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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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包括:維基百科、開源軟體之開發協作平台292。相對於過去資源集中在企業,
同儕生產是一種去中心化的生產模式,其生產決定及管理輸出之資訊非集中式,
而是仰賴個別參與者的參與,不受制於集中管理制度或價格之誘因,進而造成科 技發展、經濟組織及社會生產模式之轉變。與上述同儕生產相似的「同儕檔案分 享(peer-to-peer file sharing)」,最早係出現在音樂、影音檔案上,如今 3D 列印檔 案亦有此現象。此外,有關檔案分享之侵權責任歸屬,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以下簡稱 DMCA),建立網路服務提供者之 責任避風港規範,在須處理第三人著作權之網站多選擇採用此,3DPDF 的分享 平台亦不例外,例如:Thingiverse、Shapeways。另一方面,創用 CC 授權條款 在開放文化下可被認為係在創作者與利用人間達成共識,在創作人所選擇之授權 條款內容下,利用人得自由利用之,係一利於公眾利益之良性循環現象。
專利部分,印表機之專利到期係此技術大放異彩的契機,製造商本身對於技 術研發之成果,仍不遺餘力的申請相關技術之專利。然而列印檔案及成品部分,
分別探討受專利保護之可能及範圍,然而對應第二章所提及之開放文化之影響,
,縱然具有實用性,為潛在的專利客體,自造者多抱持著開放分享的態度進行創 作,期望能持續改善提昇功能,而無壟斷技術之心態。此外,考量到3D 列技術 直接重製完整專利物之可能性較低,故本文特別提出重建與修理原則在列印零件 之適用。
著作物及專利物均有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本文認為 3D 列印技術,在未來 在商業交易上契約條款內容之設計、檔案授權模式、交易價格等方面,均造成商 業模式之變動與調整。尤其專利物除可能涉及零件之維修,其本身常為企業之重 要獲利來源,隨著3D 技術的發展,製作實體物或列印零件將不再掌握在少數人 手中,因而當製造能力日趨走向民主化時,面臨契約之談判與內容之磋商,有關 商品或服務內容及其範圍,將成為交易上的重要之點。
第二節 建議
在討論未來 3D 列印之商業模式之前,不得不提及音樂、電影等娛樂產業曾 有的著作權爭議,高速網路發展下,在網路非法地為音樂檔案之分享及下載對唱
292 李治安,人性的美麗與哀愁:跨越時空的利人、利己基因,新聞學研究,第 111 期,頁 257-258,
2012 年 4 月。可參見:http://mcr.nccu.edu.tw/word/2157522013.pdf (最後瀏覽日期:201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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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產業產生衝擊,如:Napster 以 P2P 之方式散布音樂,打破傳統散布音樂之形 式,他們強力譴責並進而提訴。此事件背後更深一層之意義在於,過去取得唱片 之成本明顯高於運用MP3 格式重製後在網路散布之代價,雖然唱片公司所具有 的錄製音樂的技術仍具有重要價值,但就重製音樂之技術,已不再享有獨占之地 位293。
生產者應享有三種壟斷類型,使其免受重製之侵害,分別為:技術
(technological)、法規(legal)、道德(moral)。當自行製作某產品之成本高於直接購 買,一般理性之人會選擇後者,此時掌握技術者便具獨占之地位,歷史上大眾市 場中壟斷技術者,往往能夠成為獨立的傳播主導者。以過去出版書籍、唱片的業 者即為最佳例證,縱然大眾自行在家中錄製音樂,由於品質不佳而無法成為對獲 利造成威脅之替代品。又如印表機與掃瞄器出現前,書商仍擁有技術壟斷之力量,
此階段之侵權爭議仍係源自企業主體間之競爭關係,並不及於消費者294。 然而,當技術壟斷失其效用時,則僅剩法律與道德得保護著作物免於遭侵權。
然而,在道德與法律之間,若衡量遵守及違反法律需付出代價之高低,如:購買 原版音樂著作所付出之金錢代價大於自網路上下載非法MP3,而導致使用者寧 可選擇利用Napster 等平台下載檔案,才符合理性選擇之成本效益。
3D 列印檔案分享平台扮演著中間者之角色,亦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參酌美 國責任避風港的責任限制條款是在網路科技發展之所需而形成,目的是降低資訊 服務者面臨的資訊不確定性,以健全資訊服務的產業發展295。在網路環境中,使 用者往往散布在各個網路端點,對其一一控管較為複雜且困難,然而網路活動中 的中介者卻可能是完成任務之要角,因此若欲控管網路行為,應可透過控管中介 者來達成目的。
消費型 3D 印表機的普及化,將使製造實體物之技術障礙明顯地下降,此時 若發生侵權行為,權利人應優先以法律規範主張權利,抑或有其他方法得制約違 法行為,本文認為與後者相關而值得注意的是自造者社群之運作及互動關係。綜 此,本文以下提出兩部分建議:法律規範、社群內部潛規則。
293 Joseph C. Storch, 3D Printing your Way Down the Garden Path: 3D Printers, the Copyrightization of Patent, and a Method for Manufacturers to Avoid the Entertainment Industry’s Fate, 3 N.Y.U.
JOURNAL OF INTELL. PROP. & ENT. Law, 249, 270. (2014)
294 Id. at 255-259.
295 李治安,失衡的承諾:著作權法責任避風港規範之立法政策評析,台大法學論叢,43 卷第 1 期,頁154-155,201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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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律規範
美國通過 DMCA 之網路著作權責任法,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免責條款296, 除避免服務提供者對於法律責任不明之疑義,影響網路服務之發展,同時也希望 網路服務提供者有誘因與著作權人合作,解決網路環境中的侵權問題。發動「通 知-取下」之程序相較於政府機關確實省下訴訟成本,且遏止侵權行為之效果立 即可見,有其優勢之處。另一方面,取下之行為將涉及使用者之言論自由表達權 利,未來因應科技之制度與網路均強調資訊的表達與溝通,未來如何兼顧資訊流 通、言論自由及著作權,實需考量之政策行為。
隨著技術發展日新月異,新型態之法律問題亦不斷發生,此乃科技法律之本 質。出現針對特定技術所為之立法,此乃快速變遷之技術無以避免之立法模式,
但亦可能同時存在欠缺彈性之隱憂。3D 列印將同時在網路及實體世界產生侵權 之爭議,與過去純粹就網路上傳輸音樂檔案有所不同。目前網路上分享檔案之平 台係利用DMCA 提出通知者而取下涉侵權之檔案,實體物部分則僅能仰賴原有 智財法律之解釋適用,尚無與3D 列印技術或平台商業模式整體發展相應之法律 規範。因此,本文建議未來為科技立法時,應儘可能涵蓋未來可能出現的相類或 衍生技術及商業模式297。
最後以我國規範為例,有關重製與實施之爭議智慧局曾做出多則解釋,然而 如本文所述有關檔案與成品間之轉換,由於設計圖性質及重製行為時間點之認定,
倘若僅適用過去之行政機關函示之內容將產生解釋上疑義,因而本文認為有必要 重新研討該概念在此議題的解釋及可能的修法方向。
貳、社群內部潛規則
雖然法律之規範內涵會隨著科技發展而修正,但科技發展的腳步總是很快。
規範新興科技發展之法制必須拿捏得當,始不致扼殺科技之發展,亦得兼顧權利 人之權利及公共利益。然而,法律的適用往往無法即時因應技術快速的變化與發 展,因此仍有待未來具體爭訟時,透過司法或立法機關之意見,而逐步修正。
3D 列印社群之力量不容低估,誠如第二章所談論的此社群多以開放文化為其 運作宗旨,而脫離傳統智財權之範圍,反而利用創用CC 授權條款,善用分享與
296 17 U.S.C. §512 (2006).
297 李治安,同前揭註 295,頁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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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機制,為社會帶來正面效益。本文樂觀的展望未來,在開放式的理念下形成 3D 列印社群之不成文潛規則298,而達到內部平衡、和諧共處的狀態,鼓勵群眾 樂意創作,而得不斷提昇技術內涵,解決更多生活問題。
綜上,社群長期運作而逐漸成形的潛規則下,卻無法避免的存在規則破壞者,
其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不當挪用,此時法律雖有其用武之地(如:DMCA 通知
-取下制度),但本文對於擴展現有智慧財產法律制度特別予以保護,持保留態 度,反之,建議將法制的概念引入不成文規範的既有架構上,如此可免於適應法 律規範不良所造成的社會成本。
298 Brian Rideout, Printing the Impossible Triangle: The Copyright Implications of Three-Dimensional Printing, 5 J. Bus. Entrepreneurship & L. 161, 176-177 (2011). Available at
http://digitalcommons.pepperdine.edu/jbel/vol5/iss1/6, last visited June 1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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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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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宗倫,由權利耗盡原則論合法專利物之使用界限:以專利物組裝與修復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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