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志願服務

我國志願服務發展,分為四大階段逐次發展。第一階段,1981 年,是志願服 務的拓荒期;第二階段,1991-1995 年,屬於志願服務的萌芽期;第三階段,1995-2000 年,開始進入志工制度建立期;到了第四階段,民國 2001 年開始,正式邁入志願 服務整合期。(黃莉蓉,2015)。 1985 年 12 月聯合國正式宣佈每年 12 月 5 日為國 際志工日(International Volunteer Day),2001 盛 逢 國 際 志 工 年 ,臺灣於同年1 月 4 日通過「志願服務法」,並於同年 1 月 20 日公布。臺灣「志願服務法」的制訂,

不僅讓政府推展志願服務有了正當法源,亦提供權利保障及促進措施。(雲 林 縣 志 願 服 務 推 廣 中 心 網 站)與西方歐美國家相較,臺灣志願服務起步雖晚,但近年來 發展愈趨蓬勃,志願服務法的實施,也對於臺灣從事志願服務的個人與團體有了 更明確的規範(詹火生等人,2010)。

2001 年內政部公告志願服務法,自 2013 年 7 月 23 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2014 年 6 月 18 日修正公告,其中第一章第三條第一款即將志願服務定義為民眾出 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

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 公益之各項輔助性服務,第一章第三款第二款: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對社會 提出志願服務者。

聯合國對志願服務所下的定義是: 「一群人本著服務的熱忱,及個人的意願 與志趣之所近,不計報酬,而且已有組織、有目的的方法,從事調整與激勵個人 對環境的適應之工作。」同時於 2001 年國際志工宣言:「志工服務一直是每一個 文化與社會中的一環,被界定為非營利、不支酬和非專職的行動,個人廣泛針對

他的鄰人、社區或社會從事的善行義舉,有很多表現的方式,從傳統習俗的互助 到社區危機的處理,並且致力於解除痛苦、解決衝突與撲滅貧窮。」(賴兩陽,2011)

林勝義(2006)提出以出發點、過程、目的角度的志願服務特質,其一以志願服 務是出自於自己的自由意願而非個人義務從事服務工作為出發點,其二以本身所 擁有的知識、技術、經驗、體能、勞力等服務他人,以解決困難或協助服務對象 某方面的不足的過程,其三,志願服務目的必須以其志願服務大眾,而非圖服務 者本身利益,獲得財務報酬。胡欣佳(2009)指出志願服務在現今福利多元主義的社 會中,的確佔有重要的一席之地,除了可以讓志工本身學到知識技能及自我肯定 之外,也可以補強政府的不足之處。再者,可以更進一步的可以達到人力資源再 運用,並實踐公民社會的目標。李麗美(2011)認為志願服務顯然已成為二十一世紀 的主流價值,強調服務,是個人發自內心、自願的行為,不計名利、報酬,本著 服務的熱忱,貢獻自己的知識、時間、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從事對他人 有益的工作,以追求社會公共利益所提供的服務。張麗雲(2012)認為志工從事志願 服務是個人有餘力、餘時,出於對社會的責任心,全憑自由意志,主動參與社會 服務工作,以增進自我成長、社會大眾的福利及促進社會進步,不求取財物金錢、

報酬的服務工作。

因此志願服務是出自於服務者的自由意志,透過自己的知識、時間、勞力、

經驗、技術、時間等的方式,不求取財物金錢、報酬,進行服務大眾,除了增進 自我成長肯定、知能外,也是實踐公民社會的方式。

現代民主國家透過公民參與以擴大服務工作層面,並藉此提昇社會認同並分 擔社會責任。志願服務之功能更趨向多功能性,綜整以下四點(劉曉樺,2009):1.

減少公部門依賴,提升政府效能:各機關、部門招募志工參與志願服務,實著眼 於政府資源、能力有限,而芸芸眾生之服務、救助需求卻與日俱增;藉由志願服 務互助自助,減少對政府公部門的賴。 2.整合社會資源開發志工來源:隨著高齡

社會的來臨及社會福利需求的提升,實有必要開發志工人力來源,整合社會資源,

以活化志工人力資源與志工教育扎根。3.提升公民意識,健全民主社會發展:隨著 社會發展和國際交流之影響,志願服務已逐漸被視為是民主社會發展的一股重要 力量(曾華源等人,2003)。在民主社會中,參與公共事務是公民應有的權益與應 盡之責任,藉由志願服務工作的互動,有助於提升公民意識,健全民主社會發展。

4.協助他人需求,促進自我成長志願服務人員不計報酬,投身志願服務工作,幫助 別人。一方面貢獻個人力量,使人受益;另一方面學習知識技巧,對自我價值與 能力的肯定。

因應社會的變遷,志願服務有著各種意涵與特質。隨著時代的需求,志願服 務也趨於多元化,志願服務由早期傳統慈善、救濟與宗教善行義舉,近年已出現 不同以往類型如家族、企業、志願服務與專業志工等型態,至今演變現代社會公 益的參與,亦是公民參與的具體表現,在學校教育中,藉由實際參與志願服務活 動之體驗,可以培養青少年樂觀進取之態度,以凝聚青年學子關愛社會之人生觀,

進而奠定人文社會關懷之優質校園文化。(張英陣 2011;郭亭君 2013)

2009 年內政部統計年報顯示,全國參與志願服務人數已超過 15 萬,若以志工 年齡區分的話,1997-2009 年這 12 年期間,全國 12-29 歲的青少年志工人數上升達 3 倍以上,使青少年人數占全國志工人數 1/4,除此之外,衛生福利部截至 2015 年 12 月底計有 4,078 隊,志工人數達 24 萬 3,935 人較 2014 年增加 154 隊,人數增加 3,785 人,2015 年服務時數達 1,445 萬 9,843 小時,平均每人每週服務 1.13 小時,

志工人數持續穩定成長,由此可知其社會多元需要及服務型態發展及其青少年志 工重要性,更應著眼服務環境、條件是否能更滿足青少年志工市場。(衛生福利部 志願服務資訊網)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