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既有的基地保水或雨水貯留利用設施加以擴充其貯集滯洪的效能
第三節 既有的基地保水設施或雨水貯留利用設施加以擴充其貯集滯洪的效能之作法
前述擴增的作法,應將現有的設施手冊,稍加修訂成為擴增貯集滯洪功能的手冊,配 合教育宣導,讓公園或學校等使用人了解。另外,縣市政府,可以採用如臺北市政府之綜 合治水或是以其他法原或行政命令,訂定減洪目標,而利用既有公有建築基地,以前述擴 增貯集滯洪的方式,並配合訂定針對於既有公地有較高的貯集水深要求標準,要求執行。
44 一、評估程序
既有公有建築基地負責人,可以委託具有專業(如水利技師),依下列程序評估補強基地 之貯集滯洪效能:
1.蒐集基本資料
(1)基地現有雨水貯集設施(含基地保水設施、雨水貯留利用設施,或是專為滯洪用之雨水 貯集滯洪設施等等)之雨水貯集水深 h0
a.計算現有設施之雨水貯留量體 Vr0、雨水入滲量體 Vi0(採用入滲率乘以設施面積 Ad, 再乘以所在都市之設計暴雨延時,如臺北市之設計暴雨延時取 90 分鐘)
h0 = (Vr0 + Vi0 )/A (1) 其中,A 為基地面積
b.空地若具有雨水貯留量體或雨水入滲量體,則視如前項設施,以式(1)計其量體 c.基地建築物所設或所具有雨水貯留量體或雨水入滲量體,亦以式(1)計其量體
d.加總前述現有雨水貯集水深(若不只一個設施,則逐一加總) (2)基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要求補強貯集滯洪水深標準 hmax
由於目前地方政府尚未規定,可以參考「水環境低衝擊開發設施操作手冊(104 年)」提 出要恢復到基地開發前情況,設置設施要達到 105 mm,此情形下,其 hmax = 105 mm (3)基地開發前之地文情況
2.計算可補強之雨水貯集水深 hd
a.如果沒有基地開發前之地文情況,則
hd = hmax – h0 (2) b.如果有基地開發前之地文情況,可以經由技師作水文計算,該基地若達到開發前地文條
件下之相同的逕流歷線洪峰值,既有基地所需貯集水深量體 hd 3.設計補強既有建築基地之貯集滯洪效能
a.既有的設施(含基地保水設施、雨水貯留利用設施,或是專為滯洪用之雨水貯集滯洪設 施等等)補強其貯集滯洪效能,增加貯集水深 hd1 = 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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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雨水貯留量體,或增加雨水入滲量體,參考前述步驟 1-(1)-a。設計時注意是否需 維持原有基地保水、雨水貯留目的,若需要維持原有目的之設施,兼具作為雨水貯集 滯洪是否違反原有目的,作設計其雨水貯集滯洪效能設計必要之調整。
b.若前項設計補強效能不足( hd1 < hd ),則設法於既有基地或建築物中,新設設施,並 設計補強其貯集滯洪效能,增加貯集水深 hd2,使得 hd1 + hd2 = hd
4.限制條件的檢核
相關的限制條件考慮,如下,倘必要則回到上一步驟,重新設計 (1)是否地質條件入滲率很低或地下水位過高,不適於採用入滲方式。
(2)學校或公園土地大小無法提供或滿足新設設施設置(如面積不足、另有規劃無法共構等 等)
(3)配套的管理選擇(就既有管理人力經費條件,預期的清潔維護方式,選擇不同的設計) (4)安全的考慮(例如貯留水深是否要考慮兒童安全,有必要相關的標示警告或大雨期間之
安全防範?)
(5)颱洪豪雨期間作為滯洪,平時可為其他用途,此時設計要兼遷就於平時用途
5.擬定維護管理機制,或配合目前地方政府既有的維護管理機制(針對於新建、增建與改建) (1)自主清潔維護計畫(含週期、清潔維護內容、汛期前、颱風豪雨警報前之工作)
(2)定期查核:自主查核(含週期、清潔維護內容、汛期前、颱風豪雨警報前之工作) 接受上一級查核之準備工作與檢核表單。
二、補強方式
透過增加雨水貯留量體、雨水入滲量體方式,補強雨水貯集滯洪效能,方式舉如 表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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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增建與改建基地面積在 600m2以上,新擴增的雨水貯集水深 80mm~100mm,
給予 1%容積率獎勵。
2.基地面積在 800m2以上,既有的建築基地設計雨水貯集滯洪水深 80mm~100mm,
給予 1%容積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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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四、維護管理機制
(一)概述
雨水貯集滯洪設施配合建立維護管理機制,才能讓設施有效發揮功能。維護管 理機制,主要包含組織、維護或管理標準程序、查核三大部分,使用者、主管部門 均應建立機制。
維護管理制度分作三級維護管理,列如下表,說明如下:
表 5.1-3 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三級維護管理
級別 維護管理名稱 查核者 管理方式
一 自主維護管理 基地使用人 平時維護保養 平時維護保養操作訓練
自主稽核 二 地方政府主管部門
管理 地方政府建管部門 協助維護保養操作訓練 重點查核
三 地方政府監督管理 地方政府 定期抽查
後續對於設施之查核,才能避免維護管不善,以致不能發揮功能,並從執行中 發現可以改進的事項。
後續查核建議由土木、水利、環工技師執行,可以委由委外審查案件執行,納 入為該案件之執行工作。
1.查核的主要項目包括:
(1)設施:配置完整、操作正常、安全或環境清潔問題 (2)人員:組織、任務分工、教育訓練
(3)操作機制:標準作業程序、各項運作時機、連絡電話、備用人員或機組、演練 計畫與實際演練
(4)維護管理:定期與不定期執行紀錄、維修備料、緊急維修 2.查核頻率:
(1)定期建議原則上一年一次,主管機關經由委外排水審查案件評估依設施規模、
重要性、分區、數量等作考量。
(2)不定期查核,由委外排水審查案件執行,因應地方政府、基地使用人特別或臨 時之需要。
50 (二)自主維護管理
1.建築基地管理者:
(1)分組
a.原則上分以下組,但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之相關人(例如基地建築之管理委員會),
因其人數規模、各別情況不同,其組織分組與人數可彈性調整,但分組或負責人須 負責相關職掌。
b.組織包括:(a)負責人;(b)規劃管理組:負責設施維護管理操作等之統籌;(c)操作 維護組:負責實際操作與維護
(2)相關原則
a.結合原有組織工作職責設置,例如原建築之管理委員會,主管任設施負責人等。
b.操作維護人數,儘可能不只一人,並訓練多一些人員,以為緊急備援。
c.颱風豪雨期間,排有輪值,作較好的操作。(例如提早在大雨前將設施貯水放空) (3)維護管理標準程序
訂定各維護管理程序標準,而內含必要之以下事項:
a.應維護管理的事項均列出成表;
b.維護管理事項應建立週期表(多少時間執行一次);
c.維護管理作業要建置流程圖或標準步驟;
d.要列出平時的維護保養,每年四月份進行設施操作演練、邀請技師教育訓練或演練 颱洪豪雨緊急應變。
(4)自主稽核
a.定期檢討設施的維護管理、操作成效。
b.自主稽核時間可以利用管理委員會定期開會中,每年一次。方式可採內部討論或邀 請水利技師等專家參與之方式。
c.自主稽核作為維護管理或操作改進參考依據。
2.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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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助基地使用人對於設施維護保養操作之技術資訊與教育訓練。
(2)進行設施查核
訂定設施之查核項目內容標準、查核程序等等事項規定。
a.查核對象:依設施規模、重要性(如鄰近地區防洪保護較不足)、分區、比例、數量 等擬訂重點查核對象。建議初期參考內政部 102.1.17 訂定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設置在 300m2以下免設規定,以面積 600m2為門檻,超過該面積以上為查核對象再依前述 考慮抽樣查核。
b.查核時間:每年一次,考慮在汛期前以及有足夠時間作必要之改正,建議在每年 3 月。
c.查核人員:建議主管部門將查核工作納入委外審查案中,查核人員還包括:主管部 門承辦人員、地方政府下水道部門人員,並邀請技師(土木、水利或環工)或專家參 與。
d.擬訂查核表單與必要之獎勵與處罰。
3.地方政府監督查核
(1)查核小組: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下水道部門為作業幕僚,組成查核小組(如研 考會、建管部門、下水道部門、專家等代表)。
(2) 抽 查 目 的 : a. 查 核 包 括 自 主 維 護 管 理 、 主 管 機 關 管 理 兩 個 作 業 環 節 的 管 理 。 b.就當年主管機關查核表現不佳者,再行查核瞭解。
(3)抽查對象:依設施規模、重要性、分區、比例、數量、當年經過主管機關查核結果 表現較差者,作適當數量之抽查。
原則上,建議今年抽查比現優異者,可以接續 3 年免被抽查。
(4)基地開發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之申請審查、完工查驗與後續查核建議基地面積門檻 由於都市每年基地開發案件數量相當多,因此在整個管理程序上,從申請審查、
完工查驗至後續查核,建議初步以基地面積大小作為門檻,以期維護管理能有效率運 作。而該門檻值再視未來運作予以調整,建議如表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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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1-4 建議基地開發設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之申請審查、完工查驗與後續查核基地面積門檻 基地面積
A (m2)*
不設置設施 (需繳納代金)
設置設施 (非繳納代金)
技師簽證 申請審查 完工查驗 後續查核 一級 二級 三級 A < 300 ✔ ✔ - - - - - 300≦ A<600 需經
申請同意 ✔ ✔ ✔ - - - A≧ 6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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