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從廣義的角度來看,「致使」隱含「因果關係」或稱「作用與效 應關係」,並且有一股抽象且不可逆轉的「致使力」造成新的行為或狀態 的產生,構成致使關係的語義必要元素有「變化」及「致使力」,不過「目 的或意願」則可有可無,「讓 1」具備「變化」及「致使力」;「讓 2」三項 全部具備。
其次,從語言類型看,漢語屬於孤立語,動詞型態變化不如英語來得 豐富,因此在漢語中表現「致使」的形式傾向使用「結構致使」及「詞彙 致使」,本文的「讓」字句屬於「結構致使」,且與「詞彙致使」相比,「結 構致使」較間接,被歸類為「間接致使」,表達一種比「直接致使」更間 接的「因果關係」。我們認為,從致使及因果的間接程度來看,「讓 1」是 比「讓2」來得更間接。
語法結構上來看「讓」字句為「結構致使」,「讓1」與「讓2」都是「間 接致使」。根據歷時語義的演變,我們區分出「讓 1」與「讓 2」之不同,
表命令、吩咐、容讓、允許等義的「讓2」早於表抽象致使的「讓1」,
「讓2」至今仍保有較實在的詞彙意義。
一般稱為「使令」或「使役」,而表示抽象致使義的「讓1」出現的時 間較晚,語義虛化程度高,但還保有一定程度的動詞性(如:仍可用「沒」
否定),是從「讓2」的其中一個意義─「命令」義演變出來的,但是「讓1」 已經不具有表命令義的「讓2」一般具有「控制」的語義特徵。
一般而言,NP1、NP2 及 VP 在語義上的關係及分佈為「讓1」及
「讓2」的區別,我們認為與「讓1」搭配的NP1 為無生命的「致事」,但 通常意志弱或甚至無意志行使後面的「事件 2」行動,「事件 2」必為結果 且多半為「已然」,其NP2 沒有控制 VP 發生或產生能力,VP 多為變化動 詞及狀態動詞,狀態動詞又以情緒類居多;與「讓2」搭配 NP1 多為有生 命的人或團體,帶有意志,NP2 可以有操控度決定是否行使 NP1 的要求或 命令,VP 多為表行動的動作動詞,不一定有結果,且多為未然。
雖然傳統的語法研究,大多數都將表致使的「讓」字句歸類在兼語句 中,但「兼語句」與「致使句」仍有所不同,我們主張將兩者劃分開來。
第一,語法形式上,「致使結構」不能選擇一個名詞作它的賓語,只能選 擇一個「從句」(即 NP2+VP)充任賓語,「兼語句」則無此限制。第二,從 格語法來看,一個名詞成分通常只會有一個語義角色,不能同時擁有兩種 語義角色114,因此「兼語」一說似乎須待更進一步的論證,但牽涉範圍太 廣,不在本文中討論。
從共時的語義的角度看,雖然「讓1」的動詞性比「讓2」弱,在語法 搭配上也有不少限制,但仍是屬於動詞類。我們採取「讓 1」為「致使輕 動詞」說,而「讓 2」為「普通致使動詞」。「輕動詞」的作用僅為「提供 動詞功能(verb function)並承載時態和數標記,兩種結構在語義表達上基本
114 (英文原文):Theta roles are syntactic structures reflecting positions in the argument structure of the verb they are associated with. A noun may only bear one theta role. Only arguments bear theta roles. Adjuncts do not bear theta roles.(引自線上維基百科
http://en.wikipedia.org/wiki/Thematic_relation)
相同,僅存在細微差異」且「語義貧乏,只表達事態類型或類型意義,而 普通的實義動詞在類型意義之外還表達詞彙意義」(溫賓利、程傑,2007:
119)。在語義方面,「讓 1」在語義上很輕,只表示「抽象致使」的概念,
而「讓2」除語義完整外,還能用「不」否定,動詞性比「讓1」強。不論
「讓 1」還是「讓 2」都屬於「間接致使」,在間接致使程度上,我們認為
「讓1」比「讓2」高,「讓1」可以介入的中介更多。
「讓」字句篇章及語用功能方面的研究較少,因此我們從「讓」字句 的上層概念「致使結構」與「兼語句」的篇章及語用研究著眼。比較「讓」
字句表達的「作用與效應」的因果關係與一般「因果句」的不同,從銜接 與連貫、信息結構等篇章概念,剖析「讓」的篇章功能。「讓」字句所表 達的因果關係是較「詞彙致使」來得間接,包含了一種不可逆轉的「力的 傳遞」,是單方向的,比「因果句」的因果關係更緊密。
語用方面,「讓 1」後面的事件 2在交際過程中為為「實然」並觸發狀 態變化的語用預設等。「讓2」後事件2表「非實然」,「讓2」字句常出現在 祈使語氣,表達建議、願望、警告等,為表義務情態之情態動詞,具允許、
命令用法,在某些情況下表達忠告或建議。「讓1」則常出現於陳述語氣,
描述或說明一種「因果關係」。而在交際過程中為了不威脅對方的面子或 表現禮貌,雙方會使用一些語用原則,如:「禮貌原則」、「緩調詞」等。
語用因素「情感投入」與「讓」字句有關,「情感投入」與「評價」也有 關,情感越投入,使用的「致使結構」傾向於用「讓1」字句表達對於「致 因」的責任歸咎,表達發話者的主觀態度,每個因素彼此間環環相扣,皆 扮演影響「讓」語用功能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