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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一、研究動機及目的

「我想請教史陀,他的矩陣代數模型,相剋相生的烹飪三角形。他的親屬單 位三原子,血緣、繼嗣、姻親,乘承比應衍變為複雜的關係網絡。此網絡使人類 區別於自然,是人類所特有的。動物們無從區分自己跟自然的界限,它們還沒有 從自然中脫離開來。此網絡成為可與自然匹敵的獨立體,與自然既對立,又統 一。……我好焦急問,然則我們這些人呢﹖佔人類也許百分之十的屬種,如何座 落於他的矩陣裡﹖結構如何說明我們﹖我們是網絡篩出的畸零份子嗎﹖」

——朱天文,《荒人手記》。

這是《荒人手記》裡男主角發自內心對於社會的深切疑問,他深深感到自己 的性傾向並不為社會所接納,不論現在或未來,作為一個男同志,從來不被歸屬 存在於社會的任何制度之內。而隨著年紀的增長,當親妹妹步入婚姻組成家庭後,

從偶爾的拜訪到害怕自己是否打擾別人的家庭生活,身邊努力反抗異性戀體制的 同志朋友也因為愛滋而死去,於是他逐漸長成了朱天文筆下的「荒人」,在失去 了最後一絲掙扎的動力後,伴隨而來的是對自我的孤立與放逐。

事實上,在人類近代社會中,直到今年(2014 年)都仍然有國家在訂立或研 擬處罰同性性行為及性關係的法律,即便是西方國家,這類將同志入罪化的法律 也是到 80 年代才接近完全廢除。另一方面觀之,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為起始,

不僅構築起我們對家庭乃至於家族樣貌的想像,也發展出了龐大的法律體系作為 支撐社會的骨幹。而在這整套規劃完整的社會制度之中,幾乎不存在同志的立足 之地。換言之,同志是受到社會排除的「難民」,而這種受到社會排除的情況,

普遍存在於各個社會生活領域之內,也是所有同志從校園開始到出社會後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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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經驗,不論在家庭、學校、職場乃至於各種公共領域中,性傾向向來都是極 其敏感的話題。同志確實存在,卻被迫在社會生活中「隱身」,因為一旦「現身」

便可能面臨不友善的待遇與歧視。

而勞動作為人類社會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求職、就業是多數現代人必須 經歷的過程,也是其維持生活的主要經濟來源,勞動的過程更深深關係著勞動者 個人的人格發展,一旦遭遇就業歧視,對於個人之生存機會、職涯發展乃至於人 格的形成都將有負面的影響。可惜的是,性傾向以及性別氣質作為一個受到就業 歧視的特質,可以說是事臻明確。以我國為例,在 2007 年,嘉義某私立中學即 以汙染學生心靈為由,要求即將進行變性手術之教師離職,而在 2011 年馬偕醫 院亦解雇一名以女裝裝扮上班並堅持上女廁之僱員。而我們必須要指出的是,這 些在新聞媒體中被凸顯出來的案例多為性別氣質明顯或已「出櫃」(Come out) 者,僅僅是同志族群遭受到性傾向就業歧視的冰山一角。正如前述,由於性傾向 議題的敏感,同志的身分在工作場所上經常是不可言說的,會在職場上完全公開 表明自己性傾向的同志所佔比例相當低。性傾向之公開與否固然是個人選擇之自 由,但之所以多數同志選擇不在職場上完全公開性傾向,並無法單單以個人選擇 的自由來解釋。而且,在職場上隱身以避免遭受到實質差別待遇的情況,是否代 表同志不出櫃就沒有遭受性傾向就業歧視的威脅﹖又或者性傾向就業歧視的行 為透過何種形式在現實職場中展演﹖這都需要進一步的探討才能下定論。

由於就業平等權及就業歧視概念的發展,許多國家在今日逐漸訂定就業歧視 禁止法規,禁止針對種族、性別乃至於身心障礙等特質進行各種形式的歧視作為。

在我國,有關職場性別歧視及性騷擾之禁止規定最早之具體規定為 2001 年通過 之兩性工作平等法,分為性騷擾防治、性別歧視禁止及性別工作平等促進措施三 部分規範。然而由於該法在初始立法過程之思考為保障女性之工作平等權,對於 性別的想像侷限於傳統的男女兩性概念,對於性別多元議題缺乏認知。直至 2008 年通過相關修法程序,正式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除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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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對於性別的概念認知外,也納入了對於性傾向的就業歧視禁止。不過,此次的 修法對於同志族群在職場上的處境是否有明顯的實質改善﹖又,是否有採取其他 更為積極介入方式的必要及可能﹖

就國際經驗而言,對於平等權的詮釋已經由消極的歧視禁止,演進至積極採 取實際措施以保障並促進受到結構性歧視之族群的權益。較就業歧視之禁止更進 一步,以促進就業結構上弱勢者之職場地位為目的,並意圖增進其對職涯發展自 我決定的能力而言,經常被使用的政策措施乃是所謂的「積極行動措施」(在美 國稱 Affirmative action,在英國則稱為 Positive action),此做法也已引入 我國性平法中處理性別歧視的問題。積極行動方案的政策最早發跡於美國,可追 溯至 1961 年甘迺迪總統所頒布的第 10925 號總統行政命令,該命令規定承包聯 邦、地方政府契約之承包商除不應因種族、教義、膚色或原始國籍等因素而有就 業歧視之行為外,還要求承包商應採取積極行動促進上述族群的就業平等。發展 至今實施之對象更擴大到了女性,亦發展出對於實現積極行動方案精神之具體措 施,不過,在美國積極行動方案的實施對象尚不包含不同性傾向者。而在歐盟,

性傾向就業平等方面的觀念發展相較於美國較為領先。在 1997 年的阿姆斯特丹 條約中就首度宣示歐盟理事會、執委會及議會得採取措施對抗性傾向歧視,並於 2000 年頒布就業上平等待遇指令,要求歐盟會員國將性傾向歧視國內法化。其 中英國對於性傾向歧視之立法尤其可供參考,其於 2003 年頒布「性傾向之就業 平等規則」(The Employment Equality “Sexual Orientation” Regulations) 中,明文禁止對同性、異性、雙性戀在招募時採取直接、間接歧視,也禁止任職 後之騷擾或報復。在 2010 年英國更進步至整合各個針對各個群體的平等規則,

制定了「2010 平等法」(Equality Act 2010),性傾向名列為該法所規定的受保 護特質之一,並因而適用該法中有關積極行動措施的規定。

綜合以上,本文之研究動機始於觀察到同志在各個社會生活領域上受到社會 排除,特別是在職場上遭遇就業歧視的處境,並因而對於究竟如何確實針對性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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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就業歧視對症下藥等問題產生興趣,因而,本研究之主要目的除了針對性傾向 歧視及性傾向就業歧視進行脈絡及樣貌的概略探討外,更希望能進一步聚焦於國 際經驗的考察,發現以積極行動措施促進不同性傾向者就業平等權之可能,並探 討在我國實施相關措施的可行性。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之研究方法全篇均採取文獻分析法。文獻分析法主要是透過對與本研 究相關之歷史文獻進行廣泛的蒐集,而後進行客觀及系統性的分析,再針對研究 研究主題提出論述與建議。本次研究中將針對下列文獻進行蒐集並對其進行整理 後,提出本研究關於性傾向歧視及積極行動之論述:

 性別及性傾向概念建構及脈絡:本部分文獻蒐集範圍主要包含相關書籍、新 聞報導及立法文字。文獻蒐集之主題在於,針對實證主義發展之後,醫學及 性學相關科學研究針對性別及性傾向之論述,以及同志運動、愛滋病還有重 要新聞事件等對國際及我國性傾向概念建構之影響,還有國際上及我國針對 性傾向之相關立法紀錄等。

 性傾向就業歧視之調查及研究:以臺灣博碩士論文網、政治大學圖書館學術 資源系統為文獻蒐集網站,並就「Sexual Orientation Discrimination」、

「Homosexual」、「Come out」、「Disclosure」、「性傾向歧視」、「同志」、「同 性戀」、「出櫃」等關鍵字,搜尋以性傾向就業歧視為研究主題之相關統計調 查以及質、量化研究,再由搜尋所得文獻之參考文獻中追尋其他有關研究。

 平等權及積極行動措施:有關平等權部分,本文主要以國際人權文件,以及 John Rawls 與 Iris Marion Young 有關平等權及社會正義之論述為文獻搜 索範圍;積極行動措施部份,則主要針對美國積極行動措施之研究及實施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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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相關文獻以及我國有關積極行動措施之法規。至於針對性傾向特質實施積 極行動措施之立法及實施經驗部分,則主要以英國 2010 平等法及英國同志 權益促進組織 Stonewall 之文件為基礎。

三、研究限制

 未能蒐集到足夠受訪者而無進行實證研究:本次研究初始設計為採質性訪談 之實證研究方式,希望訪談曾經遭受就業歧視的同志勞動者,並藉此探討職 場上之性傾向就業歧視實況。然而經研究者透過網路、同志團體及相關性別 團體均未能成功徵求符合條件的足夠受訪者,且既有訪談對象與我國過往針 對性傾向就業歧視研究所訪談之樣本相似,即便完成訪談研究,貢獻亦是有 限。在整理既有文獻並與指導教授討論後,決定將研究方向調整為國際上針 對性傾向實施積極行動措施之政策經驗考察。

 未針對性傾向就業歧視現象進行深入分析:依據性別、性傾向、性別氣質、

產業、地域乃至於階級的不同,遭受性傾向就業歧視之方式與程度確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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