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精神疾病汙名在個人-集體主義傾向與復元導向服務知識和態度之間
依據 Baron 與 Kenny (1986)對於中介分析所提出的步驟,以下小節將依照該 步驟分別進行探討:(1)個人主義-集體主義傾向與復元導向服務知識和態度之關 聯。(2)個人主義-集體主義傾向與精神疾病汙名之關聯。(3)精神疾病汙名與復元 導向服務知識和態度之關聯。(4)精神疾病汙名在個人主義-集體主義傾向與復元 導向服務知識和態度之間的中介角色。
壹、個人主義-集體主義傾向與復元導向服務知識和態度之關聯
復元導向服務經常被認為是立基於西方的個人主義(Price-Robertson et al., 2017; Topor, Borg, Di Girolamo, & Davidson, 2011),主要是因為復元概念過於強 調個人的內在主觀感受,忽略復元過程的社會背景,而被認為其基礎是建立在高 度個人主義的世界觀(Harper, & Speed, 2012; Topor et al., 2011)。除此之外,也有 許多學者認為復元概念促使心理衛生服務的提供從團體責任逐漸轉為個人責任 (Harper, & Speed, 2012; Howell, & Voronka, 2012),雖然在復元模式中有強調關係 的重要性,但個人依然被認為對其復元有主要責任(Adeponle, Whitley, & Kirmayer, 2012; Mind, 2008),單單強調個人責任一項,在集體主義社會就不適切,如:Hickey、
Pryjmachuk 與 Waterman (2017)從阿拉伯之社會文化視角欲探討個人復元,其中 特別指出在集體主義國家中,傾向由群體承擔照顧責任以換取忠誠,而非如西方 的復元模式般,是由個人對其復元負主要責任。因而也有學者指出復元導向服務 應當要配合不同文化價值觀而有所改變,如:在集體主義文化的地方,應當尊重 其文化價值,而提供較偏向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而就算在西方國家,也要尊重 其中不同文化背景的價值觀(Davidson et al., 2016)。
由先前之研究可瞭解個人主義-集體主義與復元導向服務之關聯是被肯定的,
然而個人主義-集體主義雖然會影響個人如何界定自我,如何看待與他人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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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觀與思維如何(Oyserman, & Lee, 2008),但在相同文化下的個人,依然可能 存有差異,甚至可能與該文化之整體文化價值有所區別,因而從個人層次瞭解個 人主義-集體主義傾向與復元導向服務之關聯也有其必要,尤其是針對社會工作 者,因為其被認為在復元導向服務中,具有主導的地位(Hyde, 2013),然而過去 研究多數是以整個心理衛生專業人員為研究對象,僅有少數研究從社會工作的角 度進行探討,如:
Nikou (2017) 針對美國東北城市之學校社會工作碩士學生的研究,發現亞裔 和非裔美國人相較其他族群更不認可復元導向服務的原則與做法,其認為主要是 受到社會工作領域中與復元導向服務之相關課程數量所影響,然而華裔、非裔美 國人相較其他族群,一般而言也被認為較偏向集體主義(Carson, 2009; Chen, 2000),
因而由此亦可推測個人若偏向集體主義,則可能對於復元導向服務的知識和態度 越不認同,而偏向個人主義,則可能較認同復元導向服務知識和態度。
然而考量到先行有研究指出聚焦於個人層次,個人主義、集體主義可能並 非二元的概念(Herdin, 2012; Tamis‐LeMonda et al., 2008; Tse, & Ng, 2014),因而 以下將進一步將其依照先前研究之方法進行細分,從垂直/水平個人主義、集體 主義之角度,討論其與復元導向服務知識與態度的關係。
根據先前的研究,曾有學者針對心理衛生專業人員於復元導向服務的實踐 進行研究,其中指出復元導向服務與較低權威的醫學管理有關(Ranz, &
Mancini, 2008),而這可能是因為復元導向服務的核心是服務提供者與服務使用 者,甚至是其支持網絡或重要他人發展合作夥伴關係,以此來支持個人最大化 其選擇,管理他們的心理健康與福祉,並獲得他們所需要的資源,而這種關係 的特點是開放、平等、關注個人的優勢、互惠和權力的分享(Shepherd,
Boardman, & Slade, 2008),因而更加強調的是服務使用者和服務提供者之間非 權威的關係(Stratford, Brophy, & Castle, 2012)。然而垂直垂直個人主義、垂直集 體主義均強調自我與其他個體或其他團體成員的差異性,有些人可能擁有相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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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更高或更低的地位,而這與復元導向服務所強調的概念是有落差。而水 平個人主義、水平集體主義則較強調自我與其他成員之間的平等性,而也比較 接近復元導向服務所強調的非權威關係,因而本研究認為垂直/水平個人、集體 主義傾向與復元導向服務知識和態度可能是有關聯的,並以此提出本研究的假 設 H1-1、H1-2、H1-3、H1-4。
H 1-1:垂直個人主義與復元導向服務知識和態度有顯著相關。
H 1-2:垂直集體主義與復元導向服務知識和態度有顯著相關。
H 1-3:水平個人主義與復元導向服務知識和態度有顯著相關。
H 1-4:水平集體主義與復元導向服務知識和態度有顯著相關。
貳、個人主義-集體主義傾向與精神疾病汙名之關聯
目前有許多的研究指出個人主義-集體主義與精神疾病汙名之間的關聯 (Abdullah, & Brown, 2011; Hampton, 2017; Ng, 1997; Papadopoulos et al., 2013;
Rao, Horton, Tsang, Shi, & Corrigan, 2010; Shin, Dovidio, & Napier, 2013),且多數 研究認為集體主義與精神疾病汙名是具有正相關的,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居 住在集體主義國家的個人相對於生活在個人主義國家的個人而言,為了挽回面 子,以及符合社會規範,而承受更大的文化壓力,因此他們對精神疾病的汙名 程度更高(Ng, 1997),如:
Shin 等人(2013)使用世界價值觀調查(World Values Survey, WVS)之資料,探 討外團體汙名化的文化差異,並以 Goffman 區分的族類汙名(tribal stigma)與性 格缺失(blemishes of character)作為代表,其研究指出重視團體規範與需求之集 體主義文化的東亞國家相較於個人主義文化的北美、北歐國家而言,因為較高 的行為一致性與較低的的獨立性,而更可能汙名偏離社會規範與社會價值的群 體,包括:族類外團體與性格缺失的群體,而其中的精神疾病亦屬於 Goffman 所界定的性格缺失的群體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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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adopoulos 等人(2013) 則針對英國境內的四種文化團體,英國白人 (white-English)、美國人(American)、希臘/希臘裔賽普勒斯人(Greek/Greek Cypriot)與中國人(Chinese)進行調查,發現該文化團體對於精神疾病的汙名程度 越高,集體主義越能有效的解釋;該文化團體對於精神疾病的態度越正向,則 個人主義就越能有效解釋其態度,並指出這可能是因為集體主義在多元化與分 散化程度較低,使得偏離常態的人們受到較高程度的監督在社區中反而更引入 注目。
此外,也可能是因為精神疾病的性格缺失標籤,而被認為是”外團體”成 員,進而導致較高程度的汙名(Corrigan, 2014; Gomez, Kirkman, & Shapiro, 2000;
Link, & Phelan, 2001)。依據 Tajfel (1982) 所提出的社會認同理論,個人以其 團體成員定義自己,而他們保持社會認同的渴望會導致內團體偏誤(in-group bias),促使其相較於其他群體,會更正向的評價自己的團體,甚至對外團體 的成員表現出敵意。個人主義者認為自己與其他人分離,關注自己的成就,
且優先考慮他們的個人目標,較少關注內團體,並與之保持距離(Hofstede, 2011; Triandis, Bontempo, Villareal, Asai, & Lucca, 1988; Triandis, 1995),因而個 人主義之外團體偏誤較少(Fiedler, Hellmann, Dorrough, & Glöckner, 2018;
Fischer, & Derham, 2016),進而在將精神疾病視為外團體的情況下,可能對於 精神疾病之汙名程度較低。而集體主義者認為自己與他們團體中的其他人不 可分離,更關心人際和諧、團體目標而不是個人目標 (Hofstede, 2011;
Markus, & Kitayama, 1991; Triandis, 1995)。因此,集體主義之外團體偏誤會相 對較高(Cargile, & Bolkan, 2013; Fischer, & Derham, 2016; Yamagishi, Jin, &
Miller, 1998),而在將精神疾病視為外團體的情況,可能對於精神疾病有較高 程度的污名。
Abdullah 與 Brown (2011) 評估精神疾病汙名與美國各族群文化之關係時,
也提出了另一種看法。其指出集體主義就如同是類似親屬關係的債券,即與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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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上並非個人家庭一份子的人,擁有類似家庭的關係,並使用”兄弟”和”姊妹”
來稱呼這文化團體中可能完全不認識的人,促使個人的行為會被認為可能對於 整個團體產生影響,而這種亦可能會影響汙名,因為其他人可能會遠離、排 斥,甚至是歧視具精神疾病的個人,以此來保持團體的完整,並避免汙名與產 生關連。
然而隨著 Triandis、Chan、Bhawuk、Iwao 與 Sinha (1995)促使個人主義-集 體主義從單純的二分法演變為多義性的構念,後續也有研究對於個人主義-集體 主義傾向與精神疾病汙名的關係提出其他看法,如:
Hampton (2017) 以 252 名大學生為研究對象,探討族群、個人主義、集體 主義與對於精神疾病態度間之關係,其研究指出在族群的影響被控制後,異於 Papadopoulos 等人(2013) 之研究結果,其認為水平集體主義(個人與團體內的所 有成員處於平等的社會地位)反而與較低的污名態度有關,甚至更進一步指出垂 直個人主義(強調社會地位、個人成就與競爭的階級)與較高的汙名態度有關,
原因是因為垂直個人主義視個體與其他人是不平等的,且本質強調競爭與階 級,因而垂直個人主義與較高的精神疾病污名是正相關的。水平集體主義則是 強調合作與謙遜,其成員會將精神障礙者視為自己團體的一部分,且與自己是 平等,因而水平集體主義與精神疾病污名是負相關的,而此說法也與先前提及 之「因為精神疾病的性格缺失標籤,而被認為是”外團體”成員,進而導致較 高程度的汙名」有所呼應。
Rao 等人(2010) 則以來自北京、香港、芝加哥的 892 名雇主為研究對象,
欲探討文化、雇主信念與雇傭愛滋病、精神疾病、骨癌、藥癮、酒癮等五種群 體態度之關係,其中指出垂直個人主義所追求之個人獎勵機制與等級結構,對 雇主雇傭障礙者的態度產生負面影響,且垂直個人主義在文化與感知危險之間 的路徑扮演重要角色,因為較高的垂直個人主義的文化亦反映著個人對於患有 疾病有更大責任,而更大的個人責任會促使人們認為障礙者是危險的,進而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