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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教育之執行機構

第二章 少年感化教育之功能與執行

第四節 感化教育之執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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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結前述,被多數人肯認的感化教育功能,無論是從再社會化、矯正 或改善少年氣質等面向,評價感化教育所賦予之功能,均仍然只是圍繞在

「社會…希望得以達到何種功能?」但是少年希望感化教育得以對他們發 揮何種功能?則尚未論及。必須澄清一點,並非一概否認感化教育之再社會 化、矯正、改善少年等功能之設定,而是在此些功能設定前,是否真的僅 能從社會大眾甚至偏向社會防衛之功能予以討論感化教育?本文認為應用

「教育」的角度理解且看待感化教育,擺脫「刑罰」性質之誤解,倘若仍 單純以前述所論再社會化、矯正、改善等些功能詮釋感化教育,僅是劃限 一個原本可能發揮更多元、靈活功能的體系。

第四節 感化教育之執行機構

釐清「感化教育」之本質後,如何將感化教育所蘊含之理念付諸實際 執行,是屬於下一個層次需要探討之問題。換言之,如何執行感化教育並 未有一定方式,係由各國經過不同之討論,以及思索何種方式始能有效達 到讓少年改善原先之習性,而願意接受遵守社會之規範,且不帶有對少年 在未來社會生活標籤之影響,此均為各矯正機關必須面對及機關轉變之關 鍵。

以下所介紹之脈絡,藉由他國曾經引起爭議的各種矯正機構,進而檢 視我國目前執行感化教育之矯正機構,是否也面臨相同的困難與處境。

第一項 少年矯正機構之不同樣貌

假若一位少年在書店偷一本書,不同的國家就可能有不同處罰方式,

亦即有的國家可能將少年送入與成年人相同處所的監獄,也有的國家可能 是責罰其社會勞役。於中古世紀,少年犯像成年人一樣必須忍受監獄各種 折磨,甚至遭受看守及受比其他犯人更多之欺壓與奴役,據當時統計少年 受罰之次數較成年人多一倍,且少年收容於監獄之期間所學習之犯罪技巧,

可能讓其一生均可用於對抗國家法律108;除了上述此種以「監獄」方式處 置違法少年外,亦有可能將此些少年送往專門機構,職司偏差與犯罪少年

108Karen Farringdon 著,陳麗虹、李臻譯,《刑罰的歷史》,究竟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初版,

頁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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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感化教育,感化教育之執行多以此些矯正機構予以落實,從而感化教育 的討論涉及此種專門負責少年矯正教育機構之樣貌,以下專注於此部分之 討論,而未討論將少年與成人監獄分離之歷史。

第一款 矯正機構之發源

十六世紀之歐洲,當時稱為習藝所時代(The Era of Workhouse),可以收 容流浪街民、犯罪人及少年,希望透過將其收容於特定場所,一來可解決 與日俱增之流浪街民,亦可傳授其一技之長,此時收容少年之目的或許僅 是為了讓少年學習服從,希望培養其規律之生活,並未有任何要件規定,

少年可能隨時就被送進該習藝所,最重要的是,少年與成人乃混合收容,

未針對少年成長過程中給予較多之關注,反而可能導致少年於該場所受到 嚴重的欺凌。十七世紀中葉,法國修士馬畢龍(Dom Jean Mabillon ,

1632~1709)於義大利成立聖菲利普收容所(Hospice de San Filipo),專門收容 居無定所、行為偏差且難以管教之少年,藉由收容所之隔離、工作、靜思 與禱告,鼓勵該些少年矯正與懺悔惡行109,然而此一機構僅是民間希望透 過宗教力量讓少年得以悔改。1704 年羅馬設立收容二十歲以下犯罪少年與 不良少年之聖米加爾院(St. Michael Hospital),學者認為此一機構是官方設 立少年感化教育執行機構之濫觴110。值得注意的是,該收容機構已經意識 到必須將少年與成人分別處理,是專門為少年所設立之矯正機構。無可否 認,中古世紀的歐洲,「宗教力量」發揮著無可抹滅的影響力,甚或可如 此理解:於刑罰實踐史中,宗教是形塑人民如何對付犯罪者之主要力量。

雖然,從中古時期以降,西方之法律體系與宗教權威及觀念漸漸分離111, 但是不可忽視的,宗教在刑罰領域發揮重要之影響力,從少年矯正機構成 立之歷史便可以發現此種影響力。

中古世紀的歐洲,無論是政治、文化均深受宗教力量影響,甚至尚有 所謂宗教法庭得以掌控司法的審判,當時宗教掌控整體社會生活;至十七、

十八世紀,則進入一個轉變的時代,理性、人道等概念與原先宗教掌控之 局面互相抗衡,呈現的社會秩序更加紊亂,當一窩蜂的少年流落街頭,僅

109黃徵男,《21 世紀監獄學-理論、實務與對策》,一品文化出版社,2005 年 12 月三版,頁 350。

110葉眉伸,〈論少年之感化教育〉,國立中正大學法律所碩士論文,2012 年 2 月,頁 110。

111David Garland 著,劉宗為,黃煜文譯,《懲罰與現代社會》,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 5 月初版,頁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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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讓治安往更糟之局面發展,社會情勢亦更加動盪,宗教力量又開始介入,

馬畢龍修士開辦私人少年收容所,十八世紀後開始出現官方設立收容所。

然而此時紛紛設立之收容所,灌輸於少年之觀念是透過「宗教信仰」與日 後透過「教育方式」改變少年,是植基於完全不同之理念。當時由教會力 量所成立之收容所,將宗教信仰融入少年之矯正,藉由信仰、禱告等內在 自我省思之方式,讓少年改善及反省自身之行為。同時收容所尚有獨居房,

當時宗教獨居房是為宗教修士禱告靈修之場所,每天於獨居房反省自身的 修為,從而收容所設有獨居房便係希望少年可以在該空間,自我反省、自 我啟發而通往宗教所引導之方向改進,透過神會救贖世人之精神引導少 年。

因此可知,此時代開始對「少年」施以同情心,認為不應讓兒童、少 年流落街頭,倘若無法在早期給予其關懷,僅會造成日後更多的社會問題;

此時是透過宗教力量將少年集合收容於一封閉機構,藉由修教士等宗教信 仰的感召,讓原本流浪於街頭之少年透過宗教力量予以改善,此種想法是 因為當時社會受到宗教力量的掌控,認為凡是透過宗教即可感化人心解決 社會問題。誠然,現行宗教力量在我國感化教育執行處所(無論是輔育院或 矯正學校),均仍扮演部份穩定少年心靈之力量,邀請不同宗教包含天主教、

基督教、佛教等宗教團體,提供少年輔導之管道。不可否認,宗教在穩定 少年心靈發展的面向上,確實得以發揮力量,然而隨著整體社會發展,應 可以提供少年更多無論是心理或醫療上之幫助,宗教不應該僅是唯一可以 幫助少年未來生活之管道。

第二款 多元少年矯正機構

前開聖米加爾院設立後,陸陸續續仍有透過宗教力量所設立之類似矯 正機構,然而與現行感化教育透過「教育」理念調整少年之思考,仍差距 甚遠,至十九世紀各國陸續開始掀起重大之轉變。1825 年 1 月 1 日成立的 美國紐約庇護所(New York House of Refuge)被公認為是第一所制度日漸完 善之少年矯正機構:該創始者葛蘭斯坎(John Griscom)深受當時英國倫敦慈 善學會(London Philanthropic Society)之影響,針對犯罪少年機構處遇之理念 及收容所內實施之少年教育及作業計畫留下深刻之印象,進而在美國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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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所貫徹少年矯正理念與實務兼備之機構112

必須注意的是,當時創設庇護所之目的,雖是為了提供機構內少年「教 育」,然而實際運作下,縱使其希望得以仿照學校教育之實施方式,卻仍 依循一般成人監獄之運作方式,透過勞動教育、技藝訓練甚或體罰等較為 軍事化之管理113,藉由此種管控方式達到讓少年規律之生活。雖然紐約庇 護所之設立代表著一種轉捩點,希望透過教育方式予以教化少年,而非早 期透過宗教之方式,惟此種轉換似乎僅是名義上改變,並未與少年建立緊 密的連結關係,透過國家高權之掌控,以及用帶有監獄之色彩予以管理,

與「學校教育」之目的仍有相當大之落差。

當時創立之紐約庇護所雖然並未達到原先預定之「教育」功能,然而 諸多仿效者仍如雨後春筍般地冒出。當時所秉持之理念在於:結構化之環 境得以重塑少年之人格,創立者均強調嚴格之紀律、教育與勞動工作乃是 矯正少年最重要之方法,日常生活的嚴格及穩定之紀律約束可以重塑人格

114。此些創立者的論述,可以知悉當時設立之庇護所,所關心的重點似乎 並非「教育」與少年「溝通」等要素;反而比較偏向只要將少年予以封閉 在一個機構,透過規律性、嚴格性地控制生活,即可矯正少年,是否藉由 教育手段並非重點,而是以「控制少年」之觀點出發。因此,縱使此些庇 護所設立帶有教育目的,然而因為執行規劃之人員並非強調教育的理念,

甚至是透過紀律以及封閉的生活教導少年,致使與原先設定目標差距甚遠。

惟與早期所設立之機構相比,呈現較有規劃、紀律之生活,縱然仍未完全 脫離宗教力量,卻已經非完全由宗教精神掌握少年行為之改正,開始注意 其他領域對少年之影響力。

此時的少年矯正機構,仍然處在試驗階段,隨著當時科學研究領域之 發達、犯罪學研究的探討,各種不同之嘗試開始進入少年矯正機構,希望 透過規律性的訓練,讓少年可以在該封閉處所改變自己。不過在規律以及 封閉的生活中,該處所的上課內容究竟為何?是否確實得以協助少年日後 在社會更安然地過日子?因對少年領域的研究仍在摸索,無論是家庭關係、

學校環境等些因素,對當時而言都未有明確的解決方法,縱使希望藉由規

112黃徵男,《21 世紀監獄學-理論、實務與對策》,一品文化出版社,2005 年 12 月三版,頁 351。

112黃徵男,《21 世紀監獄學-理論、實務與對策》,一品文化出版社,2005 年 12 月三版,頁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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