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壹、對政府法令鬆綁的建議
《野生動物保育法》自 1989 年公布至今,雖有條件地開放原住民族狩獵行 為,然而,這樣的修法內容,似乎沒有完全兼顧到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目前,
狩獵開放時間僅於打耳祭活動前一星期,因時間受限下,大都利用夜間採槍獵的 方式實施狩獵,受訪者都建議應該開放延至一個月,於當月期間,讓久居外地的 族人或小孩有充分學習時間,可以透過實際狩獵經驗,讓狩獵文化得以傳承下去。
貳、對學校鄉土課程規劃的建議
現在原鄉部落學校鄉土課程均以母語教學為主,受訪者建議課程設計,應以 多元化教學為主,中、低年級學生以母語教學為主,高年級可邀請部落耆老及獵 人,傳授狩獵技術,並於畢業前至獵場實際狩獵,透過實際觀察與學習,可增加 對於原住民傳授狩獵文化的技能與山林中知識。
參、對家庭教育傳承狩獵文化的建議
原住民族群的傳統文化均是由口耳相傳,從小應將傳統的狩獵文化生活化,
可以將日常生活中物(植)種認識,周遭環境的介紹,透過平常的機會教育,並 利用非農忙期,實際帶領小孩至山林中狩獵,可增加其狩獵文化的認識。
肆、對後續研究者的建議
一、將久居外地族人對狩獵文化的認同納入研究內容
久居外地的族人,由於多數長期離開都落,對於部落的生活對他們而言不是 日常生活,狩獵文化對他們普遍而言是認知不足,可以將上述人員納入研究的內 容,有待更進一步的關注與瞭解。
二、納入不同背景變項的訪談對象
由於研究者對於狩獵文化有一定程度的認識,在訪談之中僅以所認識的耆 老及獵人為主要受訪對象,難含括大部分耆老及獵人的想法與感受,故建議後續 研究者可以不同背景及各氏族,擴大研究範圍及受訪者人數,透過不同背景及氏 族的研究,所得的研究分析應更豐富,應可增加對狩獵文化進一步的認識與瞭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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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修正前訪談大綱
一、你的獵場的位置,範圍為何?獵區變遷、遷徙原因?
二、過去與現今獵場內物種數量為何?原因?
三、你狩獵工具與使用方法為何?何種獵具適合捕獵何種獵物?
四、打獵須注意與遵守的規範或有何禁忌?
五、關於打獵的占卜或夢占影響為何?
六、自然環境與物種的辨識來源為何?或部落耆老講述事蹟與學習的歷程?
七、打獵回家後的習俗為何?
八、你的狩獵季節、時間為何?
九、過去與現今狩獵文化的有何轉變?原因為何?
十、對於政府法令的禁制(以前至現在)有何看法?面對罰則還是會堅持狩獵?
十一、狩獵文化與族群認同(原住民)歸屬感有何關聯?有何看法?
十二、對於學習傳統狩獵文化就是認同原住民文化有何看法?有無收集藝術品?
十三、對於現在部落年輕一輩不會狩獵有何看法?困境為何?如何傳承狩獵文 化或因應策略為何?
十四、打耳祭活動是否穿戴傳統服飾參加,其活動內容真實性為何?
十五、有無其他意見或補充說明?
附錄二:修正後訪談大綱
一、你的獵區的位置,範圍為何?獵區變遷、遷徙原因?
二、過去與現今獵區內物種數量為何?原因?
三、你狩獵工具與使用方法為何?獵具從過去至現在的改良為何?何種獵具適合 捕獵何種獵物?
四、狩獵須注意與遵守的規範或有何禁忌?
五、關於狩獵的占卜或夢占影響為何?
六、自然環境與物種的辨識來源為何?或部落耆老講述事蹟與學習的歷程?
七、獵回後的習俗(分肉、獵具的處理、謝祖靈或祭祀的方式)為何?
八、你目前的生活型態(平日工作、假日狩獵...)為何?狩獵季節、時間為何?
九、過去與現今狩獵文化的有何轉變?原因為何?
十、對於政府法令的禁制(以前至現在)有何看法?面對罰則還是會堅持狩獵?
十一、狩獵文化與族群認同(原住民)歸屬感有何關聯?有何看法?
十二、對於學習傳統狩獵文化就是認同原住民文化有何看法?有無收集藝術品?
十三、對於現在部落年輕一輩不會狩獵有何看法?困境為何?如何傳承狩獵文 化或因應策略為何?
十四、平日或部落舉辦傳統文化活動(如狩獵、打耳祭等)是否穿戴傳統服飾參 加,其活動內容真實性為何?有何看法?
十五、有無其他意見或補充說明?
附錄三:野生動物保育法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 98 年 7 月 8 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用辭定義)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
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二、族群量:係指在特定時間及空間,同種野生動物存在之數量。
三、瀕臨絕種野生動物:係指族群量降至危險標準,其生存已面臨危機之野生動 物。
四、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係指各地特有或族群量稀少之野生動物。
五、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係指族群量雖未達稀有程序,但其生存已面臨危 機之野生動物。
六、野生動物產製品:係指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 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
七、棲息環境:係指維持動植物生存之自然環境。
八、保育:係指基於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之原則,對於野生動物所為保護、
復育、管理之行為。
九、利用:係指經科學實證,無礙自然生態平衡,運用野生動物,以獲取其文化、
教育、學術、經濟等效益之行為。
十、騷擾:係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十一、虐待:係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野生動物或使其無 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十二、獵捕:係指以藥品、獵具或其他器具或方法,捕取或捕殺野生動物之行為。
十三、加工:係指利用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 或部分製成產品之行為。
十四、展示:係指以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置於公開場合供人參觀者。
第四條(野生動物分類)
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
第五條(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之設立)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育野生動物,設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其中專家學 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 二。
第六條(野生動物研究機構之設立)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野生動物保育,應設立野生動物研究機構,並得委請學術研 究機構或民間團體從事野生動物之調查、研究、保育、利用、教育、宣揚等事項。
第七條(保育捐助專戶設立及發行保育票)【相關罰則】第二項
為彙集社會資源保育野生動物,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保育捐助專戶,接受私人或 法人捐贈,及發行野生動物保育票。
專戶設置及保育票名稱、標章之使用及發行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章 野生動物之保育
第八條(建設或土地利用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罰則】第二項、第三項
第八條(建設或土地利用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罰則】第二項、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