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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前述研究無專門針對致使結構「讓」字句的研究,多半從兼語句 或語法形式著眼,分類多而雜,因此我們將「讓1」與「讓2」的區別分成 幾個層面,從所搭配語法現象、語義組合等分類並釐清其定義。因為語言 的持續變化及多樣性的緣故,不一定能簡單地清楚劃分兩個「讓」的不同,

尤其「讓」的語義變化至今,其實是一個連續的概念,當中必定會有模糊 地帶,如:

(236)a.我讓1他難過。

b.我故意讓2他難過。 (筆者提供)

我們藉由「讓」的NP1 語義角色則可將例(236a)與例(236b)區分開來,

例(236a)的「我」為「致事」而例(236b)的「我」因為有「故意」之意圖,

為「施事」。藉由檢視語料,「讓1」與「讓2」在三個層面呈現彼此關連但 各自有不同分工的呈現情形。我們將「讓」的三個層面之功能統整為表(四

-3)(頁 177)。

第一,在語義上,由於「讓 1」本身具有[+已然]與[-控制]的特性,

因此前面很少用「不」、「別」否定。其次,「不讓」在歷時演變中意思已 經固定化,通常表示「不准」、「不允許」的意思,「不讓」多半是「讓2」 才會出現的形式。再其次,「讓1」也不能出現在「別讓……」的祈使否定 句,這是因為「讓 1」本身與其NP1 都具[-控制]語義特性的緣故,而

「讓 2」則正好相反,具有[+控制]特性。大體來說,「讓 1」的 NP1 多為 抽象事物或複句,語義角色為「致事」,表示一種「致因」;「讓2」的NP1 則多為指人名詞,為帶有意志、目的的「施事」。「讓1」的事件2是一種「狀 態」,典型的事件 2 多為表心理或情緒的詞,多半為「已然」(但非其必要 條件),更明確的說是代表一種「狀態的改變」,而「讓2」的事件2多為未 然或同時發生的「事件」,只有少部分的為「狀態」或為「已然」,NP1 必 為「施事」。

第二,在篇章上,「讓 1」連貫「原因與結果」的語義,而「讓 2」則 連貫「目的與行動」,前者常搭配準分裂句「讓 1 人+VP+的是……」把結 果提前,將原因(NP1)放置變成句尾變成句尾焦點;後者搭配目的句式「為 了讓2+NP2+VP」把行動提前,NP1 的意圖至於句尾變成焦點。

最後,語用上,「讓1」後面的事件2為「實然」,在交際過程中為交際 雙方都知道的背景資訊,在說話當時已經發生或正在進行中,反過來說,

「讓 2」事件 2為「非實然」,一些「非實然」標記包含表意圖及意志、允 許以及目的性等詞,再加上「讓 2」本身也表示描述非實然情況的義務情 態。發話者情感投入及主觀性可藉由使用「讓1」將NP1 引出,歸咎於 NP1 導致事件2發生的責任或功勞;「讓1」也作為「語用預設觸發語」,觸發「狀 態的改變」,而這樣的預設在廣告標題中最為明顯,發話者預設受話者改 變前的狀態,以傳達其產品的效果;「讓2」為情態動詞,表達義務情態,

具有「允許」及「要求」功能,而當發話者的權力或地位低於受話者,或 是想降低對發話者的影響時,則有「建議」及「忠告」的意味,祈使語氣 多將發話者放置NP2 位置,把決定權交給受話者,使得發話者在請求與拒 絕受話者時較為間接且委婉客氣得多。簡言之,我們認為,「讓2」在請求、

要求的語言行為且發話者為 NP2 時,作為表示禮貌之「緩調詞」,符合「禮

貌原則」中的「得體準則」,為受話者保留了選擇的餘地與「面子」,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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