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篇章與語用 篇章與語用 篇章與語用的 篇章與語用 的 的 的相關 相關 相關 相關研究 研究 研究 研究
2.4.2 語用功能 語用功能 語用功能 語用功能
前述的篇章功能是針對跨句、結合語境的研究(鄭貴友,2002:1),「人 際功能」還牽涉到交際雙方的互動及其他非語言相關的因素,如:社會距 離、地位、交際雙方的關係親密與否等。
「人際功能」強調的是交際雙方之間的互動,說話者藉由語言表達其 身份、地位、態度、動機和推斷等,並且試圖影響受話者的態度和行為,
還表示交際雙方(即說話者與受話者)的角色關係(胡壯麟等,1980:105)。
在「概念功能」中,子句在與義和語法形式中表示的「命題」(preposition) 是可以被肯定、否定、懷疑、反駁等,但屬於「人際功能」的「提議」(proposal) 形式則只有執行或不被執行的可能(胡壯麟等,1980:107)。前述的三大功 能之一的「人際功能」即「語用功能」,包含了「語氣」、「情態」、「語調」
三個語用成分,其架構如圖(二-8)所示。
圖二-8、人際功能基本網絡(胡壯麟、朱永生、張德錄,1989,2003:63) 本文研究「讓」字句的「語氣」(mood)、「情態」(modality)及語言外 部因素,如說話者態度、意圖等語用功能。「語調」由於涉及語料的類型(語 音語料)與取得,暫不列入討論。本研究採前兩個成分分析「讓」字句的語 用功能。
2.4.2.1 語氣
語氣語氣語氣(mood)首先,「語氣」是利用各種語氣詞表達不同的語氣,有「陳述」、「疑 問」、「祈使」和「驚嘆」(或稱「感嘆」)四種語氣,「陳述」語氣為無標記 語氣,不像其他三種語氣許要加上語氣詞,有時用「了」結尾;「疑問」
語氣則多半加上「嗎」、「呢」表達;「祈使」語氣則是添加了「吧」等語 氣詞;「驚嘆」多加上「啊」、「啦」等語氣詞(胡壯麟等,1980:130)。一 般依照句子的表達功能,可分成「陳述句」、「疑問句」、「祈使句」、「感嘆 句」四類。陳述句的功能為「敘述事情或對事情加以說明、描寫」(例 137),
「疑問句」為「提出問題」(例 138),「祈使句」表達「請求、命令、勸阻 或禁止」(例 139),而「感嘆句」是「表達某種激動的感情」(例 140)。(劉 月華、潘文娛、故韡,1996:9-10)
(137)陳述句
陳述句陳述句陳述句 a.今天很涼快b.小張的哥哥從上海回來了。
c.弟弟學習很努力。
(138)疑問句
疑問句疑問句疑問句a..你去上海嗎?
b.他是不是你們班的阿里?
語調
疑問 陳述
人際功能
語氣
情態
直陳
祈使
c.今天星期幾?
(139)祈使句
祈使句祈使句祈使句a.請你給我一個明確答覆。
b.別吵了!
c.場內禁止吸煙!
(140)感嘆句
感嘆句感嘆句感嘆句a.我們的祖國多們偉大啊!
b.這本書太好了!
c.讓我們為實現四個現代化貢獻力量!
(劉月華、潘文娛、故韡,1996:9-10) 語用上, 「因果句」多用於解釋, 「致使句」多用於敍述(徐秀芬,2007:
58),「讓」字句常出現於陳述語氣。另外一個與「讓」字句最相關的為「祈 使」語氣,「讓」字句常被用來表「願望」(例 141)(呂淑湘,1980,2009:
461-462)。
(141)a.讓讓讓讓我們永遠在一起吧!
b.讓讓讓我們繼承他的未竟之業,繼續前進吧! (呂淑湘,1980,2009:461-462) 讓 祈使句的其他功能還有「命令」、「建議」、「警告」、「建議」等,如:
(142)a.別讓讓讓讓人笑話!
b.不要讓讓讓敵人發現! 讓 (陳力,2008:319) 在英語中,祈使句的基本功能是表示發話者要受話者做某事或要受話 者和自己一起做某事,因此常用“you”或“let’s”當主位,含有請求的意味(胡 壯麟等,1980:139)。在漢語中「讓」字句為祈使句不一定指明發話者以 外的主語(如:「你」),沈家煊(2002:218)論「把字句」的主觀性研究中提 出「言者主語」(speaker subject)是祈使句主語的看法,意思是「主語施事 要做的事就是說話人想要他(聽話者)做的事,或是說話人自己也想做的 事」,而說話者與句子主語認同感的契合便是所謂「言者主語」的基本概
念,這與前述呂所說的「讓」常被用來表願望的說法有一定程度的相關,
主語的缺省似乎使祈使語氣變得較為委婉,並且當主語被隱含時,有較客 氣、委婉的意思。在語用上,有些省略主語的「讓」字句(例 143)或隱含(例 144) (宛,2006:94),主語的出現與否,與在語義凸顯 NP1 作用於 NP2 的 原因、過程或者方式(宛新政,2005:75)有關。
(143)我也覺得這樣特別不好,( )老讓讓讓別人覺得巴結都巴結不上。(省略) 讓
(144)對不起,讓讓讓讓你聽煩了。 (隱含)
(宛新政,2005:94) 在英文裡,一般的祈使句可依照是否使用“let”及其人稱分為三大類,
如下表所示:
表二-17、The structural types of imperatives (Quirk and et al,1985: 829 ) 1st PERSON 2nd PERSON 3rd PERSON Without Subject - (i) Open the door. -
without
let
- (ii) You open the door.(iii) Someone open the door.
with subject
with let (iv) Let me open the door.
Let’s open the door.
-
(v)Let someone open the door.
其中,最常見的祈使句是無主語的第二人稱祈使句,英文的“let”具有允許 的意思,相當於本文架構下的「讓 2」,與無主語的「讓 2」祈使句後常搭 配第一人稱。
Liu(2004: 73)指出在不同地位的人之間「權勢」(power)關係研究中,
當兩者地位相差不多或其中一方地位較低時,其中有一句包含「讓」的句 子(例 145),作為「延緩、迴避」(temporizing/evading/hegding/avoiding)的 策略。
(145)a.讓讓讓讓2我再想想。
a’.我再想想。
b.讓讓讓讓2我看一下。
b’.我看一下。
當然,如果我們將句子改寫成例(145a’)和(145b’)也說得通,但似乎不如原
來的句子來得間接委婉。我們認為利用「讓2」中的允許義在表面上使發 話者將其要求的決定權放置到受話者手中,實際上是為了爭取思考的時間 或是間接的拒絕等。
此外也有研究指出,使令類動詞「讓」、「叫」、「要」常「指明責任者 的要求」張伯江(2002),如:
(146)這場雨讓讓讓讓我留在你們家了。 (張伯江,2002:490) 當說話者站在NP2 的立場時,NP1 有時只是說話者歸咎責任的對象 (張伯 江,2002:490),說話者就是 NP2「我」,NP1「這場雨」是「留在你們家 了」的原因、說話者歸咎的對象,屬於本文的「讓 1」句。沈家煊(2002,
209-213)將把字句所含的處置概念分為「主觀處置」及「客觀處置」,其劃 分標準在於說話人認為主語對於後面行為處置「有意識」與否,因此「主 觀處置」是一種「狹義」的處置,是說話人自己認定的,「把」字句的主 觀性能投射說話者的情感,具「移情」(empathy)作用,說話者使用「把」
字句時,心中有一個參與者是受損者,有追究責任的意思。我們認為「讓」
字句「歸咎責任」的說法也與「主觀性」有關,「主觀性」指發話者對「目 的或因果」的認定(沈家煊,2002:223)(例 147)。
(147)a.你去遛遛馬(你的精神就會好了)。
b.你去把馬遛遛(馬的精神就會變好了)。 (沈家煊,2002:223) 使用「把」字句時,發話者具主觀性,可從例(133a)與例(133b)的不同看出。
2.4.2.2情態
情態情態(modality) 情態其次,「情態」大致可分為:「概率」、「頻率」、「義務」、「意願」四小 類,扮演發話者「對自己講的命題的成功性和有效性所做的判斷,或是在 命令中要求對方承擔義務,或在提議中要表達的個人意願」(胡壯麟等,
1980:119)。
句式的選擇與說話者的情感相關,常因說話者的移情焦點而變化(張伯 江,2002:491)。「主觀因素」(subjective factor)表達說話者隱含在客觀資 訊中表達說話者的主觀態度或情緒,藉由「語氣」、「情態」表達,「語氣」
體現說話者對聽話者的「交際的意圖」和「態度」;「情態」是對「事情的
主觀情緒」的表達,也就是說話者「基於主觀立場、觀點而對客觀事物的
(152)a.只要你肯嘗試,保證讓讓讓你玩得又盡興又痛快。 (中研院語料庫) 讓 b.這是我做油漆工賺的,以後我在多幹活,一定要讓讓讓你重新站起來! 讓
(北大語料庫) (張麗麗,2006b:359) 上述例句(例 148-152)多為陳述句與感嘆句,根據語境及搭配的情態狀語,
我們可以推測出發話者要表達的判斷、評論。
張的「有意致使」為本文的表命令、允許、容任的「讓2」,NP1 與發 話者重疊。當NP1 有意執行事件2時,多半為「讓2」,而這些語用功能最 主要是與「讓 2」的核心語義有關。不過我們認為這裡所謂的有意致使大 多都加上情態助動詞(如:「應該」、「要」)表示主觀態度,而非能從 NP1 或「讓」的語義看出來的,因此「有意」一詞似乎不夠明確,再加上所謂 的「主觀性」其實是一種語用概念,不宜與語義一起討論。
其他關於「讓」情態的研究,謝佳玲(2006)指出 「使」、「令」類致使 動詞有別於義務情態動詞,由於不表示「積極、主動的指令」,而是表示
「消極、被動的致使 (causality),通常描述一種狀態而非動作」,所以能說
「我令他感動」,但不能說「*我令他離開」(頁 56)。謝還提出由於「指令 需由具權威的有生主事提出,但致使的概念卻可由不具權威的有生或無生 實體促成」,「使」與「令」能以起因 (cause) 為主語,如「我的故事令他 感動」,謝所說的「使」、「令」類致使動詞相當於本文的「讓 1」。謝也把 表示允許意義的「讓」(即本文的「讓 2」)歸類在義務情態動詞96,其中表 允許義的「讓」是謝提出指令系統中「允許」(permissive)的用法97(例 152),
表示「事件成真必要性較低」而另一種在指令系統下的用法是「要求」
(obligative) (例 153),跟「允許」相比,「事件成真必要性較高的用法」。
(152)a. 地主國美國與加拿大仍准准准其國人每年獵殺四萬頭。 准 b. 為何〔法院審問時〕只許許許外國記者入內? 許
96義務情態的分類下面有兩個系統,其定義如下:(1)指令系統:讓他人承擔使事件成真
的義務;(2)保證系統(commissive):讓自己承擔使事件成真的義務(謝佳玲,2006:50)。
97 除了「讓」以外,此類動詞還包括:准許,容許,允許,默許,准2,許2,容,同意,
放任,任憑,都是跟「讓2」核心語義有關的動詞。
c. 她回過身來問我,沒容容容我說話。 容 (謝佳玲,2006:57) (153) 導演讓讓讓讓2我給他買飯。 (筆者提供)
不過謝並未將「讓2」歸類在「要求」用法中,我們認為,謝未將「讓2」 歸類在「要求」用法中,也許是因為「讓 2」表「要求」用法在台灣相對 少見。關於這一點,Teng(1989, 2005: 291)98也提過表示要求、命令的「讓」
在南方地區使用頻率低的現象。不過從「讓 2」的核心語義來看,在語用 上屬於指令系統,表示義務情態,同時兼具「允許」及「要求」用法。
2.4.2.3實然
實然實然/實然///非實然非實然非實然非實然(realis/irrealis)V.S. 已然已然已然/已然//未然/未然未然未然(realized/unrealized) 不少研究提及「讓」的事件2時,都會提及提到「實然」99/「非實然」以及「已然」/「未然」的概念,兩者是相關但不相等的概念。所謂的「實 然」、「非實然」是一組相對的概念,屬於語用層面的問題。我們認為要將
「實然」與「非實然」和語義層面的「已然」 (即已經發生(perfective reading)) 與「未然」區分開來,前者包含發話者的主觀認知,後者屬於語法語義層 面,可從語法形式上判斷,如用「不」否定判斷動詞是否為[+已然]、加上 時貌助詞「了」等。以下我們就兩者在定義上及使用上討論其區別。
一般而言,「實然」與「非實然」是屬於語氣範疇,「實然」語氣包含 實際現象,可能是過去事件或仍在進行中的事件100;「非實然」語氣包括 事件的要求、必要性及未來性101 (Hyams, 2001; Liceras, Perales, and Bel, 2007:
91) 。換言之,「實然」與時間有關,可能已經發生或仍在進行中;「非實 然」往往與情態相關,如事件的應然、情態、意願性及未來102( Liceras, 2006:
105)。以下舉例(154)說明兩者:
(154)a. Mary is at home.
b. Mary may/must/will be at home. (Palmer, 2001: 65)
例(154a)不包含情態動辭的陳述句為「實然」,例(154b)帶情態動詞的為「非
98 (原文): It is not clear why rànga is not used byMandarin speaker in the south(p291).
99 「實然」一詞參考連金發(2006)對於“realis”的翻譯。
100 (原文): realis mood (actual occurrence, whether past or ongoing of some event).
101 (原文): irrealis mood (desire, necessity or futurity of some event).
102 (原文): … a temporal or realis interpretation (past or ongoing), whereas non-finite forms (or RIs) have a modal or irrealis value (deontic, volitional or future interpretation).
實然」(Palmer, 2001: 65)。
郭維茹(2005)提到在現代漢語中,祈使句與假設句多半是表達「非實然」
的事件,義務情態皆描述「非實然」情況,包含兩個要素:「一是強制或 允許的主觀意願,二是需要有一對象去實踐。它牽涉說話者的意志,意即 說 話 者 認 為 這 件 事 必 須 發 生(obligation) ; 或 認 為 這 件 事 可 以 發 生
的事件,義務情態皆描述「非實然」情況,包含兩個要素:「一是強制或 允許的主觀意願,二是需要有一對象去實踐。它牽涉說話者的意志,意即 說 話 者 認 為 這 件 事 必 須 發 生(obligation) ; 或 認 為 這 件 事 可 以 發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