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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傾向歧視及性傾向相關法制:我國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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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性傾向歧視及性傾向相關法制:我國之發展

一、我國性傾向議題之歷史脈絡

基於地域與文化的差異,台灣同志議題的脈絡起源與西方並不相同,必須追 溯至中國的「漢族父權傳統」。在中國歷史上,對於個人(僅限於男性)的性行為 偏好並不特別在意,比起性偏好來說更重視家族觀念與傳宗接代的義務,男性私 下的同性性關係原則上是被默許的。在中國歷史上龍陽之癖、斷袖之癖等典故,

以及民間男性召男妓的行為,都顯示了男性的同性性關係只有在違背了傳宗接代 義務或嚴重破壞倫常的情況下才會受到譴責,並不會針對個人性傾向進行直接的 懲罰,相對於西方而言,中國古代社會對於同性間的性關係顯得較為寬容。不過,

隨著西方帝國主義的向外發展,「西方教會宣教活動」以及「西方近代文化」順 勢入侵,使得台灣原本的社會階層結構及漢文化傳統價值觀開始產生了質變,社 會對於同志的認知大幅地向西方的反同脈絡靠攏,一方面吸納了西方混合了宗教 教義以及科學實證主義後所產生的恐同意識,另方面也跟上 80 年代後新一波將 同志與愛滋病汙名化的浪潮,使得同志在台灣社會由一種私下、隱晦的性關係,

瞬間成為大眾競相窺視的、媒體鎂光燈焦點下的負面報導對象。(鄭宇茹,2010:

241-254)曾有針對我國同志新聞報導數量進行統計之研究指出,台灣在同志報導 上,最一開始經歷了「病態犯罪期」、「愛滋病關聯期」兩個時期,媒體大量報導 過時的「同性戀是疾病」的醫療觀點,在愛滋病開始蔓延時又大量發布「同志等 於愛滋」的新聞,將同性戀者描繪為不正常、病態、濫交、吸毒的形象。(吳翠 松,2001:102-112)不過,台灣並非僅接受了西方文化對於同性戀的負面看法,

近期醫學觀點的正向轉變以及同志平權運動的精神在稍後也進入了台灣社會,使 得在解嚴開放之後,同志開始組織挑戰既有的異性戀社會結構框架,在媒體上也 開始出現正向的同志人權爭取報導。簡單的說,台灣在近代化的短短數十年中,

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67790,最後瀏覽日:2014 年 7 月 31 日。

13 臺灣性別人權協會,同志新聞剪報簿,拿掉不當字眼 同志教育八月照上路等報導,網址:h 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7513,最後瀏覽日:2014 年 7 月 31 日。

14 常德街事件,1997 年發生於臺北市,轄區中正一分局除對同志集會場所臺北二二八公園實施 宵禁外,另派 15 名荷槍員警在聚集同志集會場所的常德街展開全面的攔街臨檢,並將強行帶回 約 50 位民眾至警察局拍照存證。取自彩虹夜總會—同志運動的歷史紀錄,警察對待同志的歷史:

常德街事件篇,網址:http://blog.yam.com/gofyycat/article/15687596,最後瀏覽日:2014 年 7 月 31 日。

網址: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2192,最後瀏覽日:2014 年 7 月 31 日。

16 陸家豪、鄭孟蕎,同志據點遭排擠 彩虹天堂被迫搬遷,21012 年 1 月 18 日,取自生命力新聞,

網址:http://www.vita.tw/2012/01/blog-post_18.html#.U9hLd_mSySq,最後瀏覽日:2014 年 7 月 31 日。

俗。而在 2003《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2006《同性婚姻法》草案的討論過程 中,甚至不乏立法委員在法案討論過程中發表「同志亡國論」,直指同志不能生 育將導致國家滅亡。(簡至潔,2012:189-190)在 2009 年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成立後,帶起了新一波同志婚姻及伴侶制度的討論及立法運動,伴侶盟在 2013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6525?t=1385967605,最後瀏覽日:2014 年 7 月 31 日。

19 該調查研究以本計畫以台灣地區具有本國國籍,設有戶籍,年齡在 18 歲及以上的民眾為研究 之母體,並採鄉鎮、村里以至於個人的三階段機率抽樣方式,並將抽出之樣本以民國 100 年度 6 月份之人口統計資料進行樣本代表性之檢定,確保抽出之樣本與母體人口結構特性一致。

20 本文僅列出明確表態之選項結果,未列出之選項結果包含不知道、無所謂知不知道及拒答。

長官的壓力(44%)以及語言肢體的暴力(39%);而有多達 58%的受訪同志表示曾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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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園中遭受他人傷害,以國中時期(59%)最為嚴重,高中(43%)及國小(36%)次 之。暴力形式以語言暴力(91%)及人際排擠(54%)的情況最多,肢體暴力也達到了 14%。更有 29%的同志受訪者曾經因為其同志身分而有輕生的想法,其中 18%曾確 實執行自殺行動。雖然本問卷是以校園生活為調查之標的,但基本上同志的主要 壓力源(家庭、媒體、長官等)一直存在於台灣社會中,並不會因為離開校園而有 所改變,台灣同志其實長期處在害怕曝光的壓力之下生活。(友善臺灣聯盟,2012) 至於在本文所關注的勞動領域上。2014 年,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在 5 月 17 日國際反恐同日當天舉辦了「三百六十行、行行出同志」出櫃反恐同的活動,

正式宣告同志存在於台灣的各行各業之中,是台灣勞動力組成的一部分,並呼籲 同志勇敢出櫃對抗恐同意識。不過事實上,台灣目前對於同志的勞動實況了解十 分有限,單就同性戀及雙性戀而言,並沒有任何顯著的性傾向就業歧視事件遭到 媒體的報導與揭露,即便我國性平法修法後將性傾向列入禁止歧視之類別,但曾 經據此提出就業歧視申訴及訴訟的案件可以說非常稀少,近期受到關注的「馬偕 醫院案」21事實上是針對跨性別者(Transgender)外顯的性別氣質之歧視而非針對 性傾向之歧視,這是否意味著台灣不存在性傾向的就業歧視﹖由上述台灣性傾向 議題脈絡觀之,我們很難相信這個推論,而寧可假設對於同志的就業歧視與國外 的經驗相同,也就是透過無法出櫃的方式呈現。雖然相較於性別平等教育、婚姻 及愛滋等議題,同志的勞動議題在學術研究上還是受到較少的關注,但本文以下 針對台灣目前在同志勞動議題上有限的研究提出整理後,將證實這個假設是正確 無誤的。

21 王毅丰,馬偕解雇跨性別員工 周逸人要求恢復工作權,2011 年 1 月 9 日,取自苦勞網,網址: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6675,最後瀏覽日:20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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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有關性傾向就業歧視之調查及研究

在此小節,本文將文獻蒐集的焦點聚焦在針對工作場所性傾向歧視實況之研 究,發現在台灣相關研究數量並不多,並且幾乎均採取質性訪談的研究方法,針 對個案之資訊進行分析。與前述國際上的性傾向就業歧視研究相較而言,我國缺 乏了常用的薪資差異分析及控制組研究,甚至於量化統計調查也十分少見。這可 能是由於我國在官方數據資料庫的建置上,並沒有將個人之性傾向列入調查的項 目,以至於缺乏原始數據供分析研究之故。不過,針對下述質性訪談研究結果的 彙整,對於描繪台灣同志在職場上的處境而言仍然十分有幫助。

我國有關同志勞動實況最早的研究為 1998 年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賴麒中所 撰之《性傾向及就業歧視之探討》,針對 2 名雇主及 4 名同志員工進行質性訪談,

以及聚集 11 位同志員工進行焦點團體法之研究,探討工作場所中性傾向就業歧 視的現況。其研究結果發現,由於台灣企業以中小型為主,多屬家族式經營,因 而其經營模式受中國傳統父權式思想影響甚深,雇主不僅喜歡刺探求職者及員工 的感情及婚姻狀況,對於同性戀更可以說相當排斥,這種情況在同事相處間也十 分普遍。一位雇主受訪者明確表示,如果有同性戀求職者來應徵對他來說會是個 挑戰,如果求職者條件差不多他還是會錄取異性戀者,因為若讓同志進到公司可 能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另外,雇主也喜歡扮演企業大家長的角色,在僱用行為 上表示喜歡僱用已婚的人,若員工未婚則會幫忙介紹對象,因為他們認為結婚的 人比較有責任感。也有部分同志員工表示,雇主在他面前指責同性戀很變態,男 同事也常對同性戀發表騷擾極具攻擊性的言論,比較年長的同事則很多會抱持同 情的態度,並且希望協助「導正」。值得一提的是,研究發現雇主對於無為型的 同志員工態度比較寬容,反而會打壓較積極表現自我或參與同志活動的主動型同 志員工,面對這樣充滿敵意的工作環境,無怪乎同志在職場上會選擇隱身以求自 保。(賴麒中,1998:7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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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點,黃婉玲針對 4 位公開或選擇性出櫃女同志的田野觀察及深度訪談 研究則進一步的指出,「櫃子」是保持同志與異性戀結構間關係的一種機制,出 櫃可以說是一種破壞性的行為,不僅會破壞異性戀結構所創設之社會制度,也使 得同志與他人間的關係面臨重組。因而即使雙方對彼此身分都心知肚明,不說卻 會成為一種默契,也是異性戀者所能容忍的底線,一旦同志不再假裝,不論出櫃 的策略選擇上是刻意主動出櫃或被迫出櫃,衝突都會隨之而生。而是否能夠應付 這樣的衝突,端視同志本身的正向自我認同是否足夠強烈。作者強調同志在社會 中被汙名化的嚴重程度,但也強調不可忽略同志的主體性,同志不是純粹的被害 者,具備較多同志社群經驗且建構足夠的自我正向認同者可以讓出櫃成為一種政 治,對異性戀體制造成衝擊。(黃婉玲,2001:43-44,73-75) 在梁家祥的研究 中也提到了這點,主動出櫃者(透過語言告知,或是服裝、言談、肢體展現等方 式)通常有較高的自我認同,被動出櫃者則失去了主控權,被迫出櫃後其性傾向 成為受到攻擊的目標。不過即使是自我認同較高而主動出櫃者,並不見得就能受 到面對在職場出櫃後可能受到的壓力,其受訪者不乏表示曾選擇自行離職或聽聞 有同志員工被迫離職的狀況。(梁家祥,2009:83-89,96-99)

針對這點,黃婉玲針對 4 位公開或選擇性出櫃女同志的田野觀察及深度訪談 研究則進一步的指出,「櫃子」是保持同志與異性戀結構間關係的一種機制,出 櫃可以說是一種破壞性的行為,不僅會破壞異性戀結構所創設之社會制度,也使 得同志與他人間的關係面臨重組。因而即使雙方對彼此身分都心知肚明,不說卻 會成為一種默契,也是異性戀者所能容忍的底線,一旦同志不再假裝,不論出櫃 的策略選擇上是刻意主動出櫃或被迫出櫃,衝突都會隨之而生。而是否能夠應付 這樣的衝突,端視同志本身的正向自我認同是否足夠強烈。作者強調同志在社會 中被汙名化的嚴重程度,但也強調不可忽略同志的主體性,同志不是純粹的被害 者,具備較多同志社群經驗且建構足夠的自我正向認同者可以讓出櫃成為一種政 治,對異性戀體制造成衝擊。(黃婉玲,2001:43-44,73-75) 在梁家祥的研究 中也提到了這點,主動出櫃者(透過語言告知,或是服裝、言談、肢體展現等方 式)通常有較高的自我認同,被動出櫃者則失去了主控權,被迫出櫃後其性傾向 成為受到攻擊的目標。不過即使是自我認同較高而主動出櫃者,並不見得就能受 到面對在職場出櫃後可能受到的壓力,其受訪者不乏表示曾選擇自行離職或聽聞 有同志員工被迫離職的狀況。(梁家祥,2009:83-89,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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