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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少年的特性-以感化教育少年為例

第二章 少年感化教育之功能與執行

第二節 非行少年的特性-以感化教育少年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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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之時刻。雖然執行感化教育已經進入同心圓之第二圈,但並非第一圈人 員即得置身事外,無論是親權人、教育人員,均仍是建構少年未來環境之 環節;尤其感化教育是保護處分中最嚴厲之手段,該名少年所發出之求救 訊號可能更需要多元之資源予以介入,並非僅將其放置於輔育院或矯正學 校即可完美解決該名少年之困境。

同心圓理念所欲詮釋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建構了以活化的視野看待少 年政策,當少年必須進入司法體系且由少年法院做出處遇之後,並非代表 少年已經被國家予以拯救,若如此認為,將造成少年問題越趨嚴重。接受 保護處分中最嚴厲的感化教育,可能代表該名少年對社會、規範以及任何 管教處於較排斥以及反感的態度,因此感化教育更需要以較活化的理念注 入處遇手段,讓少年在接受感化教育之同時,並非僅能接觸冷冰冰之封閉 處所,而係應將親權人、教育人員、司法人員以及福利人員,一同投入整 個少年接受感化教育之過程,讓感化教育並非僅係帶有「感化」較為家父 主義之色彩,反而係透過讓少年處於一個跟原先環境暫時隔絕之契機,了 解少年所面臨之困境以及為何需要透過犯罪手段讓社會關注他,在共同瞭 解的當下,也讓少年重新思考以及選擇如何面對未來之生活。

第二節 非行少年的特性-以感化教育少年 為例

鳥瞰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精神之轉換後,觀察進入司法領域之少 年,具有何特性及會面對那些困境?多面向分析,才能確切地理解少年所 遭受之難題,始能在司法處遇的過程,提供少年相對應的幫助。

第一項 「少年階段」成為獨立涵義

討論非行少年之特性前,須先了解「少年」是指人類發育歷程的一段 時期,可以用衝動、青澀、摸索、懵懂、浪漫等形容詞來描述。而針對「少 年」賦予獨立時期之討論是經過長時間累積之演變,亦即「少年階段」之 產生是一段歷經緩慢且思想搖擺之過程,進而賦予其獨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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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少年之獨立法律程序

早期法律對於少年處遇並無特別重視,少年與成年人均遵循相同法律 以及接受同等處遇,並不會有身分上的區分24。即使「少年階段」具有獨 立概念,然而,是否有必要就少年行為,獨立以不同於成人法律程序予以 進行,屬於不同層次之考量,當法律開始規定採取獨立程序時,便有討論

「少年」在法律程序究竟有何獨特性之實益。

1899 年,美國伊利諾州建立世界第一座少年法院,開啟犯罪少年刑事 司法程序正式受到重視及規範的時代,且同時亦開始陸續成立各種專業刑 事司法機構25。少年法院創設者之構想為,創立少年法院可讓少年脫離嚴 厲之刑事司法體系,且讓少年避免遭受刑罰而被貼上刑罰標籤,透過不公 開審理以及案卷保密性等達成該目的26;此種影響整體少年司法程序之創 舉,明確揭示與成年法庭理念及運作完全不相同之外,對於少年之保護與 監督更用專業之角度予以面對,美國各州亦開始相繼仿效27。除美國建立 世界第一座少年法院外,世界各國也開始針對少年透過專門法院予以處遇,

英國始於 1908 年之兒童法(The Children Act),德國則始於 1923 年之少年法 院法,日本亦於 1922 年(大正 11 年)公布少年法,惟於二次世界大戰後,

日本政治社會受到龐大衝擊,進而日本在 1948 年(昭和 23 年)針對少年法 有通盤大幅修改28。姑且不論各國針對少年法採取保護或者嚴罰之態度,

從此些演變過程,可知道針對「少年處遇」,各國已經開啟與成人法律不 同之獨立司法程序。

為何各國開始興起對少年用不同於成人之程序加以進行?從美國伊利 諾州第一座少年法院設立後,學者論述之背景探討,其設立少年法院重要 之意義在於:少年犯與成年犯之間,基於年齡為正式區分以及相應機構之 分離、不定期刑之應用,縱使仍有遭批判地方,然而明確建立國家對少年

24蔡德輝,楊士隆著,《少年犯罪-理論與實務》,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 3 月,5 版 一刷,頁 7。

25周愫嫻,《少年犯罪》,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 3 月初版二刷,頁 373。

26瑪格麗特.K.羅森海姆,富蘭克林.E.齊姆林,戴維.S.坦嫩豪斯,伯納德.多恩編,高維儉譯,《少年司 法的一個世紀》,北京商務印書館,2008 年 5 月一版,頁 51。

27蔡德輝,.楊士隆著,《少年犯罪-理論與實務》,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 3 月五版一 刷,頁 7。

28林紀東,《少年事件處理法論》,黎明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78 年 7 月初版,頁 5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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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有責任之原則29;此種確立少年法律主體概念之基礎在於,其相信少年 與成人是具有差異性、未成熟且需要特別恩惠之特殊存在,並非僅是「縮 小型成人」的個體30;除此之外,兒童進入少年,應該可謂是人生歷程中 非常重要的轉捩點,不僅此時生理面臨重大的改變,且因知識也仍在摸索 當中,但卻又抱持好奇及試探的心理。少年期,處於心理改變迅速,「成 熟」、「童心未泯」、「轉變」的歷程同時爆發,在其毫無準備的狀態下,必 定會做出許多與社會規範衝突之行為,且因同時又具備「自以為是」的特 徵,故心理學家艾瑞克森(E. H. Erikson, 1902-1994)稱此一時期為「認定混 淆」的時期31;當各領域持續表達少年期的特殊性與轉換期,法律也開始 了解及注意少年期所需要投注的關心與教導,承認少年在法律程序中具有 主體之地位,詳細內涵或許尚未純熟,然少年屬於「受保護者」之性質,

以及國家介入保護少年之想法,揭開法律程序上少年具有獨立地位之篇 章。

少年法制大約可分成三種不同型態:第一種,英美少年司法體系,除 了犯罪少年之外,其他少年福利事件(例如失怙、失學、遊蕩等)也全都包 含於少年司法之範疇;第二種,歐陸少年司法體系則僅包含少年犯罪事件,

其餘相關少年問題,既然並非「刑罰」行為,則司法不應介入,而回歸福 利體系予以處理;最後一種類型,則是處於折衷體制,日本少年法及我國 少年事件處理法偏向此種概念,並非將所有少年問題一併納入司法體系,

反而依照常理將較有高犯罪風險之少年,即所謂「少年虞犯」納入少年司 法體系,其餘少年問題則回歸福利工作予以處理32。不同少年司法體系均 有其核心價值,且隨著相異社會發展,各國家也都經歷相關少年法制之演 變,我國立法過程亦同。其實沒有任何少年司法體系能盡善盡美地解決社 會所有少年問題,然而,我們所希望的是可以借鏡各國少年司法體系的變 革,以及觀察我國少年司法所面臨之困境,一步一步地藉由司法體系之建 構,協助少年面對其未來。

29瑪格麗特.K.羅森海姆,富蘭克林.E.齊姆林,戴維.S.坦嫩豪斯,伯納德.多恩編,高維儉譯,《少年司 法的一個世紀》,北京商務印書館,2008 年 5 月一版,頁 55。

30陳孟萱,〈少年司法保護制度之契機-以美國少年法制為借鏡〉,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論文,2001 年,頁 20。

31賈馥茗,《教育的本質》,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 1 月,二版一刷,頁 8。

32郭豫珍,《量刑與刑量-量刑輔助制度的全觀微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3 年 7 月,初版一 刷,頁 30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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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保護少年」產生之質疑

當「少年」具有獨立意義,法律制度也將其與成人程序分開,以專門 少年程序予以處理,似乎少年法制已經可謂走向成熟之境界,然而,觀察 各國針對「少年法」之討論,僅有越趨激烈之情勢,少年法之寬嚴擺盪於 光譜兩端,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亦面臨同樣問題,從 1962 年之立法,1971 年之修改,確立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立法目的,其演進之脈絡背後均隱 含不同理念的轉變。

少年階段,原先被塑造為需要保護與學習的形象,然而隨著社會型態 的轉變、資訊時代的來臨,大眾看待少年的形象似乎開始轉變。當少年案 件凶殘嚴重程度逐漸提升,以及少年得以快速接收各種流通資訊,社會開 始對少年政策產生反彈,甚或開始思索有無必要就少年事件將其獨立於成 人程序外;也因此,原先法律制度之設計考量少年未成熟發達之心理狀態、

需要再度被形塑之人格,而成人基於愛或君父思想必須介入干預其不妥之 性向、毀損人性尊嚴之犯罪傾向或行動33。倘若此時少年從未成熟、需保 護性的形象開始轉變甚或淡化少年之需保護性時,法律制度之設計便又重 新開始受到檢視,質疑少年有無必要受到保護。然而觀察法律制度為何會 產生爭議,多半是因為「少年」概念之定位,從「成人」角度觀之,而當 成人的角度或心態轉變時,對少年政策之寬嚴,便連帶受到影響。

討論看待少年角度之轉變,對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修訂亦產生莫大 影響。若對待少年帶有較批判及敵對之眼光,一旦社會大眾認為少年與成 人犯罪沒有本質上之差別,甚或成年人從原先擔任少年保護者的地位,轉 變成為少年犯罪之被害者時,此時多數社會大眾便覺得受到威脅及恐懼,

開始興起一股「過於寵溺少年」之異議,以及保護被害者之強大輿論產生,

「少年為弱勢且需要保護之特殊存在」這種形象將不復存在於少年政策,

轉變成為縱使少年較不成熟,然而絕非無可苛責,應學習如何承擔責任,

少年與成人均為受刑罰對待之主體,需為其所犯之行為負起刑罰責任34。 以此種批判角度看待少年問題時,少年政策即會傾向原先之刑罰體系,因

少年與成人均為受刑罰對待之主體,需為其所犯之行為負起刑罰責任34。 以此種批判角度看待少年問題時,少年政策即會傾向原先之刑罰體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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