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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章功能 篇章功能 篇章功能 篇章功能

2.4 篇章與語用 篇章與語用 篇章與語用的 篇章與語用 的 的 的相關 相關 相關 相關研究 研究 研究 研究

2.4.1 篇章功能 篇章功能 篇章功能 篇章功能

目前的研究對於「讓」字句在篇章中功能不如語義與語法方面豐富,

篇章研究注重結合語境及跨句體,篇章功能包括「主位系統」、「信息結 構」、「前後景」(foreground and background)及「銜接與連貫」,後三項與「讓」

字句較為相關,以下先介紹其理論概念以及文獻中有關致使結構「讓」字 句的部分作初步的整理。

2.4.1.1 「

「「信息「信息信息信息結構結構結構結構」」」」、、、、「「「前後景「前後景前後景前後景」」」、」、、「、「「「準準準準分裂句分裂句分裂句分裂句」」」 (

( (

(一一一一)))) 信息結構信息結構信息結構信息結構

在「信息結構」中,信息一般分為兩大類:(1)「已知信息」(或舊信息):

指定指或預設的信息;(2)「新信息」:指不定指或斷定(asserted)的信息。

「前景」與「後景」(兩者又稱「信息重心」)與「信息結構」有密切的關 係,「前後景」屬於「子句層面」,而「信息結構」者則屬於「短語層面」

(屈承熹,1998,2006,潘文國等譯)。

「信息結構」是已知信息和新信息相互作用的結構,「已知信息+新信 息」為最常見的信息單位結構,新信息常為句中最後一個位置,且通常不 能省略(胡壯麟等,1980:143,145,148)。不過在現代漢語中,已知信息 也可以用來表達新消息,具有較高信息值(屈承熹,1998,2006,潘文國等 譯)。

( ( (

(二二二二)))) 前景與後景前景與後景前景與後景前景與後景

根據屈承熹(1998,2006:163,171-174,179-182),「前景」和「後 景」可按照事件發生的先後順序決定,前景資料可直接影響事件的進展,

含較高信息值,多為未知信息,常用高及物性動詞(即動作動詞)表示;反 之,後景不影響事件的進展,所含信息值較低,一般為已知信息,多用低 及物性動詞(即狀態動詞)和/或從屬結構表示。在一般情況下,兩者遵守

「BFP 原則」(Background-to-Foreground Progression),也就是在無任何特 別標記下,應是由後景向前景推進,由已知情景(或事件)到未知情景(或事

件)的順序。「後景」具有三項特性:

g.看見我哭,及得直擾他……的腦袋。 (屈承熹,1998,2006:66)

(三

三)

準分裂句

準分裂句準分裂句準分裂句(psuedo-clef sentence)

根據我們的觀察,「讓1」常與「準分裂句」共現,如:「讓讓讓讓1人難過的 是,他不覺得自己作錯了」,「準分類句」是指「……的是」句。何謂「準 分裂句」呢?湯廷池(1979:141-142)對「準分裂句」的定義為:「用判斷 動詞「是」與從屬子句標記「的」,把一個句子分成兩半,用以強調「是」

後面的詞語是句子的焦點」,而且有別於「分裂句」(「是……的」)的不同 之處在於「準分裂句」中的「的」與「是」總是連在一起,而且只能出現 於動詞與賓語之間,或謂語與主語之間,如:

(130)a.李先生迫切需要別人的同情。

b.李先生(所)迫切需要的是別人的同情別人的同情別人的同情。 別人的同情

c.迫切需要別人的同情的是李先生李先生李先生。 李先生 (湯廷池,1979:142) 準分裂句「……的是」後面的為句子的「焦點」,如例(130b)中的「別人的 同情」與例(130c)中的「李先生」。

陳俊光(2007:173)提及「是」與「的」在篇章中有不同的分工,「是」

為「焦點虛詞」(即功能詞),「是」後面為句子的「對比」焦點。根據曹 逢甫、謝佳玲(2000),分裂句中的「是」具有表達發話者「強調肯定、加 強認同的態度」。一般來說對比焦點的功能「在於糾正受話人對發話人預 設的誤解」且離「是」越近越易得到聚焦效果 (陳俊光,2010:134-137)。

準分裂句中「的」為「信息預設」標記,句末虛詞「的」前面的「詞 組(通常為動詞組)所帶的信息為已知的預設,及該信息已被發話者假定 為真」,也就是「預設其前的動作作為已知事實」(陳俊光,2010:174)。

針對「的」與「預設」關係,曹逢甫(1994:98)認為「的」表示一種預設,

即發話者「預設某一事件,如所預期的,在過去發生,慣常發生或將發生,

也就是說話者的預設是:事件的發生與預期的相符」。

2.4.1.2 「

「「銜接「銜接銜接銜接」」」」(cohesion)與與與與「「「連貫「連貫連貫連貫」」」」(coherence)

在篇章中「銜接」聯繫不同的語言形式或成分,而「連貫」是指各種 概念或命題的聯繫,兩者是分開但關係密切的概念(許餘龍,2001)。一般

而言,「銜接」是顯性且客觀的,「連貫」是隱性且主觀的(鄭貴友,2002:

79),「銜接」有外顯語言形式而「連貫」則是一種語義的概念,「銜接」下 的方式之一「連接」包含「並列」、「因果」,「逆轉」、「順序」(鄭貴友,2002:

38-44)等關係,其中「因果」與「讓」字句關係最密切。這裡的因果關係 是指一種廣義的因果關係,指的是只要具有因果相互承接的語義關係,

如:「因果」、「條件」、「目的」(鄭貴友,2002:41)。

「讓」字句包含致使動詞「讓」及 VP 兩個動詞成分,基本上一個動詞 代表一個事件,「讓」字句中包含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事件,Li 和 Thompson(2006,黃宣範譯)研究「遞繫句」時提出兩個獨立事件可能有四 種關係,前兩種「連續關係」以及「目的關係」與本文的「讓」字句相關 的:

(i) 連續關係(Consecutive):一個事件發生在另一個事件之後。

(131) I bought a ticket and went in. (Li 和 Thompson,2006:420,黃宣範譯) (ii) 目的關係(Purpose):第一個事件是為達到第二個事件的目的而發生。

(132) I bought a ticket to go in. (同上) (iii) 交替關係(Alternating):主詞輪流進行兩種動作。

(133) S/He walked back and forth. (同上) (iv) 情境關係(Circumstance):第一個動詞片語敘述第二個動詞片語或子句所

發生的情境。

(134) When s/he’s studying, s/he’s very engrossed. (同上) (Li 和 Thompson,2006:419-420,黃宣範譯) 總的來說,我們認為「讓 1」與「讓 2」和後面的事件 2存在著「連續 關係」與「目的關係」,「連續關係」注重事件發生的時間性,「目的關 係」則是強調事件之間的因果關係。

再者,根據上述研究,我們初步推測能與部分「使」字句代換的

「讓1」可能多表「結果與狀態」,「讓2」有表示「行動與目的」的傾向,

下一部分介紹更多關於「讓1」、「讓2」的邏輯語義關係─「因果關係」

上的分工。

2.4.1.3 「

「「複句「複句複句複句」」」」與與與「與「「「邏輯語義關係邏輯語義關係邏輯語義關係」邏輯語義關係」」

「致使」存在「效應與作用」的「因果關係」,從語法上來看,體現 於「因果複句」中,再加上,「前後景」屬子句層次的議題,因此「複句」

此一語法概念在「篇章功能」的分析中佔重要的地位。在檢視「讓」字句 在複句中篇章功能分佈情形為何前,我們必須先提出兩個問題:

一、何謂「複句」?

二、「讓」字句具有的「因果關係」,到底包含哪些具體的內容及特 性,與一般利用外顯形式的「因果句」(如:「因為所以句」)有何差 異?

在對這兩個問題進行闡述之前,了解「因果關係」有助於釐清相關問 題。「因果關係」存在於我們常生活當中,是人類普遍的經驗,我們藉由 審視「因果關係」的核心意義,找出其與「讓1」與「讓2」的聯繫。首先,

從「原型因果關係」來看,其特徵如下(Lakoff, 1994,梁玉玲譯):

1. 存在著一個做事的施動者。

2. 存在著一個被動者,它經歷了一種變化,進入一種新的狀態。

3. 特徵一和特徵二構成一單個的事件;它們在時間和空間上部分重 疊;施動者與被動者互相接觸。

4. 施動者所做的部分(或是運動或是行使意願)先於被動者的變化。

5. 施動者是能源;被動者是能量的目標;能量從施動者轉移到被動 者。

6. 存在單個明確的施動者和單個明確的被動者。

7. 施動者是人。

8. a.施動者的主觀意願決定其行為。

b.施動者控制自身行為。

c.施動者對其行為和因此產生的變化負主要責任。

9. 施動者運用其雙手、身體或某種器官。

10. 施動者正注視著被動者,被動者身上發生的變化是可以察覺的,

並且施動者也察覺到這種變化。

Lakoff(1994 : 74-75,梁玉玲譯) 從上述之「原型因果關係」可看出,「讓」字句的「因果關係」是較 為間接的,即使當NP1 為「人」時,也不一定具備上述所有條件,或者說,

不一定要具備,尤其是一些「施動者」需具備主觀意願、控制(自身行為)、

對行為或變化負責及直接接觸(運用身體或雙手)等,都是致使「讓」字句 的NP1 不一定具備的。Lakoff(1994 : 75,梁玉玲譯)指出:「因果關係越是 直接,詞素就能越準確地表達原因和結果」,所以「殺」(to kill)和「導致 死亡」(cause to die)之間的因果關係是不同的,前者的因果關係是準確且直 接的,而後者沒有直間因果關係,表達的可能是一種間接的或偶然的因果 關係。由此可見,屬於「間接致使」的「讓」字句所表達的「因果關係」

也是較間接的。

現在我們回到一開始提出的兩個問題:第一,「複句」是相對於「單 句」而言的一個概念,由兩個以上的單句組,也可以說,「句子中分不出 分句的是單句,句字中分得出的是複句」(范曉主編,1998:3)。第二,「因 果關係」屬於「複句」間的「邏輯語義關係」(logico-semantic relations)中 的一種,歸類為「因果─條件」(causal-condition)關係,其他還有時間 (temporal)關係、空間(spatial)關係、及方式(manner)關係(Halliday, 1994, 2000:

233-234),而「因果─條件」關係為複句中加強複句(enhancement),下表(表 二-16)列出:

表二-16、加強複句中「因果─條件」關係 Halliday(1994, 2000: 234)( Principal types of enhancement)

(i) causal-condition (因果-條件) cause: reason

(因果:原因) beacause P so result Q (因為 P 所以結果 Q) cause: purpose

(因果:目的) becasue intention Q so action P (因為意圖 Q 所以行動 P)

「原因」導致「結果」,「目的」是有「意圖」的,導致「行動」。換言 之,「結果」不包含「目的」(purpose)、也不表達「意圖性」(intentionality) 或「施動性」(agentivity) (Huddleston and Pullum, 2002: 732)。

一般「因果關係」指的是廣義的語義關係類別,如:因果、目的、條

件等外顯的銜接形式,表「因果」時可用「原來」、「因為」、「結果」等詞 來銜接上下文(鄭貴友,2002)。現代漢語對「因果複句」的研究中,「因 果複句」屬於「偏正複句」92中的一小類,「因果複句中的兩個部分之間 存在著原因和結果的關係,偏句說明原因,正句說明結果」(頁 345),通常 偏句在前,說明原因,正句在後說明結果,常用「因為所以」表示。一般

「因果複句」可分為三類:「一般因果句」、「推論因果句」及「目的因 果句」(范曉主編,1998:345-348),茲說明如下:

1. 「一般因果句」:只對客觀存在的因果關係進行描寫說明。

2. 「推論因果句」:以一定的事實或知識前提作為根據或理由,從而推出 一種新的結果或預測某一種結果。前一分句表示原因,後表結果。常用

「既然……那麼」

3. 「目的因果句」93:較特殊的一類,前一部份是正句,表示一種動作行 為,後一部份是偏句,用來說明證據採取某種動作行為的原因或目的。

(范曉主編,1998:346)

從廣義的角度來看,「致使結構」所表達的因果關係與「一般因果句」

都表達因果語義,但仔細比較兩者仍有所差異。徐秀芬(2007:13-14,56-57) 提出「致使句」和「因果句」不同,從核心語義來看,致使句表達的是「致 使力的傳遞,表現的是一個過程,即致使者對被使者作用而導致結果的過 程;致使突顯了致使力,將致使者、被使者和致使結果聯結起來;重主觀 認定性;往往表現為一個表述,關係較爲緊密"」,而「因果句」則是表 達「原因和結果兩個端點;重邏輯推論性;往往表現為兩個表述,關係較 爲鬆散」94。首先,徐從句法上探討兩者間的不同,得到「因果句」多為 複句,致使句多為單句,前者關係鬆散,後者則緊密,且「因果句」常選 擇表示因果關係的關連詞語,如:「因爲……所以……」、「 如果……

就……」等,來強調因果語義關係,「致使句」也使用如:「使」、「把」

就……」等,來強調因果語義關係,「致使句」也使用如:「使」、「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