直接排流入基隆河外,位於基隆河沿岸的市區,如大湖集水區沿康寧 路至基隆河出口間水路等,均已改建為箱涵型式,因排水受基隆河感潮迴水及 洪流洪水位高漲影響,於颱洪期間須借助機械抽排水,始能將雨水逕流排入基 隆河。 2. 逕流量:五年重現期颱風雨和暴雨逕流量分別為 446cms 和 649cms,每 km2單 位面積流量比約為 14.7 和 21.4。 3. 排水系統現況:本區排水系統主要沿基隆河北側分佈,其中以內湖區的康寧路、 陽光街和港墘路為主要之排水幹線,並於水路出口末端設置機械抽水設施。另 為避免洪水漫淹,本區近年戮力於改善既有防洪缺口,現內溝溪沿線堤防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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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隆河右岸堤防均已陸續完成。 4. 抽水站概況:集水區內現有 11 座抽水站,總抽水容量需求 470cms,未來計畫於 大直抽水站辦理擴建。 (四)信義南港集水區 1. 概況:行政區範圍為信義及南港行政區。集水面積:23.35km2。集水區狀況: 區內信義區及南港區南側大多屬山地丘陵區,除大坑溪及四分溪部分支流仍維 持明溝水路,可直接排流入基隆河外,其餘早期灌排水路如三張犁截留溝及松 隆路下游接玉成站重力出口水路等,均已改建為箱涵型式。本區集水區內現無 裝置高部位分洪設施,故上游山區逕流和中下游市街密集處之區域逕流會有交 互影響情況發生,易在山坡地坡腳地勢轉折和低漥處釀成積淹水。 2. 逕流量:五年重現期颱風雨和暴雨逕流量分別為 318cms 和 463cms,每 km2單 位面積流量比約為 13.6 和 19.8。 3. 排水系統現況:本區排水系統主要沿基隆河左岸分佈,其中以信義區松隆路幹 線,南港區三重路幹線及南港區興華路幹線為主要之排水幹線,並於水路出口 末端設置機械抽水設施。另為避免洪水漫淹,本區近年戮力於改善既有防洪缺 口,現大坑溪及四分溪沿線堤防已陸續完成。 4. 抽水站概況:集水區內現有 11 座抽水站,總抽水容量需求約 312cms,包括新 近完成經貿抽水站、福山抽水站及勤力抽水站等。 (五)文山集水區 1. 概況:行政區範圍為文山行政區。集水面積:15.14km2。集水區狀況:區內文 山區南側大多屬山地丘陵區,其排水系統範圍涵蓋景美及木柵地區,北以蟾蜍 山為界臨北市大安、南港區,東臨北縣深坑、石碇鄉,南以景美溪為界通心北 市新店區、西以新店溪為界。由於本區地勢中央地帶較為低窪,每逢豪雨雨水 自山區逕流而下,匯集於中央地帶,需藉由抽水機抽水排放。 2. 逕流量:五年重現期颱風雨和暴雨逕流量分別為 264cms 和 384cms,每 km2 單 位面積流量比約為 17.4 和 25.4。 3. 排水系統現況:本區排水系統主要沿景美溪兩岸分佈,現有興隆路排水系統、 景美排水系統、景福街排水系統、景文街排水系統、景美街排水系統、埤腹抽 水站系統、實踐抽水站系統、中港抽水站系統、保儀抽水站系統、萬芳路、軍 功路重力及壓力排水系統、道南抽水系統及老泉溪、無名溪抽水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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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4. 抽水站概況:集水區內現有 11 座抽水站,總抽水容量需求約 188cms。 三、建物與土地利用 有鑒於臺北市國土高利用率,都市計劃區建築開發行為往往增加非滲透性地表面 積,因尖峰流量提升,易使雨水排水設施宣洩不及形成水患,為了有效推動臺北市雨 水貯留滯洪,以既有的建物、公共設施用地,探討規劃優先推動區域,因此蒐集臺北 市都市發展局統計資料中,臺北市各行政區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面積(表 3.1-3)與 商業、住宅、工業、行政、文教、農業、保護、風景區面積(表 3.1-4),歸納並計算佔 各區總面積比例(表 2.3-3)。 表 2.3-3 臺北市各行政區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面積 單位:公頃 行政區 公園 綠地 廣場 體育場 停車場 學校 總計 松山 18.55 0.47 0.09 11.12 1.75 27.24 59.22 信義 42.03 4.18 8.78 0 0.13 46.85 101.97 大安 62.23 0.71 0.07 0 2.03 222.22 287.26 中山 79.76 3.89 0.45 0 1.41 53.34 138.85 中正 57.11 2.29 2.84 0 0.47 63.38 68.98 大同 8.24 0.48 1.02 0 0.27 38.08 48.09 萬華 31.1 0.31 1.48 0 2.27 37.21 72.37 文山 81.72 10.89 0 0.66 3.91 212.56 309.74 南港 56.31 7.85 0.21 0.87 1.22 39.73 106.19 內湖 300.8 8.7 0.55 1.67 4.03 87.63 403.38 士林 150.3 17.99 1.05 10.79 2.86 98.68 281.67 北投 332.04 36.28 1.03 0 2.3 167.68 539.33 總計 960.51 82.5 5.34 13.99 16.86 681.57 1760.77 資料來源: 依臺北市都市發展局統計資料計算。 表 2.3-4 臺北市各行政區不同土地利用分區面積 單位:公頃 區別 住宅區 商業區 工業區 行政區 文教區 農業區 保護區 風景區 總計 松山 1 216.09 50.18 4.39 0 0 0.95 0 0 271.61 信義 2 264.33 85.46 20.92 0 1.6 0 352.07 0 724.38 大安 3 307.58 75.37 0 0 0 0 54.15 0 437.1 中山 4 217.94 184.02 19 35.82 3.32 12.16 57.1 137.46 666.82 中正 5 173.04 73.89 0 45.14 0 0 9.85 0 301.92 大同 6 81.69 81.61 0.83 0 0 0 0 0 164.13 萬華 7 143.14 80.51 0 0 0.94 0 0 0 224.59 文山 8 532.85 52.8 0 0.01 18.03 19.88 1216.85 43.54 1883.96 南港 9 140.84 49.12 93.23 0 5.43 3.13 1191.39 0 1483.14 內湖 10 379.9 32.3 214.43 0 5.44 10.49 1581.25 0 2223.81 士林 11 860.8 69.31 28.28 0 34.64 5.56 1809.53 4.75 2812.87 北投 12 485.12 34.46 41.36 0 3.6 478.5 630.47 0 1673.51 總計 3803.32 869.03 422.44 80.97 73 530.67 6902.66 185.75 12867.84 資料來源: 依臺北市都市發展局統計資料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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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表 2.3-5 臺北市各行政區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面積占全區面積比例 行政區 公園 綠地 廣場 體育場 停車場 學校 總計 松山 1.997% 0.051% 0.010% 1.197% 0.188% 2.933% 6.376% 信義 3.750% 0.373% 0.783% 0.000% 0.012% 4.180% 9.098% 大安 5.477% 0.062% 0.006% 0.000% 0.179% 19.559% 25.284% 中山 5.830% 0.284% 0.033% 0.000% 0.103% 3.899% 10.148% 中正 7.507% 0.301% 0.373% 0.000% 0.062% 8.332% 16.575% 大同 1.450% 0.084% 0.180% 0.000% 0.048% 6.702% 8.464% 萬華 3.513% 0.035% 0.167% 0.000% 0.256% 4.203% 8.175% 文山 2.594% 0.346% 0.000% 0.021% 0.124% 6.746% 9.830% 南港 2.578% 0.359% 0.010% 0.040% 0.056% 1.819% 4.862% 內湖 9.525% 0.276% 0.017% 0.053% 0.128% 2.775% 12.774% 士林 2.410% 0.288% 0.017% 0.173% 0.046% 1.582% 4.516% 北投 5.844% 0.638% 0.018% 0.000% 0.040% 2.951% 9.492% 資料來源: 臺北市建築物雨水貯留設施技術規範之研究,民國 103 年。 整體來看,比較臺北市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這五項土地利用面積,臺北市的 公園面積最廣,而廣場的面積最少,比較臺北市各行政區公園、綠地、廣場、學校等 土地利用面積,以北投區面積最廣,次之為內湖區,文山區居第三,大同區則為這些 土地利用面積最少的行政區,計算這些土地利用面積在各區所占的比例,結果則是大 安區在這些土地利用面積占的比例最高,次之為中正區,內湖區居第三,士林區在這 些土地利用面積占的比例最低,單比較公園、學校兩項土地利用,臺北市各行政區學 校面積部分比較,依序是大安區最廣,文山區次之,北投區居第三,松山區最少,但 依面積比例來看則為大安區比例最高,中正區次之,文山區居第三,士林區比例最低, 臺北市各行政區公園面積部分比較,依序是北投區最廣,內湖區次之,士林區居第三, 大同區最少,但依面積比例來看則為內湖區比例最高,中正區次之,北投區居第三, 大同區比例最低。 如表 2.3-6,根據臺灣地區年平均降雨量、集雨面積及降雨逕流係數,臺北市平均 每年可利用潛能 137.73 百萬M3,若依建築物、公園、綠地及學校等土地使用類型分類, 臺北市區建築物可利用潛能為 115.14 百萬 M3/年;公園及綠地可利用潛能為 7.74 百萬 M3/年;學校可利用潛能為 14.84 百萬M3/年。 表 2.3-6 臺北市各土地類型可利用潛能 土地類型 縣市 建築物類雨水潛能(m3 / 年) 非建築物類雨水潛能 (m3/年) 總計雨水潛能 (m3/年) 建築物 學校 公園 綠地 臺北市 115.14 14.84 7.41 7.74 13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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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資料來源:雨水貯留收集之水資源利用效益及策略,廖朝軒。 每年臺北市新建建築物完工申請使用執照總樓地板面積如表 2.3-7,其中 7 年期間總 面積 19,610,122M2,7 年年平均每案件 6,254M2,若以月分統計則案件平均面積在 3,000M2~7,000M2,很少數在 10,000M2以上。 表 2.3-7 民國 94-100 年臺北市建築物使用執照總樓地板面積統計 年 件數 總樓地板面積(m2 ) 每年每件平均(m2 ) 100 374 2,058,637 5,504 99 397 2,462,049 6,202 98 465 3,322,225 7,145 97 519 3,531,176 6,804 96 540 3,001,646 5,559 95 422 2,499,356 5,923 94 412 2,735,033 6,638 合計或平均 3,129 19,610,122 6,254 資料來源:整理自營建署營建統計網頁(101 年 2 月) 四、臺北市雨水貯留案例 臺北市現有設雨水貯留案例,簡單列舉如臺北市相關案例如下表: 表 2.3-8 臺北市雨水貯留再利用相關案例 地點 工程內容 1 國父紀念館 93 年 11 月興建完成「建築物屋頂雨水收集再利用系統工程」。以雨水再利用之 方式,達到節省水資源之目的,每次可集雨水高達 300 噸,每年約可儲集雨水 5,000 噸,節省經費近 10 萬元。 2 中正紀念堂 廣大的花園每年需要大量的水份來灌溉,原採用地下水及自來水來進行混合澆 灌。在設置 900 噸雨水回收利用系統後,可提供每日約 68cmd 之雨水量。可替代用水 量在 11,600 噸以上。節省用水比例 47%,節省經費約 10 萬元。 3 臺北市立 木柵動物園 貯存之雨水使用於溫帶動物區四周的廁所用水、動物池水及花木澆灌用水等,整 體自來水替代率以達 10%以上,未來目標為 30%以上之節水效益。 4 新工處五分隊 (原養工處七分隊) 屋頂貯留 設置 26.5 噸貯水池,以日集水量 400 公升估算,年用回收水量估計 1,400 噸以上, 應用於衛廁雜用水及景觀澆灌,預計可達成替代自來水 243 度/月,達到延遲雨水流出 效能,減緩都市洪峰現象及節省水資源之目的。 5 臺北市小巨蛋 屋頂貯留 (一)為節約水源及環保考量,小巨蛋體育館設中水系統收集雨水再利用,於 B2F 下方 筏基設 6,000 噸之雨水回收池,中水供四周綠地植栽噴灌及館內廁所馬桶沖水用。(二) 於 1F 中控室監控筏基雨水收集池水位中水管路設置電磁閥控制地下筏基雨水收集池 水位,水位太高關閉電磁閥直接排至 1F 排水溝,水位太低開啟電磁閥直接收集雨水 入筏基收集池。(三)容量:約 6,000 噸(儲存於閥基) 經簡易過濾後之容量:約 250 噸(儲 存於閥基) 用途:噴灌用水及部分公廁沖水用水(3F 以下) 6 臺北市環東大道 高架橋貯留案例 應用環東高架橋地下空間於土地的下方設置地下雨水貯留池,讓雨水暫時貯留,可 作為高架橋下方綠地澆灌之用,同時達到貯留及雨水再利用的保水功效。 7 北投圖書館 民國 95 年 11 月正式啟用,基地面積為 34797.94m2(建築面積為 802.87m2),利用雨水 回收再利用可儲放約 300 公噸雨水,可幫忙節省圖書館約 40%的用水。回收雨水利 用替代率統計結果:由於監測期間僅有民國 97 年 7 月與 8 月兩個月之回收雨水利用 量資料,與各月之總用水量比較計算得知回收雨水利用替代率各為 1.34%與 1.12%。 8 花博新生公園 佔地面積約 17.4 公頃,戶外使用高透水磚蒐集雨水,設置雨水回收系統,減少自 來水使用,讓自然界的水循環再利用;廢水再利用部分,則透過常用的透水鋪面設計、 花園土壤及雨水截留設計,讓雨水得以透過地表的滲流儲集於大地,由簡易水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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