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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用功能 語用功能 語用功能 語用功能

2.4 篇章與語用 篇章與語用 篇章與語用的 篇章與語用 的 的 的相關 相關 相關 相關研究 研究 研究 研究

2.4.2 語用功能 語用功能 語用功能 語用功能

前述的篇章功能是針對跨句、結合語境的研究(鄭貴友,2002:1),「人 際功能」還牽涉到交際雙方的互動及其他非語言相關的因素,如:社會距 離、地位、交際雙方的關係親密與否等。

「人際功能」強調的是交際雙方之間的互動,說話者藉由語言表達其 身份、地位、態度、動機和推斷等,並且試圖影響受話者的態度和行為,

還表示交際雙方(即說話者與受話者)的角色關係(胡壯麟等,1980:105)。

在「概念功能」中,子句在與義和語法形式中表示的「命題」(preposition) 是可以被肯定、否定、懷疑、反駁等,但屬於「人際功能」的「提議」(proposal) 形式則只有執行或不被執行的可能(胡壯麟等,1980:107)。前述的三大功 能之一的「人際功能」即「語用功能」,包含了「語氣」、「情態」、「語調」

三個語用成分,其架構如圖(二-8)所示。

圖二-8、人際功能基本網絡(胡壯麟、朱永生、張德錄,1989,2003:63) 本文研究「讓」字句的「語氣」(mood)、「情態」(modality)及語言外 部因素,如說話者態度、意圖等語用功能。「語調」由於涉及語料的類型(語 音語料)與取得,暫不列入討論。本研究採前兩個成分分析「讓」字句的語 用功能。

2.4.2.1 語氣

語氣語氣語氣(mood)

首先,「語氣」是利用各種語氣詞表達不同的語氣,有「陳述」、「疑 問」、「祈使」和「驚嘆」(或稱「感嘆」)四種語氣,「陳述」語氣為無標記 語氣,不像其他三種語氣許要加上語氣詞,有時用「了」結尾;「疑問」

語氣則多半加上「嗎」、「呢」表達;「祈使」語氣則是添加了「吧」等語 氣詞;「驚嘆」多加上「啊」、「啦」等語氣詞(胡壯麟等,1980:130)。一 般依照句子的表達功能,可分成「陳述句」、「疑問句」、「祈使句」、「感嘆 句」四類。陳述句的功能為「敘述事情或對事情加以說明、描寫」(例 137),

「疑問句」為「提出問題」(例 138),「祈使句」表達「請求、命令、勸阻 或禁止」(例 139),而「感嘆句」是「表達某種激動的感情」(例 140)。(劉 月華、潘文娛、故韡,1996:9-10)

(137)陳述句

陳述句陳述句陳述句 a.今天很涼快

b.小張的哥哥從上海回來了。

c.弟弟學習很努力。

(138)疑問句

疑問句疑問句疑問句

a..你去上海嗎?

b.他是不是你們班的阿里?

語調

疑問 陳述

人際功能

語氣

情態

直陳

祈使

c.今天星期幾?

(139)祈使句

祈使句祈使句祈使句

a.請你給我一個明確答覆。

b.別吵了!

c.場內禁止吸煙!

(140)感嘆句

感嘆句感嘆句感嘆句

a.我們的祖國多們偉大啊!

b.這本書太好了!

c.讓我們為實現四個現代化貢獻力量!

(劉月華、潘文娛、故韡,1996:9-10) 語用上, 「因果句」多用於解釋, 「致使句」多用於敍述(徐秀芬,2007:

58),「讓」字句常出現於陳述語氣。另外一個與「讓」字句最相關的為「祈 使」語氣,「讓」字句常被用來表「願望」(例 141)(呂淑湘,1980,2009:

461-462)。

(141)a.讓讓我們永遠在一起吧!

b.讓讓我們繼承他的未竟之業,繼續前進吧! (呂淑湘,1980,2009:461-462) 祈使句的其他功能還有「命令」、「建議」、「警告」、「建議」等,如:

(142)a.別讓讓人笑話!

b.不要讓讓敵人發現! (陳力,2008:319) 在英語中,祈使句的基本功能是表示發話者要受話者做某事或要受話 者和自己一起做某事,因此常用“you”或“let’s”當主位,含有請求的意味(胡 壯麟等,1980:139)。在漢語中「讓」字句為祈使句不一定指明發話者以 外的主語(如:「你」),沈家煊(2002:218)論「把字句」的主觀性研究中提 出「言者主語」(speaker subject)是祈使句主語的看法,意思是「主語施事 要做的事就是說話人想要他(聽話者)做的事,或是說話人自己也想做的 事」,而說話者與句子主語認同感的契合便是所謂「言者主語」的基本概

念,這與前述呂所說的「讓」常被用來表願望的說法有一定程度的相關,

主語的缺省似乎使祈使語氣變得較為委婉,並且當主語被隱含時,有較客 氣、委婉的意思。在語用上,有些省略主語的「讓」字句(例 143)或隱含(例 144) (宛,2006:94),主語的出現與否,與在語義凸顯 NP1 作用於 NP2 的 原因、過程或者方式(宛新政,2005:75)有關。

(143)我也覺得這樣特別不好,( )老讓讓別人覺得巴結都巴結不上。(省略)

(144)對不起,讓讓你聽煩了。 (隱含)

(宛新政,2005:94) 在英文裡,一般的祈使句可依照是否使用“let”及其人稱分為三大類,

如下表所示:

表二-17、The structural types of imperatives (Quirk and et al,1985: 829 ) 1st PERSON 2nd PERSON 3rd PERSON Without Subject (i) Open the door.

without

let

(ii) You open the door.

(iii) Someone open the door.

with subject

with let (iv) Let me open the door.

Let’s open the door.

(v)Let someone open the door.

其中,最常見的祈使句是無主語的第二人稱祈使句,英文的“let”具有允許 的意思,相當於本文架構下的「讓 2」,與無主語的「讓 2」祈使句後常搭 配第一人稱。

Liu(2004: 73)指出在不同地位的人之間「權勢」(power)關係研究中,

當兩者地位相差不多或其中一方地位較低時,其中有一句包含「讓」的句 子(例 145),作為「延緩、迴避」(temporizing/evading/hegding/avoiding)的 策略。

(145)a.讓2我再想想。

a’.我再想想。

b.讓2我看一下。

b’.我看一下。

當然,如果我們將句子改寫成例(145a’)和(145b’)也說得通,但似乎不如原

來的句子來得間接委婉。我們認為利用「讓2」中的允許義在表面上使發 話者將其要求的決定權放置到受話者手中,實際上是為了爭取思考的時間 或是間接的拒絕等。

此外也有研究指出,使令類動詞「讓」、「叫」、「要」常「指明責任者 的要求」張伯江(2002),如:

(146)這場雨讓讓我留在你們家了。 (張伯江,2002:490) 當說話者站在NP2 的立場時,NP1 有時只是說話者歸咎責任的對象 (張伯 江,2002:490),說話者就是 NP2「我」,NP1「這場雨」是「留在你們家 了」的原因、說話者歸咎的對象,屬於本文的「讓 1」句。沈家煊(2002,

209-213)將把字句所含的處置概念分為「主觀處置」及「客觀處置」,其劃 分標準在於說話人認為主語對於後面行為處置「有意識」與否,因此「主 觀處置」是一種「狹義」的處置,是說話人自己認定的,「把」字句的主 觀性能投射說話者的情感,具「移情」(empathy)作用,說話者使用「把」

字句時,心中有一個參與者是受損者,有追究責任的意思。我們認為「讓」

字句「歸咎責任」的說法也與「主觀性」有關,「主觀性」指發話者對「目 的或因果」的認定(沈家煊,2002:223)(例 147)。

(147)a.你去遛遛馬(你的精神就會好了)。

b.你去把馬遛遛(馬的精神就會變好了)。 (沈家煊,2002:223) 使用「把」字句時,發話者具主觀性,可從例(133a)與例(133b)的不同看出。

2.4.2.2情態

情態情態(modality) 情態

其次,「情態」大致可分為:「概率」、「頻率」、「義務」、「意願」四小 類,扮演發話者「對自己講的命題的成功性和有效性所做的判斷,或是在 命令中要求對方承擔義務,或在提議中要表達的個人意願」(胡壯麟等,

1980:119)。

句式的選擇與說話者的情感相關,常因說話者的移情焦點而變化(張伯 江,2002:491)。「主觀因素」(subjective factor)表達說話者隱含在客觀資 訊中表達說話者的主觀態度或情緒,藉由「語氣」、「情態」表達,「語氣」

體現說話者對聽話者的「交際的意圖」和「態度」;「情態」是對「事情的

主觀情緒」的表達,也就是說話者「基於主觀立場、觀點而對客觀事物的

(152)a.只要你肯嘗試,保證讓讓你玩得又盡興又痛快。 (中研院語料庫) b.這是我做油漆工賺的,以後我在多幹活,一定要讓讓你重新站起來!

(北大語料庫) (張麗麗,2006b:359) 上述例句(例 148-152)多為陳述句與感嘆句,根據語境及搭配的情態狀語,

我們可以推測出發話者要表達的判斷、評論。

張的「有意致使」為本文的表命令、允許、容任的「讓2」,NP1 與發 話者重疊。當NP1 有意執行事件2時,多半為「讓2」,而這些語用功能最 主要是與「讓 2」的核心語義有關。不過我們認為這裡所謂的有意致使大 多都加上情態助動詞(如:「應該」、「要」)表示主觀態度,而非能從 NP1 或「讓」的語義看出來的,因此「有意」一詞似乎不夠明確,再加上所謂 的「主觀性」其實是一種語用概念,不宜與語義一起討論。

其他關於「讓」情態的研究,謝佳玲(2006)指出 「使」、「令」類致使 動詞有別於義務情態動詞,由於不表示「積極、主動的指令」,而是表示

「消極、被動的致使 (causality),通常描述一種狀態而非動作」,所以能說

「我令他感動」,但不能說「*我令他離開」(頁 56)。謝還提出由於「指令 需由具權威的有生主事提出,但致使的概念卻可由不具權威的有生或無生 實體促成」,「使」與「令」能以起因 (cause) 為主語,如「我的故事令他 感動」,謝所說的「使」、「令」類致使動詞相當於本文的「讓 1」。謝也把 表示允許意義的「讓」(即本文的「讓 2」)歸類在義務情態動詞96,其中表 允許義的「讓」是謝提出指令系統中「允許」(permissive)的用法97(例 152),

表示「事件成真必要性較低」而另一種在指令系統下的用法是「要求」

(obligative) (例 153),跟「允許」相比,「事件成真必要性較高的用法」。

(152)a. 地主國美國與加拿大仍准准其國人每年獵殺四萬頭。 b. 為何〔法院審問時〕只許許外國記者入內?

96義務情態的分類下面有兩個系統,其定義如下:(1)指令系統:讓他人承擔使事件成真

的義務;(2)保證系統(commissive):讓自己承擔使事件成真的義務(謝佳玲,2006:50)。

97 除了「讓」以外,此類動詞還包括:准許,容許,允許,默許,准2,許2,容,同意,

放任,任憑,都是跟「讓2」核心語義有關的動詞。

c. 她回過身來問我,沒容容我說話。 (謝佳玲,2006:57) (153) 導演讓2我給他買飯。 (筆者提供)

不過謝並未將「讓2」歸類在「要求」用法中,我們認為,謝未將「讓2」 歸類在「要求」用法中,也許是因為「讓 2」表「要求」用法在台灣相對 少見。關於這一點,Teng(1989, 2005: 291)98也提過表示要求、命令的「讓」

在南方地區使用頻率低的現象。不過從「讓 2」的核心語義來看,在語用 上屬於指令系統,表示義務情態,同時兼具「允許」及「要求」用法。

2.4.2.3實然

實然實然/實然///非實然非實然非實然非實然(realis/irrealis)V.S. 已然已然已然/已然//未然/未然未然未然(realized/unrealized) 不少研究提及「讓」的事件2時,都會提及提到「實然」99/「非實然」

以及「已然」/「未然」的概念,兩者是相關但不相等的概念。所謂的「實 然」、「非實然」是一組相對的概念,屬於語用層面的問題。我們認為要將

「實然」與「非實然」和語義層面的「已然」 (即已經發生(perfective reading)) 與「未然」區分開來,前者包含發話者的主觀認知,後者屬於語法語義層 面,可從語法形式上判斷,如用「不」否定判斷動詞是否為[+已然]、加上 時貌助詞「了」等。以下我們就兩者在定義上及使用上討論其區別。

一般而言,「實然」與「非實然」是屬於語氣範疇,「實然」語氣包含 實際現象,可能是過去事件或仍在進行中的事件100;「非實然」語氣包括 事件的要求、必要性及未來性101 (Hyams, 2001; Liceras, Perales, and Bel, 2007:

91) 。換言之,「實然」與時間有關,可能已經發生或仍在進行中;「非實 然」往往與情態相關,如事件的應然、情態、意願性及未來102( Liceras, 2006:

105)。以下舉例(154)說明兩者:

(154)a. Mary is at home.

b. Mary may/must/will be at home. (Palmer, 2001: 65)

例(154a)不包含情態動辭的陳述句為「實然」,例(154b)帶情態動詞的為「非

98 (原文): It is not clear why rànga is not used byMandarin speaker in the south(p291).

99 「實然」一詞參考連金發(2006)對於“realis”的翻譯。

100 (原文): realis mood (actual occurrence, whether past or ongoing of some event).

101 (原文): irrealis mood (desire, necessity or futurity of some event).

102 (原文): … a temporal or realis interpretation (past or ongoing), whereas non-finite forms (or RIs) have a modal or irrealis value (deontic, volitional or future interpretation).

實然」(Palmer, 2001: 65)。

郭維茹(2005)提到在現代漢語中,祈使句與假設句多半是表達「非實然」

的事件,義務情態皆描述「非實然」情況,包含兩個要素:「一是強制或 允許的主觀意願,二是需要有一對象去實踐。它牽涉說話者的意志,意即 說 話 者 認 為 這 件 事 必 須 發 生(obligation) ; 或 認 為 這 件 事 可 以 發 生

的事件,義務情態皆描述「非實然」情況,包含兩個要素:「一是強制或 允許的主觀意願,二是需要有一對象去實踐。它牽涉說話者的意志,意即 說 話 者 認 為 這 件 事 必 須 發 生(obligation) ; 或 認 為 這 件 事 可 以 發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