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性傾向就業歧視及積極行動: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未竟之路 - 政大學術集成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性傾向就業歧視及積極行動: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未竟之路 - 政大學術集成"

Copied!
124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Institute for Labour Research. 碩士論文 Master’s Thesis. 政 治 大. 立 性傾向就業歧視及積極行動: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未竟之路. ‧ 國. 學.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 and Positive Action:The Incomplete Mission of. Nat. n. al. er. io. sit. y. The Act of Gender Equality in Employment. Ch. engchi. i n U. 指導教授:劉梅君博士 研究生:林家平 撰. 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 September 2014. v.

(2) 謝辭. 感謝新北市炬光協會廖寶玉前理事長以及協會的各位夥伴們. 感謝我的指導老師劉梅君老師. 政 治 大. 感謝我的論文口試委員張晉芬老師以及焦興鎧老師. 立. ‧. ‧ 國. 學. 感謝婦女新知基金會. 謝謝勞研所的好同學們芷嫻、惠君、阿圳、欣盈、曹依、偉凡、志豪、琪潔、惇. sit. y. Nat. 羽、汐珊、阿 Van、Peter、淳芳、史都、Una、文杰、小寶、修齊、阿湯哥、欣. n. al. er. io. 慧、雅銀、美禎、明鈴、育玲以及其他學長姐及同學 (族繁不及備載). Ch. engchi. i n U. v. 也謝謝在台北相遇的一切人與事. 特別感謝我的父母與姊姊. 最後,謝謝松霖,希望你在澳洲能找到自己的未來。. 林家平 於嘉義 2014.09.11.

(3) 性傾向就業歧視及積極行動: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未竟之路. 摘要 同志人權在國際層級及世界各國均逐漸受到重視,然而目前針對性傾向就業 歧視的研究文獻顯示,不論在西方或我國,對於同志的就業歧視仍然存在於職場 之中。不過,針對未出櫃同志是否亦同樣遭受就業歧視? 這部分的討論往往受到 了忽略。繼而,目前世界各國針對性傾向就業歧視問題大多採取立法禁止歧視的. 政 治 大 長期遭受社會結構性歧視的弱勢群體來說,欲扭轉其結構上之弱勢處境是否需要 立 方式處理,不過立法禁止歧視的方式在處理就業歧視問題上終究有其侷限,對於. 採取更為積極的方式介入? 根據本研究之發現,在英國 2010 平等法的架構下中,. ‧ 國. 學. 性傾向不僅適用該法有關雇用及升遷積極行動相關規定,在工作場所內亦針對同. ‧. 志發展出多樣的軟性積極行動措施。而回頭檢視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則發現,我. y. Nat. 國針對性傾向就業歧視之立法仍停留於消極的歧視禁止階段。本研究主張應將性. er. io. sit. 傾向積極行動法制化,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內增訂辦理性傾向相關勞動統計、職場 性傾向支持性措施、僱用獎勵措施、主動開發職缺並建置同志友善人力資源平臺,. al. n. v i n 以及將性傾向歧視禁止及積極促進條款納入政府採購契約內等規定,才能使我國 Ch engchi U. 職場不再成為壓抑個人性傾向特質發展之場域。. 關鍵字:同志;性傾向;就業歧視;出櫃;積極行動措施;2010 平等法;性別 工作平等法.

(4)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and Positive Action:The Incomplete Mission of The Act of Gender Equality in Employment. Abstract LGBT rights are considered human rights nowadays. Unfortunately, according to current studie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consistently exists in workplace worldwide. A new question is, are LGBT people who remain in. 政 治 大 is, do we need a more progressive 立 way to deal with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the closet also victims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Followed by another question. ‧ 國. 學. toward LGBT people? The way most countries deal with this problem now is using anti-discrimination law, but there are limitations of this path eventually. In this study. ‧. we have found that, under the Equality Act 2010 of UK, positive action applies to. sit. y. Nat. person who shared the protected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sexual orientation. As to. n. al. er. io. Taiwan’s situation, the equality legislation in employment apply to LGBT people but. i n U. v. is conservative. Therefore, this study suggests the legislation of positive action that. Ch. engchi. applies to LGBT people is required in order to advance the mission of The Act of Gender Equality in Employment.. Keywords:LGBT, sexual orientation,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disclosure, positive action, The Equality Act 2010, The Act of Gender Equality in Employment.

(5) 目錄. 第一章、緒論……………………………………………………………………01 一、研究動機及目的…………………………………………………………01 二、研究方法…………………………………………………………………04 三、研究限制…………………………………………………………………05 第二章、性別及性傾向概念的社會建構—實證主義之後……………………06 一、性別概念的社會建構……………………………………………………06 二、性傾向概念的社會建構…………………………………………………10. 治 政 大 一、就業歧視之基本概念……………………………………………………23 立 二、國際上有關性傾向就業歧視之相關調查及研究………………………27. 第三章、性傾向就業歧視………………………………………………………22. ‧ 國. 學. 三、職場出櫃與否﹖性傾向就業歧視的隱藏面向…………………………38 第四章、積極行動措施:由消極到積極的平等權……………………………47. ‧. 一、平等權的發展—由消極的平等權到積極的平等權……………………47. y. Nat. 二、積極行動措施及其於性傾向領域之適用………………………………55. io. sit. 三、性傾向之職場積極行動:英國經驗的考察……………………………65. n. al. er. 第五章、性傾向歧視及性傾向相關法制:我國之發展………………………75. i n U. v. 一、我國性傾向議題之歷史脈絡……………………………………………75. Ch. engchi. 二、我國有關性傾向就業歧視之調查及研究………………………………81 三、我國有關性傾向概念之相關法律發展…………………………………86 四、我國實施積極行動措施之軌跡…………………………………………89 五、適用同志的積極行動﹖一個針對性平法的反思及未來發展方向……95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97 一、研究發現…………………………………………………………………97 二、研究建議……………………………………………………………… 103 三、未來研究方向………………………………………………………… 105. 參考文獻……………………………………………………………………… 107 附件一、國際上關於性傾向之主要立法…………………………………… 118.

(6) 第一章 緒論. 一、研究動機及目的. 「我想請教史陀,他的矩陣代數模型,相剋相生的烹飪三角形。他的親屬單 位三原子,血緣、繼嗣、姻親,乘承比應衍變為複雜的關係網絡。此網絡使人類 區別於自然,是人類所特有的。動物們無從區分自己跟自然的界限,它們還沒有 從自然中脫離開來。此網絡成為可與自然匹敵的獨立體,與自然既對立,又統. 政 治 大 落於他的矩陣裡﹖結構如何說明我們﹖我們是網絡篩出的畸零份子嗎﹖」 立. 一。……我好焦急問,然則我們這些人呢﹖佔人類也許百分之十的屬種,如何座. ‧. ‧ 國. 學. ——朱天文,《荒人手記》。. 這是《荒人手記》裡男主角發自內心對於社會的深切疑問,他深深感到自己. sit. y. Nat. 的性傾向並不為社會所接納,不論現在或未來,作為一個男同志,從來不被歸屬. al. er. io. 存在於社會的任何制度之內。而隨著年紀的增長,當親妹妹步入婚姻組成家庭後,. v. n. 從偶爾的拜訪到害怕自己是否打擾別人的家庭生活,身邊努力反抗異性戀體制的. Ch. engchi. i n U. 同志朋友也因為愛滋而死去,於是他逐漸長成了朱天文筆下的「荒人」,在失去 了最後一絲掙扎的動力後,伴隨而來的是對自我的孤立與放逐。 事實上,在人類近代社會中,直到今年(2014 年)都仍然有國家在訂立或研 擬處罰同性性行為及性關係的法律,即便是西方國家,這類將同志入罪化的法律 也是到 80 年代才接近完全廢除。另一方面觀之,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為起始, 不僅構築起我們對家庭乃至於家族樣貌的想像,也發展出了龐大的法律體系作為 支撐社會的骨幹。而在這整套規劃完整的社會制度之中,幾乎不存在同志的立足 之地。換言之,同志是受到社會排除的「難民」,而這種受到社會排除的情況, 普遍存在於各個社會生活領域之內,也是所有同志從校園開始到出社會後共同的 1.

(7) 生活經驗,不論在家庭、學校、職場乃至於各種公共領域中,性傾向向來都是極 其敏感的話題。同志確實存在,卻被迫在社會生活中「隱身」 ,因為一旦「現身」 便可能面臨不友善的待遇與歧視。 而勞動作為人類社會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求職、就業是多數現代人必須 經歷的過程,也是其維持生活的主要經濟來源,勞動的過程更深深關係著勞動者 個人的人格發展,一旦遭遇就業歧視,對於個人之生存機會、職涯發展乃至於人 格的形成都將有負面的影響。可惜的是,性傾向以及性別氣質作為一個受到就業 歧視的特質,可以說是事臻明確。以我國為例,在 2007 年,嘉義某私立中學即. 政 治 大 院亦解雇一名以女裝裝扮上班並堅持上女廁之僱員。而我們必須要指出的是,這 立 以汙染學生心靈為由,要求即將進行變性手術之教師離職,而在 2011 年馬偕醫. 些在新聞媒體中被凸顯出來的案例多為性別氣質明顯或已「出櫃」(Come out). ‧ 國. 學. 者,僅僅是同志族群遭受到性傾向就業歧視的冰山一角。正如前述,由於性傾向. ‧. 議題的敏感,同志的身分在工作場所上經常是不可言說的,會在職場上完全公開. y. Nat. 表明自己性傾向的同志所佔比例相當低。性傾向之公開與否固然是個人選擇之自. er. io. sit. 由,但之所以多數同志選擇不在職場上完全公開性傾向,並無法單單以個人選擇 的自由來解釋。而且,在職場上隱身以避免遭受到實質差別待遇的情況,是否代. al. n. v i n 表同志不出櫃就沒有遭受性傾向就業歧視的威脅﹖又或者性傾向就業歧視的行 Ch engchi U 為透過何種形式在現實職場中展演﹖這都需要進一步的探討才能下定論。. 由於就業平等權及就業歧視概念的發展,許多國家在今日逐漸訂定就業歧視 禁止法規,禁止針對種族、性別乃至於身心障礙等特質進行各種形式的歧視作為。 在我國,有關職場性別歧視及性騷擾之禁止規定最早之具體規定為 2001 年通過 之兩性工作平等法,分為性騷擾防治、性別歧視禁止及性別工作平等促進措施三 部分規範。然而由於該法在初始立法過程之思考為保障女性之工作平等權,對於 性別的想像侷限於傳統的男女兩性概念,對於性別多元議題缺乏認知。直至 2008 年通過相關修法程序,正式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除擴. 2.

(8) 大對於性別的概念認知外,也納入了對於性傾向的就業歧視禁止。不過,此次的 修法對於同志族群在職場上的處境是否有明顯的實質改善﹖又,是否有採取其他 更為積極介入方式的必要及可能﹖ 就國際經驗而言,對於平等權的詮釋已經由消極的歧視禁止,演進至積極採 取實際措施以保障並促進受到結構性歧視之族群的權益。較就業歧視之禁止更進 一步,以促進就業結構上弱勢者之職場地位為目的,並意圖增進其對職涯發展自 我決定的能力而言,經常被使用的政策措施乃是所謂的「積極行動措施」(在美 國稱 Affirmative action,在英國則稱為 Positive action),此做法也已引入. 政 治 大 溯至 1961 年甘迺迪總統所頒布的第 10925 號總統行政命令,該命令規定承包聯 立. 我國性平法中處理性別歧視的問題。積極行動方案的政策最早發跡於美國,可追. 邦、地方政府契約之承包商除不應因種族、教義、膚色或原始國籍等因素而有就. ‧ 國. 學. 業歧視之行為外,還要求承包商應採取積極行動促進上述族群的就業平等。發展. ‧. 至今實施之對象更擴大到了女性,亦發展出對於實現積極行動方案精神之具體措. y. Nat. 施,不過,在美國積極行動方案的實施對象尚不包含不同性傾向者。而在歐盟,. er. io. sit. 性傾向就業平等方面的觀念發展相較於美國較為領先。在 1997 年的阿姆斯特丹 條約中就首度宣示歐盟理事會、執委會及議會得採取措施對抗性傾向歧視,並於. al. n. v i n 2000 年頒布就業上平等待遇指令,要求歐盟會員國將性傾向歧視國內法化。其 Ch engchi U. 中英國對於性傾向歧視之立法尤其可供參考,其於 2003 年頒布「性傾向之就業 平等規則」(The Employment Equality “Sexual Orientation” Regulations) 中,明文禁止對同性、異性、雙性戀在招募時採取直接、間接歧視,也禁止任職 後之騷擾或報復。在 2010 年英國更進步至整合各個針對各個群體的平等規則, 制定了「2010 平等法」(Equality Act 2010),性傾向名列為該法所規定的受保 護特質之一,並因而適用該法中有關積極行動措施的規定。 綜合以上,本文之研究動機始於觀察到同志在各個社會生活領域上受到社會 排除,特別是在職場上遭遇就業歧視的處境,並因而對於究竟如何確實針對性傾. 3.

(9) 向就業歧視對症下藥等問題產生興趣,因而,本研究之主要目的除了針對性傾向 歧視及性傾向就業歧視進行脈絡及樣貌的概略探討外,更希望能進一步聚焦於國 際經驗的考察,發現以積極行動措施促進不同性傾向者就業平等權之可能,並探 討在我國實施相關措施的可行性。.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之研究方法全篇均採取文獻分析法。文獻分析法主要是透過對與本研. 政 治 大 研究主題提出論述與建議。本次研究中將針對下列文獻進行蒐集並對其進行整理 立. 究相關之歷史文獻進行廣泛的蒐集,而後進行客觀及系統性的分析,再針對研究. 後,提出本研究關於性傾向歧視及積極行動之論述:. ‧ 國. 學. 性別及性傾向概念建構及脈絡:本部分文獻蒐集範圍主要包含相關書籍、新. ‧. . y. Nat. 聞報導及立法文字。文獻蒐集之主題在於,針對實證主義發展之後,醫學及. er. io. sit. 性學相關科學研究針對性別及性傾向之論述,以及同志運動、愛滋病還有重 要新聞事件等對國際及我國性傾向概念建構之影響,還有國際上及我國針對. n. al. Ch. 性傾向之相關立法紀錄等。 . engchi. i n U. v. 性傾向就業歧視之調查及研究:以臺灣博碩士論文網、政治大學圖書館學術 資源系統為文獻蒐集網站,並就「Sexual Orientation Discrimination」、 「Homosexual」 、 「Come out」 、 「Disclosure」 、 「性傾向歧視」 、 「同志」 、 「同 性戀」 、 「出櫃」等關鍵字,搜尋以性傾向就業歧視為研究主題之相關統計調 查以及質、量化研究,再由搜尋所得文獻之參考文獻中追尋其他有關研究。. . 平等權及積極行動措施:有關平等權部分,本文主要以國際人權文件,以及 John Rawls 與 Iris Marion Young 有關平等權及社會正義之論述為文獻搜 索範圍;積極行動措施部份,則主要針對美國積極行動措施之研究及實施經. 4.

(10) 驗相關文獻以及我國有關積極行動措施之法規。至於針對性傾向特質實施積 極行動措施之立法及實施經驗部分,則主要以英國 2010 平等法及英國同志 權益促進組織 Stonewall 之文件為基礎。. 三、研究限制. . 未能蒐集到足夠受訪者而無進行實證研究:本次研究初始設計為採質性訪談 之實證研究方式,希望訪談曾經遭受就業歧視的同志勞動者,並藉此探討職. 政 治 大 團體均未能成功徵求符合條件的足夠受訪者,且既有訪談對象與我國過往針 立 場上之性傾向就業歧視實況。然而經研究者透過網路、同志團體及相關性別. 對性傾向就業歧視研究所訪談之樣本相似,即便完成訪談研究,貢獻亦是有. ‧ 國. 學. 限。在整理既有文獻並與指導教授討論後,決定將研究方向調整為國際上針. 未針對性傾向就業歧視現象進行深入分析:依據性別、性傾向、性別氣質、. y. Nat. . ‧. 對性傾向實施積極行動措施之政策經驗考察。. er. io. sit. 產業、地域乃至於階級的不同,遭受性傾向就業歧視之方式與程度確實存在 著區別,值得深入分析探討。然而,本研究之研究主軸聚焦於透過性傾向積. al. n. v i n 極行動國際經驗之考察,並檢視在我國實施相關政策措施之可行性,故有關 Ch engchi U. 性傾向就業歧視之相關研究整理多僅作現象及統計數據的描述,目的在於呈 現職場上確實存在性傾向就業歧視的現象,以顯示推行性傾向積極行動措施 之必要,故未再針對性傾向就業歧視之內涵進行更為細緻且深入的剖析。 . 未探討美國實施性傾向積極行動方案之經驗:美國雖然是推行積極行動措施 最力的國家,但針對性傾向的議題相對於歐盟要保守許多,即便制訂了 2013 反就業歧視法(Employment Non- Discrimination Act of 2013,簡稱 ENDA), 但該法禁止針對性傾向採取配額制及優惠措施之積極行動措施,故本研究並 未就美國實施性傾向積極行動之經驗進行探討。. 5.

(11) 第二章 性別及性傾向概念的社會建構—實證主義1之後. 本章採用社會建構論的觀點,將就「性別」 、 「性傾向」兩個概念進行定義及 釐清,試圖指出不論是性別及性傾向,其差異並不僅限於先天、與生俱來的特質, 在不同性別及不同性傾向群體間存在的更多差異,特別是權力及資源分配的多寡 區別,其實是經過了社會建構過程的歷史結果。 本文之所以先就「性別」的概念做出討論的原因在於,性別與性傾向兩者在 社會建構過程上具有某種程度的連動作用,在後續的理論發展及社會運動上亦有. 政 治 大 會權力結構在不同性傾向群體間的資源分配與運作邏輯。其次,將討論本文的核 立 唇齒相依的關係,理解傳統二元性別體制如何建構之後,將進一步使我們理解社. ‧ 國. 學. 心研究標的,也就是「性傾向」的概念,我將先闡述當代對於性傾向的概念定義, 並指出當代所談論的性傾向概念,隨著時代的推移而被賦予與過去不同的意義,. ‧. 亦即在現代化的社會過程中,如同之於性別一般,對於不同性傾向者的認知,在. sit. y. Nat. 現代主義科學實證的過程中亦被重新逐步建構與病理化,並進一步長時間地將其. al. er. io. 排除在社會資源分配之外,導致其在社會結構上落入了相對弱勢的位置。然而本. v. n. 章節也將指出最重要的一件事是,既然其弱勢地位是經過社會建構過程後的結果,. Ch. engchi. 自然也有透過再建構予以扭轉的可能。. i n U. 一、性別概念的社會建構. 當我們嘗試就性別做出討論時,最基本必須先釐清的是「性」與「性別」的 概念差異。就本研究的概念分別而言,所謂的「性」(Sex)是指基於生物學觀點 1. 本文所謂的實證主義(Positivism)是指自啟蒙運動後及科學發展以來,在 19 世紀所崛起的一 種以經驗至上的哲學思想及所衍生的實證方法論。孔德(Auguste Comte)在其《實證哲學》中將 實證主義列為人類社會發展繼神學與玄學後的新階段,他排斥形而上的思考辯證,並認為將觀察 而來的經驗性資料進行整理、分類與分析後,運用邏輯歸納而得之結果才是客觀可信的。換言之, 經由實證方法所得的理論或典範在再次透過實證方法被推翻之前,將被認為是科學、理性並且具 有其權威性。 6.

(12) 之上的「生理性別」,世界上大部分的生物物種會區分出兩種或以上具備不同性 徵及生理特徵的類別,帶有不同性徵的個體彼此帶有互補的基因,經由彼此的結 合繁衍後代。而在生物學中最多數且典型的型態,如人類,即擁有雄性及雌性兩 種不同的性徵,經由基因的世代遺傳,在其出生時就帶有不同的生理結構,而後 藉由雄性與雌性的交配得以繁衍子嗣。「性別」(Gender)則不同於性,如同法國 女性主義學者西蒙﹒波娃(Simone de Beauvoir)所宣稱的:「我們並非生來為女 人,而是學習成為女人。」性別並非是純生物學的觀點,而是指人經過社會化的 過程後,其所外顯的陽剛特質(Masculinity)及陰柔特質(Femininity),透過認. 政 治 大 可符合其性別的行為模式與社會進行互動,因而又被稱為「社會性別」 。(Herdt, 立 同其性別角色,達到當時社會文化對兩性分工的規範性期望,進而透過被社會認. 1993:21-84). ‧ 國. 學. 然而,性與性別兩者雖然是不同的概念但並非截然二分,甚而在對於性別的. ‧. 想像與研究上,生物上的性差異在現代社會中長期占據了論述的要津。澳洲著名. y. Nat. 的性別研究學者蕾恩﹒柯挪(Raewyn Connell)認為,性別領域的研究最初即是以. er. io. sit. 生殖差異為核心發展,這種生物學上自然差異的觀點主宰了 19 世紀性別領域的 學術生產,將所有男女兩性上的差異均歸因於生殖差異,並且由於性別的差異只. al. n. v i n 在自然的生殖差異上,因而對性別的理解其實也僅限於兩性的框架。此派代表學 Ch engchi U. 者如彌爾(John Stuart Mill),他認為基於天生的生殖系統差異,男性擁有較強 大的體力並能在競爭上獲得優勢,進而主宰社會的發展,女性則由於其母性的特 質,被塑造為需要被男性保護的對象,兩性的差異是出於生殖差異,因而是必然 且無法改變的。(劉泗翰譯,2004:55) 確實,男性與女性在生殖系統上存在差異的真實性不假,但這樣的差異對於 個人社會性別形塑的重要性,卻是值得懷疑的。簡單而言,生物學上自然差異的 觀點對於生殖差異的絕對重視,個人因其生理性別而獲致其性別特質,兩性間存 在著「差異」,因為這樣的差異而被要求表現該性別應有的性別氣質,並以此被. 7.

(13) 分配到適合該性別的社會位置。但是,這樣的觀點缺乏對於社會真實的觀察,柯 挪認為,事實上男性與女性內部的差異可能要遠大於男性與女性間的差異,且自 然差異的觀點僅僅提出差異的存在,但差異如何導致權力的分配不均?由於該觀 點認為一切都是如此的「自然」,因而權力分配的社會過程在自然差異觀點中無 疑是被隱形的,也沒有辦法解釋不同性別在歷史上曾經產生的社會地位流動現象。 (劉泗翰譯,2004:15-17,22,55-59) 因而,柯挪認為社會科學解釋性別建構的觀點在於將焦點由性別間的「差異」 轉移到「關係」,她認為性別就是一種社會關係,個人及群體都在這種關係之中. 政 治 大 科學並不應僅止於差異的觀察,而應該關注差異如何產生與維持,也就是必須看 立 運作,也可以說是社會處理身體上生殖差異的社會過程及結果。也就是說,社會. 透權力關係的真實樣貌。就生物學上自然差異觀點之不足,在 70 年代後發展出. ‧ 國. 學. 的「社會規訓」以及「性∕性別」觀點,在不同程度上都試圖強調社會建構過程. ‧. 對造成差異及維持差異的重要性。性∕性別觀點的重要性在於將生理上的性與作. y. Nat. 為社會事實的性別做出區分,性別不再被視為自然天生,社會建構的過程開始受. er. io. sit. 到重視,個人及社會透過建構的過程而維持性別模式與性別間的差異。而「社會 規訓」的觀點則幾乎將性別完全歸咎於社會的建構,其理論基礎來自於米歇爾﹒. al. n. v i n 傅柯的《規訓與懲罰》,他指出透過現代知識體系與權力機構對個人身體無微不 Ch engchi U. 至的嚴密控制,使個人的身體成為社會規範展現與實踐的載體,而性別的差異基 本上就是經過規訓後的結果,並不斷的在世代間進行複製。(劉泗翰譯,2004: 23-24,64) 本研究並非只是想指出三個觀點之間的差異,這三個觀點之間的關係更是值 得關心。倘若以社會建構過程的角度來看,我們會發現即便生物學上自然差異觀 點對性別的認知在現在看來雖然漏洞百出,但該觀點本身在性別的社會建構上卻 發揮了令人難以想像的巨大影響力。19 世紀科學的發展作為實證主義的源頭, 理性、邏輯與科學成為不可違逆的教條,經過科學過程產生的知識積累在被推翻. 8.

(14) 前成為典範與權威,正是這樣實證主義的知識建構消滅了多元性。如前所述,現 代對性別的研究始於生殖上的差異,早期達爾文在生物學上提出了著名的天擇論, 將物種存在的最高意義歸於持續的生存與繁衍,而一旦生殖的功能被提高到如此 地位,則依據生殖差異而來的性別二分架構,即成為科學體系下無法被否認的結 論,由此引發的學術研究積累及法律、政策設計決定了此後近兩百年的性別秩序 與權力分配邏輯。其結果是,在公∕私與男∕女的二元架構下,公領域的政治參 與權力成為男性的專屬,而女性的社會地位則被限制在私領域的「生育、婚姻與 家庭」之內,以利於對其進行掌握與控制。(何春蕤,2002:5;陳敏郎,1996:. 政 治 大 在性別二分架構的建構過程中,性別秩序的多元性不斷地被掩蓋與消滅,而 立. 175,184). 朝向單一化的發展方向,也就是男∕女二分的異性戀思考模式。然而,主要架構. ‧ 國. 學. 在生物學生殖差異基礎上而來的性別二分架構,事實上很難經得起社會事實的檢. ‧. 驗,若我們就社會事實做出確實的觀察,會發現性別關係不僅是生殖差異,也不. y. Nat. 僅止於二分的架構。如前面已經提過的,柯挪觀察到男性間的差異可能還要大與. er. io. sit. 男女之間的差異,這不僅表現在外顯的性別特質上,在權力關係中也是如此,純 由男性組成的團體或組織中也充滿了權力分配的巨大差異,這就充分證明了生殖. al. n. v i n 差異絕非影響權力分配的唯一因素。而另一個更為有力的論證則是來自於對不同 Ch engchi U 社會的觀察,性別在不同文化脈絡下的社會,其所呈現的樣貌差異甚大,這顯示. 了性別建構的社會性,且性別關係就歷史來做貫時的檢視,並非每個時代的性別 關係都呈現同樣的樣貌,當代社會的女人就較希臘羅馬時期的女人享有更多的權 利。(劉泗翰譯,2004:24;陳敏郎,1996:184)而對於性別二分架構最嚴厲的 批判,則是來自於不同性傾向者的聲音,其存在不斷告訴我們,性別二分邏輯在 表述性別權力與性別關係上是如此的不完整,此部份將於下一節中進行討論。. 9.

(15) 二、性傾向概念的社會建構. (一)實證主義後的發展. 如上節所述,性別二分架構長久以來建構了知識體系與法律制度,也同時建 構了我們的生活場域。然而,現代主義與生物學的發展所建構的並不只有二元的 性別觀,這套運作邏輯也同步的建構了我們現在所理解的性傾向概念與議題。本 節將指出的是,男∕女性別二分的異性戀結構雖然使男∕女兩性在權力關係上有. 政 治 大 得到社會的承認。不過,在這樣的社會過程中,最後卻也逐步促成了非異性戀者 立 了強弱的區別,卻也直接排除了非異性戀者在社會上的生存空間,使其存在無法. 對自身認同的建構。. ‧ 國. 學. 今日我們對於性傾向概念的理解,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 Association,簡稱 APA)的解釋是最常被引用的定義。依據 APA 的解釋,所謂的. y. Nat. 性傾向,是指個人持續對男性、女性或同時對兩種性別(Sexes)感到情感、浪漫. er. io. sit. 或性方面的吸引力,以及基於這些吸引力而建立的個人認同、有關行為及共享同 樣認同的社群。而近年的研究結果大多認為,性傾向並非是簡單而絕對的分為異. al. n. v i n 性戀與同性戀兩種模式,性傾向的認同比較近似一道連續的光譜,鮮少有人是極 Ch engchi U 端的異性戀與極端的同性戀,多數人都處在兩個極端之間,只是受到異性與同性 吸引程度不同的差別,在光譜內其實存在著多樣的性傾向認同。(APA, 2008:1; Ragins, 2004:37-38)不過現今在國際各個領域上,當談論到性傾向的議題時, 基本上仍習慣將其概念劃分為異性戀(Heterosexual)、同性戀(Homosexual)及雙 性戀(Bisexual)三種類別,事實上這樣的三分法就是經過實證主義後社會建構過 程的結果,並且與性別的二元建構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APA, 2008:1) 我們必須先知道的是,受到同性或同時受到兩種性別吸引的情形,自古以來 就一直存在於各種不同的文化之中,但是過去的同性間親密行為,並不等同於我. 10.

(16) 們現在所理解的同性戀議題。早在古希臘時代,西方社會就存在著同性情慾的型 態,荷馬著名史詩〈伊利亞德〉中,對於英雄阿喀琉斯和帕特羅克洛斯間就存在 同性情慾的書寫,其中的男性英雄及眾希臘男性神祇也大多都有青少年男性作為 其男伴,這樣的關係存在於成年與未成年、成熟與未成熟者間,呈現了上下的教 育關係,並且受到頌揚。這種英雄式的愛情典範滲透入了希臘的文化生活之中, 以至於當時希臘社會裡普遍存在由成年男子與青少年男子間維持的社會以及性 關係,一般被稱作「少年愛」(Paiderastia)。類似的關係並不只存在於西方社 會中,在東方社會的日本,自平安時代(西元 794-1192 年)以至明治維新(西元. 政 治 大 下教育關係。在古代中國也存在著相似的文化,由男性戲劇演員出演具吸引力之 立. 1868 年)之前,在宮廷上層社會及武士階級中也存在著成年與青少年男性間的上. 女性角色,並成為上流男客的玩伴,兩者間存在同性的情感與情慾互動。另外,. ‧ 國. 學. 在美洲、非洲的傳統部落中,亦不乏存在著不以其生理性別,而以女性性別角色. ‧. 扮演存在的男性。(葉宗顯等譯,2012:23-30). y. Nat. 但是,上述的案例都與今日討論的同性戀議題有所不同,或者應該說,現代. er. io. sit. 社會中有關同性戀的概念,在實證主義的洗禮下經過了重新的建構。以現代的眼 光去看待過去的同性親密行為,或者試圖由過去的同性親密行為來理解現代的同. al. n. v i n 性戀議題都大有問題,因為即便是同樣的行為,在不同的時代及不同的地域往往 Ch engchi U 都被賦予了不同的意義。(葉宗顯等譯,2012:25;Belle, 2004:39)現代社會 同性戀概念的建構,基本上與性別的二元建構起於同源,肇始於 19 世紀初生物. 學的發展,達爾文在生物學上提出的天擇進化論,將生殖視為生物最重要的功能, 優秀的基因藉由競爭與交配而持續延續,弱勢的基因則喪失繁衍的機會。在早期 生物學生殖至高的觀點下,非異性戀的群體由於其性傾向而違背了進化論生物透 過競爭繁衍後代的預設,因此被視為是環境適應失敗且違背演化論的異數。 這並不是說在 19 世紀之前,同性之間的情慾行為在社會上就被正面看待, 事實上,同性情慾行為在過去就已經在神學上被賦予了負面的意義與相當的禁令,. 11.

(17) 肛交的行為過去在許多歐洲國家也都需要受到處罰。但根據傅柯的觀點認為,神 學上的禁令與講求科學理性的實證主義,在定義性傾向問題上有著根本性的不同。 在 19 世紀前,教會對於肛交的行為也是抱持著譴責的態度,並且以法律予以禁 止,不過這仍僅止於對於「個人」性行為的節制與道德上罪過。然而,傅柯認為 在現代主義後同性戀被建構為一種新的「人種」,其重點非在於個人性的行為本 身,而是因其在性傾向上的偏差,成為一個受到科學關注與專門研究的群體,並 且與啟蒙時代後的教化政權結合,透過法律與制度設計建立社會的內化規範,重 新建構人類理解性的方式,同性與異性情慾的對立至此才方為成形。(林文源譯,. 政 治 大 證主義後同性間的情慾行為則被「去道德化」,轉而以「心理學上的變異」來科 立. 2002:26-30)換言之,在過去神學時代的同性性行為是個人的道德罪惡,但在實. 學地看待。(賴孟泉&紀品志,2009:58). ‧ 國. 學. 這種對於現代同性戀建構論述的科學研究,主要來自於 19 世紀中葉後性學. ‧. 及醫學領域的精密論述,當時對於同性戀的相關議題通常只在醫學領域中被討論,. y. Nat. 在其它公共領域中則幾乎銷聲匿跡,由此可以看出同性情慾行為被病理化看待的. er. io. sit. 痕跡。在西元 1869 年,在精神醫學領域具有相當影響力的德國醫師韋斯特法爾 (Karl Westphal),在其著作《神經病學與精神疾病的檔案》中將與異性戀「相. al. n. v i n 反的性感受」視為一種精神異常的疾病,指稱對同性有情慾感受的個人,並認為 Ch engchi U. 它們不符合社會既定的性別期待規範。韋斯特法爾為了確立他的性別倒置理論, 針對對同性有情慾感受的個人做了觀察,他認為對於男性有性感受的男性,在外 表與行為上具有女性的氣質,較一般的異性戀男性而言更為陰柔,在此可以看見 他有意區分「正常」的異性戀與「不正常」的同性戀的野心。另一位德國精神病 學家埃賓(Krafft-Ebing)在 1886 年出版的《性變態心理學》一書則更強化了同 性戀是一種精神疾病的看法,與韋斯特法爾同樣的是,埃賓也將同性戀視為一種 反常的行為,同時也是一種精神疾病,他指出其成因可能是天生或者來自於心理 上的缺陷。(葉宗顯等譯,2012:72-76;賴孟泉&紀品志,2009:58). 12.

(18) 與生殖差異建構了性別二元論的邏輯同樣,暫且不論當時的精神醫學及性學 如何在後來被證明漏洞百出,這些科學研究由於其理性、科學與實證的特質,在 當時成為一時難以推翻的教條。性學研究的初始目的具有相當的優生學意涵,也 就是使優秀的基因持續繁衍,為人類的開創更美好的未來,因而無法生殖並傳承 優秀基因的同性情慾行為被賦予負面意涵似乎是難以避免的結果。然而,當性學 將同性戀病理化後,更與啟蒙時代後的教化政權結合,透過法律將同性的情慾行 為罪刑化,相較於過去單只處罰肛交的行為,19 世紀後半葉同性間的情慾行為 (不單單僅有性行為)在歐洲受到了更多也更廣泛的法律檢視。1871 年的德意志. 政 治 大 交的行為,英國在 1885 年也通過刑法修正案將男性間的性活動入罪。這些法律 立. 帝國當時就通過了刑法第 175 條,禁止所有男性同性間的性活動,而不僅止於肛. 的制定與修正都與性學的發展密切關聯。更值得注意的是,這類現代科學實證主. ‧ 國. 學. 義的精神及論述,雖然不確定其影響程度與範圍,但確實有隨著西方帝國主義的. ‧. 擴張而向外傳播的跡象,使得世界上其它國家也開始接受這樣病理化的觀點,如. y. Nat. 日本在明治維新定調西化後,在 1872 年(明治 5 年)曾短暫頒布「雞姦律條例」. er. io. sit. 及 1873 年(明治 6 年)的「改定律例」,開始以刑法處罰男性之間的性行為。 其實在 19、20 世紀之交對於同性戀的科學研究並不乏比較中性的意見。著. al. n. v i n 名性學家靄里士(Havelock Ellis)雖然同樣抱持著異性戀是自然的觀點,但也不 Ch engchi U 否認同性間的情慾行為普遍存在於高等動物之間,可能來自於情感的空缺或生理 構造的差異,但他認為這只是個人性偏好的差別,並非犯罪與疾病。精神分析學 者佛洛伊德(Sigmund Freud)在 1905 年出版的《性學三論》一書中提出,透過社 會力的形塑與發展才能成為具有生殖能力的異性戀的觀點,因而他認為同性戀肇 始於發展的遲滯,但他也同樣不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疾病,更不認為是應該被入罪 的。(葉宗顯等譯,2012:81-84,106-107)但整體而言,即便不乏偏向溫和中性 的研究論述,在 19 世紀後期同性戀卻已經被明確界定為一種偏差或疾病,或至 少是一種非正常的行為,這個詞彙不僅充滿負面意涵,在討論中也逐漸確立了同. 13.

(19) ∕異性戀的二元對立結構,同性戀被認為偏離了「天生自然」的異性戀規範,因 而在社會地位上逐漸被邊緣化,並且由於失去了在公共領域發聲的權力,淪於受 到宰制的地位,被病理化與罪刑化的情況十分普遍。 這樣的結構即使時至今日仍然難以完全扭轉,由於社會結構運作加諸於同志 的刻板印象過於深刻,使得恐同意識(Homophobia)仍然深植在現代人內心深處。 在 20 世紀後,醫學在同性戀的研究開始集中在建立有效的醫學模型,部分醫學 界人士熱衷於透過對人類腦部運作或染色體的研究,希望能找出同性戀的「成因」。 這類型研究牽涉到同性戀是先天或後天形成的重要爭議,19 世紀性學家對於這. 政 治 大 究,部分科學家宣稱找到了同性戀的成因,只要進行「治療」就可以使同性戀轉 立 個問題就已莫衷一是,20 世紀後科學的進步使醫學家透過更精密的技術進行研. 變為異性戀,這類研究與譴責同性戀違背道德的宗教結合,致力於「矯正」同性. ‧ 國. 學. 戀的偏差行為,具代表性者如「走出埃及全球聯盟」仍於全球範圍廣泛活動,可. Nat. io. er. (二) 二戰之後—性傾向概念重新建構的契機與危機. sit. y. ‧. 見將不同性傾向視為偏差的觀點直至今日仍然存在。. al. n. v i n 上述的社會建構過程將同性戀病理化並將其排除在資源分配外,但在二次大 Ch engchi U. 戰後,這樣的結構隨著西方民權運動的發展而開始出現扭轉的契機。本小節所指 的契機,是來自於社會過程所逐漸形塑的同性戀認同,使非異性戀的族群產生凝 聚力與行動力,隨著二戰後民權運動的發展開始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利,並且有 了初步的斬獲,包括精神醫學對同性戀觀點的轉變,以及若干刑法的廢除、歧視 禁令的頒布等;而之所以仍然存在危機,一方面是由於既有結構的轉變仍處於初 始階段,不同性傾向族群所享有的人權保障尚未能與異性戀者相提並論,另一方 面則是由於出現了新的負面社會建構因子—愛滋病(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英文簡稱為 AIDS,中文全名譯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14.

(20) 1.性傾向概念重新建構的契機. 在上節同性戀∕異性戀二元結構形成的社會過程中,開始形塑不同性傾向的 認同,在過去同性的情慾行為或許被社會與自身認為是個人私下的行為,但有許 多明確的證據顯示,在二戰之後 LGB 群體的族群認同已經成形,他們開始認知到 自己是一個受到主流異性戀價值排斥的社會少數群體。當時主流的媒體以及社會 對於同性戀、雙性戀等不同性傾向者的態度仍是抱持著不齒與戲謔的態度,認為 他們的生活下流且淫穢,不僅同志聚集的休閒、娛樂場所經常受到警察的盤檢與. 政 治 大 遇。而這樣極度不友善且偏激的社會氛圍,不僅強化了同志作為一個族群的認同, 立 騷擾,連基本的租屋都要試圖避免同志的身分曝光,否則可能受到房東驅離的待. 的病理化觀點進行反省與挑戰。. 學. ‧ 國. 在某種程度上更助長了同志族群的對抗意識,另方面也促使醫學界對於從前主流. ‧. 由認同的形成而結社以致於反抗社會結構運動的過程在西方隨著民權運動. y. Nat. 而普遍開展。在美國廣為人知的同性愛運動(Homophile movement),50 年代時. er. io. sit. 成立的馬太辛協會(Mattachine Society)及碧麗提絲的女兒們(Daughters of Bilitis)等同志運動組織採取了中產階級的運動路線,試圖將同性戀者的形象與. al. n. v i n 品性良好、裝扮合宜的異性戀者劃上等號,以使其能較容易獲得社會的接納,而 Ch engchi U. 這確實獲得了一定的進展。在 1969 年石牆事件2後,同性戀運動更走向了左派的 解放路線,相較於同性愛運動的中產路線,石牆事件後迅速形成的同性戀解放陣 線在運動上偏向直接、大眾且去中心化的左派路線,其對抗社會的性質更為強烈, 要求政治上直接參與的權力,意欲推翻異性戀的價值規範。(葉宗顯等譯,2012: 120-123,149-151)在整個同志運動的歷史過程中,其手段越趨強烈且參與更趨 於普遍,對於自身性傾向的認同也藉由運動的參與而更穩固,要求平等對待的呼. 2. 石牆事件於 1969 年 6 月 27 日發生於紐約的石牆酒吧,由於紐約警方當晚臨檢後關閉該酒吧並 拘留酒吧職員,導致酒吧顧客對警察的不滿與攻擊,進而引發了持續數天的自發性示威活動,由 於屬於去中心化及左派的運動路線,因而在同志運動史上具有其重要意義。 15.

(21) 聲也越發強烈。 而這一波自 50 年代以至於 70 年代民權運動與同志運動的開展,在行動主義 的推動下,促使醫學觀點及刑事法律上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首先,APA 劃時 代地於 1973 年將同性戀自精神疾病清單移除,亦即不同的性傾向認同及其有關 行為擺脫 19 世紀性學的遺緒,不再被認定為精神疾病或偏差,也不是人格發展 的缺陷,而是屬於人類的自然特質。換言之,對不同性傾向的醫學模式已經由「診 斷-治療」轉移至接近女性主義的「培力觀點」,除認定其非屬偏差特質外,更 應積極協助其培養正向的自我認同。(賴孟泉&紀品志,2009:66)而社會運動的. 政 治 大 數處罰男男間性行為的法律都在 80 年代後被廢除。如美國多數州在 80 年代後, 立 發展及醫學典範的轉移,事實上連帶的促進了法律規範的改變,西方世界絕大多. 法國在 1982 年、德國在 1994 年通過廢除有關同性間性行為的禁止法令,取而代. ‧ 國. 學. 之的是性傾向歧視的禁止法令。. ‧. 整體而言,目前世界上在以西方為首的自由主義陣營內,透過醫學觀點的改. y. Nat. 變,同志族群遭受歧視與不平等待遇的狀況較過去改善許多,同性戀、雙性戀或. er. io. sit. 跨性別的概念在新的科學典範建構下可以說是逐步扭轉過去被施加的負面意涵。 不過,若要說同志族群已經獲得與異性戀同樣的平等權利與待遇,那只能說是還. al. n. v i n 言之過早。以世界範圍來看,當前同志族群在法律上受到與異性戀不平等待遇的 Ch engchi U 狀況其實仍然並不罕見,依據國際組織 ILGA(International Lesbian, Gay,. Bisexual, Trans and Intersex Association)的統計及聯合國 2011 年的調查報 告顯示,西方世界以外仍普遍存在著處罰同性性行為的法律,即便是在西方世界 對於同志的法律權益保障也還有許多不足之處(相關國家有關性傾向之立法可參 見附件一):. . 禁止同性間的性行為或性關係:目前在法律上仍舊禁止同性間的性行為、性 關係的國家多達 76 個,集中於非洲及中東,還有南亞、東南亞以及中南美. 16.

(22) 洲國家,在這些國家境內從事男性或女性之間的性行為將面臨程度不同的刑 法,最嚴重者可處以死刑(包含伊朗、沙烏地阿拉伯、卡達、蘇丹、索馬利 亞、奈及利亞、茅利塔尼亞等國),其他國家則可能面臨無期、有期徒刑, 或是其他替代性的處罰措施。不過仍然禁止同性間性行為的國家,其對於同 性戀社會建構的脈絡大多與西方國家基本上並不相同,尚且不能一概而論。 . 禁止於軍隊中服務:目前世界上明確禁止同性戀從軍的國家包含南韓、巴基 斯坦、敘利亞、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肯亞、烏干達、阿爾及利亞、利比亞。 多數國家雖然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範,但事實上不分東西,同性戀於軍隊中. 政 治 大 是戲謔的話題。即便是美國,自柯林頓總統在 1994 年提出「不問,不說」 立. 的人權狀況一向更為堪慮,以至於性傾向的問題在軍營內成為不可言說甚至. (Don’t ask don’t tell) 政策後,美軍過去對於性傾向的問題一向是採取消. ‧ 國. 學. 極以對的立場,即不允許在軍中探問或調查士兵的性傾向,而若士兵不主動. ‧. 「出櫃」(即公開表示其為非異性戀之性傾向),則長官就不得試圖揭露或開. y. Nat. 除該名下屬。這項政策並不保護自願公開出櫃的同性戀、雙性戀者。根據美. er. io. sit. 軍同志權益推動組織 Out Serve-Service members Legal Defense Network(簡稱 SLDN)的統計,美軍單單在 1994 年一年間因為該政策被開除. al. n. v i n 者就達 617 人,2001 年更達到高峰的 1,273 人,多數都是由於自願出櫃而 Ch engchi U. 遭到開除,可見「不問,不說」政策對於同志從軍的權利並沒有甚麼積極的. 保障,反而是一種對同志的壓迫政策。(SLDN, 2004)該政策直至 2010 年才 由歐巴馬總統廢除,並開始將政策焦點轉向積極改善軍中的同志人權。 . 禁止入境及驅逐出境:目前明確禁止同性戀者入境的國家仍有中美洲的貝里 斯、千里達以及非洲的史瓦濟蘭、賴索托等四個國家。而在驅除出境的部分, 近期顯著的事件為俄羅斯下議院在 2013 年一致通過了反對同志法案並獲得 總統普丁的簽署,禁止向青少年宣傳「非傳統的性關係」,亦即以任何方式 使青少年獲得有關同志的消息或資訊都是違法的,違法的俄羅斯國民將被罰. 17.

(23) 鍰,而若犯法者為外國人則會面臨逮捕及遣返的命運。 . 3. 訂定禁止性傾向歧視之法律:前三項對於同性戀等不同性傾向族群在法律上 直接施加以不平等待遇的方式,在西方自由主義陣營幾乎已經行至末路,但 能否以法律保障不同性傾向者之權利﹖西方各國的發展就未必一致。就目前 的發展而言,西方各國以法律保障其免於就業歧視的情況較為普遍,而訂定 普遍適用各種狀況(如排除其使用社會服務、發表歧視言論等)的反歧視法的 國家就要少得多。而在亞洲及非洲就反性傾向歧視為由進行立法保障的國家 只有以色列一個,即便是禁止性傾向就業歧視立法的國家,也只有南非、莫. 政 治 大 允許國內同性公民結為婚姻或伴侶關係:當我們將腳步更往前推進時,是否 立 三比克、以色列、喬治亞、賽普勒斯、台灣以及日本部分地區。. . 願意保障同性結為伴侶,甚或是與異性戀同樣平等婚姻關係﹖婚姻平權的議. ‧ 國. 學. 題正在世界各地延燒,但真正通過的國家則實為稀少,除宗教因素外,很大. ‧. 一部分的原因是因為同性婚姻直接牴觸了異性戀價值規範體系的核心,也就. y. Nat. 是以生殖功能、繁衍後代為首重,由一男一女結合的婚姻與家庭制度,因而. er. io. sit. 即便是在民權運動後人權觀念漸趨普及的西方國家,同性婚姻仍舊是極具爭 議性的議題。目前就各國國內是否允許公民同性結婚的狀況約略分為由國家. al. n. v i n 認可的平等婚姻以及民事結合之伴侶制度兩類,而民事結合的伴侶制度其實 Ch engchi U 各國保障的程度不一,非為本文主軸故不在此贅述,而聯邦制國家美國、澳. 洲則因為有關立法屬於州政府權限,故各州狀況不一致。由附件一可知,同 性間可以與異性戀平等,同樣結為婚姻的國家目前約 15 個,另外有 4 個國 家有部分地區承認同性婚姻,而這些通過同性平等婚姻的國家或地區,全數 都是在 21 世紀後4,可見與異性戀同樣平等的同性婚姻歷史尚不長久,在亞 洲至今仍未有國家承認同性婚姻,非洲也僅有南非。此外,亦不乏推行同性. 3. BBC 中文網,俄國下議院杜馬通過禁止傳播同性戀法案,2013 年 6 月 11 日,網址:http://ww w.bbc.co.uk/zhongwen/trad/world/2013/06/130611_russia_antigay_law.shtml,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7 月 31 日。 4 荷蘭在 2001 年成為世界第一個允許同志登記結婚的國家。 18.

(24) 婚姻不成功的國家,如以色列5、克羅埃西亞6等,美國國內針對同性婚姻或 民事結合所進行的公民投票結果則贊成、反對參半。整體而言,雖然認可同 性婚姻或制定民事結合制度的國家正在增加,但由於牽涉到宗教及異性戀以 生殖繁衍為核心的價值觀,即便是已經通過同志婚姻或伴侶制度的國家,其 過程不僅艱難,通過之後亦仍須面對為數不少的質疑與挑戰。. 綜上可知,西方自由主義陣營國家的同志族群在經過平權運動努力後,確實 促使科學研究對同性戀的觀點出現了正向的轉變,後續的行動中也在法律上爭取. 政 治 大 向歧視的法令。但其發展就目前為止,仍大多僅止於不予以處罰,至多是歧視的 立 到了較多的權利,包含廢止禁止同性性行為及性關係的法律,以及頒布禁止性傾. 禁止,至於將其與異性戀同等對待,甚至是積極保障促進其平等權的法律及政策. ‧ 國. 學. 措施在推展上都仍然處於起步的階段,同志族群目前仍然沒有擺脫其處於弱勢的. ‧. 狀態。若我們將目光焦點由法律上權益移回同志族群於社會上的實際處境,對於. io. n. al. er. 聚焦於工作場所實況上的性傾向歧視提出整理與討論。. sit. y. Nat. 這一點的體會將會更為深刻,本文將於第三章中針對性傾向歧視相關研究文獻,. Ch. 2.性傾向概念重新建構的危機. engchi. i n U. v. 然而悲觀而言,即便同志族群的處境在 80 年代後確實獲得一定的改善,但 卻仍不乏新的負面元素正在參與社會建構的運作,其中最主要者是被稱做 20 世 紀黑死病的「愛滋病」。根據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Joint United Nations Programme on HIV and AIDS,簡稱 UNAIDS)的統計,自從 1981 年世界首宗愛滋 病例在美國被確診後,至 2012 年全球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uman. 5 6. 以色列由於篤信猶太教等宗教因素,該國承認在國外結合但並不承認國內結合的同性婚姻。. 克羅埃西亞在 2013 年進行了「是否將憲法制定的婚姻關係訂定為一男一女﹖」的投票,贊成 方獲得 68.57%的得票率,確認該國憲法上婚姻關係為一男一女。 19.

(25)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簡稱 HIV)者超過 3,500 萬人,絕大多數集中 於非洲撒哈拉沙漠以南地區。全球單單在 2012 年就有 230 萬名新增感染者,並 有 160 萬名感染者死亡。(UNAIDS, 2013)愛滋病是一種透過性行為、輸血、針頭 共用或母子垂直傳染等途徑傳染的疾病,HIV 病毒在進入人體後,經過一段時間 的潛伏後開始侵犯人體免疫系統並破壞免疫細胞進而引起感染者的伺機性感染, 在缺乏治療控制的情況下,死亡率幾乎是 100%。 而愛滋病自被確診開始,就與同志族群掛上難以脫開的牽連。愛滋病 1981 年在美國首次被確診時感染者即為 5 名男同性戀者,在當時著名報紙媒體紐約時. 政 治 大 immune deficiency)代稱愛滋病的情形(Stulberg & Smith, 1988:277-281)。 立 報就曾稱愛滋病是「同性戀癌症」(Gay cancer),亦有以 GRID(Gay-related. 衛生機關在防治愛滋病時,也將同性戀者列為高危險群,並輔以數據指稱感染者. ‧ 國. 學. 大多為男同性戀者,甚至一律禁止從事男性間性行為者永不得捐血,雖然以醫學. ‧. 角度而言,高危險群的定義在於將醫學資源集中做最有效運用,但由於社會上早. y. Nat. 存在著愛滋病是專屬於同性戀的疾病的錯誤觀念,因而高危險群的界定具有加強. er. io. sit. 這種刻板印象的風險。(鍾道詮,2001:173-174,177-180)換言之,同志雖然好 不容易在醫學上擺脫了疾病與偏差的界定,但卻又被冠上愛滋高危險群的封號,. al. n. v i n 在大眾對愛滋尚缺乏認知又充滿誤解之際,這無疑是使同志族群陷入另一個被汙 Ch engchi U 名的泥淖。指稱同志為愛滋高危險群的相關數據可信度存在許多正反的爭論但並 沒有定論,而在這裡本文只提出一個觀念的分別,「同志族群存在較多的 HIV 感. 染者」與「同志族群較容易感染 HIV」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即便同志族群感 染 HIV 比例確實高於異性戀者,但這並非表示同志族群比較容易感染 HIV,因為 同志只是一個身分、認同,並不是一種行為,HIV 病毒是在具足夠病毒量的情況 下,透過上述傳染途徑而傳染,而不是透過身分或認同。 但是,其實在整個汙名烙印的情況裡,最根源與棘手的並非同志與愛滋的被 掛勾,而是愛滋病本身的被汙名化,這樣的污名化一方面來自於其傳染途徑,也. 20.

(26) 來自於社會大眾對愛滋缺乏認知且身懷恐懼。愛滋的汙名化也是推行愛滋病防治 的最大阻礙,由於愛滋病的主要傳染途徑為高危險的性行為及針頭共用等,因而 使愛滋病感染者往往被視為濫交、不自愛或吸毒者;而由於大眾對於愛滋病抱持 著負面態度,在汙名化的結果下,愛滋病患者在社會及家庭中被邊緣化,失去其 社會地位,進而使其感到沮喪與絕望,這已經脫離了疾病本身能製造的症狀,而 是一種人為製造的權力差異。因而在這層意義下,愛滋病與其說是一種生理上的 傳染病,更像是一種「社會病」 。(陳宏梅&史曉寧,2010:52-53;莊苹&劉仲冬, 1997:53-54). 政 治 大 中存在的標籤與烙印時,當當權者對愛滋的防治失能,以科學研究與公衛防治為 立. 而當愛滋的汙名化以及愛滋與同志被掛勾這兩件事同時發生,大眾卻不辨其. 由,運用法律對同志施以不平等待遇似乎成為了一個簡便的焦點轉移方式,這點. ‧ 國. 學. 在愛滋病防治問題嚴重的非洲地區尤其明顯。在 2014 年,烏干達以愛滋病科學. ‧. 研究結果為由,在立法會議中提議將同性性行為列入刑事處份,並獲得總統簽署. y. Nat. 通過。該法區分了「嚴重同性性行為」及「同性戀罪行」兩部分,最重罪刑均為. er. io. sit. 無期徒刑。「嚴重同性性性行為」意指愛滋病帶原者、家長或權威人士、或持有 興奮藥物者,與年幼或殘疾人士反覆發生同性性行為;「同性戀罪行」意指發生. al. n. v i n 同性性行為、參與或協助同性婚姻、以及協助或企圖觸犯「嚴重同性戀」 ,而如 Ch engchi U. 若有任何個人、公司、傳媒、或非政府機構宣揚鼓勵同性性行為,亦將受不同程 度的懲處。類似的法律規定在非洲可以說逐漸蔓生。7由此可見,新一波的恐同 乃至於對同志的入罪化,恐怕正以愛滋病為媒介在人類社會中逐漸復生。. 7. 傅莞淇,聲稱科學支持 烏干達壓制同性戀,2014 年 2 月 16 日,取自風傳媒,網址: http://www.stormmediagroup.com/opencms/news/detail/45ce6a63-96d6-11e3-af77-ef2804cb a5a1/?uuid=45ce6a63-96d6-11e3-af77-ef2804cba5a1,最後瀏覽日:2014 年 7 月 31 日。 21.

(27) 第三章 性傾向就業歧視. 自十八世紀後,僱傭契約成為契約上的特有型態後,勞務給付全面債權化, 脫離了身分法的色彩,有關人類歷史中人與人間日常生活社會關係的發展,也由 主奴之「身分」區別,演變為純粹基於「契約」債權之平等僱傭關係。不過,十 九世紀工業革命的蓬勃發展,戳破了契約之下人人平等的假象,由於資本主義發 展的結果,人依據生產工具之有無,開始被區分為「雇主」及「勞工」兩種基本 類別,其關係之建立不再是基於民法上之自由契約,而是承認勞動者具備從屬性. 政 治 大 於雇主,故勞工必須接受雇主之指揮監督,為其付出勞動成果以獲取對償之報酬 立 之「勞動契約」。由於雇主掌握了資本及生產工具,勞工在其人格、經濟上從屬. ‧ 國. 學. 來維持生活。(黃越欽,2012:3-8). 這種勞資二分的社會關係基本模式一直維持至今日,並且構築著我們的日常. ‧. 與生活,由於在經濟上必須仰賴勞力付出之對償報酬,就業、求職成為我們維持. sit. y. Nat. 生活所必需的選項,也是我們社會生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若以每日基本工時 8. al. er. io. 小時計算,工作這件事至少佔據了現代人每天三分之一的時間,而若以年工時來. v. n. 看,一年也有將近四分之一的時間都必須投入於工作之中。換言之,勞動已經是. Ch. engchi. i n U. 現代社會生活中多數人的共同經驗,而且並不僅限於生活維持,勞動經驗對於勞 動者人格發展也有著關鍵性的影響。有關工作滿足議題的研究結果發現,在薪資、 升遷、人際關係、福利、獎酬、工作性質、溝通等面向上,包含整體的工作環境, 當勞工認為其受到的待遇與期望有落差時,將影響勞工的情緒感受及工作表現, 對其職涯發展亦有不利。(陳怡靜&陳詳衡,2011:26-27)更嚴重的是,當勞動者 在其工作場所上遭遇之差別待遇,並非基於其工作表現,而是基於某些與工作無 關之原因,或其自身帶有之天生不可改變之特質時,意即,當勞動者遭受就業歧 視時,對於其造成的負面影響將更為深刻。 由於勞動契約的社會性,以及勞動對勞工生活維持、人格發展的重要性,現 22.

(28) 代國家大多將勞動法自民法體系中脫離,給予勞工更為周密的法律上權利保護, 就業歧視的禁止意在保障勞工之就業平等權,亦是勞動法體系中相當重要的一個 領域。本章在第一節將先釐清有關就業歧視的概念與內涵;第二節則就世界上有 關性傾向就業歧視之相關研究作出整理與分析,最後在第三節中,特別指出「出 櫃」這個變項在性傾向就業歧視中所扮演的關鍵角色。. 一、就業歧視之基本概念. 政 治 大. (一)就業歧視之定義、類型及其合法抗辯事由. 立. 所謂就業歧視是指,雇主對於勞動者,在任用、職位配置、升遷、訓練及其. ‧ 國. 學. 它有關勞動條件上,基於個人特質,在未有合法抗辯事由的情況下,對不同勞動. ‧. 者予以差別對待,而導致侵害勞動者受平等對待權利的情況而言。基於自然法人. y. Nat. 皆生而平等之理念,以個人天生之特質而在任何場合施予不利待遇均無法為人所. er. io. sit. 容忍,尤其在職場上雇主及勞動者間權力位階明顯,更是歧視滋生的溫床,相當 需要國家權力的介入與保護。(鄭津津,2003:136-137). al. n. v i n 有關就業歧視之類型,以舉證責任認定而言,可區分為「直接歧視」及「間 Ch engchi U. 接歧視」等兩類。所謂直接歧視者,係指雇主直接以個人無關工作需求之特質, 作為聘用、解僱或勞動條件調整之理由,對具特定個人特質之勞動者施予不利之 待遇,以性別歧視而言,拒絕聘用女性,或給予同等工作能力之女性較低之工資 均屬於直接歧視的範疇;而所謂間接歧視者,則是指雇主之僱用措施表面上看似 中性且公平,但其結果卻會對特定群體造成負面影響,例如當工作需求無關身高, 卻以身高須達一定標準為雇用條件,造成女性比男性更不容易得到雇用時,即可 能構成間接歧視。常見之法定受到歧視的特質如:種族、性別、身心障礙、年齡、 宗教、國籍乃至於政治立場等,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23.

(29) Organization,簡稱 ILO)在 1958 年通過的第 111 號歧視(就業與職業)公約中明 列者為: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立場、血統或社會階級,各國並得在諮 商國內勞工、雇主團體後自行規定禁止進行歧視之個人特質,目前僅有部分國家 將性傾向明列為禁止歧視之類型,可見其受到認定的時間相對較為晚近。 然而不可諱言,某些個人特質確實與執行工作之能力有所關聯,完全限制 雇主不得就求職者或受雇勞工之個人特質予以評斷亦是不可能,因而在就業歧視 法制上,往往規定有所謂「合法抗辯事由」,若雇主在面對求職者或受雇勞工提 出就業歧視控訴時,能舉證以滿足合法抗辯事由,則就業歧視控訴就不會成立。. 政 治 大 責性外,大致可分為以下三類(鄭津津,2003,143-149): 立. 一般而言,就業歧視法令規定之合法抗辯事由,除求職者或受雇者本身具備可歸. 真實職業資格:此項是對雇用時之差別對待而言。即指事業單位對一職位之. 學. ‧ 國. . 正常運作有合理需要時,直接以就業歧視法制上禁止之要件為雇用條件,並. 營運需要:與真實職業資格類似,不過並不限於雇用之狀況。當雇主在各種. y. Nat. . ‧. 不會違反就業歧視法令。在雇主舉證負擔上為最重者。. er. io. sit. 情況下,以誠信之方式實施性質中性的選擇措施而對特定群體之受雇者造成 負面影響時,雇主若能證明該措施對其事業的營運屬於合理需要便可以作為. n. al. 合法抗辯事由。 . Ch. engchi. i n U. v. 積極行動:當對就業歧視法令保護範圍之少數及弱勢群體的就業採取積極行 動促進其就業,而致其他之求職者或受雇者主張「反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時,雇主得以積極行動來作為正當之抗辯理由。 不過,雇主所實施之僱用措施是否隱含歧視之動機往往曖昧不明,能否滿足. 合法抗辯事由其實不易認定,一般而言均是在勞動者向專家委員會或法院控告後, 由勞資雙方基於三階段舉證責任轉換原則先後進行陳述,再由委員會或法院參酌 個案各項證據之後予以判別。. 24.

(30) (二)就業歧視之樣態. 在工作場所之內,凡雇主之作為凡違反就業機會均等以及平等待遇原則,以 至於侵害勞動者受平等對待之權利時,均會構成就業歧視,亦即,就業歧視在工 作場所上可能呈現為多種不同的樣態。以下將其區分為僱用措施、勞動條件的差 別待遇,以及職場霸凌等三種主要的就業歧視樣態介紹之:. 1. 僱用措施的不平等對待. 政 治 大 意指雇主對求職者或勞動者,以無關工作之個人特質為由,決定是否僱用、 立. 解僱、資遣、退休等影響勞動者能否繼續從事該份職業的措施。舉例來說,就直. ‧ 國. 學. 接歧視而言,常見雇主直接限定僅僱用 30 歲以下者,或是僅限僱用女性,在此. ‧. 情況下若雇主無法舉證說明該僱用措施係基於營運需求時,即可能構成就業歧視;. y. Nat. 而以間接歧視而言,當雇主為了企業重組需求而需資遣一定比例勞動者時,若純. 則將有可能構成就業歧視之年齡歧視。. n. al. 2. 勞動條件的差別待遇. Ch. engchi. er. io. sit. 粹以薪資高低為標準來選擇資遣對象,而薪資高者與年齡高者具有高度一致性時,. i n U. v. 意指雇主對勞動者,以無關工作之個人特質為由,在工資、福利、升遷、訓 練機會、考績上給予差別待遇。就性別之特質,在工資上給予差別待遇是最早受 到注意、重視,也是最被普遍研究的就業歧視類型。例如,女性在職場上平均薪 資較男性低以及在工作場所上普遍存在的「玻璃天花板」現象(Glass Ceiling Effect)等,絕大多數的管理職、高階職位都由男性佔據,女性即便具備同樣的 工作、管理能力也缺乏升遷的可能性,都是女性在職場上遭受差別對待的例證。. 25.

(31) ILO 在 1958 年通過第 111 號公約之前,在 1951 年即先行通過了第 100 號男女勞 工同工同酬公約,規定各會員國應採行各種適當政策以確保性別差異不會影響同 工同酬原則的落實。. 3. 職場霸凌. 職場霸凌(Workplace bullying)不同於僱用措施或勞動條件等有形的差別 待遇,其所造成的危害是一種持續的負面心理感受。一般對霸凌的定義為,個人. 政 治 大 種敵意式行為的能力,因而產生嚴重的負面情緒感受,職場霸凌相對於一般的霸 立. 或一個特定群體在一段時間內持續遭受被施以敵意式行為對待,並且缺乏對抗該. 凌,其特殊性在於工作場所上同時存在著制式與非制式的權力不對等,主管與員. ‧ 國. 學. 工階級制度造成的權力落差,加強了因為性別、年齡、性傾向等因素而形成霸凌. ‧. 的可能。(Einarsen, 2005:2-4)職場霸凌的進行方式包含了語言和非語言性的. y. Nat. 攻擊,如施加心理壓力、騷擾、恐嚇、威脅、陰謀、操縱、勒索、強迫及其他敵. er. io. sit. 對行為等,其結果除導致受害勞工的負面情緒感受外,更會影響其工作表現以及 尊嚴受損。(馬淑清等,2001:81-82)職場霸凌中最被普遍研究及規範者為職場. al. n. v i n 性騷擾(Workplace sexual harassment),若雙方為職場之主管下屬或同事關係, Ch engchi U 當一方以性要求、具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僱用或升遷之條件,抑或刻意以性 別歧視之言詞、行為營造敵意式工作環境,以至於一方之人格尊嚴受損及影響其 工作表現時即會構成性騷擾,而性騷擾的行為根源其實就是基於性別的歧視,因 而職場性騷擾也是就業歧視的一種類型。(賴慈芸等譯,1993:266-269). 26.

(32) 二、國際上有關性傾向就業歧視之相關調查及研究. 如前所述,將性傾向列入就業歧視禁止類型的歷史並不長遠,相較於種族 歧視、性別歧視而言,有關性傾向歧視的研究不論是質化或量化取向,在研究質 量上都還有待發展,甚至於,我們對於有多少同志存在職場內﹖工作場所內性傾 向歧視的狀況如何﹖了解都仍然十分有限。 有關同志的人口數量,在目前未能有精確的統計,一則是由於自佛洛伊德以 來的心理學相關研究認為,人類的性傾向趨向於光譜分布而少有絕對,又牽涉至. 政 治 大 力的情況下,即便自我認同為同志,但不願「出櫃」之黑數難以估計;三則各類 立 自我性傾向認同的問題;二則是由於性傾向並非外顯之特質,在長期受到社會壓. 針對同志之人口調查,對於同志的定義並不相同,有以自我認同界定者,亦有將. ‧ 國. 學. 其定義為與同性發生過性行為者。美國知名學者金賽在其報告中指出美國男同性. ‧. 戀的比例約占美國男性的 10%,之後的諸多調查則顯示性傾向認同為同性戀者佔. y. Nat. 總人口比例約在 1%至 5%之間,這些研究都尚未包含雙性戀者,而且數據的變動. er. io. sit. 隨著個別調查而有不小的差異。然而無論如何,同志作為勞動人口組成的一部分, 無論我們是否有所察覺,其存在於各行各業之中是無須質疑的事實,就業歧視對. al. n. v i n 同志勞動者生存機會、人格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也不會因為我們了解的有限而有 Ch engchi U 絲毫的消減。. 事實上,自民權運動以後,西方國家大多已經修正了法律條文上對於同志族 群的歧視,並且訂立歧視禁止相關法規以保護之。然而,同志族群在這些國家是 否就已經不再因歧視而受到差別待遇﹖其在職場上的薪資、機會及福利是否與異 性戀者相同了﹖都仍然有待學術研究對其進行持續不懈的調查與分析。在本節中 將先自同志族群自身是否感受到就業歧視談起,進而在僱用措施、升遷機會、工 資差異、其他福利以及職場騷擾霸凌等面向上,整理針對國際上現有研究中所發 現的,性傾向歧視依然存在於現實職場中的證據。. 27.

(33) (一)同志在職場上是否曾遭遇歧視之統計. 1. 美國: — 根據 UCLA 威廉學院(The William Institute)對當代美國性傾向研究之 文獻整理報告,80-90 年代中期的諸多性傾向就業歧視調查研究結果顯 示,同志認為他們在求職或工作上受到歧視的比例在 16%-68%間,而 90 年代後略減為 15%-43%,不同研究依據其樣本之性傾向、地域或種族等 不同而存在著相當的落差。(Badgett et al., 2007:2-3) —. 政 治 大 (簡稱為 Out & Equal)的貫時線上調查顯示,在 2008 年時仍有 65%的男 立. 根據美國同志職場權益倡議組織「Out & Equal Workplace Advocates」. 同志與女同志表示在工作場所面臨歧視。(Out & Equal, 2008:17). ‧ 國. 學. 2. 歐盟:歐盟基本權利局(European Union Agency for Fundamental Rights,. ‧. 簡稱 EUFRA)2013 年發表了《EU LGBT survey》調查結果,其調查對象包含了. y. Nat. 歐盟國家的 93,079 位同性戀、雙性戀及變性者。以整體歐盟而言約有 20%的. er. io. sit. 同志及變性者表示仍然在職場上受到歧視,比例最低的國家為丹麥(11%),最 高的國家則為賽普勒斯(30%),若將 LGB 三者區分來看,男、女同志分別為. al. n. v i n 20%、21%,雙性戀者則為 C 16%。(EUFRA, 2013:16-17) hengchi U. 3. 英國:英國大學教師協會(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achers,簡稱 AUT) 以英國 6 所大學內 773 位行政及教學研究人員(其中包含 49 位男同志、33 位 女同志及 28 位雙性戀者)為對象進行統計調查,結果有 30%的男同志以及 20% 的女同志表示受到歧視。不過該研究中亦指出,有女同志表示他們認為自己 受到歧視的原因是身為女性的成分多於身為同志。(AUT, 2001:5,11-12) 4. 中國:愛白文化教育中心在 2013 年發表了《中國性少數群體(LGBT)職場環 境在線調查報告》 ,針對職場同志蒐集了 2,161 份有效樣本,依據其統計調查 顯示,僅有 29.58%的中國同志表示他們在職場上沒有遭遇到任何不公平的對. 28.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Foreign employment service agencies shall attach the documentation stated in the “Private Employment Service Organization Licensing 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s

Predicting Successful Employment in the Community for People with a History of Chronic Mental Illness.Occupational Therapy Mental Health,6,31-49. Predictors of employment outcome

107 Administration of the Foreign Professionals Engaging in Arts and Performing Arts and the Documents Required for Foreign Professionals Engaging in Arts and Performing

4-7 The photocopy of the letter of agreement between Business Incubation Center of Feng Chia University and the applied company over the operations and cultivations.. 4-8

This plan aimed to understand the employment willingness and required skills to enter the labor market, and to get the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of the youth people in Yunlin,

Content of employment contract: The name, job title or description (sufficient to identify the scope of work actually performed by the foreign worker), employment

In order to apply for a permit to employ Class B Foreign Worker(s), an Employer shall provide reasonable employment terms and register for such employment demands with local

Should an employer find it necessary to continue the employment of the Class A Foreign Worker(s), the employer shall, within four (4) months prior to the expiration of 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