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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復元導向服務

壹、復元導向服務的基本概念

復元導向服務,主要在於促進服務使用者往復元的方向前進,也可以說是復 元概念的實務運用(Le Boutillier et al., 2015),因而其內涵會受到復元概念所影響,

甚至不同的復元界定亦會有不同的復元導向服務之樣貌,因而以下將分別就復元、

復元導向服務等概念進行討論。

對於復元最被廣泛引用的定義是由 Anthony, W. A.在 1993 年所提出的,其將 復元定義為「改變個人態度、價值、感受、目標、技巧和角色之深刻的個人、獨 特的過程,這是一種令人滿意、希望、充實的生活方式,即使受到疾病所影響,

並涉及到在個人生活中發展新的意義與目標」(Anthony, 1993),而其定義也是被 多數人所接受的,美國波士頓大學後續則是依循著 Anthony, W. A.在 1993 年所提 出的定義,並進一步認為雖然有許多的復元原則可能會影響復元導向服務態度的 實踐,但服務使用者與相關之復元文獻均指出,至少以下四個原則是影響復元過 程的關鍵價值,包含:個人取向,甚至聚焦於個人的天賦、優勢、抱負和完全的 生命經驗;夥伴關係,甚至是充分參與個人的所有層面;意見的自我決定;希望,

甚至相信成長的內在可能性(Farkas, Gagne, Anthony, & Chamberlin, 2005)。

然而因為復元歷程的不同點會有不同的需求,每個人的復元也不盡然相同,

甚至不同文化背景的影響下,亦會出現不同樣貌的復元,而這也促使不同定義的 復元與復元導向服務依然不斷被提出(Slade et al., 2012),如:

美國耶魯大學為了協助康涅狄格州推行復元導向服務,曾出版相關實踐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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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將復元定義為:個人在恢復,甚至發展有意義的歸屬感之過程中,管理其心 理衛生和/或物質使用狀態,並發展出不同於該狀態的積極認同感,而且在受這 些狀態所賦予的限制下重建生活。此概念下的復元導向服務則是定義為:心理衛 生和物質使用治療與復元之實務工作者提供,用以支持個人長期復元的努力 (Tondora et al., 2008)。

Bedregal 等人(2006) 則認為復元(recovery)是一個多維的概念,對於不同的 對象有不同的涵義,其中包括傳統復元所指的疾病病徵、症狀與損傷(impairments) 停止,以及伴隨著涉及更多公民權利和在社會中持續面對障礙(disability)之人們 的新興概念,而為了整合這些不同的涵義到評估復元導向服務的工具,進一步將 其概念化為能夠識別個人的疾病僅是多維自我意識中的其中一個面向,選擇和追 求個人有意義的目標與期待,超越精神疾病與其副作用的影響。

美國藥物濫用與心理健康服務署(Substance Abuse&Mental Health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SAMHSA)於 2012 年出版的 SAMHSA 之現行復元定義,則進一 步肯定服務使用者對於復元的潛力,其將復元定義為:一種改變的過程,通過這 種過程,個人可以改善他們的健康與福祉,過著自我導向的生活,並努力發揮他 們全部的潛力(SAMHSA, 2012)。而復元導向服務在其先前的出版品中則定義為:

組織、機構和社區成員的網絡,用以協調廣泛的服務以預防、處遇、治療物質使 用問題和疾病,並包含以下 17 個要素(SAMHSA, 2009):

1. 以人為本的

2. 家庭與其他盟友的參與

3. 在整個生命過程中提供完整、個別化的服務 4. 系統在社區

5. 持續的照護 6. 夥伴-顧問關係 7. 以優勢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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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文化敏感

9. 敏感於個人信仰系統

10. 對於同儕復元支持服務的承諾

11. 納入個人,以及其家庭之聲音與經驗 12. 整體服務

13. 整個系統的教育與訓練 14. 持續的監測與擴大 15. 以結果為導向 16. 以研究為基礎

17. 充分與靈活的資金運用

澳洲為推行復元導向服務而為實務工作者撰寫的指引,則是將社區化的概念 納入其中,且將對象延伸到全部人,而非僅限於具有精神疾病議題的個人,其中 將復元描述為「無論有或無精神疾病議題,都能夠選擇在社區創造或過著在有意 義、貢獻的生活」,並進一步指出復元導向服務是「支持人們認識,並為自己的 復元和福祉承擔責任,以及確定目標、願望和期待之一系列能力的運用」,其中 包含:認識並接受所有精神障礙者們內在力量與能力所創造之復元與福祉的可能 性;對於精神疾病與福祉的最大限度的自決與自我管理;協助家庭理解家庭成員 之經驗所引發的挑戰與機會(Australian Health Ministers Advisory Council, 2013)。

澳洲維多利亞州政府所出版有關復元導向服務的政策指南中,則因為復元定 義的模糊性和難以轉化為實務,進一步將復元區分為臨床復元(clinical recovery) 和個人復元(personal recovery),其中的臨床復元是由心理衛生專業人員所界定,

並與減少或停止症狀和恢復社會功能有關;個人復元則是由服務使用者來界定,

涉及的是有關個人成長、治癒(healing) 和自我決定的一個持續存在的完整過程,

而其中的復元導向服務則是一種包含自我決定原則與個別化服務的心理衛生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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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取向,強調希望、社會包容、目標設定與自我管理(Victorian Department of Health, 2011)。因而服務的提供,主要在於支持服務使用者能夠建立與維持有意義、滿意 的生活,且不論是否有持續的精神疾病狀況,其自我認同是自我定義和決定的 (Victorian Department of Health, 2011)。

綜觀前述之研究可發現,不同學者對復元的界定在部分細節上有些許差異,

如:Anthony (1993)、Bedregal 等人(2006)、Tondora 等人(2008) 的界定中特別提 及疾病對於個人的影響,或提及要突破疾病的限制,發展出異於疾病身分的自我 認同,而 Australian Health Ministers Advisory Council (2013)則是突破身分的限制,

同時涵蓋具有、不具有疾病身分的個人,且進一步納入社區化的概念。對於上述 的諸多定義,本研究認為 Anthony (1993)所提及的定義是其中最全面,且大致涵 蓋其他學者論述之內涵,因而本研究最終選擇以 Anthony (1993)之界定,作為本 研究對於復元的定義,即:「改變個人態度、價值、感受、目標、技巧和角色之 深刻的個人、獨特的過程,這是一種令人滿意、希望、充實的生活方式,即使受 到疾病所影響,並涉及到在個人生活中發展新的意義與目標」(Anthony, 1993)。

復元導向服務的部分,本研究依據美國波士頓大學之論述,並且進一步整合 先前學者的界定後,將復元導向服務定義為:由實務工作者提供的服務,過程中 視服務使用者為一獨立、完整的個體,且能夠傾聽服務使用者的聲音、尊重其自 我決定,對其未來抱持希望,並以協助服務使用者復元為目標。此定義乃是從服 務提供者的角度進行界定,且除了符合先前美國波士頓大學對於復元導向服務的 基本價值外,也大致符合先前學者對於復元導向服務的定義,而本研究所欲瞭解 的是復元導向服務知識和態度,則可以理解為實務工作者對於在過程中視服務使 用者為一獨立、完整的個體,且能夠傾聽服務使用者的聲音、尊重其自我決定,

對其未來抱持希望,並以協助服務使用者復元為目標之服務的知識與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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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復元導向服務的內涵

Leamy 等人(2011) 針對復元進行系統性回顧(Systematic review)與敘事合成 法(modified narrative synthesis),想要以此建立一復元的概念架構,並作為復元導 向服務研究與實踐之基礎,其對於個人復元之定義乃是採用先前 Anthony, W. A.

在 1993 年所提出的定義,經研究整理之後認為復元主要包含五個部分:聯繫 (Connectedness)、希望(Hope)、身份(Identity)、意義(Meaning)與充權(Empowerment),

而後續有學者依據此內涵進一步針對復元導向服務進行整理,認為復元導向服務 主要分為四個實踐領域,包含:促進公民身分、組織承諾、支持個人定義的復元 與工作關係(Le Boutillier et al., 2011),各自說明如下:

1. 促進公民身分:服務的核心在於支持精神疾病的人們重新融入社會,並與其 他人有同等的權利。超越服務使用者的身分、服務使用者的權利、社會包容、

有意義的職業也都在這個分組內。

2. 組織承諾:支持復元的組織表現出對於確保工作環境與服務結構有利於促進 復元導向服務的承諾。

3. 支持個人的復元:實務工作者專注於支持個人所定義的復元,並視復元為實 務的核心價值,而非額外的工作。

4. 工作關係:實務工作者在互動中支持個人與其家庭發揮潛力與塑造自己的未 來。

O'Connell 等人(2005) 則是依循過去 Davidson、O'Connell、Sells 與 Staeheli (2003) 所整理出來的 9 項復元原則(恢復希望和承諾;重新定義自我;與疾病合 作;參與有意義的活動;克服歧視的影響;取得控制;獲得增權;更多參與社區 或公民活動;管理症狀;獲得他人支持),並進一步整理與這些復元原則相關的 服務,最終其復元導向服務主要包含五種內涵,包括:生活目標、參與、治療選 項的多樣性、選擇、個別化服務,各自說明如下:

一、生活目標:服務提供者協助個人發展、追求個人定義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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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與:服務使用者參與方案/服務、員工訓練的發展與提供。

三、治療選項的多樣性:機構提供同儕師徒制(peer mentoring)、多樣的治療選項 和協助參與非精神疾病相關的活動

四、選擇:服務使用者可以接觸到其治療紀錄,且服務提供者不以強制的方式影 響服務使用者的選擇,並尊重其選擇。

五、個別化服務:服務依據個人的需求、文化與興趣而調整,並專注於建立社區 連結。

而宋麗玉(2018)在其著作優勢與社會工作實務-邁向復元之路,曾指出優勢 觀點是促進服務使用者復元的策略和方法,以復元為終極目標。若依據本研究對 復元導向服務的界定,亦可將優勢理解為復元導向服務的一種。而 St Vincent’s Mental Health (引自宋麗玉,2018) 所出版的訓練手冊中,曾指出優勢之復元導向 服務的內涵,包含:

1. 在任何服務中都傳遞希望。

2. 和服務使用者之關係是立基於同情、理解、視彼此為獨立個體。

3. 對於服務使用者之復元具有高度期待。

3. 對於服務使用者之復元具有高度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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