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2006c:148)與太田和石的看法略同,認為「讓」字句在先秦有「責 備」與「謙讓/讓與」兩義,「讓」表示「謙讓義」時與兼語結構搭配(例 82)。
(82) a.讓讓讓其弟公子申為王,不可。 讓 (《史記.楚世家》) b.桓公病,太子茲甫讓讓讓其庶兄木夷為嗣。(《史記.宋微子世家》) 讓 這樣用法到了穩地發展至明朝,兼語結構「讓」字句大都是用於描述社交 場合中的禮讓行為(例 83)。
(83) a.那佳人讓讓讓客先行。 讓 (《新刊大宋宣和遺事》)
b.俺婆婆讓讓讓老張先喫。 讓 (《關漢卿戲曲集.搆天動地竇娥冤》) 然而,從南宋開始,「讓」字句開始擴展到「非禮讓行為」,表示較為中性 的「任由/允讓義」(例 84):
(84) a.且不如讓讓讓讓渠如此說,且存取大意,得三鋼、五常不致廢墜足矣。
72 張麗麗 2006 年有三篇相似的研究文章(a,b,c),在「讓」的歷時研究中,以 2006c 資料 最為豐富,此處以 2006 為主要引文,而若有來自 a 或 b 的其他補充之處,標示於段落 之後。
(《朱子語類》 頁 2614) b.只不容他進城,卻不來趕殺,讓讓讓他望北去了。(《水滸傳》96 回) 讓 不過這樣表示「非禮讓行為」的「任由/允讓義」的「讓」還是少見,到 明朝才逐漸增加,而且越到後來,「允讓義」越明確(例 85):
(85) a.我攔住河沿,不讓讓讓他回去,務要將他擒了。(《西遊記》22 回) 讓 b.我的娘,好歹讓讓讓讓我做主這一遭兒,待送他轉身,我自來陪你的禮。(《喻 世明言》39 卷)
清中葉以前的「允讓」用法都是「自願性」的(例 85),「非自願允讓」(例 86)出現於清朝後半葉,出現在一般句:
(86) a.世間的一樁好事,卻讓讓讓你獨占頭功。(《蒲松齡集》29 回) 讓 b.所以千紅萬紫終讓讓讓梅花為魁。(《紅樓夢》110 回) 讓
c.這裡頭可得讓讓讓我比你們爺兒們精通兒了。(《兒女英雄傳》13 回) 讓 d. 別教教教他知道這件事。 教 (張麗麗,2006c:160)
張稱「非自願允讓」用法的出現原因是說話者的「主觀推論」加入句中,
尤其在搭配感官動詞如:「知道」、「見」、「看見」等時,會產生歧義(86d),
此時有兩層意思:(1)有意不讓他知道;(2)不要不小心讓他知道,第二個意 思是聽話者自行主觀詮釋勸告義。(張麗麗,2006:160)。再加上,「使令 義」與「允讓義」在概念上互通,以及特殊語境有助於說話者做出「主語 操控性下降」的推論。不過相較之下,「讓」在此時期更常出現在「條件 讓步句」(例 87):
(87) a.就讓讓讓讓有多少男人,也不怕。(《紅樓夢》111 回)
b.若不如此,就讓讓讓母親尋見父親,也恐父親未必肯來。(《鏡花緣》) 讓 c.便讓讓讓他得個機會下手,他那仇家起其沒個羽翼牙爪。 讓
(《兒女英雄傳》16 回) d.再讓讓讓他就如妙手空空兒一般報了仇,竟有那本領潛身遠禍?(同上) 讓 清末出現「讓」作為「命令義」動詞,表「要求、吩咐」(例 88)等義,之
後又在民國初年73發展出「致使用法」(例 89)(張,2006b:354),如:
(88) a.昨兒個讓讓讓他出城買土去啦。 讓 (《小額》) b.趕緊讓讓讓二爺拿了信紙又寫了一封回信。 讓 (同上) c.王爺聽見也很生氣,告訴文管家讓讓讓他給善大爺寫信。(同上) 讓 (89) a.可是曹宅的清靜足以讓讓讓他想起鄉間來。 讓 (《駱駝祥子》)
b.這真讓讓讓祥子的心跳得快了些。 讓 (同上)
c.剛跑了一身的熱汗,把那個冰涼的小水筒往胸前一貼,讓讓讓他立刻讓
哆嗦一下。 (同上)
根據張(2006b)的解釋,例(88)中的「他出城買土去啦」、「二爺拿了信紙又 寫了一封回信」、「他給善大爺寫信」等行為,都有不被實行的可能,也就 是NP2(「他」、「二爺」)有決定是否執行 NP1 給的「命令」。然而,在「致 使」用法中「他想起鄉間來」、「祥子的心跳得快了些」、「他立刻哆嗦一下」, NP2 沒有操控度了。換言之,張認為表「命令義」與「致使義」的「讓」
差別在於後面的 NP2 是否仍有「操控性」,「命令義」後的 NP2 仍有操控 性,而「致使義」後的 NP2 沒有操控度,無論「命令義」或「允讓義」,
NP1 和 NP2 都仍具有「操控性」,NP1 就是「發號施令或准許阻止者」而 NP2 是 VP 的施事者,但是「致使義」時 NP2 失去了操控度(張麗麗,2006c:
164)。此外,「讓」的被動用法約莫出現於清末(例 90) (張麗麗,2006b),
與「命令」義出現時間很接近,兩者都比「致使」用法早出現。
(90) a.小童兒呢,眼瞧著家主兒讓讓讓人給鎖啦去了。(《小額》) 讓
b.王媽你可給我瞧著點兒狗,上回我就讓讓讓他給咬了一下子。(同上) 讓 c.這號兒買賣,要讓讓讓姓希的端了去,那才是冤孽梆子呢。(同上) 讓
d.他們叫我哈薩克第一勇士,可是我的老婆兒子卻讓讓讓漢人強盜殺了,你讓
73 出自張麗麗(2006b:357):「有意致使的讓字句在民國後才形成。」
早期用法:
我吃飽不吃飽不算一回事,得先讓讓讓讓孩子吃足。(駱駝祥子) 她讓讓讓他們都看明白招弟是碰不得的。(四代同堂) 讓
現代的例子:
我們能做的是如何讓讓讓讓牠們有尊嚴的死。(中研院語料庫) 我們必須讓讓讓讓他們覺得她們的工作很重要、作品很獨特。(同上)
知不知道?(中研院語料庫)
e.結果她的這些錢在火車上讓讓讓人給偷了,及得他下肢癱瘓,還要跳車尋讓 死。(北大語料庫)
這裡再繼續對「命令」與「致使」加以討論,張說明因為「命令、派 遣」本來就蘊含「致使」義,「致使」是從「命令、派遣」義虛化演變成 的,而這樣的演變過程「動詞意義的泛化」是關鍵,「發號施令」的具體 動作沒了,最後只有抽象的「致使關係」(張麗麗,2006b:339)。但是如 何分辨表「命令」義與表「允任」義的「讓」呢? 張(2006b:355)認為,
因為當「讓」以否定形式出現時,「不讓」的意思是「不准」,而非「命令」
義,可利用否定形式判斷,即以「主語操控性」強弱作為分辨表「命令」
義與表「允任」義的「讓」。此觀察與Teng(1989, 2005)的看法有異曲同工 之妙,在Teng 的分類下,能以「不」否定的「讓」表示「允許」(concession) 義之「讓」,也就是上述的表「允任」義的「讓」,而表「命令」義的「讓」
則不能以「不」否定(關於 Teng 對於「讓」的詳細分類詳見 2.2.3.3)。在肯 定句中,命令句的「主語操控度比」允任句高,「具有致使他人行使動作 的效力」,而在否定句中,允任句的「主語操控度」較命令句高,「具有阻 擋他人使動作的效力」。不過,從歷時角度來看,含「命令」義的「讓」
之所以不能以「不」否定的原因,其實也是因為在歷史上很少見。
表二-7:歷史上使役動詞的肯定和否定形式意義分布(張麗麗,2006b:355)
肯定 肯定 肯定
肯定 否定否定否定否定 命令義
命令義命令義
命令義 使、令、教、遣、叫、讓讓讓讓 (少見) 允任義
允任義允任義
允任義 縱、饒、任、讓讓讓讓 不使、不令、不教、不遣、不叫、不讓
綜上所述,「使役」的意義虛化,張(2006c:165)認為是從雙線進行的:
甲、使役>非自願允讓>被動(NP1 去操控性) 乙、使役>致使(NP2 失去操控性)
清末初現的「致使」是「讓」用法轉為抽象概念一個分水嶺,前面的「謙 讓、允讓、命令」都還有具體意義,張(2005)提到「人主使」、「人受使」、
「有意」、「非實然」為「使役」的特徵,雖然「致使」的一些用法也符合 以上特質(例 91a),但並非全部得符合此條件(例 91b)。
(91) a.我要讓讓讓你們緊張一下。 讓
b.孩子們更是高興得拍手歡呼,讓讓讓國慶的歡樂達到最高潮。 讓
概念,凡是指「致使與經驗」、「致使與起始」、「致使與被動」的兼類動詞 都屬於「施授同辭」的例子,英文的例子為“get”,表致使時為“John got Bill killed”,而“ John got killed ”是被動。鄭良偉(2009)等提出閩南語中「ka」(給) 便是一個「施授同辭」很好的例子。本文的「讓」也符合「施授同辭」的 面提到「致使」包含了兩個事件,熊仲儒(2004:24)根據 Vendler(1967)74, 的事件類型:「狀態」(state)、「活動」(activity)、「完成」(accomplish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